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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美國 1988~1993 年統包工程契約總額比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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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辦理的淡海新市鎮與高雄新市鎮,係屬行政 院列管的六年國家建設計畫之一,其中淡海新市鎮預定投資之金額約為 新台幣一千四百餘億元,而公共工程建設費(含規劃設計費)即佔了新台 幣六百六十七億元〔1〕。

至於淡海新市鎮公共工程的發包策略,係依一般的傳統作法,將工 程的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即先委託顧問機構提供設計工作服務,再發 包給施工廠商進行施工。就小型工程而言,這種線型化的工程執行模式 尚不致發生太大的問題;但在淡海新市鎮公共工程實務運用上,以上述 傳統發包作法則曾產生諸如設計與施工配合不易、變更設計責任難以釐 清、變更設計處理困難、時效與成本難以控制、業主合約管理困難等問 題。由於本人曾參與淡海新市鎮建設行列,亟思以營建管理技術來克服 上述產生的缺點;鑑於國外行之有年的統包制度已經納入政府採購法 內,在有法源的依據下,統包(Turnkey)或為一可行之方式。所謂「統 包」,簡單而言,即是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任務以單一契約交由同一廠 商統籌辦理,透過此一制度可以整合施工與設計人才,由承包商負責界 面協調工作,並可提早展開施工作業,縮短完工期限,以順利達成工程 的目標。

統包制度在國外的運用已非常廣泛,從石化工業的建廠工程、機電 系統工程、廢水處理工程、乃至一般土木建築工程都有引用。以美國為 例,統包制度的運用在早期係以建廠工程為主,公共工程則較少採用,

但近年來基於成本與工期之考量,公共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已日漸普 遍。在八十年代中期,全美國非住宅的建築工程,均有十∼十五%是用

(2)

統包方式興建〔2〕。另根據 1994 年 5 月 ENR(Engineer News Record) 的統計資料顯示,從 1988 至 1993 年美國的統包工程平均每年約為 400 億美元,且呈逐年增加之趨勢〔3〕(如圖 1.1)。

0 5 0 1 0 0 1 5 0 2 0 0 2 5 0 3 0 0 3 5 0 4 0 0 4 5 0 5 0 0

1 9 8 8 1 9 8 9 1 9 9 0 1 9 9 1 1 9 9 2 1 9 9 3

圖 1-1 美國 1988~1993 年統包工程契約總額比較圖

為因應此趨勢,美國聯邦政府於 1996 年向國會提出了一項修正有 關工程發包的採購方案,以便准許聯邦政府所有行政及軍事機構採用

「設計 施工」(Design-Build)(即統包)辦理公共工程的興建。此修 正案經國會通過並實施「1996 聯邦採購改革法案」(The Federal Acquisition Reform Act 簡稱 FARA),允許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授權 若干特定機構可以採用「設計 施工」方式,訂立單一契約興建公共工 程〔4〕,,美國商務部曾預測,到公元 2001 年,將會有一半以統包方 式辦理〔2〕,足見統包制度在美國已是一種重要的工程執行方式。反觀 我國過去以統包方式辦理的工程並不多,除工業工程類之外,公共工程 統包之案例始於民國 62 年中國造船廠乾塢工程,其後僅有高雄過港隧 道工程,台北近郊海洋放流管工程,以及鐵路三義壹號隧道工程等少數

(3)

統包制度至今仍無法普遍施行。盱衡國外工程環境,施行統包制度乃為 世界之潮流,而國內推行工程統包制度之時機亦日漸成熟,目前國內已 配合此一潮流,在政府採購法第廿四條特將統包制度予以法制化,因此 本研究仍是在現行法令的架構下,研究以統包的發包策略,期以改進新 市鎮公共工程傳統發包方式所產生的缺點,並進而提高工程之品質與效 率;同時提供未來新市鎮開發決策者在辦理公共工程發包時之參考。

l-2 研究範圍與內容

本研究係以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的公共工程建設為研究範圍,

其公共工程建設項目包含整地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自來水 工程、污水管線工程、共同管道工程、築堤造地工程等基礎建設項 目。本研究內容重點如下:

1.探討統包執行架構的類型及其適用性。

2.探討公共工程採統包制度的優缺點。

3.在現行法令下,評估未來新市鎮開發計畫之公共工程建設採 統包制度的可行性及執行方式。

4.提出未來新市鎮開發計畫之公共工程建設採統包制度的結論 與建議。

1-3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方法係針對淡海新市鎮之公共工程建設在統包制度之 法令下,透過文獻之回顧、靜態資料之歸納整理、國內外統包案例 之探討,輔以淡海新市鎮公共工程建設在實務上之實際作業情形,

來研究未來新市鎮公共工程建設採統包為發包策略之可行性。其研 究作業流程如圖 1.2。

(4)

1-4 文獻回顧

由於統包制度是由國外引進來的工程執行制度之一,因此以往 國內對於統包的定義以及統包內容,並沒有一致的見解,陶家維〔2〕

認為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之一部分的設計及施工 安裝,以單 一契約交由一個機構或組織辦理。統包契約之設計範圍可包括基本設 計與細部設計,而至少應包括細部設計、工程施工 安裝,工作完成 後之營運管理工作亦可包括在統包範圍。潘君澤〔5〕認為統包係指 在同一個契約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人提供,因設計與施工 均由承包人辦理,除了保證工程的品質外,對工程的設計和功能,皆 由承包人依契約規定負法律責任。曾元一〔6〕等人對於統包所下的 定義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之一部分交由一個工程機構,使其至少負 責辦理其中之細部設計及施工(或安裝)等工作,必要時亦要可視工 程性質、業主需求或個案情形,將服務範圍涵蓋至基本設計、營運、

維護或人員訓練等等;其負責承辦之工程機構則稱之為統包商。鄭遵

〔7〕認為統包型合約是承商一次承攬整個工程自規劃、設計及施工 等全部範圍業主僅需提出工程需求即可。

由於國內對於統包一辭見解不一,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 的政府採購法中已對統包有統一的解釋,該法第二十四條明訂:「統 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 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至此國內對統包一詞終有明 確的定義。

研究動機

(5)

圖 1-2 本研究作業流程圖

至於對統包的優缺點及統包的案例探討中,保羅〔8〕認為美國 加州的北福克.史坦尼斯勞斯水力發電開發計畫是一件真正統包的土 木工程實例,該計畫不但如期完工,而且獲得下列益處:(一)節省 兩年施工時間 ,提前供電收益達一千六百萬美元。(二)設計施工併

結論與建議

適用統包工程類型探討 現行法令規定探討

相關案例探討 文獻蒐集與整理

統包工程執行方式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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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節省工程費用一千四百七十萬美元。(三)避免預算之超支。而 且他特別強調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統包商需面對許多介面,因此「良 好的協調」是成功之鑰。陶家維〔3〕亦例舉國內幾個公共工程採用 統包成功的案例,如台灣縱貫鐵路三義壹號隧道工程、嘉義垃圾焚化 廠興建工程、八里海洋放流管工程、、新店垃圾資源回收廠工程等,

另外王冠雄〔9〕在其研究裏,也例舉國內外曾辦理統包工程之實例,

如日本的金澤濱海線捷運系統、澳洲的雪梨過港隧道工程以及有名的 英法之間的英吉利海峽隧道工程、國內的高雄過港隧道工程、鐵路地 下化東隧道工程(台北新站—華山站)等。

對於統包的前景,多數研究對於統包仍持較為樂觀的態度,如曾 元一等人認為統包對業主而言有許多優點,諸如免除設計與施工間相 互推諉之困擾、縮短工期、減少工程管理人力及責任、降低工程成本、

