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一、依據統計的1,168 件重大職業災害事故案例,災害類型依次為墜落 702 件,倒塌 154 件,感電97 件,物體飛落 57 件,被撞 46 件,溺斃 39 件,跌倒衝撞 25 件,被夾 被捲22 件,火災 13 件,缺氧 9 件,交通 5 件,其中墜落災害高達 6 成,如能有效 遏止墜落災害,就能大幅降低營造業所發生的重大職業災害。
二、針對所有事故案例發生的時間特性,採取因應的防災對策:
1.月份:事故發生月分以 7 月至 10 月比例較高,尤其 7 月,因此主管機關、業主、
設計監造、承攬等各級主管單位,辦理相關政令宣導、教育訓練,可選擇於 6 月份舉辦或派遣員工參加教育訓練,以提升員工防災意識面對高職災的月 份來臨,7 至 10 月也是高溫的氣候時節,應多給予員工適度的休息及補充 必要的水分。
2.週期:星期三至星期五發生事故的比例稍高,可能員工經過 2 天的工作後因疲勞注 意力下降,造成較高的事故發生率,安排週期性較深入的檢查或教育宣導可 在星期三辦理,藉此補強提振員工士氣與精神。
3.時段:發生事故早上稍多於下午與夜間,早上以 10~12 時(約 26%)時間最多,
下午則在 14~16 時(約 20%),因此監造人員、現場作業主管或安全衛生 人員可在此二個時段加強監督巡檢工作。
三、以事故類型分析採取災害防止對策重點摘錄如下:
1.墜落:事故發生時間特性,以『6 月、7 月』、『星期三』、早班『10~11 時』、
午班『14~15 時』、夜班『21~22 時』最高,辦理防墜教育訓練、監督檢查 事項,或提供作業人員適度休息,可以此作優先順序的選擇。依事故違反相
關規則或標準,罹災者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的比率達 73%,作業場 所防墜措施不確實所致達 51%,因此養成作業人員確實使用防護具的習慣 及落實開口區域防墜措施是防止墜落事故發生的關鍵,可藉由契約規範、工 作守則明訂罰則,強制作業人員隨身使用以養成習慣,加強開口區域防墜巡 檢,以遏止墜落災害發生。
2.倒塌:事故發生時間特性,以『10 月』、『星期四』、早班『9~10 時』,午班下 午『14~15 時』較高,與統計所有案例事故發生時間較不同,也較無時序性,
因此執行防塌教育訓練或檢查作業時,可於各項開挖、模版支撐、施工架、
鋼構組配、構造物拆除等作業前或作業中實施,不須參考事故發生時間特性 因素。倒塌事故違反條文的缺失型態,其防止對策大致可分三類,(1)露天 開挖作業及邊坡防護之防塌對策:建造開挖前實施現地危害調查,擬定開挖 計劃採取適當防護設施及設置倒塌防止措施,開挖階段按計畫圖說施工,露 天開挖作業主管現場指揮監督法令規定事項,每週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大雨 後實施四周土層檢點、擋土支撐檢查。(2)構造物拆除防塌對策:由主管人 員或選定專人至現場嚴格監督,依標準作業順序施工,施作前先切斷電源,
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拆除範圍設置圍阻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 時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3)模板支撐、施工架、鋼構組配失衡之防塌對 策:設計由專業工程人員(主任技師)設計,施工時由具專業判讀能力之作 業主管,現場依詳細施工圖說指揮監督各項組配作業,使用的構件於組配設 置前經過檢驗,確認符合規定,可以表3.9 辦理執行檢查作業。
3.感電:事故發生時間特性,以『8 月』、『星期四』、班別『下午』、早班『10~11 時』、午班『16~17 時』較多,防止感電災害的檢查或巡視,可以在星期四 及下午16~17 時特別加強,以事故違反法規條文缺失,所採的防止對策略可 分為三種:(1)防止設備線路機具漏電引起感電:電氣機具應「接地」,加 裝「漏電斷路器」,使用電焊機具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時常檢修絕 緣保護線路避免破損裸露。(2)養成作業人員穿戴、佩帶絕緣防護具習慣。(3) 設備構造物檢修拆除或架空電線作業感電防止對策:作業前切斷電源及拆除 配電設備、線路,開關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無法採行斷電措施應設置
護圍或劃定防護區域,派員監視保持距離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域觸碰 車體。
4.物體飛落:在時間特性上,與統計所有事故發生的時間特性差異不大,設計監造、
承攬等主管單位,辦理物體飛落災害防止教育訓練、檢查巡視,可以配 合所有事故的時間特性併同實施,依事故違反法規條文缺失,所採的防 止對策可分為三種:(1)起重吊掛作業防止物體飛落事故之對策:施工廠 商作業前規劃吊運作業區域範圍、選用正確安全無損壞變形之吊掛用 具、作業人員機具符合一機三證,作業時派員監視指揮作業區域範圍,
禁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2)養成作業人員進入 營造工地正確戴用安全帽的習慣。(3)物料整齊堆置設防護固定措施。
