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創意經濟在全球資訊化的體制下,發展越來越加快速,由於 21 世紀的經濟 動力已逐漸自第三波資訊產業轉型為被視為第四波經濟發展動力之文化創意產 業,而各國也相繼投入此一領域之發展。但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在文創產業的 推動上,過去多係因根本結構性的問題,包括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法規不足、發 展機制並不完備、多數的文創業者屬微型經濟規模,現有之融通及評價方式不 足、且業者不易取得產業發展所需之資金,文化創意產業分由不同之主管機關所 管轄,資源分散,欠缺整合機制,內需市場及國際市場尚待開拓,產業基礎研究 不足、藝文資源產業化程度低,產業鏈未能建立等。法律既係為政府執行政策之 工具,則在政府既已通過《文創法》之規章暨相關配套子法,包括租稅優惠、智 慧財產權的保護及文創院之設立等都是政府嘗試以更多的資源全力推動文化產 業的決心及體現,為此一產業之發展奠定紮實之基礎;但為了不讓外界發生政府 執法欠缺功效之疑惑,主管機關實應就更加明確地宣導有關文創產業的發展政 策。
本研究發現,產業工作者對於《文創法》之規範其實有高度之期待,冀望在 政府具體規範的作為下,確能協助為表演藝術產業打造一健全之生態並提升產業 的創新能量;而實際上除了租稅優惠等獎勵機制、文創研究院的新設與文創園區 之興建外,從現實面來看本法仍有不足之處,法制面除了產業政策的定位應當再 思考,及對於文創事業的稅捐優惠尚需更加謹慎之評估,以免國家介入私經濟而 導致濫用財政資源、影響國家重大損失者外,產業群聚政策與產業的行銷尚需要 主管機關的審慎思考外,最重要者還是在政府執行的效率與手段是否能夠重新調 整,才能落實以新思維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的期許。
林懷民先生曾說,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在於源源不絕的創意,若要讓文化創 意產業化,就不得短視近利,急欲看到成效。若我們說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資產 在於人,則感性創業人才和理性經營人才的培育,同屬重要。故政府除了要有正 確的政策去扶植這些微型業者外,並協助其培養兼具文化內涵、創意思考及產業 經營能力的跨界人才,使文創工作者能具有創意能量及經營管理之能力,更是需 要政府力量解決的課題之一。
第二節 後續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以我國《文創法》之立法目的及施行狀態為研究,除收集立法理由等 資料外,其餘初級資料之來源,係根據接受訪談之表演團體工作者,就其對《文 創法》之政策制度與政府執行之意見而加以分析並提供未來執行或修法上之建 議。惟以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多達十五種,《文創法》之正式施行時間迄今仍僅有 一年餘,而相關配套子法又未完全制定完成,關於幕僚單位之「財團法人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設置條例仍於立法院審議中,種種客觀因素影響下,難免 影響本研究之具體結果。
本研究因時間、經費及有無訪談機會等因素限制下,僅能依劇團之大小規模 各自挑選一表演團體進行研究,在樣本數或嫌不足之情形下,無法進行實證量化 之分析,故研究結果並無法代表所有表演藝術團體及工作者對於《文創法》之意 見及觀點。
研究者個人的分析結果,可能無法完全呈現相關問題及真實意見。故建議後 續研究者或可增加訪談個案數量,甚或擴及表演藝術產業以外之其他文化創意產 業範疇之工作者,累積事實資料,以詳盡政府制度及規定,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 業之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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