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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併購白皮書:併購四箭為企業引循環活水》,載於:https://www.pwc.tw/zh/news/

press-release/press-20170524.html﹙最後瀏覽日:04/29/2020﹚。

2 所謂「收購」係指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司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 定,以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參照企併法第4 條第4 項﹚,換言之,收購行為略可分為:1.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係指收購公司購買目標公司 全部或一部的股權,且股權收購後,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各自分別具有獨立的人格,僅目標公司成為收 購公司所投資的公司或子公司,由此觀之,股權收購往往是合併之先聲,申言之,倘若收購公司購買目 標公司之股權達到相當成數,則可透過目標公司股東會選舉董監事來控制該目標公司之經營權,此即實 務常見所謂先購後併。2.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係指收購公司購買目標公司之全部或一部之資 產,惟與前者相較,資產收購下的收購公司並不承受目標公司所有資產及負債;換言之,收購公司可以

神轉向保守、代工製造優勢不再,欠缺投資循環刺激,及法令規章未能即時隨創新的 商業模式與時俱進,導致於企業在規劃未來組織發展居於劣勢,部份中小企業只能兢 兢業業關注在眼前的短期企業經營上,無暇仔細思考企業中長期的策略規劃。而這些 企業併購的障礙中,法令規章之僵化的影響對企業併購而言更為嚴重,此為本研究動 機之一。再者,經營權取得的方式眾多,例如有現金增資、原股東交易、私募及收購 等,均為市場所採行的方式,就台灣資本市場來看,較常採用的工具為私募和公開收 購。最初因私募的價格具有彈性,且申請流程較為公開收購簡易,與公開收購相較,

私募案較為多件,但自2005 年銳普掏空案5後,私募法規雖較初期趨嚴謹,但實際上私 募借殼上市炒股套利的案件卻增加不少,促使從2010 年金管會改變對私募方式的監理 措施,如要求年度有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的上市櫃公司,除了為引進策略投資人的 目的外,禁止其於其他情形下來辦理私募6。換言之,由於私募制度的申請門檻提高,

近年來企業似漸轉採用公開收購之方式來取得目標公司之經營權,依公開資訊觀測站 的資料統計來看,從2012 年起至今就有 97 件。

表一: 2012 年起公開收購案統計表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5 件 16 件 8 件 13 件 9 件 15 件 14 件 8 件 9 件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其次,在公開收購案前,若公開收購人利用此收購消息進行買賣,則可能會因此 獲取鉅額利益,損及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 ,雖然我國證交法早於 1988 年增訂第 157-1 條之規定,明文禁止利用此類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亦即禁止內線交易,但 其規範仍有不少疏漏,例如缺乏內線交易的豁免規定等;惟企業併購目標公司時,往 往實務上會先行收購該公司之股票,則又恐造成操縱股價之要件,又加上企業間相互 併購,可能係屬合意併購,也可能是敵意併購,這都會造成對內線交易行為認定上之 困難。然而,從國內涉及證券詐欺之判決分析,投資人向證券詐欺之行為人訴請賠償 時,多半同時主張證交法第 20 條、第 32 條、公司法第 23 條以及民法第 184 條、第

5 參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503 號判決。

6 參見蔡琇如﹙2018﹚,《公開收購變革後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探討》,頁 1,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碩 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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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條等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惟前述這些規範對於責任主體、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 配及損害賠償認定等皆有差異,據此,學理上與司法實務上也對此法規範競合之現狀 皆有所爭議,觀諸我國現行公開收購制度,卻似對公開收購個案涉及證券詐欺行為缺 乏明文規範,這或許也造成公開收購制度之弊端之原因之一,若從提高公開收購制度 的法規範密度為出發,是否真能嚇阻證券犯罪之行為,亦為本研究欲關切之重點。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論文採用文獻分析法,即以現有文獻為基礎,對本研究所探討之問題意識作一 分析、檢視與歸納。本研究所蒐集之文獻來源有:專書、學術研討會相關之論文集、法 律或法令相關學術期刊、學術研究報告、網站資料、國內外案例等。本研究以既有之 文獻資料研究成果為基礎,並期能統整產、官、學、研對於現行公開收購制度的觀點,

藉由初步進行歸納與分析整理,以釐清各方之爭點和見解,進一步瞭解問題之癥結,

提出相關之建議。然而,因現行公開收購制度所涉及之領域均甚廣,衍生議題眾多,

誠無法於單一論文中予以雨露均沾而蓋予論及,故本文之研究重點,聚焦在以樂陞案 為研究核心,亦從樂陞案後公開收購制度調適作一探討,以嘗試建構我國未來可行且 合宜之規範方向。是以,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如下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問題意識

法律文獻探討 公開收購法規 樂陞民刑事判決 借鑒外國立法例

歸納結論及建議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從樂陞公開收購案為出發,並探討樂陞相關民刑事判決,以論述我國公開收 購制度調適,相關章節之鋪陳,如下:

第一章 緒論,主要說明問題意識、研究方法及範圍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 公開收購制度簡介,本章節著重在樂陞案爆發前公開收購制度之簡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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