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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高科技產業之發展,全球主要之新興國家,多以免稅或股東 投資抵減方式,減輕企業本身或降低投資者之成本,以積極獎勵投資,希 藉以優良之租稅獎勵措施,促進其產業發展。本文實證研究之結果也發現,

政府於推動兩稅合一之後,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租稅獎勵公司之 有效稅率有較實施兩稅合一之前為高,顯示出企業於兩稅合一之後,由於 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股東階段作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抵繳股東之綜合所得稅,因此,公司對於減少營利事業階段稅負之誘因應 該會較低,所以會傾向選擇股東投資抵減。此外,本文以 Logistic 迴歸分 析上市公司申請租稅獎勵之實證結果,亦發現現金增資比率(RCash)、新興 產業投資(INDUST)及普通股股東報酬率(ROE)等,對於企業於進行五年免稅 或股東投資抵減租稅規劃之影響,皆與本文實證預期假說相符。

因此,依據本文之實證研究結果,由於依據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八條條文之規定,股東投資抵減之政策將採逐年降低抵減率之方式漸進式 的取消該項獎勵措施,並且僅侷限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又企業於兩稅 合一之後,公司對於減少營利事業階段稅負之誘因應該會降低,故於兩稅 合一之後,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可多採用股東投資抵減方式,

降低股東實質稅負,也會對國家稅收的減少,造成實質的影響。另外如果 公司所進行之投資案,其資金來源中現金增資比率愈高者,其實證結果亦

顯示企業採用股東投資抵減之比例較高,因此,企業進行五年免稅或股東 投資抵減之租稅規劃時,其資金來源亦為重要之考量因素而需加以審慎評 估。此外,本文敘述統計的分析,也顯示普通股股東報酬率(ROE)之高低,

與企業選擇採用五年免稅作為租稅規劃,係呈正向之關係,換言之,企業 獲利能力之高低,也應該是選擇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的一項重要考量 因素。

站在政府之角度觀查上開實證結果,發現兩稅合一之後的新興重要策 略性產業案件傾向以股東投資抵減作為租稅規劃之選擇,此一結果,與政 府於八十八年底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時,認為兩稅合一政 策實施之後,個人之股東投資抵減將明顯損及稅基、稅收,並產生不公平 之情形,故予明定個人股東之股東投資抵減率,應採每二年降低一個百分 點方式,逐步取消該等將實質影響稅基之租稅獎勵工具,因此,本文的實 證結果支持政府這項考量的重要性,故上開逐步取消股東投資抵減之政 策,其方向應屬正確。此外,實施兩稅合一之後,業已消除了營利事業與 股東階段重複課稅之情形,因此,對於營利事業階段提供五年免稅之獎勵 措施,應僅具提供稅負遞延及節省相關資金成本之功能,故於政策考量上,

如可改由其他獎勵工具(例如提供納稅貸款利率優惠...等)來替代上開 已實施已久之五年免稅獎勵措施,除可以達到扶植產業發展,降低企業成 本外,並兼可簡化稅制,並有效維護租稅公平。

其次股東投資抵減及五年免稅之獎勵措施,均是對特定產業特定對象 提供特定之租稅獎勵,與一般功能性之租稅獎勵不同,相對於其他產業顯 較不公平,故就課稅公平面而言,是存在極大的爭議,而且政府通常除了 提供租稅獎勵措施外,還提供如行政協助、預算補貼、融資優惠、利息補 貼、減免租金等優惠措施,因此,在考量社會資源有限之資源下,政府似 乎亦應重視該等資源是否配置妥當,並則政府透過審慎評估各項獎勵政策 之成本效益,以免資源過渡投入,產生誤置之浪費。

另外,於稽徵實務上及稽徵成本面而言,五年免稅之獎勵政策,由於 目前財政部所頒布之免稅所得計算公式(獎勵投資條例四、五年免稅所得計 算公式、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 式、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製造業 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等計算公 式),相較於其他稅捐之計算顯較為困難,故對徵納雙方而言,須耗費相當 人力進行計算、稽(複)核等成本,就稽徵便利性而言,甚不經濟,且易發生 計算免稅所得時,因公司未注意相關規定,以致有所疏漏,而造成徵納雙 方爭訟之情事。

此外,現行政府對於五年免稅之政策,似乎有逐漸放寬之傾向,舉例 而言,以往政府對於適用五年免稅之公司,均要求公司產能必須增加,並 按新購設備占全部設備比例方式計算免稅所得;但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八點之規定,對於新興重要策略 性產業採用研發支出作為適用免稅之要件之公司,並不再侷限必須按新購 設占全部設備比例方式計算免稅所得,只要該等公司之研發支出占營業淨 額之比例達到 2%以上,即可就新增產能部分全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 較於以往之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而言,顯較為寬鬆。雖此一政策,政府可主 張將有效推動新興產業積極投入研發,但平心而論,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八條立法意旨,政府立法提供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之獎勵措施,

是為扶植高新產業之創設及發展,至於研發活動之推展,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六條第二項,已有針對公司投入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等支出,可適 用 30%之投資抵減,故在適用五年免稅之獎勵政策之下,重複提供對研發 活動之補助,是否會產生資源投入過於浮濫之情形,亦值得吾人深思。

又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之統計資料,八十八年度之盈餘已分配比率約為 63.14%,換言之,將有 36.86%仍屬未分配盈餘,該等未分配盈餘於營利事 業階段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假設不考慮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 十),並不會馬上透過盈餘分配,於股東階段按股東之有效稅率課徵綜合所 得稅,故此一情形,恐將造成政府之實際稅收減少,且是否亦會影響公司 之股利決策,亦值得更進一步的探討。

最後,本文也有幾項研究限制必須加以說明,由於資料的限制,僅得 取得符合租稅獎勵的上市公司之資料進行分析,並無法涵蓋整體營利事業

這項租稅規劃的行為。另外,由於法令之限制,受獎勵的樣本公司適用產 業別,多屬電子製造業,本文發現的結論可能無法推論至全體產業的租稅 規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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