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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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結論
根據過去的研究文獻,若生產要素之上游廠商有特殊之設定,則上下游間,
以及下游廠商間,將不會發生任何購併現象,而本論文希望在其他的設定之下,
期望發現各家廠商間的購併現象,與前人研究之相同(或相異)之處。
根據本論文之研究,我們發現,若允許模型中存在不確定因子,上下游廠 商間,以及下游各廠商間,在不確定性提高的情況下,廠商將極有可能不進行任 何購併動作(包含垂直整合與水平整合,皆不進行);但若不確定性夠低,雖然根 據設定,下游廠商間有一定的機率水平整合失敗,但水平整合依然會進行,且上 游廠商將有誘因,對水平整合之下游廠商更進一步垂直整合,除了下游廠商集中 度提高,更在市場中形成一橫跨上下游之整合廠商,本論文將在後面之篇幅中,
探討廠商互動之現象,以及可能發生之均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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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在本論文中,將依序回顧與本研究相關議題之文獻,並進行探討分析。第 一節將初步探討垂直整合,並進行歸納與整理;第二節將更進一步討論垂直整合 論文之最新發展,並針對其最新觀點進行分析探討。
第一節 垂直整合之定義與歸納整理
如同第一章所言,在全球化趨勢下,生產一個商品的地點可能遍及世界上 許多廠商,而這些廠商依序負責不同的生產階段。在生產階段中,可能產生許多 不同的中間財,而次一階的下游廠商,便透過外部市場交易購得這些中間財並進 一步加工,直到形成最終財投入消費市場。而所謂的市場內部化整合,是指在這 些生產階段的經營權或所有權,控制在同一個廠商的體系之內;而如果這個體系 包含了同一產業在相鄰生產階段上的上、下游,則這樣的市場內部化整合,則可 以視為廣義的垂直整合活動。
形成垂直整合的因素,則是以成本節省之角度,不同市場之條件以及廠商 間計約結合的程度來觀察;因此,垂直整合理論可以說是廠商理論,契約理論與 市場理論的交會點。至於廠商垂直整合的關聯度,根據 Perry(1989),其描述了 完全整合型式,為上游的生產產出數量,成為下游之部分或全部生產之中間要素 (中間財)投入使用量,或者,下游所需的中間要素(中間財)全部數量,是自上游 部分或全部的產出數量獲得。
Porter(1980)認為垂直整合是廠商將技術上完全不同之生產、分配、銷售 和其他經濟性的過程,在不同廠商間,以各自負責的能力範圍內加以組合,其表 示了廠商決定利用內部或行政作業,而不利用市場的交易方式,來達成其經濟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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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son(1984)指出,垂直整合是上游(原物料),中游(零組件),下游(最 終財)之其中一段,由廠商內部統籌管理;整合的過程,則是兩個(或以上)的連 續生產階段所構成的聯合管理進程。
Grant(1988)則將垂直整合,定義為企業或廠商,在垂直性活動的所有權。
企業或廠商在垂直價值鏈的控制所有權越高,則垂直整合之程度就越高。垂直整 合的程度可以量化,以企業在價值鏈中產生的附加價值,相對於銷售收入的比率 做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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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垂直整合的分類
根據黃營杉(1999)、任惠光(2000)研究與文章,垂直整合策略包含以下分 類:
向上整合(Backward Integration):又稱後向整合,指廠商為了控制生產 要素(中間財)來源而整合上游供應商。一般我們認為,在垂直整合後由於消除雙 重邊際化之現象,成本理應降低。但在管理上,可能發生的情況為,被整併的上 游供應商由於客戶來源穩定,外來競爭威脅減低的情況下,導致其效率降低,影 響整合廠商在市場上的表現。
向下整合(Forward Integration):又稱前向整合。此時上游廠商整合下游 廠商;上游廠商獲得穩定購買其產品之客戶,可能造成被整合之下游廠商之損失,
進而影響整合廠商之獲利。本論文將利用向下整合之方式來進行垂直整合。
而 Porter(1980)將垂直整合,依整合程度不同,分為三種:完全垂直整合、
部分垂直整合與準垂直整合。
完全垂直整合的定義為,上下游之所有功能皆由同一廠商進行處理;部分 垂直整合的定義為,上下游之部分功能由一廠商處理,但部分功能,例如關鍵零 組件等,向他廠購買;準垂直整合的定義則是,利用契約關係,維持上下游間的 合作態勢,或利用貸款、投資、信用等方式,創造共同聯盟,透過明文規定或暗 中之默契,在生產上相互合作配合。
由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目前垂直整合之分類,可以從整合之方向或整合 之程度來進行區分,此兩種分類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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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垂直整合之目的與動機
根據不同的整合模型設定,往往會發現,廠商間進行垂直整合之目的與結 果,亦有很大的差異。根據Spengler(1950)之研究,上下游都是非競爭結構時(獨 占或寡占),廠商在利潤極大的前提下會訂出大於邊際成本的市場價格。由於上 下游廠商為了追求利潤極大而限制產出以增加本身的利潤,卻忽略了上下游廠商 的決策會影響彼此的決策,此即為雙重邊際化之現象。