提昇工程品質、減少工程災害等,是解決傳統工程模式執行缺失之良 方,亦為世界潮流之所趨(6)。歐晉德〔10〕認為改善國內近年來重 大公共工程所遭遇之問題方法之一,即為積極推行統包方案,在確定 工程需求或完成基本設計後,即將細部設計及施工一併發包,因兩者 理念一致,提高整體資源應用,並可因合約單純化而降低人力需求,

另一方面也鼓勵營造業者朝向大型化進而提昇國內營建業者之水準而 進軍世界。梁樾〔11〕認為工程發包採統包之方式於未來必會漸漸普 及,而且承辦統包工程人才培養將是執行統包工程應面對的另一課 題。葉〔12〕認為改進的統包可能還有發展的餘地,統包模式可以節 省工期,已為大家所認同,朝此方向應該是大家努力的目標。李得璋

〔13〕衡酌國內未來公共工程發展之趨勢,認為俟政府採購法施行之 後,統包制度之應用將日後普遍。陶家維〔3〕所做的調查則指出,

有近七成的業主機構表達採用統包制度的高度意願,有八成的設計顧

(7)

攬統包工程的意願表達正面的高度意願,整體而言有八成六的表示有 實施統包制度的需求。

第二章 統包制度概要

2-1 統包制度概述

近年來,國內公共工程有規模日益龐大、工期動輒長達數年之趨 勢,鑑於以現行傳統式的規劃、設計完成後再發包施工之工程執行方 式,已難於適應工程規模龐大、界面複雜、預算及工期緊迫等問題之事 實,面對將來整合技術性較高的大型工程之發展,如何才能把握工程如 期、如質的目標,及時運用其他可行之工程執行替代方式確有需要。針

(8)

對上述需要,在國外有種種不同的作法可資參酌,例如營建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設計/施工(Design/Build)或統包等之作法,

均曾發揮相當之成效。而觀諸近年來國外之採購案件,逐漸採用統包模 式辦理者主要為工程類或涉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者(性質與工程相 似),因此統包制度之實施可謂著重在工程案件方面,本文課題對統包 之探討乃以工程類為主要對象。

2-1-1 統包之定義

「統包」一辭源自國外工程「Turnkey」承攬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 瞭解其意為由統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Key)交到 (Turn)業主手中。近年來美國土木工程界習用「Design-Build」或

「Design-Constract」稱呼此種由同一廠商統籌設計與施工的工程承 攬制度,但深究其涵意與「Turnkey」又不全然相同,因此對於「統包」

意指何意,乃成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之局面。此一制度傳至國內時被翻 譯成「統包」,其含意現已不甚貼切,甚至有人誤解統包之意為為全部 工程交由承包人辦理,而忽略構成統包之要素是將設計與施工責任交由 承包人辦理,非指一個工程只有一個承包人。尤其一般往往將諸如建 築、水電等工程併於同一標之方式誤稱為「統包」,更有待改正。

以下係參考相關文獻〔3〕對於「統包」、「Turnkey」、「Design-Build」

之定義加以略述如后:

(1)美國建築師學會(AIA ):所謂「設計/ 施工」(design/build)係 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施工,並與業主簽署負全工程責任之單 一契約,此設計/ 施工機構通常同時提出設計及施工報價,並在工 程進行初期即接獲施工委託,設計與施工有可能併行作業。「統包」

(Turnkey)經常與「設計/ 施工」通用,但統包契約常超出設計及 施工之範圍,可由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取得、融資、營運、

(9)

(2)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 (ASCE ) :所謂統包工程契約,是由一個機構 負責完成契約中所載明設施之設計及施工。該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 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織。合約承攬方式,可為議價或競標,並可採 總價承攬、成本加公費等多種計價方式。

(3) 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 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 :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s)可稱為「設計/

施工」契約,其內容涵括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運前之測試工 作,並由統包商負全部工程設計、施工之契約責任。

(4)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 (FIDIC):統包(turnkey)方式是指與一個 公司簽訂一個契約,由其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建造直到營運為 止,並擔負營運後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式可 能還包括工程之財務籌措;業主或使用單位負責設施之維護和運 轉。該協會於 1993 年統包契約講習會中 (Turnkey Contracts Workshop V)另作如下說明 :「設計/施工」(Design/Build)係由 一個工程機構或組織負責辦理全部設計與施工工作。而「統包」

(Turnkey)係由「設計/施工」組織提供初期財務籌措,並保留該 工程所有權至完工為止。

國內以往並未有相關的法令或權威性之機構對於「統包」有明確之 定義,以致於各機關及學者對統包的看法均不一致,例如陶家維等人〔3〕

認為謂統包即是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任務以單一契約交由同一廠商統 籌辦理,透過此一制度可以整合施工與設計人才,由承包商負責界面協 調工作,並可提早展開施工作業,縮短完工期限,以順利達成工程的目 標。潘君澤〔5〕認為統包係指在同一契約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均由

(10)

承包商提供。因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商辦理,除了保證工程的品質外,

對工程的設計和功能,皆由承包商依契約規定負法律責任。而曾元一等 人〔6〕則認為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之一部分交由一個工程機構,

使其至少負責辦理其中之細部設計及施工(或安裝)等工作,必要時亦 可視工程性質、業主需求、或個案情形,將服務範圍涵蓋至基本設計、

營運、維護或人員訓練等。而其負責承辦之工程機構則稱之為「統包 商」。另外梁樾〔11〕解釋統包即由業主提出需求,而將全部工程之規 劃、設計、施工、採購及安裝等工作,經由一次發包予承包商統籌負責,

一直到完工、驗收;亦即由一家承包商由開始規劃,一直負責到業主能 使用或運轉所有設施為止。

有鑑於國內各界對統包之定義不一,且統包係為現代營建管理的重 要手段之一,因此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頒布之政府採購法中已將其法制 化,其第廿四條敘述:「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 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 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至此,國內對於「統 包」一詞終有明確之定義。因此「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之一部 分的設計、施工、供應、安裝、維修等工作,以單一契約交由一個機構 辦理。統包契約之設計範圍可包括基本設計與細部設計,而至少應包括 細部設計與工程施工/安裝,而工作完成後之維修工作亦可包括在統包 範圍內。統包工程執行基本架構如圖 2-1 之所示。

業主

統包商

業主

(11)

協調

合約關係 協調關係 圖 2-1 統包工程基本執行架構

2-1-2 統包制度之發展

古代工程之施工,無論是民間興建房屋、造橋鋪路或官府興辦公共 工程,大多採統包模式。亦即由業主將房屋或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施工 等工作全部交由承商辦理。十九世紀以來,人類經濟活動日益擴張,相 關之營建產業乃應運而生,專業技師、建築師開始公開執業,為業主們 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營造廠商則憑藉已繪製完成之圖說與業主議價承攬 施工。工程比較簡單者,可採固定總價方式辦理;工程複雜者,可改採 單價契約或成本加公費等方式承辦。若業主認為對方索價太高,亦可找 幾家營造廠商一起報價,選擇報價較低之營造廠商承攬工程。除此之 外,業主亦可委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代辦相關之業務。此一模式,在歷 經百餘年來的發展,相沿至今,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之通 用模式。

近幾十年來,工業發展迅速,化學工業種類繁多,各有不同的方法 與製程,因此化學工廠的興建,多由業者依其特殊的製程出售整廠設 備。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所注重者在於整廠營運後之產品品質、產量與 成本,其土木建築工程部分則為配合製程與設備之需要,因此業主往往 交由設備供應商一併辦理。因為承包者要負最後完整的責任,於是有人

設計作業 施工作業

(12)

稱這種模式為「統包」。有一些土木建築工程也用這種模式辦理,因其 具有整合設計與施工、減少界面協調、縮短工程期限等諸多優點,逐漸 發展成為工程界可接受之另一種工程執行方式。

