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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鄭成功信仰的形成與轉變

在臺灣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民間信仰所扮演的角色對移墾社會的建立與穩定 有相當重要的貢獻,所以一般學者的研究中,有關臺灣民間信仰的發展其研究內 涵是相當豐富的。據前人研究的結果來看,臺灣的民間信仰的發展大略可以分成 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自明末鄭成功勢力入臺起,歷經清領時期漢人移民大量 遷入,至清光緒21年(1895)清廷割臺止。此一階段是臺灣民間信仰的萌芽期。

大陸地區的各種宗教信仰隨閩、粵兩省移民移植至臺灣來,當時這些宗教信仰的 內涵、祭典儀式及寺廟組織等,都與閩、粵祖籍地大同小異。藉由分香、分靈及 進香等宗教儀式的聯絡溝通,閩、粵二地的宗教信仰與臺灣的民間信仰一直保持 著一種類似親子的從屬關係。53第二階段是光緒21年(1895)至民國34年(1945)

的日本戰敗投降。這一階段的特色是日人透過政治力,展現對宗教的強力干涉。

此種干涉產生了兩種效果:一方面切斷了臺灣民間與閩、粵聯結的臍帶,從此臺 灣的民間信仰開始自立發展成其特有體系;再則因日人「抑道揚佛」的政策,使 臺灣的民間信仰中注入更多佛教的成分,重新鎔鑄出一個本土獨特的宗教傳統。

第三個階段是戰後中華民國政府遷臺迄今約六十年的時期。這個階段的特色是激 烈的社會文化變遷。首先是日人勢力的撤出,使得壓抑多年的宗教活動獲得紓 解,各種宗教信仰更蓬勃發展。其後又隨著經濟水準的提高,交通條件的改善,

使得民間的進香活動日益蓬勃,各式的祭典與宗教儀式在較佳的經濟力量的支持 下也愈見盛大與參與熱烈。其次因社會文化條件的變化,也導致若干寺廟祀神的 地位發生了變化,如王爺、有應公及各種祖籍神明的地位相對下跌,而關聖帝君 及玄天上帝的重要性則相對升高。54原本脫胎自閩、粵宗教傳統的民間信仰,歷 經數十年與發源地的隔絕,以及面對臺灣地區特有的社會文化條件之變遷,已經 逐漸的本土化。期間雖然遭逢外來宗教傳入及其強有力的宗教組織、佈道活動的 威脅,但畢竟民間信仰在臺灣數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已與民眾的日常生活,及政 治、經濟、社會制度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未來臺灣民間信仰的發展仍有相 當的潛力。

53 瞿海源編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三住民志,宗教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

頁1083-1084。

54 余光弘,〈臺灣地區民間宗教的發展—寺廟調查資料之分析〉,《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 53期,1982年,頁90-92。

在民間信仰中,鄭成功信仰正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鄭成功廟在臺灣各地也比 比皆是。由廟宇分布之廣,可以看出臺灣人對鄭成功的崇敬與信仰,也可以看出 鄭成功在臺灣人心中的地位。臺灣何時開始有鄭成功廟的興建?又其在臺灣的整 體發展如何?本節嘗試以鄭成功廟階段性的建立,來粗略探究整個臺灣鄭成功信 仰的脈絡。

第一節 鄭成功信仰的生成與形成

檢視臺灣民間信仰諸多神祇的成神背景和條件,因素頗多,最關鍵的條件,

不脫以下幾項:異於常人的生平事蹟、特殊的神蹟與應驗傳說、玉皇大帝或皇帝 的敕封。55鄭成功之神格化亦具備了前舉的三項要件(詳後論)。鄭成功在民間又 稱「國姓爺」、「延平郡王」、「開臺聖王」、「開山王」等。稱之為「國姓爺」是與 明隆武皇帝之賜姓「朱」有關;稱之為「延平郡王」則因明永曆皇帝之敕封。而

「開臺聖王」與「開山王」的稱號卻是源自於百姓對鄭成功的感念。他帶領漢人 開拓臺灣,奠定了漢人在臺之根基,因此人們尊他以「開臺」、「開山」,並於死 後立廟供奉。《臺灣省通志》人民志宗教篇曾說:

鄭成功之崇拜信仰,為地方神崇拜之最高發展,蓋鄭成功 不僅為反清復明之忠貞志士,亦為臺灣之開山祖,闢草萊,行 德政,臺民到今仍崇拜之,尊之以為神;吳子光鄭氏紀略云:「成 功之廟,在臺之郡城,香火甚盛,有明之碩果,我臺民實式憑 之,我國家實嘉賴之,何則?開闢之功不可沒也」56

蘇同炳在《臺灣古今談》曾強調說:「若要紀念鄭成功在臺灣歷史上的貢獻,

絕沒有『開臺聖王』這幾個字來的顯明有力!」57由此觀之,身為歷史人物的鄭 成功之所以成神,與他的開臺事蹟有關,所以,在此先談生平及在臺灣之開發。

鄭成功乳名福松,原名森,明隆武元年(清順治 2 年,1645)唐王賜姓朱,改 名成功,此為人稱「國姓爺」之由來;明永曆 9 年(清順治 12 年,1655)永曆帝封 為「延平郡王」,故臺灣民間多以此封號稱之。鄭成功收復臺灣之後,僅僅經過 13 個月又 7 日,便於三十九歲英年早逝。 58

