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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主題與背景

本研究探討 1945 年至解嚴的 1987 年間臺灣的外省籍律師社群的發展。律師 制度與律師職業並不是戰後才出現在臺灣的產物。早在日治時期由日本殖民者引 進近代西方司法體制時,臺灣就出現了律師制度,當中有來自日本內地的日本人 與日後進入近代西方法學教育體制學成後的臺灣人律師共同組成臺灣最初的辯 護士(律師)社群。

二次大戰結束後,原先在臺灣執業的日本人辯護士被遣返。日本在臺灣運作 的法律制度需要轉換成中華民國法律體制,在此之下律師資格的認定也因此產生 變化。對於臺灣的律師社群造成兩方面的影響:一是對於原先在日治時期取得辯 護士資格執業的臺灣人辯護士而言,需要在中華民國法律體制下,再次取得律師 資格才能執業。另一方面是隨著行政長官公署等機構的來臺接收,來自中國的外 省籍律師登場,加入臺灣的律師社群。隨著國共內戰的白熱化,來到臺灣的外省 籍律師數量上更進一步增加,影響臺灣的律師社群組成更深,並帶來不同的執業 文化等等。

1950 年代起,隨著蔣中正復行視事,其將中華民國整體架構與《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定調下的「內戰態勢」帶入臺灣。中華民國法律職業制度在臺灣建 立,外省族群透過檢覈制度下,像是司法官或軍法官等等能夠透過檢覈免試取得 律師資格,或是在臺灣受法學教育下參與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者,進而擴大外省籍 律師的人數與社群的規模。

在這些背景之上,本研究關注於戰後臺灣的外省籍律師社群的發展,不過需 要和臺灣籍律師的發展進行比較,例如在討論律師公會幹部的組成部分。透過描 繪戰後外省籍律師社群的發展為基礎,提出 4 個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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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戰後初期從日治時期的辯護士會社群轉變為中華民國法體制下的律師公 會社群時,外省籍律師的登場對於社群重組的影響。

(2) 1950 年代起,建立考試與檢覈兩管道授予律師資格的制度下,對於外省族 群與臺灣人,在律師資格的取得上有何差異?

(3) 外省籍律師持續參與戰後運作的律師公會中,又扮演了什麼的角色。

(4) 外省籍律師在戰後臺灣的執業情況,以及部分外省籍律師除了律師之外,

還有其他的身分,像是政治身分,而這些身分對於律師的職業專業性與其 他方面的形象,有何影響?

前面兩個議題聚焦在外省律師社群在臺灣的出現與擴大。後兩個議題聚焦在 外省律師於公會與執業上的活動。因此,進入正文之前,需要先爬梳關於日治時 期的律師制度與社群發展,另一面則是外省籍律師來臺前的執業相關背景:民國 中國時期的律師制度與社群相關發展。接著則是上述兩者的合流,有關現有的戰 後臺灣律師研究,此外由於外省籍律師也是外省族群的一份子,因而需要關注相 關的外省族群研究,特別是他們就業相關的討論。最後,由於律師是一種需要受 到國家規範下的考試或是檢覈制度進而取得執業許可的職業,因此關注類似的職 業,例如醫師職業的發展上與本文所關注的律師職業在資格授予上,政府的決策 考量中有相似之處。

(二)先行研究回顧

(1)戰後律師社群的背景之一:日治時期的辯護士社群

臺灣的律師制度,始於日本殖民時期的律師(辯護士)制度。關於日治時期 辯護士制度的相關研究有陳鋕雄《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與曾文亮〈殖民地臺灣 的辯護士社群與法律執業主義〉。總督府沿用日本內地的制度,辯護士受到的訓 練與養成也多仰賴於日本內地的教育制度與考試體系。因此在制度上而言是「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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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規格,臺灣辯護士與日本內地的辯護士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是在臺灣,像 是限制人民上訴權的預納金制度、行政訴訟法不施行於臺灣等,造成在臺灣的辯 護士,職業環境不如內地,這就是殖民地特殊性顯現的一個例證。最初的辯護士 都是從日本內地來臺灣執業的日本人,臺灣人辯護士的出現要到 1918 年第一位 臺灣人辯護士葉清耀的出現,又陸續有臺灣人學習法律知識並通過考試取得辯護 士資格,臺灣的辯護士社群開始增添臺灣在地色彩。這些臺灣人辯護士除了參與 民族運動與促進人權等投身政治活動外,也投入啟蒙大眾法律知識進而創辦相關 報刊,或是在報紙上開設專欄,解答投書民眾法律問題。這種對臺灣社會的關懷,