統包制度在美國公共工程的應用,以往曾經受到很大的限制,歸結 其中主要因素包括:競標法令的限制、政府部門決策系統混淆、限制採 用工程議價制度、與傳統上認為業主-設計顧問-承包商必須相互制衡的 觀念抵觸、工程業主與統包商之間缺乏公平分擔風險的辦法、以及相關 法規構成的實質障礙等等。但近年來基於成本與工期之考量,美國公共 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已日漸普遍。

而美國的統包工程最早可追溯至 1913 年,克利夫蘭的奧斯丁公司 為建造美國第一工業園區內一座電燈廠時,曾以統包方式承攬該工程。

自此,在美國採用統包方式承攬之工程從數十萬至數億美金規模之工程 都有。早期的統包工程多為美國的石化工業建廠工程之興建等,且為降 低工業機密洩露之風險,大部分之工業工程,例如化工廠、礦廠、水泥 廠與物料輸送系統等,多採統包方式辦理。又美國國務院在 1994 至 1998 內每年均有約七仟萬美元的國外使館工程採用統包方式辦理。美國國會 自 1987 年起授權陸海空三軍每年自由選擇三個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

由於成績良好,已自 1993 年完全開放〔12〕;同時美國聯邦總務署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為因應日漸增多的統包工程的實 際需求,已於 1987 年 3 月制訂其統包工程契約範本,以供相關單位參 考應用〔13〕。

反觀國內公共工程因限於法令之不週全,大部分採用傳統的設計、

發包、施工之方式執行。近二十餘年來,國內之統包工程,除了工業工 程及機電設備之供應與安裝外,屬於土木工程有紀錄者有民國 62 年日

(13)

北市萬芳新社區計畫、台鐵三義一號隧道工程及高雄過港隧道工程等。

茲將統包工程相關案例整理於表 2-1〔3〕。

2-1-3 統包制度之優缺點 統包制度之一般性優缺點如下:

l、對業主之優點:

(14)

表 2-1 國內統包案例工程之一般性分析

項次 工程名稱 業主 統包商 工作內容 完工日期 工程金額

1 高雄

船塢建設工程

中船 日本

鹿島公司

土木工程建設及施工、機電設備

設計製造及安裝 1976.06 約 US$

49,000,000,000 2 台北市萬芳

新社區計畫

台北 市政府

榮工處 土建設計與施工 1984.02 約 NT$

268,000,000 3 高雄

過港隧道工程

台灣 省政府

榮工處 土建設計與施工、機電設計及施

工、設備製造及安裝 1984.10 約 NT$

3,892,000,000

4 明潭抽蓄計畫

ΙΙ-A

台電 美商 泵水輪機設計、製造及安裝 1993.09 NT$576,000,000+

US$59,000,000 5 樹林及新店垃圾

資源回收廠工程

日商三菱 細部設計加施工/製造、安裝、

試運轉 1994.02 NT$

8,130,000,000 6 台北捷運系統

木柵線機電工程

台北市 捷運局

法商馬特拉 公司

土建設計、機電設計及施工 1994.08 -

7 基隆廢河道 改善利用計畫

台北 市政府

榮工處 土建設計及施工、設備製造及安

1995.07 約 NT$

962,000,000

8 八里

海洋放流管工程

台北市工務 局衛工處

珠江營造公司 土木工程及附屬設備之設計及

施工 1996.01 約 NT$

3,270,000,000 9 嘉義垃圾焚化廠

工程

環保署 中興電工 土建工程及機電設備之設計施

工製造安裝 1996.02 約 NT$

1,630,000,000 10 台鐵三義隧道

工程

台灣鐵路管 理局

榮工處 土建工程、機電系統之設計及施

1996.06 約 NT$

6,450,000,000

(15)

(1)由於統包工程是以一個契約,將設計與施工工作委由一個機構辦 理,因此全部工程計畫之發包作業次數將減少。

(2)工程進行中,業主僅需辦理契約管理,而不需費心於設計與施工 之配合,及土建工程與機電工程之界面協調,或分標工程之界面 協調等工作,故可大幅減少工程管理人員。

(3)因設計與施工工作均交由統包商統籌辦理,可期望藉設計與施工 之並行作業而縮短工期。

(4)由於設計與施工為同一單位,因此設計者可充分應用統包商具有 之專門施工技術,有助於工程造價之降低,施工亦可充分瞭解設

計理念。

(5)工程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2、對統包商之優點

(1)可促使營造商規模大型化,擴充經營範圍。

(2)統包商可引進新技術或新工法導入設計中,提升工程水準。

(3)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作業,提前辦理施工工作,有助於縮短工 期,節省統包商之管理費用。

3、對業主之缺點:

(1)在基本設計未完成前即辦理發包,業主於簽約時將無法確定其工 程成本。

(2)交由統包商兼辦設計及施工,統包商本身較難客觀的查核、評估 其所辦理之設計或施工計畫之適宜性,甚至可能產生統包商之設 計過分牽就其既有之施工技術或施工機具等情事,若如此則工程 品質將難以達到較高水準。

(3)業主須負擔比傳統方式較大之風險。

(16)

4、對統包商之缺點

(1)為獲致承攬各種統包工程之機會,廠商需維持龐大組織,不但增 加管理費用,亦不易持續的有效維持各部門之績效及人力調配。

(2)目前統包市場尚不多與業務獲取不易。

(3)參與統包工程之備標費用較傳統工程執行方式高出甚多,增加投 標廠商之財務負擔。

(4)承攬統包工程所擔負之責任較傳統工程為高,且風險大。

2-2 統包制度之執行架構與適用性探討

2-2-1 統包制度之執行架構

根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統包工程之承辦廠商,在執行時因擔任承 辦廠商之機構或組織不同,而有各種不同之執行架構。此一執行架構之 承辦廠商可以是營造廠商與設計顧問共同組成之聯合組織負責,或為營 造廠商負責,或為設計顧問負責等,大致上可歸納為下列四種:

1、設計顧問與營造廠商共同組成為統包商

業主將契約範圍內之設計與施工交由營造廠商與設計顧問組成之 聯合組織,而由設計顧問負責工程之設計,營造廠商負責工程之施工,

並由營造廠商與設計顧問組成之聯合組織,推一負責人為承瓣廠商與業 主簽訂契約,各廠商連帶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與施工之責任。

在設計與施工結合前提下,廠商基於承攬工程之需要而結合為聯合組 織,共同承攬工程及分擔責任。此種以聯合承攬組織形式成立之統包 商,可藉彼此結合互補有無,並增加爭取工程承接之機會,惟若彼此出 資比率懸殊,其權責與缺失損害分攤須妥善考量。其組織架構如圖 2-2。

業主

(17)

統包商 (共同投標)

圖 2-2 設計顧問與營造廠商共同組成為統包商之執行架構

2、營造廠商為統包商

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承辦廠商負責,而承辦廠 商由營造廠擔任,因其本身只有施工部門,故須另行找一設計顧問機構 為協力廠商承辦設計工作。本架構係營造廠商為承辦廠商,對業主負工 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而設計顧問乃受雇於承辦廠商,

負責工程之設計作業。

在實務上,此種設計與施工結合方式,或許是最普遍被採行的方式 之一,主要在於一般業主認為營造廠商較可承擔工程之責任。由於施工 作業往往佔工程中絕大部分之成本,因此設計與施工結合工程之執行架 構多由營造廠商主導,此種架構之主要缺點為承辦廠商往往缺乏管理設 計之經驗,因此無法控制某些設計上潛在之問題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饗。

其組織架構如圖 2-3。

分包

設計作業 施工作業

業主

統包商 (營造廠商為主)

設計顧問

(18)

