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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7 年亞洲發生金融風暴開始,國內、外陸續發生大型企業舞弊事件,如:

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博達與力霸等,突顯代理衝突、資訊揭 露、家族企業等問題。鑒於經理人之不當行為導致股東、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等權 益受損,使得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視。綜合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世界銀行(World Bank)、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除了 透過法律的制衡,監督企業營運活動,健全組織運作外,亦兼顧股東、債權人、員 工、顧客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家族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型態,在世界各國占有極高的比例。美國 S&P 500 中,有三分之ㄧ的公司是家族企業,澳洲上市公司中有 67%是家族企業,

義大利則有 68%的公司屬於家族企業(Anderson and Reeb 2003)。Claessens, Djankov, and Lang(2000)以東亞九個國家 12,980 個上市公司為樣本,如以 10%投票權為 控制門檻,超過五成為家族控制形態。由於家族企業股權較為集中,且傾向管理權 和所有權結合,能有效降低型一代理問題,卻產生家族控制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 益衝突,即型二代理問題。

過去研究發現,代理問題對於家族企業與績效表現之間產生兩種效果:利益 收斂效果(alignment effect)和利益掠奪效果(entrenchment effect)。利益收斂效 果認為控制家族視企業為可以傳給下一代的資產,因而關心家族聲譽和永續發展,

因此,和其他小股東的利益是一致的。此外,家族企業有較長遠的投資規劃、較佳 的能力監控管理階層,及較容易取得資訊等特性,能有效降低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 的資訊不對稱,因而對企業績效表現產生正面影響(Anderson, Mansi and Reeb 2003;

Chen, Chen, and Cheng 2008)。

利益掠奪效果則主張,家族控制股東傾向藉由金字塔結構或交叉持股增強其 控制權,造成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嚴重偏離。當偏離程度愈高,控制股東對企業的 掠奪行為所需負擔的成本愈小,且會減少盈餘資訊量給外部投資人,增加兩者之間 的資訊不對稱(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1999;

Fan and Wong 2002; Leuz, Nanda, and Wysocki 2003)。此外,控制家族有較高的能 力在管理階層和董事會佔有一席之地,且不須為其績效表現負責(Chen, Cheng and

Dai 2007; Chua, Gonzalez, Taylor, Welsh, and Liberzon 2009)。因此,股權集中在控 制家族,會誘使家族股東犧牲小股東的權益而謀取私人利益。

然而,企業的作為不只會影響股東的利益,亦會影響眾多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因此,近年來,其他利害關係人開始要求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如下: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 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然而外界對於企業是否應負企業社會 責任,尚無一致的看法。古典經濟學家 Friedman(1970)主張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 是為股東賺取最大的利潤;然而,企業社會責任之父 Bowen(1953)則認為,企業 的義務是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並滿足社會需求的所有活動,此為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概念的基礎(黃瓊瑤、方世榮與陳育成 2012)。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文獻提到,公司從事 CSR 活動,可以消極避免監管、訴訟、

聲譽等風險(Chen, Srinidhi, Tsang, and Yu 2012)。亦可積極創造競爭優勢,增加 自由現金流量,提高企業聲譽,進而有較佳的財務表現(Bassen, Holz and Schlange 2006; Nelling and Webb 2009; Arya and Zhang 2009)。另一方面,外界對於公司落 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仍存有疑慮,認為公司經理人從事 CSR 活動是為了提高私 人聲譽、增加求職機會與議價能力等,卻損害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McWilliams, Siegel, and Wright 2006)。抑或公司利用 CSR 活動掩蓋其對利害關 係人的損害行為,改變外界對其產生的負面形象(Dowling and Pfeffer 1975; Deegan and Gordo 1996; Cho, Guidry, Hageman, and Patten 2012)。

由於股東須承擔公司投入 CSR 活動所帶來的正、負面影響,在家族企業中,

控制家族通常為決策者及所有者,若其認同投入 CSR 活動會為公司帶來利益,例 如降低資金成本、產生優越的銷售與財務表現等(Goodall 2006; Lev, Petrovits, and Radhakrishnan 2010),則不論代理問題是產生利益收斂效果或利益掠奪效果,家 族企業皆會從事 CSR 活動以享受 CSR 所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若控制家族認為 投入 CSR 活動並不能為企業帶來效益,甚至會增加企業成本,造成企業價值下降,

進而損害股東的權益(Berman, Wicks, Kotha, and Jones 1999; McWilliams and Siegel 2000; Hillman and Keim 2001),則不論是型一或型二代理問題,家族企業皆不會 從事 CSR 活動,避免控制家族本身的利益受到損害。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欲探討下列兩個問題:第一,家族企業是否會影響企 業社會責任績效?本研究利用 KLD 資料庫所提供的企業社會責任各構面之正績分 項目(strength)與負績分項目(concern),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第二,本研 究參考 Srinidhi, He, and Firth(2014)建立公司治理指數,將樣本據此區分為公司 治理較好與較壞之兩群子樣本,進一步探討家族企業公司治理的品質是否會強化

(或削弱)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性。

本研究預期有以下幾點貢獻:第一,過去有關企業社會責任之研究,大多著 重在企業社會責任是否為企業帶來利益,抑或管理者其實是利用企業社會責任從 事自利行為,鮮少研究探討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的因素,本文提出公司是否為家 族企業,將影響其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第二,過去探討家族企業代理問題之相關文 獻,並未研究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本文發現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

有較差之企業社會責任績效,支持利益掠奪假說,亦即家族企業面臨較高的型二代 理問題。第三,本文亦考慮公司治理的影響,發現公司治理較差之家族企業,其企 業社會責任績效較差,而公司治理較佳之家族企業,其社會責任績效與非家族企業 並無顯著不同,研究結果對於公司治理之文獻與實務,皆具有參考價值。

本文後續章節安排如下:第二章回顧過去相關國內外文獻,第三章發展研究 假說,第四章說明研究設計,包含變數衡量、實證模型、樣本與資料,第五章敘述 研究結果,第六章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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