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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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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

Family Firms and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謝雅筑 Ya-Chu Hsieh

指導教授:廖芝嫻 博士 Advisor: Chin-Hsien Liao, Ph.D.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January 2015

(2)

ii

摘要

本研究主要探討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性,並進一步將樣本 依據公司治理品質之好壞加以區分,探討公司治理是否會強化(或削弱)上述 之關聯性。本文以西元 2004 年起至 2013 年止共計十個年度之美國上市公司為 研究樣本進行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有較差之企 業社會責任績效,支持利益掠奪假說,亦即家族企業面臨較高的型二代理問題。

此外,本研究發現上述較差的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主要來自於公司治理較差的 家族企業,換言之較佳之公司治理確實可減弱家族企業之利益掠奪行為。

關鍵詞:家族企業、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公司治理

(3)

iii

Abstract

The objectiv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investigate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family firms and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nd whether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rates this association. The sample includes U.S.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4 to 2013. 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family firms have weaker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than non-family firms. This finding is consistent with the notion of entrenchment effect, which means family firms have greater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controlling insiders and non-controlling outside investors (i.e., Type 2 agency problem). We also find that the above association mainly comes from poorly-governed family firms, suggesting that better corporate governance can mitigate the Type 2 agency problem.

Keywords: family firms;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4)

iv

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 i

摘要 ... ii

Abstract ... iii

目錄 ... iv

表目錄 ... 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4

第一節 家族企業的相關文獻 ... 4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文獻 ... 6

第三章 研究假說 ... 10

第四章 研究設計 ... 14

第一節 變數衡量 ... 14

第二節 實證模型 ... 16

第三節 樣本與資料 ... 17

第五章 實證結果 ... 22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 ... 22

第二節 單變量分析 ... 24

第三節 迴歸結果 ... 26

第六章 研究結論、限制與建議 ... 31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31

第二節 研究限制及建議 ... 31

附錄 KLD 資料庫六大構面正績分(strengh)與負績分(concern)項目 ... 33

參考文獻 ... 38

(5)

v

表目錄

表一 樣本分布 ... 19

表二 實證變數之敘述性統計 ... 23

表三 相關係數 ... 25

表四 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 ... 27

表五 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公司治理的影響 ... 30

表六 KLD 資料庫六大構面正績分與負績分項目 ... 33

(6)

第一章 緒論

自 1997 年亞洲發生金融風暴開始,國內、外陸續發生大型企業舞弊事件,如:

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博達與力霸等,突顯代理衝突、資訊揭 露、家族企業等問題。鑒於經理人之不當行為導致股東、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等權 益受損,使得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視。綜合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世界銀行(World Bank)、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除了 透過法律的制衡,監督企業營運活動,健全組織運作外,亦兼顧股東、債權人、員 工、顧客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家族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型態,在世界各國占有極高的比例。美國 S&P 500 中,有三分之ㄧ的公司是家族企業,澳洲上市公司中有 67%是家族企業,

義大利則有 68%的公司屬於家族企業(Anderson and Reeb 2003)。Claessens, Djankov, and Lang(2000)以東亞九個國家 12,980 個上市公司為樣本,如以 10%投票權為 控制門檻,超過五成為家族控制形態。由於家族企業股權較為集中,且傾向管理權 和所有權結合,能有效降低型一代理問題,卻產生家族控制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 益衝突,即型二代理問題。

過去研究發現,代理問題對於家族企業與績效表現之間產生兩種效果:利益 收斂效果(alignment effect)和利益掠奪效果(entrenchment effect)。利益收斂效 果認為控制家族視企業為可以傳給下一代的資產,因而關心家族聲譽和永續發展,

因此,和其他小股東的利益是一致的。此外,家族企業有較長遠的投資規劃、較佳 的能力監控管理階層,及較容易取得資訊等特性,能有效降低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 的資訊不對稱,因而對企業績效表現產生正面影響(Anderson, Mansi and Reeb 2003;

Chen, Chen, and Cheng 2008)。

利益掠奪效果則主張,家族控制股東傾向藉由金字塔結構或交叉持股增強其 控制權,造成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嚴重偏離。當偏離程度愈高,控制股東對企業的 掠奪行為所需負擔的成本愈小,且會減少盈餘資訊量給外部投資人,增加兩者之間 的資訊不對稱(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1999;

Fan and Wong 2002; Leuz, Nanda, and Wysocki 2003)。此外,控制家族有較高的能 力在管理階層和董事會佔有一席之地,且不須為其績效表現負責(Chen, Cheng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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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2007; Chua, Gonzalez, Taylor, Welsh, and Liberzon 2009)。因此,股權集中在控 制家族,會誘使家族股東犧牲小股東的權益而謀取私人利益。

然而,企業的作為不只會影響股東的利益,亦會影響眾多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因此,近年來,其他利害關係人開始要求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如下: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 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然而外界對於企業是否應負企業社會 責任,尚無一致的看法。古典經濟學家 Friedman(1970)主張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 是為股東賺取最大的利潤;然而,企業社會責任之父 Bowen(1953)則認為,企業 的義務是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並滿足社會需求的所有活動,此為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概念的基礎(黃瓊瑤、方世榮與陳育成 2012)。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文獻提到,公司從事 CSR 活動,可以消極避免監管、訴訟、

聲譽等風險(Chen, Srinidhi, Tsang, and Yu 2012)。亦可積極創造競爭優勢,增加 自由現金流量,提高企業聲譽,進而有較佳的財務表現(Bassen, Holz and Schlange 2006; Nelling and Webb 2009; Arya and Zhang 2009)。另一方面,外界對於公司落 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仍存有疑慮,認為公司經理人從事 CSR 活動是為了提高私 人聲譽、增加求職機會與議價能力等,卻損害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McWilliams, Siegel, and Wright 2006)。抑或公司利用 CSR 活動掩蓋其對利害關 係人的損害行為,改變外界對其產生的負面形象(Dowling and Pfeffer 1975; Deegan and Gordo 1996; Cho, Guidry, Hageman, and Patten 2012)。

由於股東須承擔公司投入 CSR 活動所帶來的正、負面影響,在家族企業中,

控制家族通常為決策者及所有者,若其認同投入 CSR 活動會為公司帶來利益,例 如降低資金成本、產生優越的銷售與財務表現等(Goodall 2006; Lev, Petrovits, and Radhakrishnan 2010),則不論代理問題是產生利益收斂效果或利益掠奪效果,家 族企業皆會從事 CSR 活動以享受 CSR 所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若控制家族認為 投入 CSR 活動並不能為企業帶來效益,甚至會增加企業成本,造成企業價值下降,

進而損害股東的權益(Berman, Wicks, Kotha, and Jones 1999; McWilliams and Siegel 2000; Hillman and Keim 2001),則不論是型一或型二代理問題,家族企業皆不會 從事 CSR 活動,避免控制家族本身的利益受到損害。

(8)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欲探討下列兩個問題:第一,家族企業是否會影響企 業社會責任績效?本研究利用 KLD 資料庫所提供的企業社會責任各構面之正績分 項目(strength)與負績分項目(concern),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第二,本研 究參考 Srinidhi, He, and Firth(2014)建立公司治理指數,將樣本據此區分為公司 治理較好與較壞之兩群子樣本,進一步探討家族企業公司治理的品質是否會強化

