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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結論

以往內政部營建署在辦理新市鎮開發時,因為受到法令的限制,因 此無法採用統包制度,而係以一般的傳統方式,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分

完工 使用

發包給施工廠商進行施工。就小型工程而言,這種線型化的工程執行模 式尚不致發生太大的問題;但在淡海新市鎮公共工程實務運用上,以上 述傳統發包作法則曾產生諸如設計與施工配合不易、變更設計責任難以 釐清、變更設計處理困難費時、時效與成本難以控制、業主合約管理困 難等問題。現因政府為順應世界推行統包的潮流,在政府採購法中將統 包予以法制化,並在其子法中訂定統包實施辦法,供國內工程主辦機關 可據以採用統包方式來辦理公共工程建設。

國內多數的研究對於統包仍持較為樂觀的態度,例如有研究指出 統包對業主而言有許多優點,諸如免除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 擾、縮短工期、減少工程管理人力及責任、降低工程成本、提昇工程 品質、減少工程災害等,是解決傳統工程模式執行缺失之良方,亦為 世界潮流之所趨〔6〕。亦有專家學者〔10〕認為改善國內近年來重大 公共工程所遭遇之問題方法之一,即為積極推行統包方案,在確定工 程需求或完成基本設計後,即將細部設計及施工一併發包,因兩者理 念一致,提高整體資源應用,並可因合約單純化而降低人力需求,另 一方面也鼓勵營造業者朝向大型化進而提昇國內營建業者之水準而進 軍世界,工程發包採統包之方式於未來必會漸漸普及〔12〕。

依照新市鎮公共工程項目既多且煩雜的特性(至少包含整地工 程、自來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中水道工程、電力管線工程、

電信管線工程、瓦斯管線工程、共同管道工程、道路工程、路燈及照 明工程等等),分別以開發經營理念、外部營建環境分析、開發者內部 條件分析、工程個案特性分析等作發包策略影響分析,並且考量縮短 工期、確保工程品質、符合國內相關營建法令及環境、減少業主的合 約管理、界面單純化等優點,新市鎮公共工程建設採用政府採購法的 統包策略應是極為可採用的發包方式,並且可以消除以傳統發包所產

生的缺點,提高工程的效率及品質。

6-2 建議

內政部營建署在如此稀少的人員卻要辦理如此龐大計畫的新市鎮 建設開發,在此法令已允許採用統包的機制下,建議採用統包方式來辦 理新市鎮公共工程建設的開發,事先先確定需求,訂出基本需求及作業 計畫。並輔以兩個配套措施,第一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評選一家有 足夠能力的「營建管理總顧問」來負責規劃業主所需的基本設計、審查 細部設計內容以及監造工作。第二是以最有利標方式評選統包商,規定 統包商根據基本設計採階梯式的分區或分段逐步完成設計,交付「營建 管理總顧問」審查後即據以進行施工,以減輕業主的合約管理、使設計 與施工容易配合、變更設計責任明確、時效與成本易以控制。

由於內政部營建署主辦新市鎮開發單位之人員對於辦理統包的經 驗付之闕如,因此在以統包方式辦理新市鎮公共工程時,建議先蒐集辦 理統包之經驗、詳細訂出參選之資格及評審的標準來慎選統包商、與統 包商之間的契約內容應公平合理,而目前尚無大型的公司型態可對公共 工程兼辦 設計及施工的工作,初期仍需由設計公司與營造廠商互相結 合為統包商,為減少界面及業主的合約管理,應以具施工能力的營造商

(或具設計能力的工程顧問公司)為統包商主體,而以具設計能力的工 程顧問公司(或具施工能力的營造商)為分包商,由統包商全權對業主 負責,辦理設計與施工,業主並不直接面對其分包商(無論是工程顧問 公司或營造商),三者的權利與義務亦應劃分清楚及詳細且妥善地規 劃,方能將統包的優點發揮到盡致。

另外本研究內容係針對新市鎮之特性,透過資料之歸納整理、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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