5.被撞和交通:被撞和交通事故發生原因與違反相關法令缺失類似,可一併討論,在 事故案例時間特性上,月分、週期、班別大致平均無顯著差異,但與 其他災害類型相較,其夜間災害事故比率偏高,因此設計監造、承攬 等主管單位辦理日常教育訓練、監督巡檢可與其他類型併同實施,如 有夜間施工應特別加強監督檢查指揮作業,依其違反條文規定缺失所 採對策,施工人員確實遵守機械車輛使用安全及道路作業安全的相關 規定,現場作業主管人員落實辦理監督巡檢工作。
6.其他溺斃、跌倒衝撞、被夾被捲、火災、缺氧等類型,由於案例不多,辦理教育訓 練、監督巡檢可依所有事故案例的時間特性合併實施;各類型災害依其違反條文 規定缺失所採對策如下:
(1)溺斃:事故主要為鄰水或水上作業防落水措施不足所致,安全對策施工前實施 危害調查、評估,擬訂緊急應變計畫設置防止落水之設施(護欄、安全網)及 救生設備(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繩索)及連絡警報系統。施工時選任專責警 戒人員、監督人員著用救生衣及安全帽始可作業;每日作業前巡檢各項防護設 施、器材、裝備。
(2)跌倒衝撞:事故的違規缺失和「墜落」與「被撞」相似,如能其「墜落」與「被 撞」災害防止對策,應可同樣避免跌倒衝撞事故發生。
(3)被夾被捲:主要為營建機械車輛未注使用維修安全或未保護,其採取對策使用 前檢點傳動部分護罩、護圍防護,安全措施(擋塊、支柱、制動裝置)功能正常方 可使用,不使用於主要用途以外(如挖土機搭載人員或當吊車用),停止操作裝置 置於地面,並熄火制動煞車。檢修時停止機械運轉卸除鑰匙,開關採上鎖或設 置標示,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設置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防止驟然落下。
(4)火災:進行動火或氧氣乙炔切割作業時,選定通風之作業場所 2 公尺內不得放 置易燃、易爆、引火物,禁止無關人員接近並嚴禁煙火,設置防火設備(滅火器、
消防砂)以預防火災。
(5)缺氧:依事故違反法規條文缺失,所採對策作業前實施「通風換氣」,檢點連 續換氣設施確認無危險(檢知氧氣濃度達 18%以上、硫化氫 10ppm、一氧化碳 35ppm 以下)始可作業,如無法確認監督所有人員著用呼吸防護具始可進入作 業,作業時進出人員管制登記、著用防護具,設置監視防護人員。
依上述各類型害防災止重點事項,製作營造工地日常安全檢查表(表 3.34)及 作業人員每日出工前自主檢查表(表 3.35)。工程監造人員、工地作業主管或環安人 員,可依事故發生的特性如早上10~12 時、下午 14~16 時,以表 3.34 作例行性檢 查,或針對防止的災害類型及其時間特性作監督巡查,每日出工前可以表 3.35 作 為勤前教育宣導,監督員工自主檢查。
四、為防止重大職業災害各級單位人員責任分工架構如圖3.4 所示,分工如下:
※政府主管機關:可從立法制度面加重罰則、研定營造業設計與管理規範標準。
※工程主辦機關:採購的契約詳實量化編列足夠設置安全衛生設施費用及項目,將未 依規定設置防護設施及未使用安全防護具直接罰款。
※設計監造單位:核實設計施工之安全衛生設施項目、監督承攬廠商施工單位按設計 規範圖說施工、規劃工程查核點及定期檢查項目、執行日常安全衛 生監督巡檢(可採表 3.34)。
※承攬營造廠商:安全管理事項、工作手則、協議組織規範等明訂罰則。
※監督主管人員: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按圖施工、進行高風險施工項目於現場監督作業 人員施工、執行日常安全衛生監督巡檢(可採表 3.34),出工前辦理
「勤前教育」、「危害告知」(可採表 3.35)。
※施工作業人員:每日出工前實施自主檢查(可採表 3.35),發現不安全狀況及時反應 現場監督主管人員進行設置或修復。
五、國道1 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全線 40 公里施工三年多,計發生 10 件重大職業災 害10 人死亡 3 人受傷,屬墜落災害 7 件、墩柱支撐倒塌 1 件、移動吊車翻覆 1 件、
交通被撞 1 件,以『11 月』3 件、『星期一』3 件較多,班別『早班』6 件、『夜 班』3 件及『午班』1 件,時段上分佈算平均,夜間發生比率比其他公共工程明顯 偏高,違反法規條文缺失仍以開口區域未設防護措施最多佔5 次(50%)、工作場 所照明不足2 次、並有 4 件作業主管 (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及鋼構組配)未於現場 指揮監督辦理規定事項,由於工程特色高架橋梁工程佔84%,防災對策重點項目仍 在『防墜』,又部分施工緊鄰或跨越高速公路防止『物體飛落』亦要加強,夜間施 工尤須注意『照明』,對於防護措施設置,基本上技術難度不高但相當繁瑣,因此 業者如能建立有系統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或依循P-D-C-A 管理措施,在這類型的公 共工程應能有效防止重大職業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