(或削弱)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性。

本研究預期有以下幾點貢獻:第一,過去有關企業社會責任之研究,大多著 重在企業社會責任是否為企業帶來利益,抑或管理者其實是利用企業社會責任從 事自利行為,鮮少研究探討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的因素,本文提出公司是否為家 族企業,將影響其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第二,過去探討家族企業代理問題之相關文 獻,並未研究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本文發現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

有較差之企業社會責任績效,支持利益掠奪假說,亦即家族企業面臨較高的型二代 理問題。第三,本文亦考慮公司治理的影響,發現公司治理較差之家族企業,其企 業社會責任績效較差,而公司治理較佳之家族企業,其社會責任績效與非家族企業 並無顯著不同,研究結果對於公司治理之文獻與實務,皆具有參考價值。

本文後續章節安排如下:第二章回顧過去相關國內外文獻,第三章發展研究 假說,第四章說明研究設計,包含變數衡量、實證模型、樣本與資料,第五章敘述 研究結果,第六章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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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首先探討家族企業之相關文獻,觀察家族企業的兩種代理問題;本章第 二節則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文獻,並細分公司績效表現、財務報導品質及經理人 之自利行為做深入探討。

第一節 家族企業相關文獻

家族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型態,在世界各國占有極高的比例。Claessens et al.(2000)以東亞九個國家 12,980 個上市公司為樣本,如以 10%投票權為控制 門檻,超過五成為家族控制形態。Chen et al.(2008)研究 1996 至 2000 年 S&P 1500 index 公司,發現約 47%的公司屬於家族企業。林嬋娟與張哲嘉(2009)亦發現研 究期間 1998 至 2006 年,臺灣家族企業占上市(櫃)公司整體約 57%。

國內外學者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分歧,主要以家族、所有權、控制權三個構面 做為判斷標準。家族構面以家族成員或其控制的公司等最終控制者之直接與間接 持股比率為門檻(例如:Claessens et al. 2000; Anderson and Reeb 2003; 林嬋娟與張 哲嘉 2009;湯麗芬 2010;林嬌能與許彩蓮 2011);所有權構面以家族成員出任董 監事席次比率為門檻(例如:Anderson and Reeb 2003; 林嬋娟與張哲嘉,2009;湯 麗芬,2010;林嬌能與許彩蓮,2011);控制權構面以家族成員擔任董事長、總經 理或大股東為門檻(例如:Anderson and Reeb 2003; Chen et al. 2008)。過去研究 通常會以兩種以上的標準,判斷樣本公司是否屬於家族企業。

當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兩者之間利益不一致時,即產生代理問題。

又因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股權結構不同,而產生兩種不同型態的代理問題。非家 族企業股權分散,因此通常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公司,而產生管理者和股東之間的 利益衝突,即型一代理問題。反之,家族企業股權較為集中,且傾向管理權和所有 權結合,雖有效降低型一代理問題,卻產生家族控制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

即型二代理問題。

公司經營決策受到代理問題影響,進而反映在營運表現上。過去研究發現,

代理問題對於家族企業與績效表現之間產生兩種效果:利益收斂效果(alignment effect)和利益掠奪效果(entrenchment effect)(Anderson and Reeb 2003; Wang 2006)。

(10)

利益收斂效果認為家族企業中控制家族和其他小股東的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對企 業績效產生正面影響。

Anderson and Reeb(2003)研究以 ROA 和 Tobin’s Q 為指標衡量企業績效,

結果顯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市場透明度下,相較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的績效 較佳。Anderson et al.(2003)發現家族視企業為可以傳給下一代的資產,因而關心 家族聲譽和長期發展,不會為了短期利益投資高風險組合,債權人認為此舉可以保 護其利益,因此,家族企業的舉債成本較低。Wang(2006)亦發現家族企業有較 低的異常應計數、較短的暫時性虧損、及更多的盈餘資訊量等特性,產生較高的盈 餘品質。Chen et al.(2008)發現家族企業有較長遠的投資規劃、較佳的能力監控 管理階層,及較容易取得資訊等特性,能有效降低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的資訊不對 稱,故較少自願性揭露。然而家族企業面臨較大的訴訟和聲譽成本,因此,當企業 有壞消息時,會主動揭露壞消息給外界。曹壽民與林哲弘(2012)亦指出家族企業 較少發布自願性財務預測,然而一旦發布,為了避免聲譽受損,其財務預測擁有較 高的準確度,及較低的樂觀性。

利益掠奪效果則認為股權集中在控制家族,會誘使家族控制股東謀取私利,

進而犧牲小股東的權益。La Porta et al.(1999)研究發現,家族控制股東傾向藉由 金字塔結構或交叉持股增強其控制權,造成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嚴重偏離。當偏離 程度愈高,控制股東對企業的掠奪行為所需負擔的成本愈小,愈有可能犧牲少數股 東的權益而謀取私人利益,其所衍生的代理問題愈嚴重,造成企業價值愈低、負債 融資成本愈高(李永全與馬黛 2006;高蘭芬、陳振遠與李焮慈 2006)。

為了避免外部投資者偵測到其掠奪行為,產生法律問題及喪失聲譽,家族企 業可能藉由操縱會計盈餘掩飾剝削的事實(Haw, Hu, Hwang, and Wu 2004)。Fan and Wong(2002)亦發現,在東亞,最終控制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偏離程度 愈大的企業,愈會削弱盈餘的資訊量給外部投資人,盈餘資訊性愈差。家族與其他 股東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亦誘使控制家族藉由操縱會計盈餘獲取私人利益(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Leuz et al. 2003)。

Lee and Yeh(2004)研究台灣上市公司發現,家族企業的控制權與現金流量 權的偏離程度愈大,企業發生財務危機的風險愈高。洪榮華、王文聖、李易政、陳 香如與張瑋珊(2013)亦發現,台灣上市公司中,過度自信的家族企業發生財務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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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的可能性升高,此一調節效果來自於家族企業聘用家族成員擔任經理人。由於控 制家族的持股比例愈高,愈有能力在管理階層和董事會占有一席之地。當企業的 CEO 由家族成員擔任,其所做的決策必會配合家族控制股東的利益,且其職位受 到保障,不須為其績效負責,故可能造成企業價值受損,進而傷害其他少數股東的 權益(Chen et al. 2007; Chua et al. 2009)。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文獻

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簡稱 WBCSD)對於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的 定義如下: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 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換言之,現今企業不只追 求本身與股東的最大利益,尚須顧及能影響企業或被企業影響的所有利害關係人,

包括債權人、消費者、員工、供應商、政府等。以下分別就企業績效表現、財務報 導品質,及經理人自利行為,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進行文獻探討。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績效

企業落實社會責任,雖然短期之內會增加支出,但過去研究顯示,落實 CSR 較佳的企業,有較佳的財務表現(Bassen et al. 2006; Nelling and Webb 2009)。Goodall

(2006)研究發現企業投入 CSR 活動,能夠開創新的投資領域,創造先進者優勢,

及增加自由現金流量。Arya and Zhang(2009)認為企業的策略符合社會期待和規 範,能夠促使市場將 CSR 與企業未來績效產生正面連結,有助於提高企業的聲譽。

