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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準備程序在面臨引入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時,應有如何的對應加 以討論。是以,本文於本章除了說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中之準備 程序規範之利弊,亦將針對刑事通常準備程序對於將來採行國民參與 刑事審判制度如何因應加以研議,並適時提出本文意見,盼能供將來 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加以參酌。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本章內容透過回顧前四章節,加以歸納整合,

並提出本文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及刑事通常準備程序之 建議,期能藉由本文研究,透過導入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不僅達 到使人民回復司法信賴、提升人民法學素養以及提供人民思辨的公共 平臺之目的外,更重要的是針對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中準備程序的 設計,來達到提升裁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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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我國刑事審判法庭組成主體為職業法官,且自我國立法歷史以觀,

尚未曾有以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立法例,就此而言,人民參與刑 事審判制度對我國來說,並非係熟悉,實則略顯陌生,故本章第一節 從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概念出發,首揭探討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度之意義、內涵以及其制度建立的目的。次者,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度涉及刑事制度的重大變革,對於人民基本權利是否造成侵害而有違 憲之虞,將是重大討論前提,蓋如有違憲之虞,則人民參與刑事審判 制度斷無建立之可能,故於釐清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輪廓後,旋 即討論本制度之建立與我國憲法之相容性。

而於本章第二節,接續第一節而來,主要開始探討關於人民參與 刑事審判制度之細節結構設計,其中分別針對美國、德國以及日本所 建立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及其準備程序進行介紹,並於本節之末,

比較三者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及其準備程序之設計。最後,於本 章之第三節,說明我國對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議方向,自早 期以德國參審制度、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借鏡到發展本土之人民觀審制,

始終搖擺不定,直至近期逐漸明朗立法方向,而走向近似日本裁判員 制度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本文亦將於本章末節,介紹國民參 與行審判法草案中關於國民法官的規範設計。

第一節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重要內涵

第一項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意義

隨著日本於 2004 年制定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並於 2009 年 正式實施,以及韓國於 2007 年制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我國對於 人民參與審判亦於 2011 年再次欣起廣泛討論,然而人民參與審判制 度究其意義實有詳加定義之必要,以明確其後整個制度的建構方向。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顧名思義,即為「人民」「參與」「審判」之制 度,就其制度建構內涵亦可區別為此三部分討論。所謂的「人民」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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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具職業法官身分且非以法官為業之國民,可包含一般國民以及具 有特定專業的國民,並排除職業素人法官;而「參與」究其文義,實 有廣狹之分,就廣義面而言,凡人民對於司法制度之參與即屬之,舉 例而言,人民作為訴訟主體(例如:被告身分)、關係人(例如:辯護人、

告訴人、輔佐人、鑑定人、證人),甚或是於法院旁聽席旁聽,均不 失為一種參與方式,然而此並非本文所欲著墨的。

就狹義面而言,「參與」係指掌有形式裁判的權限,並據以限制 或制衡職業法官的權力1,另有學者認為係指就應經裁判的特定事項,

或由未受法律訓練之國民所構成之組織體自行決定,或由該等國民與 法官共同做成決定的一種審判機制2,而本文以為,人民參與審判所 稱之參與並非僅在賦予人民限制或制衡法官的權力,精確而言應係指 藉由未受法律訓練的國民所構成之組織體或由其與法官共同組成之 組織體,就特定應受判決事項共同為決定。

最後就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所稱之「審判」,係指司法上各類案件 的裁判,包括民事裁判、刑事裁判、勞工案件裁判、智慧財產權案件 裁判,惟刑事審判向來受國人關注,故本文僅就此所稱的審判限定為 刑事裁判,綜上所陳,「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定義為由非具職業 法官身分且非以法官為業之國民所構成之組織體或由其與法官共同 組成之組織體就刑事案件上特定應受判決事項共同為決定」。

第二項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目的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建立,依據各國不同之民情、政治、社會、

歷史而有不同的結構組合,然而,何以各國紛紛建立起人民參與審判 之管道?究其制度之建立目的與制度結構組合有著重大的關聯性,甚 至是作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最高指導原則,以下就人民參與審判制 度之目的,分述介紹:

1 孫建智 (2013) ,《司法研究年報第 30 輯刑事類第 2 篇人民參與審判法制之研究》,初 版,頁 5,台北:司法院。

2 黃國昌(2011),〈美國陪審制度之規範與實證〉,《月旦法學雜誌》, 194 期,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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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民主化

