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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我國所得稅法自民國 44 年修訂後,即採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 所得稅」並行之獨立課稅制度。認為獨資、合夥及公司為具有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

對獨資、合夥及公司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其盈餘分配予股東時須再課徵個人綜 合所得稅。在獨立稅制下,最為人所詬病的是「重複課稅」的問題,在公司階段所 賺取的營利所得必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俟該筆稅後的營利所得分配予股東後,

又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納稅,實屬重複課稅。有鑑於此,財政部自民國 57 年起 開始研擬兩稅合一制,並自民國 87 年度起開始實施。該制度其最主要的目的係為 消除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減少租稅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的扭曲,以達租稅中立之 效果,進而改善我國之投資環境,促進資源做最合理且有效的分配。

目前我國所實行的兩稅合一制度是採「設算稅額扣抵法」,意即公司所繳納的 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全部抵繳,超過股東應納稅額之可 扣抵稅額,並可獲得退稅。然而,此一減少重複課稅之租稅改革,亦造成政府鉅額 稅收損失。另外,由於民國 87 年實施兩稅合一時,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 得稅兩者最高達 15%的稅率差距,公司可以藉由保留盈餘方式為股東規避稅負,政 府乃增訂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是希 望直接向繳納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較低且藉由保留盈餘規避個人稅負的公司進行 課稅,並以彌補兩稅合一之稅收損失。

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兩稅合一的重要配套措施,但自實行 至今,一直有正反不同意見廣泛討論。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主要目的除了財政目的 外,也希望藉此維持租稅中立性。但實際上對企業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使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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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之實際證據以供參考。

外界大多預期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降後,企業將保留更高比率的盈餘,而課 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的金額也當相應增加。本文乃藉由民國 97 年至民國 100 年 上市(櫃)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及財務資料進行實證分析,探討因民國 99 年營 利事業所得稅率由 25%調降至 17%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金額的影響。未分配 盈餘加徵稅負的金額實際受到企業獲利能力及股利分配政策影響。企業因應營利事 業所得稅調降欲使股東稅負極小化,企業對於股利發放政策調整為何?即檢定股利 發放比率是否於民國 99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降後降低?股利發放比率與企業被 加徵未分配盈餘稅額呈負相關。並在控制其他因素後,觀察企業獲利能力的變化。

企業獲利能力與企業被加徵未分配盈餘稅額呈正相關。綜合民國 99 年前後企業股 利分配政策及獲利能力變動實證分析的結果,探討我國自民國 97 年至民國 100 年 企業被加徵未分配盈餘稅負金額的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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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

依據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本文所探討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 民國 99 年因所得稅法修正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 25%調降至 17%,對我國上 市(櫃)公司股利發放政策的影響為何?

二. 民國 99 年因所得稅法修正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 25%調降至 17%,我國上市 (櫃)公司稅前淨利的變動情形為何?

三. 民國 99 年因所得稅法修正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 25%調降至 17%,對我國上 市(櫃)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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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架構如圖 1 所示,本研究共分為五章,各章內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研究問題,並就研究架構作簡單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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