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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前言

根 據 消 防 署 火 警 統 計 86至 88年 資 料 顯 示,台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年 發 生 火 警 約 16000 件 , 因 火 災 而 死 亡 的 人 數 約 254 人 , 受 傷 680 人 , 財 物 損 失 達 二 十 七 億 元 以 上 , 而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火 災 中 十 之 六 、 七 是 發 生 於 住 宅 建 築 物 。 因 此 研 擬 在 現 有 法 令 機 制 所 不 能 限 制 ,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尚 未 設 計 , 早 期 發 展 但 尚 未 列 入 古 蹟 管 制 之 老 街 等 , 尚 未 改 建 之 老 舊 眷 村 , 以 及 老 舊 國 宅 社 區 , 在 短 時 間 無 法 改 善 其 現 存 環 境 狀 況 下 , 降 低 其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頻 率 , 減 少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提 供 完 善 之 火 災 防 制 機 制 及 對 策 , 以 期 能 減 少 民 怨 發 生 , 無 疑 將 是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 亦 是 本 研 究 的 理 論 基 礎 之 重 心 。 希 望 透 過 本 研 究 計 畫 , 在 改 變 或 小 幅 更 改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部 分 構 造 , 如 打 通 排 煙 通 道 , 增 加 消 防 器 材 設 備 及 更 新 現 有 線 路 等 因 素 之 後 , 提 昇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的 防 火 能 力 , 增 加 民 眾 對 防 火 知 識 方 面 之 認 知 , 以 及 降 低 現 有 法 令 無 法 全 盤 顧 及 之 缺 憾 , 並 減 少 因 火 害 所 帶 來 的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

都 市 中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形 成 的 主 因,為 都 市 經 濟 形 態 的 快 速 成 長,生 活 水 準 大 幅 提 昇,加 上 人 口 急 劇 膨 脹 並 聚 集 於 大 都 會 區 , 使 得 民 眾 居 住 活 動 間 隔 私 密 性 相 對 縮 小 。 更 由 於 超 量 聚 居 , 使 得 現 有 建 築 物 因 改 建 、 翻 修 不 及 , 而 使 居 住 人 口 密 度 超 量 。 此 一 現 象 除 了 使 政 府 必 須 因 應 現 況 , 加 速 都 市 更 新 , 以 及 逐 年 調

查 、 檢 討 、 設 計 、 施 作 鼓 勵 作 社 區 整 體 改 造 外 , 並 透 過 量 化 性 的 增 建 及 區 域 更 新 , 讓 社 區 防 火 快 速 提 升 。 然 而 全 盤 性 的 改 造 並 無 法 立 即 進 行 , 所 以 祗 能 由 現 存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改 善 方 面 著 手 , 尤 其 因 為 產 權 問 題 、 原 設 計 需 求 因 素 、 人 為 霸 佔 、 宗 教 信 仰 …等 等 因 素 易 造 成 社 區 火 災 之 發 生 潛 能 , 故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防 災 體 制 及 因 應 對 策 之 建 立 , 更 有 絕 對 的 必 要 性 。

1-2 研究背景

近 幾 年 來 , 由 於 社 區 整 體 經 濟 快 速 的 成 長 ,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大 幅 提 高 , 加 上 人 口 急 劇 膨 脹 、 大 都 會 區 迅 速 發 展 , 導 致 居 住 密 集 度 增 加 , 民 眾 生 活 間 隔 日 益 狹 小 導 致 建 築 物 火 災 案 件 頻 傳 , 往 往 造 成 嚴 重 的 人 員 傷 亡 和 財 物 損 失 。 從 另 一 方 面 來 看 , 相 對 於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而 言 , 火 災 在 台 灣 地 區 不 像 「 地 震 」、「 颱 風 」 有 著 其 地 理 上 或 氣 候 上 的 周 期 性 及 不 可 預 期 性 ; 而 無 法 作 立 即 有 效 的 防 救 災 措 施。古 語 常 言 道「 水 可 以 載 舟 亦 可 覆 舟 」,