圖 2-3 營造廠商為統包商之執行架構

3、 建築師或設計顧問為統包商

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作業委由設計顧問承辦,而設計顧 問機構再另行將施工部分交予協力之營造廠商。此一執行架構係由設計 顧問機構為承辦廠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 任,再由此一承辦廠商將施工作業另行分包予各施工廠商,各施工廠商 則對承辦廠商負各施工及配合之責。

在實務運作上,因以設計顧問為主之承辦廠商,其財務能力較不足 以承擔因施工所造成之超額風險,可能遭致困擾;而且因統包工程規模 均相當大,設計單位往往基於設計作業僅佔全工程之少部分,但須承擔 工程大多數的責任,而缺乏意願,除少數小型工程外,採此一方式執行 並不多見。其組織架構如圖 2-4。

分包

圖 2-4 設計顧問為統包商之執行架構

業主

統包商 (設計顧問為主)

營造廠商

(19)

4、兼具設計/施工之大型機構為承辦廠商

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兼具設計/施工之大型工 程機構承辦。此架構中,兼具設計/施工之大型工程機構為承辦廠商,

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

在實際執行時,由於此一大型機構內部擁有設計與施工部門,且為 長期性之經營組織,因此在設計與施工作業之配合較佳,內部之連繫較 有效率,且對於設計與施工之管理亦較穩定。此種型態之承辦廠商有足 夠之財力支援,可承攬較大之工程風險,對業主較有保幛。其組織架構 如圖 2-5。

基於部分行業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承攬條件及限制,機關辦理 統包時亦須考量,因此統包採購案如包括不同專業或行業,機關應依採 購案特性及各專業或行業所佔預算金額比例,規定統包商組成方式與資 格條件。統包商若無法同時具有設計與施工之資格,應結合依法具有設 計、施工資格者以共同投標方式或專業分包辦理。

圖 2-5 以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大型機構為統包商之執行架構

業主

統包商

(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大型機構)

(20)

2-2-2 各參與成員在統包工程執行架構中之考慮因素

不論採行何種統包執行架構,歸納其主要參與成員,不外業主、施 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茲就在不同的統包工程執行架 構下對各成員之考慮因素作一比較分析如下〔3〕:

1、業主:以統包方式執行工程計畫,其所考慮之主要因素有:總計畫 時程、成本、設計/施工責任歸屬、工程管理人力及計畫的特殊需 求等。

2、施工廠商:施工承包商承攬統包工程所考慮之因素有:其主導權、

計畫之不確定性與風險、設計/施工(或供應及安裝)責任歸屬、最 大利益及工作滿意度、未來市場的增加程度等。

3、設計顧問機構:設計顧問機構承攬統包工程所考慮之因素與施工承 包商相同,即其主導權、計畫之不確定性與風險、設計/施工(或供 應及安裝)責任歸屬、最大利益及工作滿意度、未來市場的增加程度 等。

2-3 統包工程合約之分析比較

2-3-1 統包工程契約與一般工程契約之比較

統包工程契約由於契約型態、訂約對象及服務範圍之不同,契約中 有關業主、承包商之權利、義務、責任及保證等,與一般工程契約(設 計、施工、設備採購等契約)相較,亦有所差異。一般機關以統包辦理 招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3〕:

1、 統包工作之範圍。

2、 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3、 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 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4、 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21)

5、 甄選廠商之評選標準。

6、 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7、 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 應、安裝。

8、 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 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 用。

9、 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 或解除契約。

10、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 廠商負理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 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茲就統包工程契約與一般工程契約不同之處比較略述如下:

1、服務範圍

統包工程之服務範圍至少包括細部設計及施工/安裝,亦可考慮業 主之需求而含括基本設計,以及施工/安裝完成後之營運管理等工作,

範圍較一般工程契約為廣。

2、性能保証

由於統包商負責提供製程証照及辦理設計,故統包商必須保証其完 成之工程性能符合業主需求,性能是否達成其保証值,則由性能試驗之 結果決定,統包工程並以性能試驗合格為驗收合格之要件。如性能試驗 不合格,但試驗值在容許限度內時,統包商得有以下兩種選擇(或由業 主指定):

◎自費辦理機具設備之調整、補修後再試驗。

(22)

◎支付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 而獲致驗收。

惟試驗值超出容許限度外,則統包商必須自費辦理機具設備之調 整、補修,至試驗值能進入容許限度內為止。如統包商係經授權而使用 第三者之製程者,則上述性能保證之前提條件、保證值,未達成性能保 證之補修責任、性能不合格賠償等,應參酌原授權契約而訂定。如機械 設備已完成,經統包商請求辦理試運轉及性能試驗,而因非可歸責於統 包商之事由致未能完成試運轉及性能試驗時,經過一定期間(通常為六 個月)後,即視為驗收合格,統包商得不再負性能保証之責任。

3、統包商最高責任額度

一般工程契約內,對於逾期賠償設定最高責任額度已為慣例,鑑於 統包工程之日趨大型化,統包工程對逾期賠償、缺失責任賠償、性能不 合格賠償、智慧財產權賠償等四種責任,應以設定最高責任額度為宜。

(但仍應由雙方協議為準)

上述責任有的無法保險,有的理論上可以保險,但實際上有困難,

在無法保險之情形下,如將全部責任責由統包商負擔,則統包商勢必考 慮預備資金以彌補損失,其結果徒增契約金額而對業主不利。同理,契 約上亦應明定統包商不負間接損害或衍生損害,並對間接損害、衍生損 害給予明確之定義,以免產生爭執。

4、契約生效日期:

一般工程契約經由雙方簽訂後即生效,但需要製造証照之統包契約 可能需要附帶契約生效之條件,例如統包商獲得主管機關之輸出許可、

業主獲得主管機關之輸入許可、融資機構之承諾、業主國政府或銀行發 行信用狀/保証書、業主獲得所需工地、業主支付預付款等。如契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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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5、完工日期

建廠統包工程之完工可以有三個階段,分別係第一階段為機械設備 完成,並試運轉準備完成。第二階段為試運轉完成。第三階段為性能試 驗完成並且合格。由於第一階段之時間統包商應可控制,而第二、三階 段之時間則受業主、氣象、原料供應、相關公用設施或其他因素等之影 響,並非統包商之所能支配,故一般統包工程之完工期限應計至第一階 段,即機械設備完成並試運轉準備完成為止。其後統包商仍負完成試運 轉及性能之試驗之義務,但可不受逾期賠償之約束。

6、終止契約

統包工程如因承包商違約、不可抗力或戰爭而終止契約時,其付款 方式與一般工程契約相同。但如係因業主要求、業主之違約或因停工過 久而終止契約時,則業主除一般應付之費用外,尚須補償統包商之損失。

2-3-2 統包商責任、業主責任與風險分擔

統包商對整個工程設計與施工之成敗負責,然因各統包工程類別、

型態及執行架構之不同,統包商應承擔之責任亦有所差異。茲將統包商 與業主應負責辦理事項及其風險分擔原則如下:

1.統包商應負責辦理事項:製程証造、製程設計、基本設計、詳細設 計、施工及安裝、施工設施、試運轉及性能試驗、業主運轉維護人 員之訓練、以及建廠所需一切機具、材料、零件、消耗品之採購、

催貨、試驗、檢驗、輸送及保管。

2.業主應負責辦理事項:明示擬建工廠之生產能力、生物之品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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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及水電等公用設施之性質、供應量等生產條件,提供現場條件 (包括鑽探資料、地下狀況等)、提供土地、取得業主名義之許可、

執照等、必要時協助承包商取得承包商名義之許可、執照等、提供 試運轉準備、試運轉、性能試驗所需之原料、水電等公用設施及其 他用品、提供試運轉準備、試運轉、性能試驗所需之運轉人員。

