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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工智慧與競爭執法

第一節 國際法制與政策方向

一、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報告指出,在違法的明示共謀與合法緘默勾結之間,或許隨著演算法 擴大了這當中的灰色地帶,當事業不再需要明示共謀就能輕易將利潤維持在競爭

105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Singapore[CCS] (2017). Data: engine for growth—implications for competition law,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

cccs.gov.sg/-/media/custom/ccs/files/media-and-publications/publications/occasional-paper/ccs-big-data-paper-16-aug-2017nonconfi-final.pdf?la=en&hash=C314AA57F128A1691A21FE3ED2BDBD DFC1F3B345 (Last Visited: 2020/08/12)

106 Competition & Markets Authority[CMA] (2018). Pricing algorithms - Economic working paper on the use of algorithms to facilitate collusion and personalised pricing. Retrieved from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

746353/Algorithms_econ_report.pdf (Last Visited: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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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之上,這會是演算法帶來的主要風險之一107。演算法也擴大了「寡占問題」

(Oligopoly Problem)讓緘默勾結更頻繁地出現在市場上108。演算法與寡占問題 的關聯在於,長期以來,我們意識到高度集中、穩定和透明的市場,事業的行為 將會對競爭對手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反覆互動後,事業間將 意識到彼此的策略會選擇相互依存,透過事業間相互配合的行為,不需要溝通也 能達成超競爭(supra-competitive)的價格;換言之,某些市場的結構會促使事業 彼此相互依存,並可能有自我意識的將訂價上漲至獨占水準;而演算法可以影響 數位市場的特性,讓緘默勾結在更多元的環境下持續存在,進而將寡占問題延伸 至非寡占的市場109

在防止事業透過演算法進行勾結上,OECD 則簡單介紹以下三種可能的規範 管制方式,並說明其中對於市場競爭的風險:

(一) 價格管制:在沒有「附加因素」(Plus Factors)情況下,例如事業間在 沒有意思聯絡下,演算法也可能讓反競爭價格(anti-competitive prices)

發生,因此政策制定者可能會傾向進行最高價格的管制;不過最高價格 將產生嚴重的競爭障礙,從而應該儘量優先選擇比最高價格管制更有效 的替代政策;最高價格管制不僅降低事業創新或提供高質量產品的動機,

事業間除了形式上的市場競爭以外,或許也會實際就最高價格進行合謀,

反而讓數位市場形成漲價的結果110

(二) 促使緘默勾結不穩定的政策:政策制定者可能會用政策來改變數位市場,

改變能促進共謀的結構性特徵。例如為了降低市場透明度,政策制定者 可能實施強制進行秘密折扣的制度,或者對網路上發布的訊息加以限制;

107 OECD, supra note13 at 25.

108 Id. at 34.

109 Id. at 35.

110 Id. at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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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例如為了減少數位市場中的頻繁互動,強制事業在調整價格上延遲,

或要求事業向所有在最小期間內提出的新報價妥協;不幸的是這種政策 很有可能反而嚴重限制競爭,讓事業向消費者提供的有用訊息減少,並 阻止事業透過快速的價格調整來有效反應供給與需求111

(三) 演算法設計規則:政策制定者最終可以考慮制定演算法設計方式的限制 規則,即艾西莫夫機器人三大法則所衍生的演算法版本;如果管制目的 是為了防止演算法獨自協同反競爭價格,該規則可能會禁止演算法針對 異常特徵或隱性協同所需要的市場變量執行回應;例如可以針對演算法 進行編程,使其不對最新的價格變化執行回應;或讓其在結算整個產業 的平均價格時,忽略個別事業的價格變化;演算法設計規則對於競爭的 限制可能低於前二種干預方式,不過這種解決方案可能會限制事業開發 創新演算法的能力;此外,限制演算法的設計也可能為某些機構在法遵 查核上帶來額外的管理負擔112

OECD 進一步強調,提供監管干預措施並不是引導特定的政策方向,僅僅是 為了建立討論框架以促進未來的討論;實際上,如果必須制定任何法規促使市場 難以形成共謀,則政策制定者應該要採取保守的態度,因為此類法規可能會帶來 許多其他不可預測的影響,損害數位市場的良好運作 113。基於演算法的多重面 向,對於其政策發展,應該由競爭執法者、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數據保護機構 以及相關產業的監管者,與具有深度學習專業知識的電腦科學組織一起合作;因 此,儘管演算法可能會對市場產生明顯的競爭風險,但是其仍然為高度複雜與不 確定的領域,另外特別考慮到演算法可能帶來的效益,缺乏干預和過度管制或許

111 Id. at 50.

112 Id. at 50.

113 Id. at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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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給社會帶來沉重的代價;無論將來要採取什麼行動,都應該對其進行深入的 評估並審慎處理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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