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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來我國民用航空業勞資雙方之間,因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時間例外 制度1適用爭議,發生重大的勞資爭議事件,甚至成功地發動罷工行動,在罷工行 動中一方面向雇主爭取合理的工作、休息時間與相應的待遇;另一方面呼籲政府重 新檢視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適用之職業與範疇,以免過度擴張適用範圍。

2012 年時曾有空服員因為連續工作十一天,於結束工作回家以後隨即休克不 久即過世,當時曾經有對工作時間過長影響空勤組員身心健康的質疑,但因當事人 家屬不願繼續追究2,讓此攸關航空業空勤組員身心健康的議題也隨之消聲。2016 年 5 月中華航空公司欲透過變更報到地點而調整工作時間,同時要求個別員工簽屬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同意書,再次引起空服員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爭 議,以及基於維護身心健康之訴求,要求政府廢除航空業空勤組員「非越洋航線者」

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3。2017 年長榮航空五百名空服員因避免天候因素造成 自己與乘客身心健康風險而依據公司規定集體請颱風假,造成大量航班取消4。2018 年初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在公司門口發動靜坐五十七小時的工會活動,主要訴求是希 望公司增加機上人力、增加外站休息時間,減少空服員過勞問題5,由上述勞工的行 動反映出航空業空勤組員全面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合理性,而本文試圖探 究當前法規制度的問題癥結與改善空間。

1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於學理上之敘述,由於該條文係勞基法正常工時之適用例外,雖學理 上有部分學者以「工時除外適用」、「排除工時規定」等用詞,本文為求行文之同一性,遂採用「工時適 用例外」作為該條文制度的敘述。

2 林嘉琪、李容萍、魏怡嘉、陳曉宜,華航空服員猝逝 員工控訴︰超時過勞害的,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2 年 8 月 6 日。

3 黃邦平,華航上百空姐怒吼:勞基法責任制殘害空服員!,自由時報電子報,2016 年 5 月 13 日。

4 自由時報綜合報導,公告各自解讀!空姐指鼓勵請颱風假 長榮稱是鼓勵出勤,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7 年 7 月 30 日。

5 吳欣紜,空服員靜坐邀體驗 長榮:協商大門敞開,中央社,201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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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關我國工時適用例外政策之趨勢,勞動部在 2014 年公告將於 2015 年 開始廢止十四種類的職業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6,此次為法規實行歷年以來 最大幅度地縮減,勞動部此次公告廢除諸多不必要排除工時規範的職業,盡可能讓 勞工的工時條件能夠受到勞基法之保護,如此的法制政策改革趨勢相當值得肯定。

此外,目前仍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職業類別當中,是否還有限縮的空間?

仍有探究的餘地。況且個別職業間,仍存有職務性質之差異,詳言之,在同一職業 當中,部分職務有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必要;但部分的職務沒有此必要,

對於當前法制政策以限縮工作時間例外制度的適用範圍為趨勢,更進一步於單一職 業中區別適用與不適用的職務類別,仍是有改善之可能與空間。

航空業工作時間之規範方面,勞動部(原勞委會)在 1998 年時透過公告,將航 空業納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職業類別,然而該公告的內容僅有「航空公 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等字7,所採的適用要件是「其他性質特殊之工 作」,但是對於適用理由的特殊之處並無詳述,相較於其他適用的行業,都有針對 行業內從事特定職務的人員進行更詳細的規範與區別,但航空業則沒有如此的規定,

使得所有的航空業空勤組員都被納入適用的範圍。雖然航空業部分的空勤組員,因 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會有結束工作仍無法離開工作場所或是航空器的情況,而可能 無法適用勞基法所定的工時勞動條件,但事實上並非所有的空勤組員都無法適用勞 基法的工時制度,但是依據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業適用所公告之內容,將使 得某一部分的空勤組員工作時間應歸屬於勞基法規範,而逸脫勞基法的保護。由於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屬於例外性的規範,僅能在法規原則完全無法適用的情況下,

才得以適用例外規定,因此本文認為目前對於航空業的適用範圍,有可能需要重新 依據實際的職務性質進行適用範圍的探討。

空勤組員的工作時間有著極度的不規律性,對此,維護組員健康與福祉的衡平 機制該如何運作格外重要。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屬於工作時間例外制度規範,但