Lev et al.(2010)發現投入 CSR 活動的企業能夠吸引關心相關議題的消費族群,

進而產生優越的銷售和財務表現。Surroca, Tribo, and Waddock(2010)亦主張透過 CSR 活動,促使企業與主要利害關係人產生緊密的連結,有助於發展特定的無形 資源,如技術、人力資源、聲譽與良好組織文化等,進而提升企業使用資產的效率 和競爭優勢。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進行投資決策時,會將企業營運活動是否對社會造成 負面影響納入考量(Dunfee 2003)。過去研究指出落實 CSR 較佳的企業,有較低 的企業風險(Orlitzky and Benjamin 2001; Orlitzky, Schmidt, and Rynes 2003)。Goodall

(2006)認為投入 CSR 活動的企業,較能從長遠的角度思考其整體運作,進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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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企業風險和資金成本。Guiral(2012)亦發現投資 CSR 被貸款機構視為企業財務 表現的領先指標,較佳的 CSR 績效能幫助企業建立對抗未來損失的防禦能力及減 少未來財務風險。

康峰菁(2002)研究顯示落實 CSR 較佳的企業,股價報酬亦有較佳的反應。

林文玲與傅鍾仁(2010)亦發現公司落實 CSR,長期下來對於企業股票價格有正 面影響。黃瓊瑤、王癸元與張鳳真(2013)實證結果發現正(負)面 CSR 事件宣 告,可產生顯著為正(負)的股價異常報酬,且投資人對於負面企業社會責任事件 宣告的反應幅度,較正面企業社會責任事件宣告的反應幅度大。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報導品質

根據前人研究發現,致力於落實 CSR 的企業,較不會透過裁決性應計數或操 縱實際營運活動,進行盈餘管理,並採用較保守的會計政策和營運決策,故產生品 質較好的財務報告(Kim, Park, and Weir 2012)。企業在落實 CSR 方面表現較佳,

向外釋出其擁有較佳的管理品質、管理誠信、內部控制和盈餘品質等訊息,進而降 低企業和會計師的監管、訴訟、聲譽等風險,同時降低會計師事務所為提供財務報 告確信而需投入的審計工作,Chen et al.(2012)研究結果顯示審計公費與會計師 簽發繼續經營疑慮查核意見和企業 CSR 績效呈現顯著負相關。

落實 CSR 的企業亦傾向提供更多的攸關資訊給外部投資者。研究顯示 CSR 相關的資訊是有價值的(Margolis and Walsh 2001; Orlitzky et al. 2003; Al-Tuwaijri, Christensen, and Hughes 2004),因企業從事 CSR 活動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其本身 的價值,並暗示企業未來的營運結果和風險,故揭露 CSR 相關資訊可降低企業和 投資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幫助外部投資者進行預測(Dhaliwal, Li, Tsang, and Yang 2011)。當資訊愈完整、透明,可以降低投資者使用資訊的風險,也能代替財務資 訊,減緩財務資訊不透明對預測準確度的負面效果,故企業可以獲得較樂觀的分析 師建議(Ioannou and Serafeim 2010),及較低的分析師預測錯誤(Dhaliwal et al.

2011; Dhaliwal, Radhakrishnan, Tsang, and Yang 2012),進而吸引更多機構投資人 投資,並產生較高的流動性(Heinkel, Kraus, and Zechner 2001; Hong and Kacperczyk 2009)。

企業自願揭露更多 CSR 的資訊,釋放其願意改善資訊透明度與風險管理的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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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故可降低企業的權益資金成本。Frankel, McNichols, and Wilson(1995)發現企 業有為了降低未來資金成本而增加揭露程度的傾向,顯示有較高資金成本的企業 有較大的誘因提高其揭露程度。Rodriguez, Siegel, Hillman, and Eden(2006)亦發 現 CSR 揭露的重要性,可以降低企業和投資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以及可能影響 企業價值的不確定性因素,進而降低資金成本。Dhaliwal et al.(2011)研究發現在 前一年有較高資金成本的企業傾向在本年度揭露 CSR 相關資訊,此外,CSR 績效 愈好的企業愈能吸引專業的機構投資人投資和專業的分析師報告,進而享有較低 的權益資金成本。

三、企業社會責任與經理人自利行為

企業經理人願意投入資源落實 CSR,除了前述可以為企業帶來財務、聲譽等 利益外,過去亦有研究得到相反發現,CSR 並不能為企業帶來效益,甚至會增加 企業的成本,造成企業價值下降,進而犧牲股東的權益。Berman et al.(1999)發 現經理人承諾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對於企業的財務表現沒有顯著影響。

McWilliams and Siegel(2000)亦發現投入 CSR 活動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率和沒有投 入 CSR 活動的企業是一樣的。Hillman and Keim(2001)甚至發現企業參與 14 個 社會議題和股東價值呈現顯著負相關。

過度投資假說認為經理人會利用落實 CSR 來獲取私人利益,如提高私人聲譽、

增加求職機會和議價能力等,卻可能損害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且由企業 承擔過度投資帶來的風險和成本,進而降低其市場價值。McWilliams et al.(2006)

認為經理人可以透過投入 CSR 活動發展個人事業。Cronqvist, Heyman, Nilsson, Svaleryd, and Vlachos(2009)發現經理人為了獲取私人利益而支付員工較高的薪 水,使其可以改善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及減少工資談判所需的努力。Barnea and Rubin(2010)認為企業投入 CSR 活動愈多,CSR 排名愈高,但若過度投資 CSR 活動,則會降低企業價值。然而,企業內部人如經理人或大股東,可能會為了尋求 私人利益而過度投資 CSR 活動。實證研究發現,當內部人對於企業的所有權愈低,

所獲得的利益會大於須付出的成本,故內部人會增加 CSR 支出,並從較高的 CSR 排名中獲得私人聲譽。

外界對於企業落實 CSR 的目的仍存有疑慮,認為企業一方面釋放承諾對利害 關係人負責的訊息,卻同時從事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業務。Hemingway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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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lagan(2004)發現企業落實 CSR 活動可以掩蓋其不當行為對於利害關係人造 成的影響。Kotchen and Moon(2012)亦發現企業對於利害關係人傷害愈大,CSR 績效愈好。

自願揭露 CSR 資訊亦可作為企業形象管理的方法之一,過去研究顯示 CSR 績效愈差的企業傾向提供愈多的資訊,用以改變外界對其產生的負面印象。Patten

(1992)認為當企業表現和社會價值之間存在差距,會面臨合法性的威脅。企業可 以藉由揭露提升其合法性,及消弭政治壓力與社會疑慮,比起實際改變企業的表現、

營運或價值,更容易作為改變企業形象的工具(Dowling and Pfeffer 1975; Deegan and Gordo 1996)。Cho, Roberts, and Patten(2010)發現環境表現愈差的企業,在 CSR 揭露上傾向用較樂觀的文字,並專注於報導好消息,以模糊較差的環境表現。

Clarkson, Overell, and Chapple(2011)發現排放愈多污染的企業會揭露愈多客觀、

可驗證的環境資訊。Cho et al.(2012)亦發現環境表現愈差的企業,會揭露愈多 CSR 的資訊,以消弭對企業聲譽的負面影響。

(15)

