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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政府部門執勤犬向來不是大眾的目光焦點,每當提及搜救犬、警犬等執勤犬時,

絕大多數人腦中雖會稍稍浮現其訓練或執勤畫面,但總有一種不明白其工作內容 及危險性究竟為何之陌生感。大眾對執勤犬關注已少,更少有人以法律的角度切入,

思考其在法制度上的定位。政府部門執勤犬第一次吸引筆者目光,是新北市警察局 警犬隊所拍攝的「警犬多多畢業考」影片 1,影片中的警犬為取得正式警犬的資格,

與訓練員一起突破數個關卡以完成任務,令人驚嘆警犬受過訓練後之執勤能力。而 後 2017 年臺北市在舉辦世界大學運動會期間,許多警犬隊加入支援世大運維安檢 查,不乏許多來自外縣市警察局警犬隊的支援,這開始讓筆者想以法律的眼光更進 一步分析其背後的組織編制、以及執法的法律性質……等相關問題,並將欲了解的 對象進一步延伸到警犬外之其他政府部門執勤犬。

目前我國政府部門使用犬類之數量、規模雖不甚龐大,但相較於十年、二十年 前,已漸漸地擴展。而政府部門執勤犬之工作內容,亦不乏較具有危險性、容易對 犬隻造成侵害之類型,如在瓦礫堆搜救之搜救犬,或是執行護衛警戒的警犬……等,

依筆者之觀察及直觀感受,總覺得此類工作交由犬類來執行,是否是人類一種保護 自己之卸責方式,惟此在許多國家卻又是普遍的現象,此亦使筆者萌生從動物保護 之角度來檢視執勤犬使用之適法性及適當性之想法,並希冀能在本論文中,提出對 於人類及動物雙贏之未來制度規劃。

1 TVBS 新 聞 網 , < 影 / 警 犬 「 多 多 」 畢 業 考 ! 倒 數 10 秒 驚 險 揪 出 炸 彈 客 > , 網 址 : https://news.tvbs.com.tw/life/675668。(最後瀏覽日:09/28/2017)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論文主要分析三大與政府部門執勤犬相關之法律問題,其一為政府部門執 勤犬執勤行為之法律性質,蓋執勤犬之運用自古而今愈趨頻繁,因此與人類生活之 關聯性亦漸增,分析其執勤行為之法律性質得以使得使用政府部門執勤犬在法制 度上,特別是國家與人民間之行政法規體系,有其定位,無論是在使用的正當性上 或是在往後的救濟面向,皆能更釐清其間之法律關係。其二為政府部門執勤犬之組 織編制,蓋一組織之效能欲得到最有效率之發揮,不僅是仰賴資源多寡,組織之編 制情形亦會影響整體之運作,本研究將梳理現行之政府部門執勤犬之組織編制,找 出其中漏洞並提出解決方案。其三則為政府部門執勤犬制度與動物保護間之衝突,

因政府部門執勤犬之使用在我國目前愈來愈普及,亦不乏有制度化、專業化的培育 訓練,然執勤犬之訓練、執勤等過程是否有違動物保護之精神不無疑問,本文將分 就我國執勤犬之供應來源、照護、訓練執勤、退役終老……等過程,檢視其與動物 保護是否相悖,並希冀能提出具體建議充實現行相關之動物保護規範,完整對執勤 犬之保護。對於部分對犬類較具危害性且或許具備替代性方案之勤務工作,本論文 亦主張應逐步地廢除之,以保護犬類免於不必要之傷害及犧牲。

希冀能透過以上三大問題之分析檢討,建立有關政府部門執勤犬之法制度圖 像,並使現存之若干缺點,得到妥適的解決。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與名詞解釋

我國法律層級之規範中並無所謂「執勤犬」之用語,僅在《動物保護法》第 6-2 條中規定有「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 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中央主

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則依此授權規定,制訂了「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此即為本文標題「政府部門執勤犬」用語之所由。

