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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調查資料發現,在台灣,由於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勞工以中高 齡和青少年勞工與低教育程度勞工的比率較高,同時所從事的行、職業也以低技 能工作的比率較高,再加上「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偏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確 實要面對「所得」較低的窘境,其中又以女性部分時間工作者為甚。

無可否認地,由於「部分時間工作」的工作時間較少,無論其薪資、福利待 遇和甚至教育訓練與升遷機會的獲得都會受到影響。事實上,根據研究發現,儘 管全時勞工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在就業穩定性上並無太大的差異,但是,在 以下各方面,「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與全時勞工仍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

第一、「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技術層級較全時勞工為低;

第二、「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升遷前景較不樂觀;

第三、在資格條件相當的情形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薪資水準較低;

第四、「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所獲得的福利待遇有限;

第五、「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較不能獲得教育訓練的機會。

此外,針對個案公司問卷調查分析的結果,個案公司從事「部份時間工作」

的女性比例高於男性。儘管兩性間的教育程度與年資相當,女性的職務層級要較 男性為低。換言之,男性居較高職級的人數與比率較高,自然而然導致薪資水準 較高的結果產生。當然,根據上述調查結果,似乎可以具以推斷從事「部份時間 工作」的女性確實在職場上所受到的待遇要較男性為差,「垂直區隔」的現象確實 存在著。

在產業結構轉變過程中,隨著勞動與社會保障規定的日趨嚴格,「部分時間工 作」等「非典型工作型態」的運用勢必會成為企業人力資源運用不可或缺的一部 份。然而,自「性別區隔」的角度來探討,「水平區隔」和「垂直區隔」確實無可 避免地存在於「部分時間工作」中。此外,自「所得」角度來觀察,「部分時間工

作」勞工確實會面臨「薪資」、「所得」偏低的窘境,進而會對其個人或家庭的發 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無論就總體或個體層面而言,工作型態對於「性別區 隔」和「所得分配」所可能產生的影響,確實有予以重視的必要性。

然而,是否因為如此,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就應該此採取較高的或較嚴格 的勞動標準予以規範,以滿足勞工權益保障與薪資條件提昇的需求呢?倘若答案 係肯定的,企業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意願或許就會受到影響,尤其女性、

中高齡與低技能勞工的就業機會也會因而受到限制。因此,如何在就業促進與勞 動保障之間獲得一平衡點,顯然會是「部分時間工作」發展及運用同時,必須要 審慎思考的一項議題。換言之,究竟是要加強管制(勞動法制與勞動條件的一體 適用)或是要解除管制(透過市場機能而對雇主產生約制力量),經常成為面對「部 分時間工作」及其他「非典型工作型態」發展及運用的困境(Dilemma)。在其中,

政府的角色該如何?該扮演促進者,抑或是扮演規範者的角色即可,值得深思。

以某些 OECD 國家的經驗來看,為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對於「部分時間工 作」及其他「非典型工作形態」的立法規範因而採取放寬管制的態度與立場。但 是,某些國家卻因為對「部分時間工作」採取嚴格保障的立場,因而影響到「部 分時間工作」的發展。

基於促進就業的立場,「部分時間工作」似乎有發展的必要,但是如何不會因 此而損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權益又成為各方關切的重點。因此,究竟是要 加強管制(勞動法制與勞動條件的一體適用)或是要解除管制(透過市場機能而 對雇主產生約制力量),經常成為面對「部分時間工作」及其他「非典型工作形態」

發展的困境(Dilemma)。在其中,政府的角色該如何?該扮演促進者,抑或是扮 演規範者的角色即可,值得深思。

證諸國際勞工組織對於「部分時間工作」的規範內涵,針對「部分時間工作」

的發展,在法制的建構部分,本研究認為以下三項原則或許值得思考:

第一、為顧及企業勞動人事成本的考量,勞動條件,包括薪資及福利待遇,應採 比例原則;必要時,政府應施行「薪資補貼」政策,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由政府補貼差額。

security)的考量,教育訓練或人力資本的投資的機會應該予以保障;

第三、為保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代表性安全」(Representation security)和

「工作安全」(Work security),結社自由權利、組織和團體協商權利及工作 環境權的保障應該予以落實。16

根據前述調查資料發現,在台灣,由於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勞工以青少 年和中高齡勞工與低教育程度勞工的比例較高,同時所從事的行、職業也以低技 能工作的比例較高。因此,在建構「部分時間工作」法制時,更應該慎重思考如 何在就業促進與勞動保障之間獲得一平衡點。倘若在勞動條件方面不採取所謂的

「比例原則」,企業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意願或許就會受到影響,尤其中 高齡與低技能勞工的就業機會也會因而受到現制。

但是,相對地,如果不在教育訓練或人力資本的投資上多做要求,「部分時間 工作」勞工的職涯發展也可能或受到影響,尤其青少年勞工更可能會首當其衝。

當「部分時間工作」及其他「非典型工作形態」逐漸成為青少年勞工進入勞動市 場普遍的管道時,17如果在就業技能精進及訓練上不加以協助,青少年勞工未來在 勞動市場的發展堪慮,國家整體人力資源的素質也勢必會受到影響。誠如德國總 理施洛德在一九九八年「降低青少年失業立即行動方案」(Immediate Action Program to Bring Down Youth Unemployment)中所言:「自助是每個人的責任。但 是,如果我們無法提供青少年自助的機會,青少年將無法承擔社會及未來發展的 重任。」而前述對教育訓練或人力資本投資上的要求也正是著眼於此。

至於「代表性安全」的保障,無論是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或是全時勞 工,應該都是無分軒輊、一體適用的。

16 技能再生安全意指透過就業訓練使勞工技能得以持續或再精進;工作安全包括安全衛生規定、

工作時間限制、工作休息時間規定等;代表性安全(Representation security)則是指勞工和雇主 分別透過工會與雇主組織保障集體性利益與發言權。請參閱 Standing, Guy. 1986. Labour Flexibility: Cause or Cure for Unemployment (Public Lecture Series). (Geneva: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Labour Studies.) p. 13.以及 Standing. Guy. 1997. :Globalization, Labour Flexibility and Insecurity:

TheEraofMarketRegul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3(1): 8-9.

17 Ozaki, ibid. 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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