第三章 研究假說

過去研究指出,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績效會為公司帶來資本市場的利益,例 如較低的權益資金成本(Dhaliwal et al. 2011)、較容易取得銀行的 soft financing

(Goss and Roberts 2009)等。此外,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也與公司未來財務績效和 市場價值呈正相關(Waddock and Graves 1997; Orlitzky et al. 2003; Starks 2009;

Margolis and Walsh 2003; Roman, Hayibor, and Agle 1999)。根據利益收斂假說,由 於家族企業之經營者多為所有者,為了維持良好的家族聲譽並且永續經營,應該較 有誘因投入 CSR 活動,也較願意提升 CSR 的績效。

當企業考量到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和權益時,會影響其營運、決策等相關作為

(Hill and Jones 1992)。Kanter(1999)以及 Kotler and Lee(2005)主張公司改善 聲譽有助於提升消費者忠誠度,亦能吸引較有社會意識的消費者與員工(Laszlo 2003)。家族企業為了加強利害關係人對組織產生認同、正面形象與良好聲譽等重 要資產的累積(Godfrey 2005),會致力於與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合作(Whetten and Mackey 2002),採取較多企業社會責任行動。廖婉鈞、林月雲與虞邦祥(2009)

亦發現,企業知覺利害關係人的重要性將會影響 CSR 績效。

由於 CSR 為一種非財務績效的顯現,Gelb and Strawser(2001)主張企業視自 願性資訊揭露為回應利害關係人需求及實踐 CSR 的一種形式,資訊揭露透明度愈 高可以和利害關係人建立良好的溝通和關係,亦可避免相關利益團體對企業採取 抗爭行動,對企業價值有正面影響(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Bushman and Smith 2001; Healy and Palepu 2001; Van der Laan, Van Ees, and Van Witteloostuijn 2008)。

過去許多研究皆發現家族企業重視資訊揭露且有較高的盈餘品質(Ali, Chen, and Radhakrishnan 2007; Chen et al. 2008)。

當企業重視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和權益時,為了符合利害關係人的期待,企業 營運會將利害關係人納入決策考量,並透過揭露資訊,向外釋出企業落實 CSR 的 訊號。James(2008)研究發現,企業揭露愈多非財務性資訊,其在營運過程中愈 會關注相關議題。Jose and Lee(2007)亦發現當企業對環境議題較為敏感時,會揭 露愈多企業的環保政策,並落實愈多環保相關的企業社為責任。

綜上所述,家族企業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當家族所有權愈高,愈有誘因維護

(16)

企業的聲譽,避免訴訟和聲譽成本。故家族企業重視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和權益,和 利害關係人建立良好的溝通和關係促使企業在營運過程中重視企業社會責任,進 而有較佳的社會責任績效。據此,本研究建立假說 H1a:

H1a: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有較佳的社會責任績效

然而另一方面,家族傾向長期持有企業股權,並視企業為一項資產,可以永 續傳承給下一代,因此有較長遠的營運及投資規劃(Casson 1999; Anderson et al.

2003)。在此情況下,企業為了維持競爭優勢,傾向不揭露資訊予外界,否則可能 會吸引競爭對手進入有利潤空間的市場,侵蝕本身的利益,且對於長期持有者而言,

揭露即時資訊是沒有價值的,尚須承擔揭露資訊產生的潛在成本(McNichols and Trueman 1994)。Chen et al.(2008)發現家族企業提供較少的自願性盈餘預測與法 人說明會,符合長期投資經營(longer investment horizon)下揭露成本會大於揭露 產生的利益,以及支持經理人積極參與企業活動所產生的監督效果可減少對資訊 揭露的需求。

Morck and Yeung(2004)認為,家族控制的公司基於保護私有利益動機,除 了可能進行不法的賄賂行動外,也缺乏誘因來改善公司與其所鑲嵌的社會關係。

Banfield(1958)之研究也指出,為了避免非家族成員權力擴增而傷害或威脅家族 私利,家族企業將不會主動採取可增進員工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行動。另外,在激 烈的產業競爭環境下,家族企業為了鞏固其在市場中的地位,也可能採取不利於社 會永續發展的行為(Schulze, Lubatkin, Dino, and Buchholtz 2001)。當企業較重視 本身的利益,認為揭露資訊的成本大於利益,會降低資訊揭露透明度。企業減少資 訊揭露給外界,即拒絕和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建立關係,故不須為了滿足利害關 係人的期待而從事 CSR 活動。因此,自願性資訊揭露透明度愈低的企業,有較差 的社會責任績效。

綜上所述,根據利益掠奪假說,家族控制股東可能基於自利動機而剝削小股 東,或投資較多資源於保護私利(Dyer and Whetten 2006),為了維持自身之長期 競爭優勢,而拒絕和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建立關係,故不須為了滿足利害關係人 的期待而從事 CSR 活動,以致於社會責任績效不佳。據此,本研究建立假說 H1b:

H1b: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有較差的社會責任績效

(17)

如前所述,家族企業面臨較少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所產生的代理問題,然家 族企業卻面臨較多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則應可減弱此型二代理問題。綜合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世界銀 行(World Bank)、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對於公司治理的定義指出,公司治理除 了透過法律的制衡,監督企業營運活動、健全組織運作,亦兼顧股東、債權人、

員工、顧客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公司治理是企業管理當局如:經理人、董事會等,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共享價 值觀,透過治理機制相互監控、制衡,公司在追求本身價值最大化的同時,亦滿足 社會道德期待。故 Ferrell, Fraedrich, and Ferrell(2005)主張公司治理是一個兼具 倫理與社會責任感的正式管制系統,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Shahin and Zairi 2007)。

董事會為企業內部治理機制,除了監督經理人,解決代理衝突外,亦為決策 單位,因此,董事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態度,將影響企業的 CSR 績效(Zahra and Pearce 1989; Husted and Allen 2000)。Zahra and Pearce(1989)發現董事會和利害 關係人建立連結,能吸引外界的資源幫助公司永續發展與增強合法性。Michelon and Parbonetti(2010)認為董事會為了維護企業的合法性和聲譽,在做決策時會將 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納入考量。

董事會的規模和組成亦會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績效。陳怡婷 (2008) 發現公司願 意揭露有關環境污染資訊的程度會受到董事會的影響,當董事會規模愈大,公司愈 願意釋放相關資訊,對 CSR 愈具監督效用。洪皓群 (2010) 亦證實公司落實企業 社會責任的機率與董事會規模呈正相關。

董事會的多元性是指成員的差異性(Coffey and Wang 1998),增加外部董事 與性別的多樣性能夠提供董事會新視野,及多種角度對待利害關係人,增加決策的 客觀性,進而改善企業表現(Siciliano 1996; Haniffa and Cooke 2005)。過去研究 顯示,獨立董事有較高的獨立性,因此有較強的能力監督管理階層,並做出客觀的 決策(Jensen and Meckling 1976),亦可以藉由滿足利害關係人的期待,增加私人 聲譽和社會地位,因此會鼓勵企業投入 CSR 活動(Zahra and Stanton 1988; Haniffa and Cooke 2005)。此外,女性董事因更能協調合作,考慮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福祉,

故能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Eagly, Johannesen-Schmidt, and van Engen 2003;