3.風險分擔: 統包工程之風險分擔原則與一般工程契約相同,即統包 商能控制者及保險可涵蓋者由統包商負責,否則由業主負責。惟統 包工程中統包商所負之風險遠較傳統方式為大,故需詳予規定以免 發生爭議,且對缺失責任、專利賠償責任,逾期賠償及未能達成性 能保証等,故應設定最大責任額度。有關業主與統包商間主要風險 之分擔原則經整理詳如表 2-2〔3〕。

表 2-2 統包工程主要風險分擔表

項次 項目 業主分擔之風險 統包商分擔之風險 一 物價上漲 如有物漲調整條款,則由業主負

擔。

如未有物漲調整條款,則 由統包商負擔。

二 工程保管 負擔不能投保事由(如核爆)或 因使用業主供應材料所造成對 工程或統包商臨時設施(施工機 具除外)之損失或損害費用。

承擔工程保管義務及損害 責任至驗收(或部分驗收) 止(業主風險除外)。

三 人力不可抗 拒事故

(1)完工時間應予展延。

(2)負擔工程及統包商臨時設施 (施工機具除外)之損失或損 害費用。(如工程因不可抗力 事故停工 120 天以上,任一 方皆可終止契約。)

應負擔統包商本身所蒙受 之停工等任何額外費用 (戰爭因素除外)。

四 戰爭風險 (1)負擔因戰爭所造成工程、材 料、施工機具統包商其他財 物第三人財物之損害或第三 人傷亡之賠償。

(2)如有需要,負擔更換或復原 遭損壞工程之費用。(如因戰

(1)不必承擔責任。

(2)在業主要求及付費 下,更換或復原損壞之 工程。

(25)

爭致工程無法進行達 60 天 以上任一方皆可終止契約。

五 不可預見之 狀況

(1) 負擔統包商為克服無法預 料的天然狀況或人為障礙 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應承擔有經驗之統包商在 簽約時即可合理研判(藉 由業主提供或由工地調查 獲取之資料)之天然狀況 或人為障礙所導致之額外 費用。

六 法規之變更 如法規在簽約後有所變更,並影 響統包之成本及工期,則契約金 額及完工期限應調整。

七 稅捐 負擔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在工 地所在國之進口稅捐。(如工地 所在國之稅率在簽約後有所變 更時,應因應調整契約金額)

除另有規定者外,負擔業 主以外之全部金額。

八 統包商之責 任

1.完工之 延誤

統包商如能提前完工,將支付約 定之獎金。

如不能在約定時間內完 工,須支付約定逾期賠償。

2.未能達 成性能 保證

如設備不能達成性能保 證,須支付約定之賠償。

或自費整修設備至達成保 證值為止。

3.缺失責 任

統包商責任不包括下述:

(1)業主供應材料。

(2)正常損耗及磨損。

(3)壽命原較缺失責任期間為短 之材料。

(4)由業主指定、供應或約定之 設計、規範或其它數據。

(5)約定統包商免責任。

(6)業主不適當地操作或維護設 備者。

(7)超越契約之操作。

在缺失責任期間,自費修 護、更換或復原缺失,並 修復因而遭受之設備損 害。

4.專利責 任

(1)業主提供或指定之設計及規 範如有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 權時,補償統包商因而遭受 之損害。

保障業主免於遭受因工程 之執行、設備之使用、產 品的銷售等違反專利權或 其它智慧財產權而導致之

(26)

(2)業主負擔因設備之使用超出 指定目的,或在任何未包括 及受限制國家銷售產品之侵 犯智慧財產權責任。

索賠。

5.統包商 最高責 任

負擔超出統包商最高責任額度 之費用。

統包商因缺失責任、專利 賠償、逾期完工及未能達 成功能保證等,須支付業 主之賠償額以不超過約定 最高責任額度為限。

九 衍生或間接 損害

承擔本身遭受間接或衍生損失 或損害之風險。

不承擔業主遭受任何間接 或衍生損失或損害之責。

十 損失、損害 或傷害 1.第三人 風險

承擔因業主疏失所造成之人員 傷亡或財產損害之責任。

保障業主免遭因統包商疏 失所造成之人員傷亡、財 產損害(工程以外)之索 賠、賠償及費用。

2.業主的 財產

保障統包商免於承擔因火災爆 炸等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或損害 超出保險理賠額度以上部分之 責任。

對於業主財產之損失或損 害負保險理賠額為限之賠 償金額。

3.工程材 料及施 工機具

詳見第二項工程保管及第四項 戰爭風險。

同左

十一 停工 1.業主要 求停工

(1)支付因停工導致統包商產生 之額外費用。

(2)完工時間應予展延。

(3)如停工超過 90 天,統包商得 書面要求業主於 28 天內復 工,如未能復工,統包商可 視停工為取消部分工作或終 止契約。

業主可指示統包商停工全 部或部分工作。

2.因業主 違約而 停工

統包商得因下列事由停止全部 或部分工作或減緩工作進度:

(1)業主未能在約定期限內付 款。

(2)無故不核定請款。

(27)

(3)業主實質違約,且在統包商 書面通知 14 天內未能予以 補送。

(4)因可歸責於業主事由,使統 包商無法施工。

第三章 國內外統包工程之案例與探討

3-1 美國統包工程之案例與探討

3-1-1 美國開放統包制度

美國聯邦政府興建公共工程係按傳統的方式,將「設計」與「施工」

分由兩個獨立的專業機構分別與工程主辦機構訂約及承辦,且兩個獨立 的專業機構之間不得有相互隸屬、投資等利益上的關係。但自從「統包」

方式被工業界所引用並逐漸流行後,美國聯邦政府為因應此趨勢,於 1996 年由國會提出了一項修正有關工程發包的採購方案,以便准許聯邦 政府所有行政及軍事機構採用「設計 施工」(Design -Build)(即

「統包」Turnkey)辦理公共工程的興建。此修正案經美國國會通過並 實施「1996 聯邦採購改革法案」(The Federal Acquisition Reform Act 簡稱 FARA),允許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授權若干特定機構可以採用

「設計 施工」方式,訂立單一契約興建公共工程,開啟了美國實施統 包制度的新頁。

3-1-2 美國統包實施辦法簡介

美國實施統包係由「美國聯邦房屋及工程招標管理委員會」與「美 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及「美國營造廠商聯合會」共同會商協議,訂立了 一套執行辦法,凡經授權使用「設計 施工」方式興建公共工程之機構,

應先選聘合格的設計機構(包括建築師及技師)負責擬訂「工程說明 書」,其內容應包括主辦機構對該工程之具體詳細需求條件(得包括基 本數據、初步設計、概算範圍、預期進度及完工驗收條件等等)以及充 分的必需資訊。該主辦機構其後並應採取適當步驟,或選聘一個專業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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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審查的技術顧問,以確保工程在設計及施工過程中的品質。其選聘方 式,應按照「1972 布洛克斯選聘建築師-工程師法案」(Brooks Architect Engineers ACT)辦理。

工程主辦機構在選用「設計 施工」方式時,應先考慮「工程說明 書」內的需求條件與必需資訊是否適宜且明確具體,預期的施工期限有 無困難或阻礙、可能得標的廠商有無充份的經驗與能力以及本機構對經 辦管理「設計 施工」工程能力的評估。此外,並應估計參與競標的廠 商不會少於三家,以增加良性競爭。

競標時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要求合乎資格的投標廠商提送

「服務計劃書」,並包含工程的規劃與基本設計,據以估算工期及工程 費用。投標廠商在辦理此一服務計劃書時,勢需投下一筆相當的「備標 費用」。投標廠商依規定及時限投入「服務計劃書」時無需附送細部設 計,至於工程估價的「標單」可以密封同時投入,亦可規定在接獲第二 階段評比時再投入。

