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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2010 年 8 月,最高法院合議庭認定未滿 14 歲之女之證言及驗 傷診斷書無法證明其受性侵係違反其意願,故而撤銷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論處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判決,並發回更審1 ,社會輿論譁 然,倘若從人民之角度觀之,依照其生活經驗,咸認女童心智尚小,

遭遇被告之犯罪行為時,往往不知如何是好,故女童未反抗被告並 非代表其接受被告之性交行為,對於違反意願上之事實認定將與職 業法官之判斷不同。

2012 年 10 月發生一起毒癮犯聯手對 2 歲多男童灌毒並凌虐致 死之案件(即王昊案),第一審法院因認 4 名被告泯滅人性,分別處 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13 年、有期徒刑 14 年之重刑 2,然 而,案件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承審之法官認為處死刑之被告因向被 害人家屬當庭鞠躬道歉,尚有悔意,故撤銷原審判決,而使其躲過 死劫,另其餘被告三人亦受不等之刑之減輕3 ,本件案件對於人民 而言,不在於誤判,而在於刑度之裁量,職業法官往往因認為被告 有再社會化的可能,而不發動極刑,然而相較於人民,人民對於被 告之重大犯罪行為多認為強調應報之概念,故人民與職業法官於刑 度之拿捏有著不同感受。

上述近年發生的矚目案件,其判決結果加深了人民對於司法之不 信賴,根據民間對於人民不信賴司法的民意調查,法官不信任度高達 65.4%4 ,法官社會地位跌落至谷底,興起司法改革之聲,欲透過人 民進入法院與職業法官一同審理之方式,藉此使人民理解司法、提升 法學知識,進而拉近人民與司法之信賴,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固然立意 良善,但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草案似仍有改進之處,亦即,如

1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4894 號刑事判決。

2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 決。

3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矚 上重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 決。

4 天下雜誌,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6475,最後瀏覽日(01/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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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選擇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以及施行後如何減低法院之負擔、縮短 訴訟時間,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諸此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準備程序 應如何進行等疑義,即成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之研究目的,茲分述如下:

一、促進訴訟之效率

我國如引入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於刑事訴訟制度的制度將 不能再單以職業法官為主體而進行改革,勢必連同非法律的人民一併 加以考量,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中,關於審判期日的進行,將不 能再如同刑事通常訴訟程序般,採取間格式開庭的方式,是以,審理 期日是否順暢、迅速以及明瞭,則有賴於審理前之準備,故本文在探 究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過程中,亦將針對人民參與刑事審判 制度中,與準備程序相關之議題加以討論,藉此提升人民參與刑事審 判之效率。

而本文將透過介紹日本裁判員制度之公判前整理程序,了解日本 在引入人民進入公判庭與職業法官一同審理時,是如何規劃公判前整 理程序之概念、功能以及運作,盼將來能於我國施行人民參與刑事審 判制度後,不僅流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庭的組織、運作,更能有效 透過審理前的準備程序運用,活化審理程序,並達到提升人民參與刑 事裁判妥適迅速審結之目的。

二、立法政策之參酌

本文的研究目的不僅是希望能使人民回復對司法之信賴,同時,

也引頸期盼透過深入研析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概念、運作及其準 備程序進行等相關議題進行檢討,藉由援引國外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相 關制度,並剖析國外學說以及實務見解,梳理國外建構人民參與刑事 審判制度時遭遇的困境以及制度失敗的經驗,以此,多面向的討論人 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議題,盼能使立法者有充分的借鏡,並於立法審 酌時擁有足夠的視野窺知制度之利弊得失,進而能衡諸國內現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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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貼近我國民情、文化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而無須再重蹈覆轍 他國之失敗經驗。

三、提供人民思辯的公共帄臺

在廣播、網路、新聞媒體以及報章雜誌等資訊容易取得且資訊爆 量的現今,人民反而過度信賴散布者傳播的資訊,從而忽略了資訊的 正確性,甚至因此逐漸喪失了思辨的能力。因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民 的生命、身體、財產等重大法益,與人民之生活息息相關,惟刑事實 體法與程序法本於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角度出發,通常訂有類如罪刑法 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證據裁判原則等重要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 上位法理存在,然而,在刑事事件發生時,犯罪嫌疑人總是受到新聞 媒體高度關注,並透過各式傳播管道大肆渲染犯罪事實,使得犯罪嫌 疑人遭受人民不加思索的唾棄。

是以,本文期望透過引入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法院為平臺,

藉由人民與職業法官一同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促進人民思考、討論 各式的犯罪及其背後的成因,乃至於理解職業法官承審時所背負之重 責大任,並且使人民能在審理過程中以身實踐對話溝通的可貴,進而 培養人民思辨的能力。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分述如下:

一、文獻比較研究法

擬先透過彙整國內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專書、期刊、論文,

將相關問題梳理,並整理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規範,從而全面 的了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概念、運作以及準備程序相關議題。

透過美國陪審制、德國參審制以及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析,整理 其概念、運作,藉以作為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選擇,其後借鑒美 國陪審制之準備程序運作,作為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準備程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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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範圍

本文所側重研究者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準備程序,其中關 於準備程序之事項,尤以卷證不併送制度、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後之爭 點整理為核心進行討論,是以,本文將先以美國、德國、日本之人民 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及其準備程序進行介紹,並整理其背景、概念、特 色以及運作,其後再說明因我國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大量效法 日本裁判員之制度來設計,從而,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中之公判前整理 程序為借鏡確有其實益。

據此,本文將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中之公判前準備程序為中心切入 本文所欲探討的核心內容,即卷證不併送制度、證據開示制度、爭點 整理、證據整理以及擬定審理計畫書等準備事項,最後始檢討我國國 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中關於準備程序之設計及其缺失,並提出本文 看法,同時,為避免因僅著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準備程序 研析,而有顧此失彼之現象,因此,本文亦會針對刑事通常程序中之 準備程序如何因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來提出對應之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章節架構,區分為 6 章,茲就各章中所欲研究之內容分述如 下:

第一章緒論部分,依循傳統論文格式,將研究動機以及研究目的 提出,使研究議題清楚呈現,其後交代本文所使用之研究方法及範圍,

使讀者了解研究成果達成之經歷,以及研究成果為何。

第二章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本章內容首揭探討人民參與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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