Mallin and Michelon 2011)。

(18)

Zahra and Pearce(1989)主張董事會的架構會影響企業的目標和策略。董事 會下設 CSR 委員會,負責審閱企業關於 CSR 的政策與領導關於 CSR 的社會議題

(Post, Preston, and Sachs 2002),將企業對於社會責任的策略轉化為實際行動,對 外釋出其有落實 CSR 的訊號(Lam and Li 2007),以滿足利害關係人的期待,進 而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

綜上所述,本文預期公司治理會影響(moderate)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 效之關聯性。若家族企業有較佳之社會責任績效,則良好的公司治理可強化此正向 關係。另一方面,若家族企業有較差之社會責任績效,則良好的公司治理可弱化此 負向關係。據此,本研究建立競爭性假說 H2a 與 H2b,分別如下:

H2a:良好的公司治理會強化家族企業與社會責任績效之正相關 H2b:良好的公司治理會弱化家族企業與社會責任績效之負相關

(19)

第四章 研究設計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介紹相關變數之衡量方式,第二節說明實證模型之設 計,第三節則描述樣本與資料來源。

第一節 變數衡量

一、應變數-企業社會責任績效

本研究參考過去文獻,使用 KLD 資料庫所提供的企業社會責任各構面之正績 分項目(strength)與負績分項目(concern),建構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變數。由於 公司治理通常為一獨立衡量之構面,與其他企業社會責任構面性質不同,多數文獻 也都不予考量,因此本文亦只考慮其他六大構面,包含:社區(community)、勞 工關係(employee relations)、人權(human rights)、環境績效(environment)、

多元化(diversity)與產品(product)。由於每個構面所包含之正績分項目與負績 分項目會隨年度而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參考 Deng, Kang, and Low(2013)之作法,

將各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分項目總數(total maximum possible number of strength items),得出 CSR_STR6;將各構面之負績分相加除以負績分項目總數(total maximum possible number of concern items),得出 CSR_CON6;最後再將 CSR_STR6 減除 CSR_CON6,得出 CSR_NET6,為本研究之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變數。有關各 構面之詳細內容請參考附錄。

另外有些文獻認為公司對於人權沒有控制權,因此將此構面排除(Kim et al.

2012),本研究也參考此法,並依照上述步驟,建立剩餘五大構面之企業社會責任 績效變數 CSR_NET5。

二、自變數-家族企業

本研究參考 Srinidhi et al.(2014)對於家族企業的定義,當公司的家族成員持 有超過 20%的投票權,及至少一位家族成員擔任董事,持續至少一個樣本年度以 上,則稱為家族企業(FAMILY),設置虛擬變數為 1,否則為 0。

三、公司治理

假說二將樣本區分為公司治理較好與公司治理較差之兩群子樣本,本研究參 考 Srinidhi et al.(2014)建立公司治理指數(CGINDEX),該指數包含董事會的獨

(20)

立性(獨立性指數=獨立董事比例-非獨立董事比例+女性董事的比例)、董事會的 勤勉度(會議指數=舉辦會議的次數+出席率達 75%以上的董事人數)、董事會與 審計委員會的規模(規模指數=董事會規模+審計委員會規模)、董事忙碌程度(忙 碌指數=兼任四席以上其他董事會的獨立董事人數+兼任兩席以上其他董事會的內 部董事人數)及 CEO 的權力(CEO 與董事長是否為同一人)。

本研究將上列變數進行標準化,接著將獨立性指數、會議指數、規模指數和忙 碌指數相加,扣除 CEO 的權力,得到公司治理指數(CGINDEX),再依照樣本中 位數區分,設置虛擬變數 CGDUM 衡量樣本的公司治理品質,將高於公司治理指 數中位數的公司設為 1,表示公司治理較好,低於公司治理指數中位數的公司設為 0,表示公司治理較差。

三、控制變數

本研究參考過去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之文獻,納入公司規模(SIZE)、公司績效

(ROA)、負債比率(DEBT)、市價淨值比(MB)、對外融資需求(FIN)、股 利發放率(DIV)及固定資產比率(PPE)作為控制變數。

Lang and Lundholm(1993)和 Dhaliwal et al.(2011)發現公司規模愈大,自 願性揭露非財務資訊愈多,本研究以總資產取自然對數作為公司規模(SIZE)的代 理變數,預期 SIZE 與 CSR 呈正相關。Dhaliwal et al.(2011)發現有較佳財務表現 的公司,有較多的資源從事 CSR 活動和出具 CSR 報告,本研究將繼續營業部門淨 利除以前期總資產衡量 ROA,預期 ROA 與 CSR 呈正相關。負債比率(DEBT)的 衡量方式為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Leftwich, Watts, and Zimmerman(1981)主張 舉債扮演監督公司的角色,債權人為了本身權益,對於自願性揭露程度有較高的需 求,故本研究預期 DEBT 與 CSR 呈正相關。對外融資需求(FIN)的衡量方式為 當年度長期負債之發行金額與權益(含普通股與特別股)之發行金額總和除以前期 總資產,Francis, Philbrick, and Schipper(1994)主張在公開市場融資的公司傾向自 願性揭露資訊,故預期 FIN 與 CSR 呈正相關。

股利發放率(DIV)的衡量方式為現金股利除以繼續營業部門淨利,Surroca and Tribo(2008)發現有慷慨股利政策的公司,施行維護利害關係人(除了股東之外)

權益的政策會受到阻礙,故預期 DIV 與 CSR 呈負相關。固定資產比率(PPE)的

(21)

衡量方式為固定資產總額除以總資產,Surroca and Tribo(2008)發現公司的固定 資產比率愈高,有較差的 CSR 績效,故預期 PPE 與 CSR 呈負相關。市價淨值比

(MB)的衡量方式為股東權益市場價值除以帳面價值,Dhaliwal et al.(2011)認 為公司在擴張時財務會受到限制,故較無資源可從事 CSR 活動和自願性揭露,然 而,公司在成長時,有較多的資訊不對稱,因此,經理人可能會增加自願性揭露程 度以吸引潛在的市場投資人,故本文對於 MB 與 CSR 的關係未有一致性的方向,

亦即可能為正向也可能為負向關係。

第二節 實證模型

在測試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的影響因素(H1 和 H2)時,本研究以下列模 型進行實證測試:

CSR = 𝛼1𝐹𝐴𝑀𝐼𝐿𝑌 + 𝛼2𝑅𝑂𝐴 + 𝛼3𝑆𝐼𝑍𝐸 + 𝛼4𝐷𝐸𝐵𝑇 + 𝛼5𝐹𝐼𝑁 + 𝛼6𝑀𝐵 + 𝛼7𝐷𝐼𝑉 + 𝛼8𝑃𝑃𝐸………..(1) 應變數 CSR 可分為以下六種情形:

1. CSR_NET6:CSR_STR6 減除 CSR_CON6

2. CSR_STR6:將六個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分項目總數 3. CSR_CON6:將六個構面之負績分相加除以負績分項目總數 4. CSR_NET5:CSR_STR5 減除 CSR_ CON5

5. CSR_STR5:排除人權後五個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分項目總數 6. CSR_CON5:排除人權後五個構面之負績分相加除以負績分項目總數 FAMILY:若公司符合家族企業的定義,則虛擬變數 FAMILY 為 1,否則為 0 ROA:繼續營業部門淨利/前期總資產