主辦機構在審慎評比服務計劃書後,選出五家以內較優廠商,訂期 公開開啟密封的標單,按照既定的權重計算標準,評出得標廠商,但「最 低標」並不完全是絕對的決標條件。

根據美國聯邦政府最近修法的說明,設計的定義是「確立施工的 條件」,包括辦理整個工程的土木、建築、結構、電氣、機械、防災等 技術性、系統性的選擇與功能性的整合,訂定技術規範,繪製設計圖,

並估算工程造價。在傳統的「設計-招標-施工」方式中,設計與施工 是由兩個獨立的專業機構分別訂約承辦。修正後的「設計 施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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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僅為「設計 施工」方式之一,其它在「1996 FARA」法令許可範圍 以內之任何方式,均可由主辦單位斟酌自行決定採用。此一修正方案經 美國國會批准實施後,對於較小規模的業者亦受惠不少,較單純的工程 可以不必採用「兩階段」方式,業者就不必先投下可觀的「備標費」,

只要資格合格,均可在同等地位競標,對整個工程界的生態,有相當大 的影響,同時對綁標及圍標而言,亦應可大為減少。

3-1-3 美國統包工程的實例

以下案例為美國土木工程史上第一宗重大工程統包的實例。

工程名稱:北福克.史坦尼斯勞斯水力發電開發計畫(North Fork Stanislaus River Hydroelectric Development

Project)

簡稱卡拉維拉水電廠(Calaveras Hydro)

工程地點:美國加州北部希也拉.納伐達山區(Sierra Nevada) 工程業主:卡拉維拉郡水務處(Calaveras County Water District) 營運機構:北加州電力處(Northern California Power Agency) 統包廠商:希也拉營建集團(Sierra Constructors)

艾金森營造公司(Guy F.Atkinson Construction Co.) 及哈里森西方公司(Harrison Western Co.)所聯合組成。其 組織架構如圖 3-1。

契約金額:美金 267,025,000 元

計畫概要:1.北福克攔水壩及隧道--混凝土壩高 11.27 公尺,蓄水量 148,000 立方公尺,輸水隧道直徑 3.65 公尺,長 3,200 公尺。

2.新史倍塞.米多壩及電廠--土石壩高 80 公尺,蓄水量 233,000,000 立方公尺,屋外電廠裝機 5.5OMW,2lKV 地 下輸電線長 18 公里。

(30)

施工查核

結合

分包

分包

圖 3-1 美國北福克·史坦尼斯勞斯水力發電開發計畫統包組織圖

3.比佛溪攔水壩--混凝土重力壩高 10.7 公尺,蓄水量

25,000 立方公尺,輸水隧道直徑 3.65 公尺,長 400 公尺。

4.麥凱角攔水壩--混凝土拱壩高 75 公尺,蓄水量 2,500,000 北加州電力處

(經營管理及營運)

波士頓曼恩公司

(審查顧問)

希也拉集團

(主要統包商負責施工及運轉等)

瑞士伊楚瓦公司

(負責設計)

SEW 公司

(機電設備)

奧地利 Elin 聯合公司 (發電機設計製造)

日本三菱公司

(閘門)

吉爾工程公司

(輸電線基本設計)

加州大壩安全處

(施工查核)

SEW 西班牙工廠

(水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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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利維爾隧道--上層隧道直徑 5.5 公尺,長 11,200 公尺,

以隧道鑽機開挖, 下層隧道直徑 3.65 公尺,長 2,200 公尺,兩層隧道間以高達 433 公尺之垂直井相連,直徑為 3.65 公尺。

6.考利維爾電廠--裝置容量 100 MW 之發電機兩座,230KV 輸電線長 68 公里,與美國西部輸電網相接。

統包範圍:得標廠商得在合約規定的計畫範圍內,辦理最經濟的工程設 計,包括所有隧道直 徑及長度,攔水壩以及電廠的位置在 內。全部工程應在合約規定之期限及總包價內完成,完工後 兩年內負責一切性能之安全及正常運轉,如有延誤或性能未 達合約所訂之標準,依約罰款。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於一九八四年正式核發許可證書給卡郡水務 處,卡郡水務處乃指定北加州電力處為計畫經營管理及負責營運的機 搆,由該機構發行公債 624,035,000 美元,並公開辦理工程統包的招 標,共有三家公司參加角逐,由希也拉營建集團以最低標價得標承辦。

希也拉營建集團在投標前,邀請瑞士的伊楚瓦工程顧問公司

(Electrowatt Engineering Services Co.)作為工程設計的夥伴,在 投標前先行做出一套工程初步設計,以憑估出工程費用,作為決定標價 的根據,雙方經過長達數月的洽議才達成合作的協議。希也拉營建集團 的專家們,對一切已知與未知的風險,反覆研究評估,以決定整個報價 內應估列的風險準備金額。另外一群專家則就業主所訂的投標文件內的 各項商業條款,進行風險評估,其中包括供電日期的逾期罰款、發電設 備的效率不足之罰款等等。業主審查標單之重要條件之一是發電機最大 出力的估計,希也拉營建集團先將機電設備的一切風險責任轉嫁到供應 機電設備的合作廠商 SEW(Sulzer. Escher-Wyss)身上去,再將許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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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交由保險公司承擔。雖然如此,希也拉集團對於這些隧道、壩址和發 電廠的地質,因沒有詳細可靠的資料,這裡所存在的極大風險還是要自 行承擔,幸好希也拉集團的兩個成員在北加州山區有很多施工經驗,只 好憑經驗來決定風險準備的金額。

承包商在工程設計方面有較大的自主權,可以自行決定較安全的設 計,例如業主原預定的考維爾電廠的壓力鋼管是敷設在坡面的斜管,但 是山坡很陡而坡面風化程度並無資料可尋,不但施工困難,也可能有很 多難以預料的風險,所以希也拉集團決定在山腹內建造一條高達 433 公 尺的垂直豎井,在施工技術方面有確實的把握,免去許多大地工程方面 的風險。

在慣常的做法裡,主管及有關管制單位要先核准全部設計才能進行 發包施工。在這一件統包計畫裏,投標廠商只能將初步設計做到能夠估 出工程費,而業主能夠瞭解投標廠商準備提供的粗略計畫而已。希也拉 營建集團的政策是在投標時完成一套「可供施工」的基本設計,得標後 則按照預定進度的需要,儘先完成必要之設計,俾有足夠的時間供有關 機關審核及修正。根據過去的經驗,審查設計的單位常常不願意就工程 的設計做零星的審核,而審查單位提出太多的修正意見,就會導致時間 的延宕、設計與施工的成本增加,所以聰明的承包商希望設計者能夠儘 早完成主要項目的全部設計,一次完成審查及修正,才進行發包施工。

不過希也拉集團認為在這一次卡拉維拉水電廠的統包過程中,一般的合 作尚稱圓滿,為了達到此項目的,該集團從最初開始,就非常注意下列 幾點: 與分包或小包的契約條文,不厭其詳反覆討論,務求公正合理 但不致被惡意利用求償。 對分包廠商要求的變更,儘量不予採用,除 非分包廠商願意自行負擔其超出的費用。 與審核單位明確商定其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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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直接參與規畫設計或施工者的意見。 要求所有合夥與分包者提供 一流的人員參加工作。

希也拉集團在這一份統包中的風險包括氣象、擋水壩抵禦洪水的頻 率、計畫內一切永久結構設備的品質保證、施工及交貨期限以及業主所 可能要求的變更等等。此外,希也拉集團也沒有承建 23OKV 輸電線的經 驗。除了儘可能獲得保險以及預估風險準備金以外,所有分包廠商及設 備供應廠商也要自負其風險責任。在契約中所訂的許多罰則中包括新史 倍塞.米多電廠的隧道中水頭的損失為每呎十八萬美元,卡拉維拉電廠 的隧道中水頭的損失為每呎四十八萬美元。兩電廠中水輪發電機的效 率,每差 O.1%罰款分別為二萬五千美元及七十萬美元,本計畫風險的分 擔方式一覽表如表 3-1。