另外,Blair Kasermam(1978)、Mathewson & Winter(1984)認為,對於製 造商而言,若採取向前整合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解決售前服務的外溢效果,為了 避免配銷商搭便車的問題。令一方面配銷商整合後會願意配合製造商的促銷活動,
增加售前服務,使得製造商的利潤也會增加。
但是,進行整合之目的,有時候並不僅是消除雙重邊際化後所造成之正面 效應,也不僅是僅關注於消費最終財的市場端,對於市場的競爭程度也會有很大 的影響,甚至有些情況下,我們會發現垂直整合,並不是一個對整合廠商完全有 利之行為手段,這也較貼近現實社會中之景況:某些情況下,比起整合,往往離 散的廠商關係才是均衡的最終結果;甚至可以更貼近現實的去考量,資訊不對稱 下之廠商決策與市場態勢。以下將探討前人研究之發現,並整理出個模型其獨特 之處,這些結果都再再刺激了本論文對於不同方向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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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Matsushima(2012):雙要素模型
根據 Matsushima(2012)之文獻,其提出,當上游與下游的關係為:下游的 生產需要雙要素,其中存在一家一般供應商(common supplier)提供一般性要素;
此外,下游廠商各自需要其獨家供應商(exclusive suppliers)提供其生產最終 財的另一樣所需要素;,如下圖所示,其提供四種垂直整合之可能,其中所有 B 廠商包含於 D 廠商稱為完全垂直整合(full integration),部分(一家)B 廠商包 含於 D 廠商者為部份垂直整合(partial integration),而所有 B 廠商與 D 廠商 皆各自獨立者為無垂直整合(no integration, or vertical separation),其中 B1 與 B2 分別為兩下游 D1 與 D2 之專屬供應商,A 則為提供一般性要素的唯一上 游廠商。
圖 2-1 Matsushima 提出之垂直結構與整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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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局決策順序為,下游決定是否與獨家供應商整合,接著一般供應商單方 面決定一般性要素價格,最後下游 D 廠商根據一般性要素價格決定各自對市場產 量。這樣的模型設定,最主要是觀察提供一般性要素的獨占上游廠商,如何影響 下游對於整合其獨家供應商之決策。
以下為此文獻之三大重要結論:
文獻中指出,若下游製造商技術程度越高,或其位於一個規模越小的市場,
換言之,根據其敘述,對於一般性要素所需之數量較少,其與獨家供應商垂直整 合後,所造成之一般性要素之價格上漲將較低。價格上漲最主要取決於,若今進 行垂直整合,消除上下游間的雙重邊際化,將造成下游廠商對於一般性要素的需 求提升,也代表著上游對於下游之支配力上升,一般性要素的價格上漲。根據以 上所述,此文獻認為,下游廠商間規模之異質性會造成其對於垂直整合之意願。
作者認為,若今日考慮到,在賽局之最初階段,下游 D 廠商間可決定是否 進行水平整合,則此水平整合後的廠商將會選擇與獨家供應商分離(vertical separation)而非垂直整合。其主要之原因為,在所有下游廠商皆無水平整合的 情況下,僅考量到自身之利潤極大化,當其進行垂直整合時,雖然消除了雙重邊 際化現象,但其導致了整體下游購買一般性要素之價格整體提升;換言之,下游 各自消除雙重邊際化將帶來一般性要素價格上漲之外部性。若允許下游水平整合,
則此外部性將會內化,並降低下游廠商對於垂直整合的意願。
若上游在下游決定其垂直結構(是否與獨家供應商整合)前,決定是否進行 差別取價(上游此時的價格策略,可以為單一價格或差別取價);此時下游將選擇 與獨家供應商分離以避免被進一步剝奪其剩餘,但這將使雙重邊際化現象無法消 滅,進一步影響消費者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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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eisinger(2013):加入資訊不確定性之討論
Reisinger(2013)同樣利用雙要素模型探討垂直整合現象,進一步探討了雙 要素模型中,提供互補品之上游與下游間的競爭合作關係,並在模型中探討了資 訊不對稱對於競爭與利潤的影響。此文獻與 Matsushima(2012)設定不一樣的是,
上游並無獨家供應商,兩要素各有兩家上游供應商,模型設定如下:
較有效率的上游廠商為Ui , i A B, 。
較無效率的上游廠商(稱為 fringe firm)為Uj , j A B, 。
UA與UA 提供相同的要素 A;UB與UB提供相同另一種相同的要素 B。此兩 要素為互補要素;這裡設定生產要素之邊際成本皆為定值,且較有效率的廠商,
其生產每單位要素之邊際成本較低,生產相同要素之兩廠商,其邊際成本之差異 可視為較有效率之上游廠商的市場力(market power)。
下游廠商兩家 Di , i 1, 2,生產每單位最終財,需要一單位的 A 要素與一 單位的 B 要素;換言之,生產最終財所需之要素比例固定,且兩要素為完全互補。
進行垂直整合後,整合之下游僅能向與其整合之上游進行要素購買(但仍需 對提供互補要素之上游廠商進行購買以進行生產)。
上游先提供一個 take-it-or-leave-it offer。內容為:上游提供要素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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