SIZE:總資產取自然對數 DEBT: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FIN:當年度長期負債之發行金額與權益(含普通股與特別股)之發行金額總和/

前期總資產

MB:股東權益市場價值/帳面價值 DIV:現金股利/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PPE:固定資產總額/總資產

根據假說一的推論,家族企業(FAMILY)與 CSR 之關係未有一致性的方

(22)

向,因此預期係數α1 可能為正亦可能為負。假說二亦使用模型(1),但在進行迴 歸分析時,將樣本依據公司治理指數(CGINDEX)分為兩群子樣本,若樣本的 公司治理指數大於樣本中位數,則虛擬變數 CGDUM 為 1,否則為 0,用以測試 家族企業與社會責任績效之關係是否會根據樣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品質而有所不 同。

另外控制變數中,公司績效(ROA)、公司規模(SIZE)、負債比率

(DEBT)與對外融資需求(FIN)皆與 CSR 呈正相關,因此預期係數 α2、α3、 α4、α5為正;市價淨值比(MB)與 CSR 的關係未有一致性的方向,因此預期係 數α6可能為正亦可能為負;股利發放率(DIV)與固定資產比率(PPE)皆與 CSR 呈負相關,因此預期係數 α7、α8為負。

所有模型均納入年度與產業虛擬變數,且所有連續性變數在 1%與 99%的值 皆採用溫賽化(winsorize)處理。

第三節 樣本與資料

由於沙賓法案通過後對公司治理可能有所影響,因此本文研究期間為 2002 年 度以後。本研究之家族企業與公司治理相關資料來自 GMI Ratings 資料庫,該資料 庫主要涵蓋包含於 S&P 500、S&P MidCaps 400、S&P SmallCaps 600、Fortune 1000、

Russell 3000 以及 S&P/TSX 60 指數之公司,由於家族企業之變數從 2004 年開始才 能取得,因此樣本期間為 2004 年至 2013 年。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的資料來自 KLD 資料庫,該資料庫起源於 1991 年,

每年評鑑大約 650 家企業,主要為包含於 S&P 500 和 Domini 400 Social Index1之企 業。在 2001 與 2002 年,KLD 擴大範圍至美國市值前 1000 大之企業。從 2003 年 起,適用範圍已涵蓋美國市值前 3000 大之企業。

KLD 資料庫獨立追蹤與評鑑北美主要大型企業的 CSR 績效,其聘僱專業、

獨立的研究人員負責蒐集各個產業、社會議題如:社區、公司治理、環境績效等 相關資訊,資料來源為公司的公開文件,包括年報、代理委託書、公司網站、

CSR 報告書等,以及刊登在大眾媒體、學術刊物上的文章,而後進行分析,並於

1 Domini 400 Social Index 為 KLD 所創立的第一個以社會性與環境性議題為篩選準則的股票市場 指數。為了確認公司符合該指數的資格,其從生產武器獲得的收入必須低於總收入的 2%,並且

(23)

每年年底時給予公司評比分數。

根據廣泛的資料來源,KLD 評鑑公司在各方面的 CSR 績效,可分為以下七 個構面:社區(community)、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人權(human rights)、多元化(diversity)、環境績效(environment)、產品(product)、勞 工關係(employee relations)。每個構面下有數個正績分項目(strength)與負績 分項目(concern),評鑑使用二分類法,如果公司符合列於正績分項目

(strength)或負績分項目(concern)的行為,便獲得 1 分,反之則為 0 分。

現今,KLD 資料庫被廣泛運用在學術研究中衡量 CSR 績效。Chatterji, Levine, and Toffel(2009)主張 KLD 資料庫為目前在學術界最被廣泛使用衡量 CSR 績效 及最具影響力的資料庫。Mattingly and Berman(2006)亦認為 KLD 資料庫為量化 性衡量公司 CSR 績效的標準。

本研究合併 GMI Ratings 與 KLD 兩資料庫後共有 14,241 筆觀察值。其他財務 等控制變數之資料來自 Compustat 資料庫,合併後共計 9,183 個觀察值,刪除財務 金融業(SIC 介於 6000-6999)之公司共 2,589 個觀察值,再刪除任一實證變數資 料有遺漏者,最後樣本含 3,958 個觀察值。

茲將樣本分布依年度別及產業別分別匯總於表一。根據表一 Panel A 顯示,樣 本各年度分布平均,並無特別集中於某一年度;根據表一 Panel B 顯示,排除財務 金融業後共計有 60 種產業類別,其中化學相關產業占總樣本量比例最高,達 11.22%,其次為商業相關服務業,比例有 11.07%。

(24)

表一 樣本分布 Panel A 年度別

年度 個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2004 301 7.60% 7.60%

2005 335 8.46% 16.06%

2006 457 11.55% 27.61%

2007 460 11.62% 39.23%

2008 469 11.85% 51.08%

2009 467 11.80% 62.88%

2010 422 10.66% 73.54%

2011 393 9.93% 83.47%

2012 362 9.15% 92.62%

2013 292 7.38% 100%

總計 3,958 100%

Panel B 產業別

SIC 兩位數產業代碼 個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1 18 0.45% 0.45%

2 10 0.25% 0.71%

8 4 0.10% 0.81%

10 228 5.76% 6.57%

12 23 0.58% 7.15%

13 286 7.23% 14.38%

14 9 0.23% 14.60%

15 24 0.61% 15.21%

16 13 0.33% 15.54%

17 2 0.05% 15.59%

20 128 3.23% 18.82%

21 12 0.30% 19.13%

22 13 0.33% 19.45%

23 31 0.78% 20.24%

24 22 0.56% 20.79%

(25)

25 14 0.35% 21.15%

26 41 1.04% 22.18%

27 20 0.51% 22.69%

28 444 11.22% 33.91%

29 16 0.40% 34.31%

30 56 1.41% 35.73%

31 10 0.25% 35.98%

32 31 0.78% 36.76%

33 44 1.11% 37.87%

34 48 1.21% 39.09%

35 198 5.00% 44.09%

36 317 8.01% 52.10%

37 80 2.02% 54.12%

38 225 5.68% 59.80%

39 37 0.93% 60.74%

40 15 0.38% 61.12%

41 3 0.08% 61.19%

42 22 0.56% 61.75%

44 15 0.38% 62.13%

45 53 1.34% 63.47%

47 21 0.53% 64.00%

48 126 3.18% 67.18%

49 175 4.42% 71.60%

50 72 1.82% 73.42%

51 39 0.99% 74.41%

52 4 0.10% 74.51%

53 14 0.35% 74.86%

54 10 0.25% 75.11%

55 22 0.56% 75.67%

56 52 1.31% 76.98%

57 36 0.91% 77.89%

(26)

58 68 1.72% 79.61%

59 55 1.39% 81.00%

70 6 0.15% 81.15%

72 6 0.15% 81.30%

73 438 11.07% 92.37%

75 6 0.15% 92.52%

78 26 0.66% 93.18%

79 49 1.24% 94.42%

80 44 1.11% 95.53%

81 6 0.15% 95.68%

82 38 0.96% 96.64%

83 7 0.18% 96.82%

87 77 1.95% 98.76%

99 49 1.24% 100%

總計 3,958 100%

(27)

