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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論醫院醫療服務之民事責任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醫療行為的基本關係架構為醫師與病人之間雙向關係(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s),隨著時代發展,醫療行為中牽涉的人由少到多1,產生團隊合作分 工的情形2,在大型醫療機構中,組織醫療3

當醫院日漸龐大,構成醫療系統的人性或非人性的元素增加,系統層層分工 的風險自然增加,使得醫療錯誤的發生率提高。1986 年美國哈佛大學實證研究 指出,每二十七名住院病人,有一名會受有醫療損害,而醫療損害案件中,僅有 25%是因為醫療過失所引起

取代傳統醫療行為由醫師主導之醫 療模式;而隨著醫療科技與知識的發展,醫療機構擴張,醫療生態逐漸轉變,病 人就醫時,除了醫師個人技術或風評為考量之外,醫療機構提供之整體醫療服務 之良莠亦為考量因素之一,醫療關係轉變為以醫院與病人為主體之醫院病人關係 (Hospital- patient relationships),而傳統醫師病人關係僅為醫療關係之基礎關係。

4。1999 年美國醫學研究機構(Institute of Medicine , IOM)發表針對醫療錯誤及病人安全為主題之研究報告5,指出美國每年因可預防 的醫療錯誤 (preventable medical errors)造成約九萬八千多人死亡,引發各界對醫 療錯誤的討論6

1 李詩應,動態醫病關係與醫師義務,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33。

。國外研究指出,錯誤的來源可能來自五大方面,包括設計,器 材,操作流程,操作人,消耗物品,及環境(Design, Equipment, Procedures ,

2 卓育璇,醫療分工與信賴原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8 年,頁 53-55:醫療分工 分為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

3 鄭其昀,論組織醫療之賠償與補償,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頁 7。組 織醫療係指「具有複數醫療人員之醫療機構,以醫院經營者與醫療行為相分離之企業化方式,

對病患提供組織化、部門化之醫療行為。」

4 楊秀儀,醫療糾紛與醫療無過失制度 – 美國經驗四十年來之檢討,政治大學法學評論 68 期,

2001 年,頁 1-42。

5 Linda T. Kohn, Janet M. Corrigan, and Molla S. Donaldson. Editors, TO ERR IS HUMAN – BUILDING A SAFER HEALTH SYSTEM, Committee on Quality of Health Care in America, Institute of Medicine,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99.

6 See e.g. Lemonick MD, Doctors Deadly Mistakes, Time Magazine, 38-40, Dec. 1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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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ors, Supplies and materials , and Environment, DEPOSE)等因素,其中,

60~80%的錯誤事件與人為錯誤因素有關7。醫療管理方面的研究以「起司理論」

(Swiss Cheese Model) 說明單一錯誤因素與安全控管的關係,指出人為疏失乃不 可避免的自然現象,在層級分工下,每一層都有其防止錯誤發生的功能,當某一 層級發生錯誤,若另一層級能發揮防堵錯誤之功能,漏洞即能填補,而不會造成 損害;若錯誤發生連鎖效應,層層關卡皆失守,醫療損害就可能發生;醫療管理 上若能建立醫療異常事件管理機制,則可能可以預防醫療損害發生8

國內自從北城醫院打錯針一案後,醫界開始正視病人安全問題,分別從政府 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體系切入,以創造病人免於風險之就醫環境9,學界亦有 諸多相關論文發表10。並有研究仿照國外不同的統計方式,推估一年因醫療錯誤 死亡人數約二千九百至八千九百多人,超越十大死亡因素第九名11

在醫療過程中,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在醫界開始 注意預防醫療錯誤對於病人安全的重要性,體制上的系統錯誤可能對病人有更大 危險時,司法實務界是否跟上醫界改革思維呢?

12

7 Linda T. Kohn et al., 前註

是醫療行為執行者,乃病人或家屬第 一線接觸之對象,因此,被告醫事人員是否有過失行為自然成為訴訟上主要爭 點。在我國現行法體制下,若欲依循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醫療訴訟可採刑事 或民事訴訟處理,並輔以醫療鑑定,以確認醫事人員之醫療不當行為(Medical

5,頁 53。

8 高智雄,病人安全與檢驗作業相關安全議題之探討,醫檢會報,2006 年 1 月,頁 52。

9 邱文達、石崇良、侯勝茂,病人安全與醫學倫理-建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體系,臺灣醫學人 文學刊,5 卷 1、2 期,2004 年 3 月,頁 66-96。

10 參考 病人安全資訊網>病安新知>文獻資料,

http://www.patientsafety.doh.gov.tw/big5/Content/Content.asp?cid=84,最後到訪日:2010/06/20。

11 何曉琪,醫療錯誤之國際發展與研究取向之優劣分析–美國、澳洲、英國及臺灣之實證分析,

國立臺灣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頁 136。

12 醫療法第 10 條:「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 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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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practice)及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並確定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範圍。然而 因訴訟制度設計因素13,我國醫療訴訟偏向採取刑事訴訟途徑14,追訴醫事人員 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死罪;若依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權基礎為債務不履行之契 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15

