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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材料與方法

運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 以 2001-2008 年全民健保核發有效領卡之重大傷病患者,配合篩選持卡者條件為一、

非空白之日期檢核(有效日≧收件日≧申請日);二、不含退件、送專審資料;三、

有效日為當年年初後;四、收件日為當年年底前,篩選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 疾病患者符合免部分負擔(即部分負擔代碼為 001)之門住診就醫紀錄,分析其門診 3 個主次診斷碼及住院 5 個主次診斷碼符合及不符合重大傷病定義範圍之患者就醫 疾病診斷碼資料。

運用2003-2006 年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檔」,與 2003-2006 年全民健 康保險資料庫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檔」進行連結,取得領有透析治療及慢性精 神疾病重大傷病卡患者之各項社經條件特性資料。

本研究樣本對象為透析治療患者422 人,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 1,208 人,自「家 庭收支調查檔」取得研究樣本對象居住之都市化程度、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及家 戶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資料,進行此兩類不同社經條件之重大傷病患者,其與就 醫公平性之相關性。

為瞭解領有透析治療及慢性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患者,其就醫疾病診斷碼符 合及不符合重大傷病定義範圍之社經人口學特性差異,將上述研究樣本對象,篩 選符合免部分負擔之患者就醫紀錄,分析其門住診疾病診斷碼符合及不符合重大 傷病定義範圍之透析治療患者419 人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 1,052 人。

本研究資料以SAS9.1 版套裝軟體進行分析,以描述性統計分析持有透析治療 及慢性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患者,其就醫疾病診斷碼和重大傷病定義範圍之不符 情形、符合或不符合患者之社經人口學特性差異,及此兩類不同社經條件重大傷 病患者之持卡率。

同時運用廣義線性模式(GLM)進行 ANOVA 分析,探討透析治療及慢性精 神疾病患者之醫療服務利用差異程度和各社經條件是否具顯著相關。而透析治療 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急診次數除外,由於醫療利用之變異數大於平均值,

顯示資料過於分散(overdispersion),較不適合以波以松迴歸(Poisson regression)

務利用次數多寡之因素,以區分各人口學變項與醫療資源利用之相關。

第四節 研究變項與操作型定義

探討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其醫療服務利用高低差異之依變項 分別為平均每人每年透析次數、平均每人每年西醫門診次數、平均每人每年急診 次數、平均每人每年住院次數及平均每人每年住院天數;自變項則為性別、年齡、

都市化程度、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及家庭可支配所得六類。

一、依變項:

(一)平均每人每年透析次數

與全民健保門診處方醫令明細檔串檔,取得透析治療患者每人每年醫令代 碼為 58001C、58019C、58020C、58021C、58022C、58023C、58024C、

58025C、58027C、58029C 的透析治療平均就診件數。

(二)平均每人每年西醫門診次數

與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串檔,取得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每 年西醫門診之平均就診件數。

(三)平均每人每年急診次數

與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串檔,取得個案每人每年急診之平均 就診件數。

(四)平均每人每年住院次數

與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串檔,取得個案每人每年住院之平均 件數。

(五)平均每人每年住院天數

與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串檔,取得個案每人每年住院之平均 天數。

二、自變項:

(一)性別

與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串檔,取得個案之性別。性別為類別

變數,分為男性與女性兩類。

(二)年齡

與全民健保門住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串檔,取得個案之出生年月日資料。

連續變數之年齡計算方式為,先計算個案出生年月日至領取健保局核發之 重大傷病卡天數,再除以365.25,取得個案之年齡。另設類別型態之年齡 變數,分為0-44 歲、45-64 歲及 65 歲以上三組。

(三)都市化程度

將重大傷病個案與家庭收支調查檔串聯,取得都市化程度資料。此變數分 為都市及非都市(即城鎮與鄉村)二類。

(四)教育程度

將重大傷病個案與家庭收支調查檔串聯,取得教育程度資料。教育程度分 為不識字或小學肄畢、初職或國高中肄畢及專科或大學以上三類。

(五)婚姻狀況

將重大傷病個案與家庭收支調查檔串聯,取得婚姻狀況資料。此變數分為 未婚、已婚、離婚及喪偶四類。

(六)家庭可支配所得

將重大傷病個案與家庭收支調查檔串聯,取得家庭可支配所得資料。此變 數分為最貧之第I 等分位、第Ⅱ等分位、第Ⅲ等分位、第Ⅳ等分位及最富 之第Ⅴ等分位五類。

第四章 研究結果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描述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其持卡就 醫疾病診斷碼和重大傷病定義範圍之不符情形;第二節為符合及不符合重大傷病 定義範圍之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之社經人口學特性差異;第三節為 不同社經條件之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持卡率;第四節為不同社經條 件因素的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和其醫療服務利用高低差異之相關 性;第五節為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服務利用高低差異之社經條 件影響因素。