鄭成功來臺,其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安定的根據地,但大軍開到澎湖之際就已 缺糧。在鹿耳門上岸以後,佔領千寮港附近街坊,尚未攻打熱蘭遮城又再度缺糧,

於是一面向廈門徵糧,一方面派人在佔領區搜粟、糖等糧食。一直到 8 月,廈門

55 劉還月,《臺灣人的祀神與祭禮》,臺北:常民文化,2000年,頁24-25。

56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臺灣省通志》,卷二人民志,宗教篇,臺北:眾文出版社,1980年,頁 45。

57 蘇同炳,《臺灣古今談》,臺灣:商務書局,1976年,頁11。

58 依匪石《鄭成功傳》所載,鄭成功之終期系有三大恨事,吾君、吾父、吾鄭氏仙靈。匪石,

《鄭成功傳》,臺灣文獻叢刊第67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年,頁102。

方面的運糧船遲遲未到,在民間僅得栗六千石、糖三千餘擔,情況相當惡劣。為 解決這棘手的問題,惟有在臺灣進行拓墾,力求增加生產量,以供應軍隊所需。

另外,安撫臺灣居民,使他們為己所用,不致發生抗爭,亦是鄭成功入臺重 要課題。當時臺灣居民除了統治階層的荷蘭人外,則是被統治的漢人和臺灣平埔 族。臺灣的漢人來自中國沿岸,多半因為生活困苦,而甘冒橫渡臺灣海峽的風險 移民到臺灣。他們想要的是安定、富足的生活,但荷蘭人的統治早已令他們厭惡,

故有 1652 年的「郭懷一事件」。59因此,只要鄭氏軍隊不擾及平民生活,漢人當 不會是鄭成功統治的阻力。倒是當時臺灣西部平原的平埔族,要如何與之在這片 土地上共生,則是當時的另一個要務。60

一、 屯墾

缺糧的問題,不論是廈門催糧或向民間搜糧皆非長久可行之計。因此,鄭成 功入臺當下即命令軍隊進行屯墾,並查報田園冊籍,以確立地權並行徵稅:

二十四日,藩以臺灣孤島成無援,攻打未免殺傷,圍困 俟其自降 ,隨將各陣分派汛第屯墾。…五月初二,改赤崁地 方為東都明京,設一府二縣。以府為承天府,天興縣、萬年 縣。…查報田園冊籍,徵納□銀。改臺灣為安平鎮。61

同年 5 月 18 日,發布在臺灣屯墾的實施綱要,其內容如下:

東都明京,開國力家,可為萬世不拔基業。本藩已手闢 草昧,與爾文武各官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家眷□來胥與,總 必創見田宅等項,以遺子孫。計但一勞永逸,當以已力京(經)

營,不准混侵土民及百姓現耕物業。茲將條款開列於後,咸 使遵依。如有違越,法在必究。著戶官刻頒行,特諭。

59 關於郭懷一事件爆發的主要原因為漢人對荷人苛捐雜稅的不滿。見於胡月涵(Johnnes Huber)

著,林偉盛譯,〈中國移民對抗荷蘭東印度公司:1652年臺灣的郭懷一事件〉,《臺灣文獻》,

第53卷3期,頁94-123;陳三井等撰,《鄭成功全傳》,臺北:臺灣史蹟研究中心,1979年,

頁137-140。

60 曹永和,〈鄭氏時代之臺灣墾殖〉,《臺灣早期歷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社,1979年,頁262。

61 楊英,《從征實錄》,臺灣文獻叢刊第32種,臺北:大通出版社,1984年,頁188-189。

一、承天府安平鎮,本藩暫建都於此,文武官及總鎮大小將 家眷暫住於此。隨人多少圈地,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 取一時之利;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一、各處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盡 其力量,永為事業;但不許紛爭及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一、本藩閱覽形勝,建都之處,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

設立衙門,亦准圈地創置莊屋,永為事業;但不許紛爭及混 圈土民一百姓現耕田地。

一、文武各官圈地之處,所有山林及陂池,具圖來獻,本藩 薄定賦稅,便屬其人掌管;需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

竭澤而漁,庶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一、各鎮及大小將領官派撥汛地,准就彼處擇地起蓋房,開 闢田地,盡其力量,永為事業,以佃以漁及京(經)商取一 時之利;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一、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汛地,其處有山林及陂池,具啟報 聞,本藩即行給賞;需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 漁,使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一、沿海各澳,除現在有網位、罟位、本藩委官徵稅外,其 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不許混取,候定 賦稅。

一、文武百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明畝數而後開墾。至 於百姓必開畝數報明承天府,方准開墾。如有先墾而後報,

及少報而墾多者,察出定將田地沒官,行從重究處。62

由上述可知,當時規定必須在不侵擾百姓現有生活的情形下進行屯墾。文武 官員可以在安平鎮、赤崁及鄭軍的勢力所及之各處圈地開墾,但必定要珍惜資 源,近海漁業則交由各將領就近管理。而這所有的圈地開墾都建立在「賦稅」的 基礎上,因為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所以不論官員或百姓都須先向政府報明開墾

62 楊英,《從征實錄》,臺灣文獻叢刊第32種,臺北:大通出版社,1984年,頁189-190。

土地之畝數,方可進行屯墾。若有虛報或未報先開墾者,田地沒收歸公,並處以

土地之畝數,方可進行屯墾。若有虛報或未報先開墾者,田地沒收歸公,並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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