第五章 實證結果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說明敘述性統計結果,第二節說明單變量分析結果,

第三節說明假說一與假說二之迴歸結果。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

未避免受到極端值的影響,本文將所有連續變數皆進行 1%與 99%之溫賽化

(winsorize)處理。表二呈現實證模型(1)之相關變數的敘述性統計資料,包含 樣本個數、平均數、標準差、中位數及四分位數。

CSR_NET6、CSR_NET5 的平均數分別為-0.107、-0.003,均為負數,表示樣 本不論在 KLD 六個構面或是五個構面,從事 CSR 負績分項目皆大於正績分項目,

亦可從 CSR_CON6、CSR_CON5 的平均數分別為 0.385、0.183 皆大於 CSR_STR6、

CSR_STR5 的平均數分別為 0.277、0.180,看出平均而言樣本的 CSR 績效較差。

FAMILY 的平均數為 0.108,表示樣本中大約 11%屬於本研究定義的家族企業。另 外,樣本中有 34.7%屬於公司治理良好之觀察值。

控制變數的部分,ROA 之平均數與第一四分位數皆落在-8%左右,第三四分 位數則約為 8%,表示樣本之間的資產報酬率差距甚大;SIZE 之平均數與中位數皆 落在 5 左右,第一四分位落在 3.98,第三四分位落在 7.24,表示樣本之間的規模大 小差異頗大;DEBT 之平均數與中位數皆落在 44%左右,標準差 24%左右,表示變 異性頗大;MB 之平均數為 3.679,中位數約為 2,表示有部分樣本市價淨值比偏 向極大;FIN 之平均數落在 22%左右,標準差則為 89%左右,表示樣本對外融資需 求差異甚大;DIV 之平均數為 16%,接近第三四分位數 14%,表示樣本之間的股 利政策差距甚異;PPE 之平均數約為 54%,第一四分位落在 18%,第三四分位落 在 84%,顯示樣本之間固定資產比率存有相當大的差異。

(28)

表二 實證變數之敘述性統計 CSR 績效表現樣本

變數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第一四分位 中位數 第三四分位 CSR_NET6 3,958 -0.107 0.614 -0.417 -0.190 0.05 CSR_STR6 3,958 0.277 0.566 0 0 0.292 CSR_CON6 3,958 0.385 0.398 0 0.333 0.543 CSR_NET5 3,958 -0.003 0.449 -0.2 0 0 CSR_STR5 3,958 0.180 0.431 0 0 0.167 CSR_CON5 3,958 0.183 0.326 0 0 0.25

FAMILY 3,958 0.108 0.310 0 0 0 ROA 3,958 -0.082 0.501 -0.073 0.030 0.083 SIZE 3,958 5.64 2.354 3.975 5.516 7.240 DEBT 3,958 0.447 0.240 0.256 0.444 0.628 MB 3,958 3.679 6.854 1.158 1.997 3.508 FIN 3,958 0.217 0.890 -0.024 0.002 0.080 DIV 3,958 0.164 0.541 0 0 0.145 PPE 3,958 0.544 0.426 0.184 0.452 0.836 CGDUM 3,958 0.347 0.476 0 0 1

附註:研究對象為美國上市公司,樣本期間為西元 2004 年起至 2013 年止,共計十個年度。CSR_STR6:

考慮 KLD 六大構面,將各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分項目總數;CSR_CON6:將各構面之負績分 相加除以負績分項目總數;CSR_NET6:將 CSR_STR6 減除 CSR_CON6;CSR_STR5:考慮 KLD 五 大構面,將各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分項目總數;CSR_CON5:將各構面之負績分相加除以負 績分項目總數;CSR_NET5:將 CSR_STR5 減除 CSR_CON5。FAMILY:若公司屬於家族企業,則 虛擬變數 FAMILY 為 1,否則為 0。ROA:繼續營業部門淨利除以前期總資產。SIZE:總資產取自 然對數。DEBT: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MB:股東權益市場價值除以帳面價值。FIN:當年度長期 負債之發行金額與權益(含普通股與特別股)之發行金額總和除以前期總資產。DIV:現金股利除以 繼續營業部門淨利。PPE:固定資產總額除以總資產。GGDUM:公司治理指數(CGINDEX)大於樣本 中位數者設為 1,小於樣本中位數者設為 0。CGINDEX=獨立性指數(獨立董事比例-非獨立董事比 例+女性董事的比例)+會議指數(舉辦會議的次數+出席率達 75%以上的董事人數)+規模指數(董 事會規模+審計委員會規模)+忙碌指數(兼任四席以上其他董事會的獨立董事人數+兼任兩席以上其 他董事會的內部董事人數)-CEO 權力(CEO 與董事長是否為同一人)。

(29)

第二節 單變量分析結果

各個變數之間是否存在共線性的問題,本研究利用 Pearson 相關檢定來測試 各個變數之間的相關程度,測試結果如表三 所示,由此可知,除了兩應變數 CSR_NET6 與 CSR_NET5 之相關係數達 0.8486 外,其餘各個變數之間的相關係數 大多小於 0.3,僅 SIZE 與 ROA 之相關係數達 0.3489,DEBT 與 SIZE 之相關係數 達 0.3878,故自變數間應無共線性問題。另外,本研究觀察 CSR_NET6 與 CSR_NET5 和其餘變數之間的相關係數,可發現家族企業(FAMILY)和 CSR_NET6 及 CSR_NET5 之間具有負向關係,且與 CSR_NET6 之負相關達 10%之顯著水準,初 步支持家族企業有較差的社會責任績效。控制變數中,公司規模(SIZE)、負債比 率(DEBT)與固定資產比率(PPE)和 CSR_NET6 及 CSR_NET5 之間的關係具有 顯著正相關。

(30)

表三 相關係數

CSR_NET6 CSR_NET5 FAMILY ROA SIZE DEBT MB FIN DIV PPE CGDUM

CSR_NET6 1

CSR_NET5 0.849

(0.000) 1

FAMILY -0.028

(0.078)

-0.015

(0.335) 1

ROA 0.016

(0.302)

0.019

(0.243)

0.023

(0.158) 1

SIZE 0.070

(0.000)

0.056

(0.000)

0.012

(0.438)

0.349

(0.000) 1

DEBT 0.043

(0.008)

0.026

(0.104)

0.038

(0.018)

0.080

(0.000)

0.388

(0.000) 1

MB -0.002

(0.896)

-0.005

(0.777)

-0.009

(0.558)

-0.251

(0.000)

-0.164

(0.000)

0.208

(0.000) 1

FIN -0.014

(0.397)

-0.024

(0.134)

-0.012

(0.452)

-0.655

(0.000)

-0.207

(0.000)

-0.159

(0.000)

0.135

(0.000) 1

DIV 0.030

(0.057)

0.019

(0.225)

-0.029

(0.067)

0.099

(0.000)

0.203

(0.000)

0.091

(0.000)

-0.018

(0.247)

-0.068

(0.000) 1

PPE 0.039

(0.014)

0.025

(0.111)

-0.017

(0.284)

0.090

(0.000)

0.173

(0.000)

0.232

(0.000)

-0.057

(0.000)