火 對 人 類 有 直 接 的 助 益 , 但 防 護 不 當 或 使 用 不 慎 亦 將 造 成 人 們 生 命 和 財 物 的 損 失 , 甚 至 形 成 生 活 環 境 的 破 壞 。

「 水 火 無 情 」 一 直 是 人 們 對 於 水 災 和 火 災 兩 種 天 然 災 害 最 貼 切 的 形 容 詞 , 此 等 災 害 不 僅 會 造 成 金 錢 、 財 物 的 損 失 , 更 會 導 致 民 眾 寶 貴 生 命 的 喪 失 ; 尤 其 台 灣 擁 有 總 數 超 過 二 千 三 百 萬 人 口 , 且 仍 在 持 續 增 加 , 卻 只 能 居 住 在 三 萬 六 千 平 方 公 里 的 土 地 上 , 何 況 可 使 用 的 居 住 面 積 還 不 到 五 分 之 一 ; 所 以 在 如 此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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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度 的 生 活 環 境 之 下 , 火 災 的 發 生 頻 率 與 所 造 成 的 損 傷 嚴 重 程 度 必 然 相 對 提 高 。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之 建 築 物 , 室 內 水 電 管 線 老 化 , 家 電 產 品 使 用 複 雜 、 消 防 搶 救 設 備 無 法 滿 足 居 住 現 況 需 求 及 現 行 消 防 法 規 , 一 旦 發 生 火 災 往 往 造 成 人 員 重 大 傷 亡 。 台 北 市 79 至 88 年 度 住 宅 火 警 佔 百 分 三 十 七 , 高 居 火 災 類 別 之 首 位 。 而 失 火 原 因 則 以 遺 留 火 種 (煙 蒂 敬 神 燈 燭 20.3%) 、 電 器 走 火 (19.1%)、

縱 火 (15.6%), 烹 調 (6.5%)為 主 要 因 素 , 因 此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防 火 技 術 及 防 火 觀 念 之 加 強 應 有 其 必 要 性 。 表 1-1 為 台 北 市 87 年 住 宅 火 災 樓 層 數 與 發 生 件 數 之 比 較 表,表 中 可 看 出 低 樓 層 建 築 物 發 生 件 數 達 135 件 , 而 台 北 市 低 樓 層 建 築 物 一 般 以 老 舊 建 築 物 居 多 , 若 能 擬 定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防 火 對 策 , 將 有 助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之 預 防 。

表 1-1 台 北 市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火 災 樓 層 數 與 發 生 次 數 之 比 較

總 計 發 生 次 數

1 ∼ 5 樓 135

6 ∼ 1 2 樓 45 1 3 ∼ 1 9 樓 3

2 0 樓 以 上 0 合 計 18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調 查 整 理

表 1-2 為 台 北 市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火 災 發 生 百 分 比 之 比 較 , 發 生 火 災 頻 率 較 高 之 順 序 依 序 為 中 山 區 、 大 安 區 、 士 林 區 、 萬 華 區 等,前 四 者 累 加 火 災 發 生 百 分 比 幾 佔 台 北 市 百 分 之 52 以 上 ,

若 對 照 表 1-1 可 明 顯 得 知 此 四 行 政 區 內 老 舊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之 頻 率 較 高 , 在 舊 有 建 築 物 因 主 客 觀 因 素 , 無 法 立 即 改 建 下 , 如 何 針 對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提 供 完 善 之 防 火 對 策 , 無 疑 是 社 區 民 眾 及 政 府 單 位 急 需 解 決 之 問 題 。

表 1-2 台 北 市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火 災 之 發 生 地 區

總 計 戶 數 人 口 數 發 生 件 數 百 分 比 位 次

中 山 78765 214873 33 18.03% 1

大 安 109627 317650 22 12.02% 2

士 林 91161 295228 21 11.48% 3

萬 華 69851 207447 20 10.93% 4

大 同 43026 133535 11 6.01% -

文 山 84684 250923 12 6.56% -

南 港 35841 113488 7 3.83% -

北 投 77669 247462 11 6.01% -

中 正 58047 165027 9 4.92% -

松 山 70897 208093 13 7.10% -

內 湖 81201 254721 12 6.56% -

信 義 82825 241542 12 6.56% -

合 計 883594 2646989 183 100%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調 查 整 理