本文所欲研究之對象,若欲以較為白話之方式表達,即為「為政府工作之犬隻」, 在此範圍界定下,民間所訓練、使用之工作犬,如牧羊犬、導盲犬、醫療輔助犬(狗 醫生)……等,則因種類過於繁雜而不在本文所欲討論之範疇內。而所謂政府部門 執勤犬包括何類犬隻,《動物保護法》第 6-2 條雖無提及「執勤犬」用語,惟其規 定了「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而《政府部門 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 2 條對於「執勤犬」之定義則為「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 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觀察上述二規範,

對於何謂執勤犬皆係採列舉之立法方式,依現行法規定,執勤犬之種類限於檢疫犬、

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五種,而無其他例外情況。對於此種較無彈性之 立法方式是否妥當,本文於後亦會加以評述,惟因我國目前執勤犬之種類本亦有限,

故本文僅以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此五種執勤犬為論述對象,

合先敘明。

又上開五種執勤犬如何區分,亦須先明辨,如各縣市警察局所訓練之警犬亦有 執行緝毒任務者,則是否應稱之為緝毒犬,或因而具備雙重身分,不無疑問。本文 之分類方式以「主管機關之類型」為區分,此亦為政府部門照護管理規則所未明言 的區分方式:檢疫犬專指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管領之犬隻;警犬則專指 由警政單位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縣市警察局管領之犬隻2,不以其執行職務之種 類而異其分類;緝毒犬專指由財政部關務署所管領之犬隻;搜救犬專指由消防單位 包括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管領之犬隻;軍犬則指由國防部轄下單位所管 領之犬隻。

2 因執勤犬要求「經訓練或測驗合格」,故此部分不包括警局或派出所所飼養,而未有領犬員帶領 並經正式訓練、測驗之「警衛犬」。

另目前新北市及高雄市雖設有「騎警隊」,惟因數量不多,而警騎多半亦係用 於宣導、建立警察溫和形象……等用途,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此《動物保護 法》於規定政府執勤動物時,僅規定了犬類,而並無將警騎亦納入規範,本文以下 亦是以犬類為主要研究對象,對於擔任警騎之馬匹並不加以討論,併予敘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運用之研究方法主要為以下三種:

一、 因本文所討論之執勤犬於我國法律方面之文獻不多,故本文將蒐集大量之 現況資料,包括政府出版品、各使用機關之網站資料以及新聞媒體上之資料,

了解目前對於執勤犬之使用現況,並將此些現況資料透過法律觀點加以分 析討論。

二、 就本文主要討論之執勤犬執法性質、組織編制及動物保護問題,整理我國法 制現況,並以文義方法、體系方法分析目前之法律規範,瞭解執勤犬在現有 法制中之定位以及規範所不足之處,並嘗試提出填補目前規範空缺之具體 方法。

三、 以使用執勤犬經驗豐富的美國為參考對象,從相關之法院判決及學說討論 提取常見之法律爭議,反思若我國對執勤犬之使用增加,我國法制是否足以 應對此些爭議問題,並以若干已存在之執勤犬規範做為本文擬具相關規範 之借鏡。

第三節 名詞定義

本文以下將簡要定義行文上常出現之名詞:

一、執勤犬:依《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 2 條之定義規定,執勤犬指政 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

二、檢疫犬: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管領而負責檢疫任務之執勤犬。

三、警犬:由警政單位(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縣市警察局)所管領之執勤犬,不 以其執行職務之種類而異其分類;

四、緝毒犬:由財政部關務署所管領而負責緝毒任務之執勤犬。

五、搜救犬:由消防單位(包括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所管領之執勤犬。

六、軍犬:由國防部轄下單位所管理之執勤犬。

七、領犬員:無論何種類型之執勤犬,各單位在描述「帶領犬隻執行任務之人員」

時,多混用領犬員、控犬員……等用語,考量其本質實為相同,本文為行文上 之方便與一致,統一以「領犬員」稱呼「帶領犬隻執行任務之人員」。

第四節 章節架構安排

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 以及研究方法,並對論文之章節安排為一簡要說明,最後則回顧在本文所探討之範 疇中具指標性之重要文獻。

第二章「政府部門執勤犬之使用歷史及現況」首先介紹犬類所具有之特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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