依據憲法之民主國原則,作為司法權作用之審判權亦應受民主國 原則制約,而其實踐方式多採用間接民主之方式,例如,司法院大法 官之任命過程,須經由作為民意基礎之立法院同意通過,至於直接民 主之制約方式,因衡量司法之獨立性以及抗民主的特殊性格,故向來 為現代憲政國家所不允許,然而,由部分公民作為代表與職業法官組 成審判庭,則是被允許的3,透過部分公民作為代表可使刑事程序上 職業法官對於程序之職權行使受到監督,對於職業法官於案件之自由 心證也能受到制衡,法律將不再只有少數人理解與操控,基此,職業 法官的專斷性將受到壓抑4

再者,檢察官的起訴品質以及律師的素質亦相對受到檢視5,此 種藉由國民參與司法之方式,將有助於去除菁英化、專門化、神秘化 甚或官僚化的司法面紗,全面性提升司法機關的民主程度,且人民參 與審判的過程中將使社會大眾承擔自己的決定,尊重其自由意志,此 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下民主國原則所展現的真諦6

二、接受素民法官審判之自由權

依照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之規定,於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權 要求受公正陪審團迅速及公開審判之權利,聯邦最高法院曾於判決中 指出,賦予被告此項權利之目的在於使其享有安全防護,免於受到過 度熱心或腐化的檢察官追訴,及順從的、偏見或怪異的法官審理,同 時使社區一般民眾的見識能反映於判決中7

另外此項權利被告得自由選擇是否拋棄,亦即於美國刑事審判中,

被告得自由選擇是否受小陪審團審判或是採用職業法官專責之審判

3 何賴傑(2012),〈從德國參審制談司法院人民觀審制〉,《臺大法學論叢》, 41 卷特刊,

頁 1212~頁 1213。

4 王俊喨(2015),〈陪審,跳脫現制司法框架下的新選擇〉,《司法改革雜誌》, 103 卷,

頁 30。

5 陳為興(2015),〈陪審制是台灣司法改革的樞紐--專訪黃致豪律師〉,《司法改革雜誌》, 103 卷,頁 17。

6 呂秉翰(2010),〈審判制度之民主化?--「國民參審詴行條例草案」評析〉,《刑事法雜 誌》,第 54 卷 1 期,頁 68-72。

7 陳運財(2010),〈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 ---兼評日本裁判員制度〉,《月旦法學雜誌》,

180 期,頁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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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然而,此項權利於德國的參審制中則不被允許,惟並不代表違 憲,亦即基於其他憲法原則,如法官獨立性、中立性原則,對於被告 此項自由權仍得一定程度之限制8

三、正瑝法律程序之保障

依照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之規定,被告非經大陪審團起訴,

不得受判處死刑之罪或因重罪而剝奪公民權之審判,刑事審判之法律 效果往往係剝奪或限制被告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侵害人民基本 權利甚鉅,為保障被告此等重要基本權利,故應經陪審團審判之正當 程序,始得為之,緣此,被告受人民參與審判不僅為其憲法上之權利,

同時亦為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誡命要求。

四、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依照司法院版本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第一條立法理由指 出,人民參與審判之目的係藉由觀審員之參與,所有審理及評議程序,

當更加透明化,觀審員經由親自參與觀察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 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法院 同能參酌觀審員陳述之多元意見,作出更符合法律意旨及人民法律感 情之妥適裁判,人民因而能感受到法院公正妥適之審判,進而提升人 民對司法之信賴。

而從社會心理學之角度,此乃著眼於程序正義之體現,而此程序 正義並非法律人所稱之正當法律程序,而係指藉由系統使用者對於系 統的參與以及賦予其一定的控制、決策權限,使使用者在過程中能同 步與決策者互動,進而相互尊重與重視,所強調的並非是法律人考量 的實質公平正義,而是如何使人民感到公平與正義,進而對系統產生 信賴9,而有相同學說認為,藉由將人民引入審判庭之中,使其與法 官、檢察官、辯護人相互溝通與說服,有助公民對司法之信賴,易言

8 何賴傑(2012),〈從德國參審制談司法院人民觀審制〉,《臺大法學 論叢》,41 卷特刊,

頁 1213-1214。

9 金孟華(2016),〈人民參與審判如何達成「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功能?--以美 國陪審制的政治功能為借鏡〉,《檢察新論》,20 卷,頁 18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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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此即為國民參與審議式民主10。 五、促進政治中立

透過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可以促進法院之政治中立,所謂政治中立

透過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可以促進法院之政治中立,所謂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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