當因醫療管理問題,影響醫療行為而引發醫療糾紛甚至導致醫療訴訟時,若 欲探求醫療機構之責任歸屬,由於刑法僅針對自然人之故意過失行為處罰,無法 藉由刑事訴訟途徑課責醫療機構,僅能藉由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現行實務處理該 等問題時,多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侵權責任,或第二百二十四條使用人 之故意過失為契約不完全給付之歸責事由,以確定醫療機構之賠償責任;意即,

現行實務處理醫療機構責任時,乃以行為人之過失為基礎,衍生推定醫療機構之 責任,並非「直接」探討醫療機構之責任。當醫療生態改變,醫療管理介入使醫 師的醫療自主裁量受限時,我國司法實務未跟上醫療行為改變的腳步,仍著重行 為人過失判斷,未探討醫療錯誤與醫院預防醫療錯誤的責任,實存有檢討空間。

而且,人為錯誤僅為醫療錯誤的面向之一,針對行為人過失課責之法律處理 方式,無法概括醫療系統的全部錯誤因素,意即無法包含醫療損害之全部肇因,

可能使受害人依法無求償之道;再者,人類有生理心理上的極限,難免有錯誤發 生16,從病人安全角度觀察,建立安全醫療系統比歸責個人過失更能提升醫療品 質並預防錯誤再發生17

法律應超越究責個人的思維,思考是否有方式可以處理系統錯誤造成的損害 賠償問題

18;意即,並非著眼於損害發生後健康權受損的問題,而是由病人安全 權利19

13 蔡振修,醫事人員過失除罪化的爭議與正見,醫事法學 12 卷 1、2 期,2004 年 6 月,頁 5-16:

我國醫療訴訟偏向刑事訴訟原因主要有免費訴訟、以刑逼民、減輕舉證責任等,

角度出發,探討在醫療體系中,何人負有建立安全系統的義務?其義務內 容為何?違反義務造成損害時,受害人請求權基礎為何?等等問題,使民法在醫

14 陳榮基、謝啟瑞、葉俊榮,臺灣醫療糾紛的現況與處理(上),健康世界雜誌社出版,1993 年,

頁 69-80:刑事訴訟案件比率為 82.3%,民事訴訟案件的 44% (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重覆 計算,故加總大於 100%)。

15 林山田,論醫師的醫療過失問題,醫事法學 1 卷 1 期,1985 年 5 月,頁 64-77。

16 詹廖明義,醫療事故的風險管理,安立出版,2003 年,頁 20-56。

17 Linda T. Kohn et al., 前註 5,頁 5。

18 陳怡安,提升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 走出侵權行為法的盲點,臺灣法學 137 期,2009 年 10 月,頁 41-47。

19 Annas GJ. THE RIGHTS OF PATIENTS. 3rd ed.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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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損害的範疇中,除了損害填補之外,亦能發揮預防損害之功能。

第二節 研究範圍

綜上所述,本文研究重點將著重於醫院民事責任探討,故有以下限制。

一、醫療機構限制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依醫療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訂定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二 條,醫療機構可分成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等三大類20。本文研究範圍將限 於醫院,不涉及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21之探討,以清楚呈現醫院與醫事人員間僱 傭關係下的權利義務問題,避免因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內,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 間不同的法律關係而造成混淆。

二、醫療管理限制

本文研究目的為醫療糾紛中,醫院與醫事人員如何歸責之議題,將針對案例 事實中,因醫療管理而衍生醫療糾紛議題加以探討,故與醫療行為無關22,或為 醫院行政、公共衛生等與醫療管理無關之議題23

20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2 條 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並非本文研究主要範圍,若有

一、醫院: (一) 綜合醫院:指從事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等六 科以上診療業務,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且病床在一○○張以上之醫院。(二) 醫院:

指從事一科或數科診療業務,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 (三) 專科醫院:指專 門從事特定範圍診療業務之醫院。 (四) 慢性醫院:指從事平均住院日在三十日 以上之長期住院病人診療業務之醫院。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所設慢性病房,

亦屬之。 (五) 精神科醫院:指從事精神科診療業務之醫院。 (六) 中醫醫院:指 從中醫診療業務之醫院。 (七) 牙醫醫院:指從牙醫診療業務之醫院。

二、診所: (一) 專科診所:指從事專科診療業務之診所。 (二) 一般診所:指從事一般診療 業務之診所。 (三) 中醫診所:指從事中醫診療業務之診所。 (四) 牙醫診所:指 從 事牙醫診療業務之診所。

三、其他醫療機構: (一) 捐血機構:指從事採集捐血人血液,並供應醫療用血之醫療機構。

(二) 病理機構:指專門從事解剖病理或臨床病理業務之醫療機構。 (三) 其他:指從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 之機構。

21 例如:護理之家、安養中心等。

22 例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因候診室椅子裂開造成病人尾椎 受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 年度抗字第 79 號:醫院院外人行道鐵鍊絆倒行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 年度訴字第 1195 號:醫院失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 年度訴字第 1195 號:醫院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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