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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時間工作」發展及其影響

壹、前言

「部分時間工作」是「非典型工作型態」的一種類型,而所謂「非典型工 作 型 態 」, 簡 言 之 , 就 是 源 自 「 非 典 型 聘 僱 關 係 」( Atypic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的一種工作型態。所謂「非典型聘僱關係」所指涉的是一種非全時、

非長期受聘僱於一個雇主或一家企業的關係,大體上包括部份工時勞動、定期契 約勞動、派遣勞動、電傳勞動等。顯然地,這樣的聘僱關係與一般不定期性

(open-ended or without-limit-of-time)、全時工作、勞務提供對象是單一雇主、以 及受到非法解僱保護的聘僱關係是不同的。2

具體而論,本章大致區分為三個部分,分別針對「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背 景與影響、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現況、「部分時間工作」與性別區隔與 所得分配的關係等五個部分加以探討。

貳、 「部分時間工作」類型與定義

大體上,「部分時間工作」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自願性部分時間工作:從事此種勞動型態多因本身情況而選擇,其中包括 在家勞動者、學生、殘障者與中高齡者;

(二)非自願性部分時間工作:從事此種勞動型態則係無法獲得全時間工作者。

部份工時制度產生於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的專家學者提出部份工作時 間的做法,ILO 亦於 1994 年頒布「1994 年部分時間工作公約」,對於部份工作 時間者的勞動保護成為國際勞動基準上之要求。ILO 對部份工時所下的定義為:

「工作時間比工作場所知標準工時有相當程度短少之規律性、有酬工作」,此定

2 請見 Chaykowski, Richard P. & Giles, Anthony. 1998. “Globalization, Work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Relations Industrielles/ Industrial Relations. 53(1): 3-4.

Bronstein, ibid. p. 291.

義包含了以下意義:1.工作室規律性的,有正式及繼續之僱用關係存在。2.工作 是有報酬的。3.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的短少。4.工作時間較工作場所之標準工時 為短。

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各國並沒有一致的定義,因此為了配合不同的目的,

對部份工時便會產生不同的描述,但大體上各國均將部份工時定義在從事較全時 工作者的工作時數為少的勞動工作者。一般而言,各國在學術上之研討,對於部 份工時均採用國際勞工組織 ILO 之定義及解釋,但是在實證研究或國家統計上,

爲便於計量分析,各國多以每周工作時數為計算單位,我國行政院主計處則以每 周工作時數再四十小時以下者,於勞工統計上列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部份工時之意涵在各國因國情與生活型態之不同而異,但其中國際勞工組 織因為具有其代表性,故在此提出,國際勞工組織第 175 號公約對部份工時勞工 之定義如下:「謂『部份工時勞工』者,係指其正常工時較諸相當之全時勞工正 常工時為短之受雇人。」

各國之法令對於部份工時之定義亦有所不同,如法國為法定正常工時五分 之四以下者;西班牙為企業或契約正常工時三分之二以下者;愛爾蘭與英國則為 每周工時三時小時以下者。

以我國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民國八十一年訂定僱用部份時間工作 勞工實施要點,將部份工時勞工定義為:其工作時間較該產業單位全時勞工的工 作時間有相當縮短之勞工,其縮短時數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

本研究則採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定義:部份工時員工為 工作時間較該產業單位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有相當縮短之勞工。

而本研究針對之問卷對象為服務業中娛樂業的部份工時勞工,且是以單一 企業為例,因此更可明確的本調查研究之定義:部份工時勞工為工作時間少於每 日工作 8-10 小時、每月工時達 204 小時以上之全時員工者,在該企業內稱之為 兼職員工。一般多以每工作日工作 4-8 小時為主,每月工時為 48-184 小時,且 又分成一般兼職、彈性兼職與假日兼職等三種部份工時工作之形式。

參、 「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背景與影響

影響「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大致上與以下幾項的背景因素有關:

一、經濟景氣的變化

誠如前述,面臨經濟的不景氣,為度過經濟的不景氣和避免景氣復甦要重 新招募員工的時間落差,有企業會採取以下的方案來加以因應,因而導致「部分 時間工作型態」的產生:

(一)自願性減時方案(Voluntary reduced work time programs)

在一定期間內,員工願意減少工作時間,以及相對的薪資報酬。

(二)工作分擔(Work sharing)

讓員工共同分擔工作,以避免資遣。

當然,不盡然是在經濟不景氣時,才會有非自願性「部分時間工作」的產 生。即便是在景氣時,企業也有可能會有「部分時間工作」的需求,以達到降低 勞動人事成本支出的目的。當然,這樣的現象也可能是因為產業結構變動或人力 資源策略運用的結果。

二、人力資源運用策略的影響

為因應市場環境的變遷,企業普遍採用的因應方法之一就是所謂「勞動市 場彈性化」的策略與措施。換言之,企業組織正漸漸地朝向彈性企業(Flexible firm)的模式發展。經濟發展和產品市場的不確定性,使得企業以維持一定程度 的人力來因應不可預測的業務進展。這種不確定性也顯示,各個企業不致投入過 高的人力資源在自己的組織內。除此之外,來自工會的壓力,也使得雇主運用各 式各樣非傳統的方法以迴避工會的強硬態度。結果,管理階層採取不同的人力資 源運用策略,在數量、財務和功能等面向上增加人力運用的彈性。