顯現了臺灣辯護士社群的在地化。但辯護士職業的發達與普及法律知識,讓臺灣 社會更習慣於由日本帝國建立的法律體系,也是一種加速臺灣社會內地化(帝國 化)的現象。到了 1935 年朱諾號事件的發生,則是象徵臺灣辯護士社群被迫與 內地依樣朝著國體擁護的方向前進。在 1942 年臺灣辯護士會聯合會的成立,其 成立目的是要改善司法制度與協助大東亞建設等等。以上事件代表,隨著中日戰 爭和太平洋戰爭的白熱化,臺灣辯護士職業的在地性消失,回歸帝國的展現。1 在社群發展和執業上,以黃繼圖為例,曾文亮運用其日記,可以觀察到他參 與新竹辯護士會的運作與成員的組成狀況以及在辯護士執業時會面臨的狀況。黃 繼圖於 1940 年開始執業,即是上述總督府開始加強干涉辯護士社群的時段,這 是他和 1920-30 執業的臺灣人辯護士前輩不同的地方之一。另一點則是他錯過了 參與地方政治的黃金年代,1935 年開始的「地方自治」選舉中,不少新竹辯護士 會成員擔任過新竹州或市會的議員。在 1940 年代,這些地方政治活動已經被皇 民奉公運動所取代。新竹辯護士會相較於其他四個辯護士會(臺北、臺中、臺南、

高雄)的會員人數少得多,因此只要有些許人數變化,便可能會大幅影響臺灣人 與日本人之間的比例,在 1940 年黃繼圖和李子賢加入後,臺灣人辯護士便超過

1 曾文亮,〈殖民地臺灣的辯護士社群與法律執業主義〉,收於李承機、李育霖主編,《「帝國」

在臺灣:殖民地臺灣的時空、知識與情感》(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5),頁 91-130。陳鋕雄,《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臺北:元照,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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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日本人辯護士的人數,進而掌握辯護士會會長和副會長兩個職位。這個現象是 其他四個辯護士會所沒有的,基本上其他辯護士會臺灣人辯護士皆僅擔任副會長,

像新竹辯護士會這樣由臺灣人辯護士出任會長是未曾有的局面。但儘管新竹辯護 士會出現由臺灣人辯護士領導的局面,受到戰爭影響,五個地方辯護士會都參與 擁護政府為基本立場的臺灣辯護士會聯合會。新竹辯護士會受到辯護士聯合會的 影響與呼應參與各種事務,基本上仍然受到日本人辯護士的領導,進而成為國家 總力戰的一部分。關於辯護士執業的部分,由於黃繼圖在戰爭時期開業。因此他 所接下的案子的內容,除了民事的離婚類型的訴訟外,還有很大一部分是有關違 反統制經濟的案件。但隨著戰況的嚴峻,法院也進行的疏散的行動,進而導致平 民使用司法體系的不便性提高,接案數受此影響減少。2

透過日治時期辯護士的相關研究,能夠連結到本研究關於戰後初期與外省籍 律師共同重組臺灣律師社群的臺灣籍律師們的背景與經歷。以及這些背景與經歷 又與來自中國的外省籍律師與中華民國法律制度有何異同之處。

(2)戰後律師社群的背景之二:1945 年前的中國律師社群發展

關於民國初年的律師研究有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1912-1937)》與邱志紅《現代律師的生成與境遇:以民國時期北京律師群體為中心的 研究》。中國對於律師的認識,始於晚清朝野。律師作為一種需要接受近代專業 教育體制下所培育出的專門職業,與新興的法政教育制度的建立與畢業生就業問 題等等都是一個新興的制度與知識體系移植到中國的例證。當中上海作為近代中 國最大的商埠與接受和傳播外來文化的節點,在律師制度與律師業的塑造上,發 揮關鍵性的作用。律師制度與律師業的建立,對於中國既有的訴訟制度造成巨大 的衝擊,也對職業觀造成影響。律師這個新興職業開始逐漸標榜自己的專門知識,

2 曾文亮,〈戰火下的辯護士:「黃繼圖日記」中的臺灣人法律社群經驗〉,收於中央研究院臺灣 史研究所、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主辦,《「日記與臺灣史研究」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臺北: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0),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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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大眾訴訟中有所幫助,試圖扭轉傳統中國法律觀中對於訟師的負面形象 連結到律師身上。3

由於民國中國時期的政治紛亂,儘管法規上規範律師資格取得有考試這一管 道,但實際上並無舉行考試,而是學歷的審核,進而通過檢覈取得執業許可。因 此關於學歷的真偽,有關法政科的學生是否也算是法律相關科系畢業進而來分食 律師市場都是造成爭論的議題。另一方面,專門知識程度的高低,進而影響接案 數量的多寡,進而形成衡量律師職業地位高低的標準。而律師自己一人執業或多 人合開事務所,與一般受人聘雇的工作型態不同,塑造出一種自由業的新職業型

由於民國中國時期的政治紛亂,儘管法規上規範律師資格取得有考試這一管 道,但實際上並無舉行考試,而是學歷的審核,進而通過檢覈取得執業許可。因 此關於學歷的真偽,有關法政科的學生是否也算是法律相關科系畢業進而來分食 律師市場都是造成爭論的議題。另一方面,專門知識程度的高低,進而影響接案 數量的多寡,進而形成衡量律師職業地位高低的標準。而律師自己一人執業或多 人合開事務所,與一般受人聘雇的工作型態不同,塑造出一種自由業的新職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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