當 前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指 標 內 容 為 避 難 空 間、防 災 路 徑 、 消 防 設 施 、 道 路 路 形 與 防 火 建 築 , 鑒 於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存 在 環 境、產 權、組 織、經 濟 諸 問 題,不 易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註

1 - 1 )

。 基 於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防 火 安 全 有 其 迫 切 性 , 若 能 積 極 推 動 老 舊 住 宅 防 火 對 策 , 以 提 昇 民 眾 居 家 防 火 安 全 意 識 , 利 用 各 種 村 、 里 機 關 社 區 團 體 及 透 過 媒 體 廣 泛 宣 導 , 讓 民 眾 自 發 性 的 實 施 防 火 診 斷 檢 查 及 改 善 防 火 設 備 , 引 導 社 區 民 眾 主 動 參 與 , 謀 求 居 家 環 境 的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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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1 黃 定 國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規 劃 及 開 發 原 則 之 研 究 P83-84

1-3 研 究 目 的

居 家 防 火 與 自 己 關 係 最 密 切 , 影 響 層 面 最 廣 , 但 因 缺 乏 相 關 的 消 防 認 知 , 由 於 火 源 管 制 的 疏 失 、 滅 火 設 備 的 不 足 及 消 防 常 識 的 宣 導 不 足 , 故 成 災 比 例 最 高 。 不 僅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受 損 , 同 時 也 造 成 個 人 、 家 庭 悲 劇 及 社 會 等 問 題 , 所 以 更 值 得 重 視 社 區 居 家 防 火 的 宣 導 工 作 , 冀 望 能 降 低 住 宅 火 災 發 生 , 減 少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

本 研 究 目 的 即 是 建 立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防 制 對 策 , 針 對 台 灣 本 土 性 的 都 市 火 災 防 制 問 題 , 以 材 料 、 設 備 、 建 築 與 都 市 空 間 、 法 規 、 公 共 安 全 與 管 理 等 不 同 角 度 切 入 思 考 , 並 藉 由 具 體 的 研 究 方 法 探 討 通 盤 而 務 實 性 的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防 制 措 施 。

1-4 研究範圍

依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定 義 之 「 老 舊 社 區 」 屬 於 都 市 頹 廢 地 區 , 建 築 物 老 舊 、 住 宅 面 積 狹 小 、 土 地 利 用 無 效 率 、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 社 區 環 境 惡 劣 髒 亂 等 ; 而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內 政 部 發 布 施 行

「 舊 有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 中 , 舊 有 建 築 物 定 義 為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以 前 之 老 舊 住 宅 建 築 。 老 舊 社 區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考 慮 , 有 必 要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予 以 拆 除 重 建 , 因

此 本 研 究 範 圍 將 著 重 於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以 前 之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 在 無 法 拆 除 重 建 與 整 建 下 , 探 討 住 宅 社 區 防 火 對 策 及 防 火 技 術 , 以 保 障 現 有 環 境 狀 況 下 之 住 宅 防 火 安 全 。

1-5 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 )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將 採 取 下 列 諸 研 究 方 法 , (A)文 獻 回 顧 法 。 (B)資 料 調 查 蒐 集 法 。 (C)專 家 座 談 法 。 (D)當 面 或 郵 電 訪 談 法 。 (E)評 估 診 斷 法 。 (F)統 計 分 析 法 。 (G)其 他 : 作 業 研 究 方 法 、 腦 力 激 盪 等 科 學 方 法 以 執 行 下 述 之 研 究 :

(1).透 過 調 查 與 資 料 收 集,了 解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發 生 類 型 , 防 制 難 點 與 推 行 困 境 。

(2).收 集 國 內 都 市 老 舊 社 區 有 關 之 火 災 案 例,初 期 以 台 北 都 會 區 為 研 究 區 域 , 由 案 例 研 究 擬 定 住 宅 火 害 防 制 因 子 。 (3).蒐 集 國 內 外 老 舊 住 宅 火 災 防 制 有 關 資 訊,並 探 討 與 本 土