在諸多「勞動市場彈性化」策略中,與「部分時間工作」發展最具關連性 的就是所謂內部「數量彈性化」策略。所謂「數量彈性化」係指企業透過勞動力

投入數量(Labor input)的調整,以因應經濟景氣的變動,而勞動力投入數量的 92-1446),凡是提供部分時間的工作機會或將全時工作轉換成部分時間的雇主,

在總工時數不變的情況下,社會安全提撥金(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可以 減少百分之五十。但是,由於考量到政府財政收支,前述規定於一九九三年調降 至百分之三十。例如,德國於一九八五年實施所謂「就業促進法」(Employment Promotion Act)以促進勞動彈性化的發展。4不過,言而總之,前述為達到創造 就業機會的立法規定確實導致部分時間工作的增加。5

四、產業結構的變化

3 Clarke, Oliver. 1992. “Employment Adjustment: An Internaltional Perspective.” in Koshiro, Kazutoshi. ed. Employment Security and Labor Market Flexibility. (Detroit: 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 p.222.

4 德國「就業促進法」重要規定包括:

第四、免除訂定社會計畫(Social plans)的要求;新設企業於成立的四年內不需要與經營協 議會商討有關裁員事項。

Sengenberger,Werner.1992.“Revisiting theLegaland InstitutionalFramework forEmployment Security: 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Koshiro, Kazutoshi. ed. Employment

當服務業的就業人口比例於一九八八(民七十七)年首度超越工業的就業 人口比例,(見表 2-1)台灣地區也已顯然邁入一個以服務為導向的服務經濟時 代。所謂服務經濟一個以服務提供、勞動人口自工業生產釋放出的經濟環境。在 服務經濟中,服務的提供包括:分配性服務(Distributive services),即交通運輸、

通訊和批發業;生產者服務(Producer services),即為其他生產貨物與提供服務 的企業提供的服務,包括金融保險、法律、房地產、其他工商服務等;消費性服 務(Consumption-oriented services),包括社會服務(健康、教育與福利)、公共 行政、消費者服務(餐館、旅館、個人服務)、零售服務。6

大體上,若以行業與性別的分布而言,男性所集中的行業分別為製造業、

批發零售餐飲業、營造業、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和農林漁牧業,而女性則以製造業、

批發零售餐飲業、社會及個人服務業、農林漁牧業和金融保險不動產業為主。(見 表 2-2)在服務經濟中,男性和女性勞工顯然有不同行業的發展趨勢,服務經濟 勞動市場結構似乎存在著水平性別隔離(Sex segregation)的現象。此外,根據 表 2-3 的數據資料可知,男性和女性勞工不僅存在著水平性別隔離的現象,垂直

同時,在服務經濟中,勞工區分為核心與非核心(或 production-line &

empowered 勞工的現象更為明顯。前者從事的是一些全時工作,工資、福利與 升遷機會受到保障,而後者則從事一些部分工時的工作,也不受到前述的保障。

五、勞雇雙方價值觀的改變

價值觀的改變,傳統父權思想的減弱,勞雇之間已經不再將相互的扶持與 照顧視為一種隱性規則(Implicit rules)。雇主將契約關係視為一種交易模式

6 Boyd, Monica et. al. 1995. "Gender, Power, and Post-industrialism." In Jacobs, Jerry A. ed. Gender Inequality at Work.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Inc.) p. 117.

7 Macdonald, Cameron Lynne & Sirianni, Carmen. 1996. "The Service Society and the Changing Experience of Work." In Macdonald, Cameron Lynne & Sirianni, Carmen. ed. Working in the Service Society.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 Press.) p. 11.

(Transactional model),「有一天工作則有一天的報酬」(A fairday‘swork fora fair day’s pay);而年輕的員工則將契約關係視為一種互惠模式(Reciprocal model),雇主不提供更高的薪資福利與待遇,就離職他就。這種價值觀的改變也 影響到雇主繼續提供長期性或穩定性工作的意願,進而導致「非典型工作型態」

的發展。8

肆、 「部分時間工作」發展現況及其意涵

為探討「部分時間工作」對「性別區隔」或「職業區隔」和「所得分配」

的意涵,有其必要就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現況予以探討。

在我國,究竟「部分時間工作」發展的情形如何?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民國 九十三年的人力運用報告資料,就性別而言,「每週工作時數少於四十小時者」

佔就業者的比率大約在 6.12﹪,男性的比率要略高於女性;而經常性的「部分時 間工作者」所佔的比率則為 1.48%,女性的比率則要高於男性。(請見表 2-44)。

我國女性勞工受聘僱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比率過去有一度曾高於男性者。但 是,若單純比較近年的發展狀況,男性勞工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比率卻有逐 漸增加的情形,是否意味著男性勞工尋求全時工作的困難度增加,值得進一步探 討。(請見表 2-5)若與其他國家相比較,除了男性勞工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 比率要比南韓、法國和德國稍為高一些外,我國「部分時間工作者」佔就業者的

我國女性勞工受聘僱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比率過去有一度曾高於男性者。但 是,若單純比較近年的發展狀況,男性勞工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比率卻有逐 漸增加的情形,是否意味著男性勞工尋求全時工作的困難度增加,值得進一步探 討。(請見表 2-5)若與其他國家相比較,除了男性勞工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 比率要比南韓、法國和德國稍為高一些外,我國「部分時間工作者」佔就業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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