在得標承建後,希也拉集團將「可施工性」列為主要設計考慮,原 在投標建議書中就史倍塞.米多電廠之規劃中有一條明渠引水至進水 口,其後為了施工程序的因素,將壓力隧道加長,免除明渠的開挖以利 大壩的施工,此為承商充份運用合約給予的彈性之一例。

表 3-1 美國北福克·史坦尼斯勞斯水力發電開發計畫風險項目及 風險分擔方式一覽表

風險項目 風險分擔方式

供電期限之逾期罰款 發電設備效率不足之罰款

1.風險移轉(給分包商)

2.保險分擔

3.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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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地質詳細資料

無承建 230KV 輸電線之經驗 水壩抵禦洪水的頻率

氣象

永久結構設備的品質保證 業主可能提出之變更設計

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良好的協調」是成功之鑰。由蓋.艾金森公 司所指派之計畫總負責人除了需在本集團內與各合夥人及分包人、供應 商協調外,並要就六個獨立的工區做必要的協調。此外,他也要與業主、

聯邦與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審核與管理單位協調。計畫辦公室設於山 城茂飛,另在四個主要工區設置四個工務所。計畫總負責人則以南加州 的公司總部為基地,負責工程設計、與歐洲供應廠商聯繫、與業主有關 的合約關係以及與加州大壩安全管理處間的關係。工地的計畫辦公室由 一位工地經理負全責,主管四個工務所,原則上,工務所不管一切行政 與業務上的工作,俾可全力負責施工。工程總進度表,按照工進情況,

每兩個月修正一次。

負責這一件工程,協調工作事實上是一個全球性的事務,負責工程 設計的瑞士伊楚瓦公司,在茂飛辦公室辦理土木工程的設計,但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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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但是 SEW 又將發電機的設計製造分包給奧地利的 Elin 聯合公司,

水輪機的製造則在 SEW 的西班牙工廠辦理,閘門由日本三菱公司在日本 製造,輸電線的基本設計則由紐約的吉爾工程公司(Gibbs & Hill) 辦 理。在業主方面,代表業主審查圖樣的是波士頓曼思(C. T. Main Co.) 公司,是負責品質保證的顧問,核對承包商的設計是否符合契約所訂的 各項需求。由於聯邦能源管理會規定所有的設計圖樣、規範以及工程進 度均需由一個獨立的審查專家小組審定,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所以 一切圖說又要送到華盛頓去,真正的施工,要在審定後兩個月才能開始。

大壩的設計,需要由加州大壩安全處(California Division of Safety of Dams)核准,並由該處派員負責施工現場查核。在溪流上施 工,還要獲得漁獵局(Fish and Game Department)的執照,該局規定 在一百年頻率的洪水線以下,每年十月至四月十五日不得施工,這一個 限制比天氣的影響更為嚴重。在地權的調查與測量方面,困難與阻撓也 不少,在主隧道附近要設地下水位觀測井,隨時注意井水水位的變化,

在施工期間,就曾遇到鄰縣的人控告施工影響了地下水的水位而造成損 失。

計畫總負責人每月舉行例會一次,所有有關機構的代表均需出席,

以檢討人力、材料、品質、設計進度、設備之交貨情況、工地進度、有 關機關審查核准的效率與問題,決定對策與方案。四個工務所每週舉行 例會一次,各工地每天都有協調會議。

3-1-4 北福克.史坦尼斯勞斯水力發電開發計畫統包實例之探討 現在北福克.史坦尼斯勞斯水力發電開發計畫業已如期完工,它的 電力已經提供了北加州十個城市以及鄉村電化的動力,經過太平洋煤氣 及電力公司的變電所,與美國西部電力網相連。在兩年保固期間,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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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運轉上的問題均由承包商負責。不過由於天候特別乾旱,水量不 足,運轉的情況並不順利,真正的全力運轉,一定要等雨量充沛之後才 能達成。由於這一項天候因素並不在包商的保證風險之內,業主只有自 己承擔。

負責工程設計的顧問公司認為業主在執行本計畫統包方面獲得三 項主要的好處:1.節省兩年施工時間,提前供電收益達一千六百萬美 元。2.設計施工併辦,節省費用一千四百七十萬美元。3.避免預算之超 支。因此這是一個非常成功的統包案例。

3-2 國內公共工程建設採統包工程之案例與探討

3-2-1 中國造船公司高雄船塢建設工程

計畫概要:船塢工程為中船建廠建設中之主要工程,該船塢淨長 950 公尺,淨寬 92 公尺,平均深度 14 公尺,最大可建造 100 萬噸級超大型油輪。

契約金額:美金約 4 千 9 百萬元;折合新台幣約 19 億 6 千萬元。

工程期限:民國 63 年 1 月至 65 年 8 月。 完工日期:65 年 6 月。

契約型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加施工(含試運轉)。

統包廠商:統包商為日本鹿島建設(設計、施工均自辦),

土木工程部分之施工分包予國內施工承包商。

綜合檢討:1、本工程完成金額較契約金額節餘約 300 萬美元,而且實 際完工期限較契約工期為短,為十大建設第一項完成之 工程,因此中船公司於 64 年 7 月即以部分完成之設施開 始進行第一艘油輪之建造工作。

2、由於大型船塢工程在國內尚無前例,故將其設計與施工 合併採統包方式辦理,以便選取國際間對於船塢工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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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與施工富有經驗之廠商,可充分發揮其特長。

3、本工程業主委託中興工程顧問社辦理統包工程之招標文 件、協助甄選統包商、審查設計圖、監造施工及代表業 主執行契約等工作。其中招標文件、協助甄選統包商、

審查設計圖等工作另外亦聘請國外工程顧問協助辦理。

4、統包商之甄選係採二段標方式辦理,先經資格審查通過 後,再作技術與報價之綜合評分,最後選定具有豐富經 驗之日本鹿島建設,此方式亦為本工程得以順利完成主 要原因之一。

5、本工程契約中訂有提前完工可共同分享所節餘工程費之 獎勵條款,對工程執行頗有助益。

3-2-2 萬板專案新店溪河底隧道統包工程

計畫概要:本工程地點由台北市雙園堤防外側起往西至板橋市中原堤 防外側止,在舊一號鐵路橋正下方橫跨新店溪段,全長 520 公尺,雙孔四軌隧道結構體,兩岸各與雙園堤防、中原堤 防共構,為萬華板橋地下鐵路隧道之最深處,其主要工程 內容如下:

1.台北端高灘地段 45 公尺長之雙孔隧道主體結構。

2.板橋端高灘地段 180 公尺長之雙孔隧道主體結構。

3.長 140 公尺之河中段第一階段板橋端圍堰填築及雙孔主 體隧道。

4.長 155 公尺之河中段第二階段台北端圍堰填築及雙孔主 體隧道。

契約金額:新台幣 26.56 億元。

契約工期:民國 82 年 3 月至 85 年 10 月(主體結構工程)。

契約型態:設計契約與施工契約分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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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廠商:統包商為榮民工程管理處,

細部設計另由榮工處委託亞新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綜合檢討:本案限於審計法規之約束,乃將施工與設計契約分開訂立,

並且在廠商完成設計圖說並經業主審核後才進行施工契約 之簽訂,施工與設計契約之簽約對象均為同一廠商,具有 統包工程之精神,但若嚴格來看,本案不屬統包案例,此 類先審設計圖說再簽訂施工契約之模式具有降低雙方風險 之利。