第一節 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其持卡就醫疾病診斷碼和重大傷病定 義範圍之不符情形

我國重大傷病政策以具體可觀察之疾病範圍作為部分負擔免除原則,即重大 傷病持卡就醫患者之疾病診斷碼,需為重大傷病定義之範圍及其相關治療才能符 合免除醫療費用部分負擔的規定,但持重大傷病卡就醫時,醫師並非均能遵循重 大傷病免部分負擔認定之規定,其不符比率為本節探討之重點。

由表 4-1-1,2001 年透析治療患者於西醫門診之醫療利用為免部分負擔(即部 分負擔代碼為001),而就醫疾病診斷碼不符重大傷病定義範圍者為 8.8%,而後逐 年降低,至 2008 不符比例僅為 0.3%;至於住院之醫療利用為免部分負擔(即部分 負擔代碼為001),其就醫疾病診斷碼不符重大傷病定義範圍者為 14.6%,亦逐年降 低,至2008 不符比例降至 2.0%,顯示透析治療患者持卡就醫疾病診斷碼不符重大 傷病定義範圍比例逐年降低。

由表4-1-2,2001 年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於西醫門診之醫療利用為免部分負擔(即 部分負擔代碼為001),其就醫疾病診斷碼不符重大傷病定義範圍者為 2.8%,而後 逐年降低,至 2008 不符比例減為 0.5%;另住院之醫療利用為免部分負擔(即部分 負擔代碼為001),其就醫疾病診斷碼不符重大傷病定義範圍者為 4.5%,亦逐年降 低,至2008 不符比例降為 2.6%,顯示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持卡就醫疾病診斷碼不符 重大傷病定義範圍比例亦逐年降低。

第二節 符合及不符合重大傷病定義範圍之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之

社經人口學特性差異

持重大傷病卡就醫患者,需符合重大傷病定義範圍才得以免除部分負擔,但 仍有持卡就醫患者之疾病診斷碼不符合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認定條件,而不符合 及符合持卡就醫患者間之人口學特性的差異性,為本節探討之重點。

由表4-2-1,若分析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持卡就醫疾病診斷碼符 合及不符合重大傷病定義範圍之人口學特性差異,發現透析治療患者持卡就醫符 合重大傷病範圍者中,45-64 歲及 65 歲以上者約為 40%~50%,不符合者中則以 45-64 歲者占 70.0%最多;符合者於各所得等分位占率均約相當,其中以第 III 等分 位較高占24.9%,不符合者亦以第 III 等分位最多約為 40.0%。

由表4-2-2,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女性持卡就醫符合或不符合重大傷病定義範 圍者均較男性多;符合者中0-44 歲占 50.3%,不符合者中 65 歲以上占 48.0%;符 合者中教育程度以初中或國高中肄畢占49.7%較多,不符合者中教育程度以不識字 或小學肄畢占56.0%居多,兩者均教育程度偏低;符合者中婚姻狀況為已婚或未婚 者約占4 成,不符合者中為已婚者占 56.0%。

第三節 不同社經條件之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持卡率

重大傷病政策之實施,旨在讓不同社經條件之患者均能獲得相同的醫療照護 服務,但受到主客觀環境與條件之限制,重大傷病政策實施結果難以完全符合原 立意旨,本節擬探討不同社經條件同一定義範圍患者重大傷病持卡率的差異。

由表4-3,若分析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不同社經條件之重大傷病 持卡率,發現透析治療之研究樣本對象,依其人口特性別分時,女性較男性稍多,

占52.4%;年齡別以 45-64 歲及 65 歲以上者占 4~5 成;病患約八成居住於都市地 區;教育程度以不識字或小學肄業者占 61.1%居多;婚姻狀況已婚者為多數占 72.5%;與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結合分析,研究樣本在家戶可支配所得五等 分位中,各所得等分位組分布相當平均,約各占五分之一。

由表4-3,慢性精神疾病之研究樣本對象,依其人口特性別分時,男女性約各 為50%;年齡別以 0-44 歲者占 48.9%;病患約八成居住於都市地區;教育程度以 初中或國高中肄業者占48.9%居多;婚姻狀況已婚及未婚者為多數占 40%;與行政

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結合分析,研究樣本在家戶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中,各所 得等分位組分布相當平均,約各占五分之一。

第四節 不同社經條件因素的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和其醫療服務利

第四節 不同社經條件因素的透析治療患者及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和其醫療服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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