6 勞動部,103.12.18 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588 號公告。

7 勞動部,87.7.3 勞動二字第 028608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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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約定的工時條件對於勞工的生活作息與身心健康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於同 法第二項後段訂有「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但 書規定。由於該法並無訂定監督機制與責成主管機關,看似僅能仰賴勞資自治,惟 勞雇雙方因為談判實力地位之落差,勞工可能基於經濟需求或其他因素而接受不利 健康的勞動條件,而究竟應該如何從客觀地角度,防止勞雇雙方訂定有害勞工健康 福祉的勞動條件,亦是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重要配套措施。為健全勞基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的法制度規範,本文將從目前實務運作的過程中,觀察此項但書之效力 究竟如何?而法規範目的是否能夠落實?若要確實地落實此項法規,制度又該如何 改進?

現今民用航空業呈現多元型態的發展趨勢,傳統的航空公司經營各種不同性質 的航線服務,同時經營越洋航線與區域國際航線,例如:中華航空與長榮航空;此 外如遠東航空、華信航空及立榮航空則僅經營國內線與區域國際航線;而近年興起 的低成本航空,僅提供短程的區域航線服務,例如:台灣虎航,多屬一日能夠往返 的航班,這種以提供單一航線類型的航空公司,或是僅從事短程飛航勤務的空勤組 員,其工作性質未必需要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不可,反而有回歸一般勞基法 工時條件約束的可能,因此依本文所假設之適用範圍限縮情況下,航空業中的人力 資源管理調度,是否能夠依據產業內不同的職務性質予以區別,在法制規範修正的 情況下,航空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與勤務設計有何影響?對於法規的落實是否具有確 切地可能性?將透過本研究進行探討。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一,了解目前國內航空業的空勤組員,對於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而訂 定之勞動條件、工作內容、職務性質,以及勞工對於目前自行約定之工時條件與其 身心健康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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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透過研究試圖證明,勞動部(原勞委會)在 1998 年勞動二字第 028608 號 公告,我國航空業空勤組員全面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法制政策仍有修正與 限縮適用的空間。

第三,探討我國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空勤組員,對於身心健康與福祉 的保障機制,以及企業或雇主如何依據該法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並透過比較研究 提出工時保護的法制建議。

第四,航空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是否可以依據不同性質之任務進行職務區 別,且當航空業空勤組員被縮減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時,是否有助於提升管 理效率與人事成本使用之效能,透過本研究探討法制變革與航空業人力資源運用之 影響。

第三節、研究方法

本研究首先要了解,目前航空業的空勤組員被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 對象身分不合理的原因,再透過其工作內容並分析職務性質,之後與工作時間例外 制度的法理進行探討,最後對於適法性、合理性提出結論。

本文的研究方法,將探討目前學理與實務上,採用何種標準認定得適用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時例外制度,再則又是如何判斷勞雇雙方自行約定的工時,

有無損及勞工健康與福祉的標準。主要的研究方法將採取「文獻分析法」以及「比 較研究法」,從過去的研究及地方主管機關的核備標準,了解目前實務上如何落實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時例外保護原則,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如何制定核備時的 審查標準。此外,透過比較研究法,探討並比較日本的工時例外法理,以及觀察日 本的航空業空勤組員勤務運作實況與採行的工時條件。

此外,另一部分的研究,將採取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法」與「內容分 析法」。透過訪談的方式,收集航空業空勤工作人員的看法、意見、工作內容、工 時條件等事實狀況。此外,若研究對象不願意接受訪談時,則輔以內容分析法,從 報章雜誌、網路、媒體蒐集相關當事人的投書或發言,並彙整成為研究分析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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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法規層面,由於航空業自行約定的工時規範,同時涉及勞基法、航空器飛航作 業管理規則,因此研究分析過程,除探討勞基法的工時例外制度外,仍須納入相關 民航法規一同檢視。

研究對象方面,前艙組員部分,透過桃園機師職業工會訪談現役的飛行員,後

研究對象方面,前艙組員部分,透過桃園機師職業工會訪談現役的飛行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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