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in :
it 公司投資成長機會,以各公司年底長期負債帳面價值加上普通股權
14 本研究已將現金增資比率為零的樣本刪除。
益市價除以總資產帳面價值。
通常高成長之公司有較多的投資機會,因此,必須保留較多的現金 進行其他投資,故本研究預期公司成長(投資)機會愈高,公司需要 保留現金之誘因愈強,會較傾向選擇五年免稅。
DA :
it 公司負債比率,以各公司年底總負債除以總資產衡量。負債比率愈高之企業,其還本付息之資金壓力通常較重,故對於資金 之需求亦較為殷切,但是企業必須於每年辦理結算申報,依法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資金之流出,不過稅法僅規定在特殊情況下 才可以展延15,故一般而言,企業每年所繳納之稅捐對於企業之資 金成本,確會造成不少壓力,如果負債比率較高之企業可以適用租 稅獎勵時,在面臨到其他資金壓力時,對於得否減免所得稅之需 求,理論上也就比負債比率低之公司來的高。為此,負債比率之高 低,攸關企業保留現金之意願,而免稅獎勵措施將有效減輕稅賦,
加強企業之現金周轉能力。
LnTA :
it i 公司第 t 年公司規模,以各公司年底總資產取對數衡量。本研究 以此變數控制規模之不同。INDUST
it:i 公司第 t 年投資別虛擬變數,若公司投資新興產業案件,其值 為 1;若公司投資重要科技案件,其值為 0。
15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十條之規定,僅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始得視實際情形,延長繳納期,並公告之。
我國自八十八年底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後,業已取消以往重要
投 資 事 業 及 重 要 科 技 之 租 稅 獎 勵 措 扶植新興重要策略性 , 施 以
產業,且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之租稅獎勵措施,除採用重要科 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擇一適用之模式 外,更進一步明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如選擇採用股東投資抵減 之獎勵措施,屬個人股東部分,其適用之投資抵減率為百分之十,
相對於法人股東而言(投資抵減率為百分之二十),已明顯降低,
此外,更進一步明定個人之股東投資抵減率每二年降低一個百分 點,因此,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即將面臨股東投資抵 減之獎勵措施逐年降低取消之壓力,是否會使新興重要策略性產 業傾向爭取以股東投資抵減作為適用租稅獎勵之式,亟需進一步 證實。
第 二 節 資料來源與樣本篩選
一、 資料來源:
本研究是以民國 84~90 年度上市公司,探討其五年免稅與股東投 資抵減選擇之影響因素,有關上市公司選擇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 之資料是查閱其公開說明書等財務報導資料,將此一期間內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適用重要科技事業、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上市公 司,納入本研究之樣本,共計取得 331 件樣本數。
此外,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及股權比率等資料是取自台灣經濟新報 社(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資料庫。
二、 樣本篩選:
本研究收集民國 84~90 年度上市公司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現行條文為第九條)租稅獎勵之樣本公司共計 331 件,其中部分樣本公司因增資投資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後,
逾四年因故未能完成投資計畫,故被取消租稅獎勵資格16,應予以排除 本論文之實證統計範圍以外,件數約有 40 件;另約有 153 件樣本公司 因遺漏部分財務報表資料,無法進行分析,因此予以排除於統計範圍
16 依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全程投資計畫不得 超過四年。
之外;最後約有 18 件樣本,因公司並未採取增資方式進行投資計畫,
換言之,該樣本公司係採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及以融資方式進行投資 計畫,依現行法令規定,僅得適用五年免稅17,並無法適用股東投資抵 減,並無選擇決策之問題,故予以排除。因此,本研究之實證樣本數,
合計共得 120 件。
表 3-2-1:樣本篩選過程 上市公司申請適用重要科技、新興產業租稅獎勵之總申
請件數(民國 84 年至 90 年) 331 件
扣除:增資計畫逾四年未完成可能被取消租稅獎勵資格
件數 (40 件)
有效樣本申請案件數 291 件
扣除:遺漏財務報表資料件數 (153)件
扣除:非採現金增資方式進行投資件數 (18)件
實證樣本申請案件數 120 件
17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其資金來源僅能以現金增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