3-2-3 台北市鐵路地下化東隧道主體工程

計畫概要:本工程範圍計有華山引道 4 股道,長 600 公尺,寬 18.4 公尺及北平路隧道,其中 4 股道部分,長 744.5 公尺,寬 20.2 公尺及由四股道漸變至 9 股道部分,長 163 公尺,寬 由 20.2 公尺增至 74.3 公尺。

契約金額:新台幣 15.2 億元。

契約工期:民國 74 年 4 月至 76 年 10 月,約 2 年 6 個月。

契約型態:設計契約與施工契約分別簽訂。

統包廠商:統包商為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

細部設計另由榮工處委託中華顧問工程司及亞新工程顧問 公司辦理。

綜合檢討:本案限於審計法規之約束,乃將施工與設計契約分開訂立,

並且在廠商完成設計圖說並經業主審核後才進行施工契約 之簽訂,施工與設計契約之簽約對象均為同一廠商,具有 統包工程之精神,但嚴格來看,本案不屬統包案例,此類 先審設計圖說再簽訂施工合約之模式具有降低雙方風險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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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明潭抽蓄計畫第Ⅲ-C 標暨第Ⅴ標工程

計畫概要:1.明潭抽蓄計畫第Ⅲ-C 標 345 仟伏特開關場設備工程:

本工程包括三相 345 仟伏特 GIS 匯流排、三相 345 仟伏 特啟動 GIS 匯流排及其附屬設備;參檔銜接 345 仟伏特輸 電線、貳檔銜接廠用變壓器及陸檔銜接 345 仟伏特充油 電纜之 GIS 設備;全套壓縮系統及其附屑設備。

2.明潭抽蓄計畫第Ⅴ標水里發電廠機電設備工程:

本工程包括電廠 12,890KW 法蘭西斯水輪機一台、

15,0OOKVA 同步發電機一台及其附屑設備(含調速系 統、勵磁系統、控制系統、冷卻系統及排水系統等)與 75 噸廠房起重機一部等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

契約金額:1.明潭抽蓄計畫第Ⅲ-C 標 345 仟伏特開關場設備工程:

848,500,000 元。

2.明潭抽蓄計畫第Ⅴ標水里發電廠機電設備工程:

200,950,000 元。

契約期限: 1.明潭抽蓄計畫第Ⅲ-C 標 345 仟伏特開關場設備工程:

民國 79 年 7 月至 82 年 9 月。

2.明潭抽蓄計畫第Ⅴ標水里發電廠機電設備工程:

78 年 9 月至 82 年 9 月。

契約型態:兩標均屬於包括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試運轉之統包 工程。

統包廠商: 1.明潭抽蓄計畫第Ⅲ-C 標 345 仟伏特開關場設備工程:

統包商為中興電工公司;另請日本日立工程公司為其技 術合作廠商。

2.明潭抽蓄計畫第Ⅴ標水里發電廠機電設備工程:

統包商為遠東機械工業公司;其技術合作廠商包括日本 三菱、富士、全昶三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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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檢討:l.為國內廠商首創類似工程之設計、製造與安裝之經驗,

因此本工程雖採國內標辦理,但另於契約中要求與國外 廠商合作,以利技術轉移。

2.因業主素富有契約執行與監造之經驗,由其自行監造,

工程品質符合契約規定。

3.由於過分依賴國外廠商,常因協調、配合不易等,影響 工程之執行及其品質,因此,相關工程之辦理應注意此 一問題,必要時可藉由營建管理顧問予協助辦理。

3-2-5 樹林及新店垃圾資源回收廠工程

計畫概要:新店廠:每日處理一般都市垃圾 450 噸之焚化爐兩座(共 900 噸/日)。

樹林廠:每日處理一般都市垃圾 450 噸之焚化爐三座(共 1350 噸/日)。

契約金額:共 81.3 億元。

契約工期:新店廠:自民國 80 年 10 月至 83 年 1 月。

樹林廠:自民國 80 年 10 月至 83 年 2 月。

契約型態:細部設計+施工 製造、安裝、試運轉,總價合約,一次 訂約。

統包廠商:統包商為日本三菱重工公司,其性質屬於主要設備製造商。

其土建工作交榮民工程管理處辦理,機械設備安裝工作交 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空調水電儀控工作由開立工程公司 負責辦理。

綜合檢討:1.本工程係由業主委託專業機構控管工程,造成層層節制 及流程冗長之現象。但由於專業人員均駐地作業,每週 定期開會檢討,掌握現況而使作業配合度較一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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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期間雖曾遭遇邊坡滑動、颳風、停電、砂石風波等 諸多困擾狀況,然由於該統包商富有經驗,其工程規劃 及統合能力均十分良好,故能迅速處理,使衝擊減至最 少,對內部分包界面亦均能妥善管理,使爭議儘量減少。

3-2-6 八里海洋放流管工程

計畫概要:放流管全長 6,660 公尺,該工程包括內徑 3.6 公尺之幹管 5160 公尺長、內徑 3.6 至 2.4 公尺之擴散管段 1,500 公尺 長、豎管 50 支、沖洗口一座、阻隔牆兩座、人孔五座、

警告浮標八座等,管線沿海床坡度而下,挖掘管溝埋設管 線後,以礫石墊底,並以塊石覆藍保護。

契約金額:32 億 7 千萬元。

契約工期:1,080 天,另加免計工期天數,核定完工日期至民國 85 年 1 月 5 日。

契約型態:細部設計加施工(總價契約)

統包廠商:統包商為珠江營造有限公司,另與國外 BROWN&ROOT 公司 進行技術合作,細部設計部分作業並另聘國外 DRASS 指 導。

綜合檢討: l.因用地取得、漁民抗爭、區域海象等因素影饗,全長 6,660 公尺之管線,迄至民國 83 年 5 月僅完成佈管 1,944 公尺,進度落後。後以變更施工方式,期加速工 進,俾於完工期限內順利完成。

2.本工程採統包方式招開國內標,復規定須與國外廠商技 術合作,此種方式應屬習見。惟其規定欠明確,技術合 作之構想未能落實,故效果不彰。統包商本身既經驗不 豐,又未充分借重外力,每以「嘗試」法則進行工程,

從失敗中累積經驗,以致工進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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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於施工海域之海象資料不足,本工程基本設計之構思 成熟度低;復以統包方式發包,使統包商承擔來自天然 因素之額外風險,似未盡公允。

4.海事工程非陸上工程可與之比擬,若非承包商已有豐富 之海事經驗,充分之機船設備,與頗佳之統合能力,否 則不能盡其功。因此,工程投標之廠商資格條件須妥善 訂定。

5.除非業主具備充分之工程執行人力,否則,為求工程執 行順利,雖為統包工程仍應聘邀專業營建管理顧問參 與。本案工程雖然也未例外,聘雇營建管理顧問提供相 關專業服務。惟為使營建管理功能之得以充分發揮,應 自計畫開始即予參與,舉凡相關資料之搜集、招標文件 (含投標商資格條件)之擬定、契約條款內列入里程點以 利進度控制等,得以提供必要之專業顧問諮詢,在在對 未來計畫之執行多所助益。

3-2-7 嘉義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

計畫概要:新建每天可處理 150 噸之垃圾焚化爐兩座;主要工作內容 包括爐體、鍋爐、汽輪發電機、純水製造設備、廢氣處理、

吊車、垃圾收受設施、廠房及管理大樓等工程。

契約金額:16 億 3 千萬元。

契約工期:民國 82 年 5 月至 85 年 2 月。

契約型態:細部設計加施工(含試運轉)。

統包廠商:國內中興電工公司與丹麥 VOLUND 公司聯合承攬(國內標);

屬於由設備製造商所主導之統包契約型態。

綜合檢討:l.為避免因土建、機電工程分別由不同機構辦理設計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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