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緊急救護
第四節、急性腦中風處置行為意圖相關研究。
第一節 緊急救護
國家衛生體系有兩項重要工作,其一是健康保險之制度,另一則 是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健全,前者之精神讓民眾於傷病時得到平等且 良好醫療照護,後者精神則在避免「可避免之死亡」之發生。因此,
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無疑是政府施政之重點工作之一。
緊急救護的原始概念,最早是源於 1793 年拿破崙軍隊首席軍醫拉 瑞醫師 (Dominique Jean Larrey)。他發現許多受傷的戰士如果能快速地 由前線送往後方處理,不但更符合人道也能進一步保持軍隊戰力。他 首創的飛車 (flying ambulance) 以運送傷兵及以及依照傷勢嚴重度分 類的檢傷方法 ,成為後代緊急醫療救護運作的準繩(Odom, Jarl, Boyd,
& Swan, 1990)。
「到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 病患之現場急 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服務。到院前救護將醫療服務延伸至緊 急傷病的現場,在第一時間進 行救護,不但可減少病患的死亡與失能,
更是災難應變醫療救護的基礎。
目前藉由高級心臟救命術課程以及全民 CPR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的推廣,生命之鏈(Chain-of-Survival)的觀念 較為大家接
受,(Cummins, Ornato, Thies, & Pepe, 1991)到院前心肺停止患者的存 活取決於 4 個重要環結是否緊密的結合,包括:1、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是否正確地啟動。2、是否在四分鐘內開始基本心肺復甦術。 3、是否 在八分鐘內使用電擊去顫術。4、是否儘早接受高級救命術。這 4 個要 素,環環相扣,對存活率提高是缺一不可。 因大多數的突發性心跳停 止患者發生在醫院外,如果沒有人發現打電話求救並先行 CPR 急救以 及進行去顫電擊,縱使有完善的緊急醫療系統,也無法挽救患者生命。
臺灣緊急救護的工作隸屬消防局。早期消防工作以火災搶救為 主,並未負責救護工作,火災發生時,往往造成人員傷亡的意外,為 維護消防救災人員及受災民眾的生命安全,火災現場備有救護車待命 服勤。
1968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前 身)受美軍顧問團贈送二輛救護車,開啟了消防機關同步派遣救護車 支援火場勤務的執勤模式,1973年臺北市頒行臺北市緊急傷病救護辦 法,規定緊急傷病患之急救接送,由消防警察大隊負責。由於消防單 位救護車輛出勤迅速、機動性高、聯絡通訊便利,對於緊急傷病患,
能發揮及時送醫救治效果,民眾對於消防救護工作多予肯定與讚揚。
臺灣省於1978年頒佈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為民服務緊急傷病送醫 執行要點,高雄市政府也在1982年頒佈高雄市救護緊急傷病辦法,緊 急救護工作逐漸成為消防機關的重點勤務之一(吳榮平、余岐育,
2011;陳自立、胡勝川、李建賢、蔡哲宏、陸文發、關少雄,1995)。
1989年起正式推行區域緊急醫療網計畫,並陸續頒佈緊急醫療救 護法及相關法令規章,全國分為17 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陸續推展,消 防機關設置專責救護隊的法源分別在消防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
訂,並由消防機關的緊急醫療救護服務,為區域的緊急醫療網建立緊 急醫療救護的後送網絡。1995年消防法修訂,自1995年消防署正式自 警察系統分出成立,將緊急救護明定為消防三大任務之一,各級消防 機關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正式有法律授權,開始培訓初級及中級救護 技術員。
2001年起,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訂,納入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取得的相關規範與標準,全面有系統、有組織的介入並建構緊急醫療 救護服務,並強化緊急醫療救護服務的專業人力與設備,成為最受民 意支持與肯定的政府施政項目。
可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的人員可分為高級救護技術員或急診醫護 人員,在北美地區以 EMT-P為主,歐洲則多為急診醫師。台灣緊急救 護系統之發展基本以北美為藍本,朝北美方向發展,目前台北市消防 局以建立自己的到院前雙軌制救護為目標,其他縣市。(黃建華、馬惠 明、陳文鍾,2006;黃彥璋等人,2007)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也明訂執行緊急醫療救護的四大區塊:緊急 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的現場醫療處理,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離島、偏 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以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其中,消防機 關介入的時機,多數為到院前的緊急救護處置。緊急醫療救護服務系 統是提供迅速、安全、有效的醫療救護的一個有組織的程序。(紀志 賢、蔡明哲、嚴元隆、葉又菁、林淑敏、吳明和,1997;紀志賢、蔡 明哲、莊佳璋、吳明和、蔡良敏,1999;陳建榮,2004)
2005年行政院衛生署分別在全台六個區域建置了緊急醫療災難應 變指揮中心(Emergency Operation Center, EOC),目的是為加強區域化重 大緊急傷病患之處置。另「緊急醫療救護法」於2007年修訂後,更是
針對EOC的業務執掌提出建議,包括災害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 工作,經由各區域EOC與轄區內衛生、消防及醫療單位之資訊聯繫與 溝通協調,提升緊急醫療救護作業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