-0.120

(0.000)

0.074

(0.000) 1

CGDUM -0.005

(0.761)

0.027

(0.085)

-0.043

(0.007)

0.027

(0.091)

0.000

(0.991)

-0.021

(0.188)

-0.040

(0.013)

-0.011

(0.488)

0.005

(0.766)

0.003

(0.863) 1 附註:Pearson 相關係數,括弧內為 p 值。各變數定義詳見表二。

(31)

第三節 迴歸結果

一、 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影響因素

本研究之實證模型(1)以 CSR_NET6、CSR_STR6、CSR_CON6、CSR_NET5、

CSR_STR5 與 CSR_CON5 為應變數,測試家族企業是否會影響社會責任績效,並 加入公司規模(SIZE)、公司績效(ROA)、負債比率(DEBT)、市價淨值比(MB)、 對外融資需求(FIN)、股利發放率(DIV)及固定資產比率(PPE)作為控制變數 進行迴歸分析,實證結果如表四所示。

由表四可知,當應變數為 CSR_NET6 與 CSR_NET5 時,FAMILY 之係數分別 為-0.062 及-0.051,皆呈現顯著負相關(p<0.05),即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

有較差的社會責任績效。此外,若將 CSR 的正績分項目與 CSR 的負績分項目分開 測試,則發現 CSR_STR6 與 CSR_STR5 為應變數時,FAMILY 之係數分別為-0.062 及-0.049,且均達 5% 之顯著水準,而 CSR_CON6 與 CSR_CON5 為應變數時 FAMILY 之係數則皆不顯著,表示家族企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有較少的 CSR strength 但並無較多的 CSR concern。整體研究結果支持利益掠奪假說,亦即家族 企業面臨較高的控制股東型二代理問題,故本研究 H1b 成立。

在控制變數方面,SIZE 與 CSR_NET6、CSR_NET5 之係數分別為 0.011 及 0.006,迴歸結果與預期方向相符,皆呈現顯著正相關(p<0.05 及 0.1),表示公司 規模愈大,CSR 績效愈佳;DIV 與 CSR_CON6、CSR_CON5 之係數分別為 0.003 及 0.002,皆呈現顯著正相關(p<0.1),表示公司股利發放率愈高,CSR 績效愈差,

符合本研究的預期;ROA、DEBT、FIN 之係數皆為正,顯示公司資產報酬率、負 債比率、對外融資需求愈高,CSR 績效愈佳,與預期方向相符,不過皆未達顯著水 準;MB 之係數為負,顯示公司市價淨值比愈低,CSR 績效愈高,但未達顯著水準。

(32)

表四 家族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關聯

自變數 預期方向 應變數

CSR_NET6 CSR_STR6 CSR_CON6 CSR_NET5 CSR_STR5 CSR_CON5

常數項 ? -0.339**

(-2.36)

0.014

(0.11)

0.353***

(3.92)

-0.217**

(-2.14)

-0.037

(-0.37)

0.180**

(2.36) FAMILY ? -0.062**

(-2.02)

-0.062**

(-2.21)

-0.000

(-0.02)

-0.051**

(-2.34)

-0.049**

(-2.29)

0.002

(0.11)

ROA + 0.000

(0.64)

0.000

(0.06)

-0.000

(-0.92)

0.000

(0.56)

0.000

(0.49)

-0.000

(-0.10)

SIZE + 0.011**

(2.36)

-0.001

(-0.17)

-0.012***

(-4.01)

0.006*

(1.71)

-0.002

(-0.66)

-0.008***

(-3.15)

DEBT + 0.007

(0.16)

-0.009

(-0.21)

-0.017

(-0.56)

0.013

(0.38)

-0.014

(-0.44)

-0.027

(-1.08)

MB ? -0.000

(-0.43)

-0.000

(-0.99)

-0.000

(-0.77)

-0.000

(-0.51)

-0.000

(-0.83)

-0.000

(-0.41)

FIN + 0.000

(0.20)

-0.000

(-0.61)

-0.000

(-1.22)

0.000

(0.21)

-0.000

(-0.89)

-0.000

(-1.44)

DIV - -0.003

(-1.24)

-0.000

(-0.16)

0.003*

(1.75)

-0.002

(-1.28)

0.000

(0.01)

0.002*

(1.71)

PPE - 0.003

(0.10)

0.005

(0.21)

0.002

(0.15)

-0.010

(-0.54)

0.004

(0.24)

0.014

(1.03)

(33)

Industry ?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Year ?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觀察值數目 3,958 3,958 3,958 3,958 3,958 3,958

Adj. R2 0.118 0.120 0.173 0.177 0.129 0.121

附註:研究對象為美國上市公司,樣本期間為西元 2004 年起至 2013 年止,共計十個年度。CSR_STR6:考慮 KLD 六大構面,將各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 分項目總數;CSR_CON6:將各構面之負績分相加除以負績分項目總數;CSR_NET6:將 CSR_STR6 減除 CSR_CON6;CSR_STR5:考慮 KLD 五大構面,將 各構面之正績分相加除以正績分項目總數;CSR_CON5:將各構面之負績分相加除以負績分項目總數;CSR_NET5:將 CSR_STR5 減除 CSR_CON5。FAMILY:

若公司屬於家族企業,則虛擬變數 FAMILY 為 1,否則為 0。ROA:繼續營業部門淨利除以前期總資產。SIZE:總資產取自然對數。DEBT:負債總額除以資 產總額。MB:股東權益市場價值除以帳面價值。FIN:當年度長期負債之發行金額與權益(含普通股與特別股)之發行金額總和除以前期總資產。DIV:現金 股利除以繼續營業部門淨利。PPE:固定資產總額除以總資產。Industry:產業虛擬變數。Year:年度虛擬變數。括弧內為 t 值,*代表 p<0.1 顯著水準,**代表 p<0.05 顯著水準,***代表 p<0.01 顯著水準。

(34)

二、 公司治理對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之影響

本研究進一步將樣本依據公司治理指數(CGINDEX)分為兩群子樣本,若樣 本的 CGINDEX 大於中位數,則虛擬變數 CGDUM 為 1,否則為 0,並使用模型

(1)分別進行迴歸分析。

應變數為 CSR_NET6 與 CSR_NET5,探討家族企業公司治理的品質是否會影 響社會責任績效,並加入公司規模(SIZE)、公司績效(ROA)、負債比率(DEBT)、 市價淨值比(MB)、對外融資需求(FIN)、股利發放率(DIV)及固定資產比率

(PPE)作為控制變數,實證結果如表五所示。

由表五可知,當樣本屬於公司治理較差的子樣本,FAMILY 與 CSR_NET6 、 CSR_NET5 之係數分別為-0.075 及-0.062,皆呈現顯著負相關(p<0.05),即家族 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較差,主要是來自於公司治理較差的家族企業,故本研究 H2 成立。

在控制變數方面,當樣本屬於公司治理較差的類組,SIZE 與 CSR_NET6 之係 數為 0.01,迴歸結果與預期方向相符,呈現顯著正相關(p<0.1),表示在公司治 理較差的樣本中,公司規模愈大,CSR 績效愈佳;其餘控制變數皆未達顯著水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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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the roles of the individuals (private sector) and the public or government in the provision of social care and health servic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