條 件 之 相 容 性 。

(4).藉 具 體 的 究 方 法 由 材 料、設 備、建 築 與 都 市 空 間、法 規

、 公 共 安 全 與 管 理 等 不 同 角 度 切 入 思 考 , 探 討 通 盤 而 務 實 性 的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防 制 措 施 。

(5).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實 地 調 查 訪 問,了 解 現 存 問 題 與 火 害 防 制 難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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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住宅火災分析

近 年 來 由 各 類 形 事 故 搶 救 災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 舊 有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問 題 所 佔 的 比 率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 且 其 所 造 成 的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更 是 令 有 關 單 位 無 法 不 審 慎 面 對 。 根 據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比 對 , 在 台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年 因 火 災 所 造 成 的 各 項 損 失 總 計 , 約 等 於 三 分 之 一 強 的 九 二 一 地 震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 是 故 基 於 對 公 共 安 全 的 考 量 , 以 及 人 民 生 活 居 住 品 質 的 提 昇 , 和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保 障 , 對 於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的 火 害 防 制 , 必 需 有 更 為 完 備 週 全 的 考 量 , 研 擬 具 體 改 善 辦 法 以 求 完 全 去 除 老 舊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上 的 缺 失 。

對 於 老 舊 建 築 物 火 害 防 制 研 究,有 關 火 災 之 成 因 分 析 應 為 最 基 礎 的 研 究 方 向 , 由 消 防 署 的 統 計 資 料 得 知 , 住 宅 火 災 發 生 之 原 因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各 項 : 用 電 不 慎 、 亂 丟 菸 蒂 、 玩 火 疏 失 、 燈 燭 末 熄 滅 、 瓦 斯 使 用 不 慎 、 炊 事 、 人 為 縱 火 、 其 它 ﹙ 天 災 、 地 震 、 戰 爭 、 車 禍 … ﹚, 茲 將 其 整 理 分 析 如 後 續 章 節 敘 述 。

2-1 電器火災

根 據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 發 生 火 災 導 因 較 頻 繁 者 , 以 電 器 方 面 的 損 壞 較 為 嚴 重 。 其 中 或 有 部 分 因 火 害 現 場 調 查 不 確 實 , 不 當 使 用 電 器 用 品 而 引 發 火 災 , 或 因 電 器 本 身 及 線 路 老 舊 缺 乏 保 養 維 護 , 而 引 起 電 器 走 火 導 至 火 災 的 情 況 , 乃 是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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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是 故 ; 使 用 電 器 的 相 關 知 識 之 傳 授 為 本 單 元 成 立 的 目 標 , 茲 立 文 逐 項 討 論 如 下 , 以 期 能 讓 社 區 居 民 有 所 注 意 :

1、 擴 充 插 座

由 於 科 技 進 步 社 會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 電 器 用 品 的 使 用 量 急 速 增 加 。 然 而 老 舊 住 宅 原 有 電 線 及 電 源 設 計 配 置 和 負 荷 量 , 並 未 能 供 應 現 狀 需 求 , 尤 其 電 器 插 座 更 無 法 因 應 實 際 使 用 , 擴 充 插 座 的 情 形 相 當 普 遍 。 然 而 亦 由 於 同 一 電 源 但 同 時 大 量 用 電 , 將 導 致 過 度 負 荷 而 引 發 火 災 , 此 種 現 在 火 害 統 計 上 所 佔 比 率 相 當 高 , 宜 特 別 注 意 改 善 。

2、 電 線 老 舊

電 線 在 長 時 間 的 外 置 情 形 下 , 電 線 外 層 包 覆 的 聚 乙 烯 絕 緣 部 份 , 會 因 老 化 而 降 低 耐 油 性 、 絕 緣 性 、 導 電 率 、 抗

電 線 在 長 時 間 的 外 置 情 形 下 , 電 線 外 層 包 覆 的 聚 乙 烯 絕 緣 部 份 , 會 因 老 化 而 降 低 耐 油 性 、 絕 緣 性 、 導 電 率 、 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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