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老舊住宅社區火災防制流程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防 制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考 量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最 好 透 過 更 新 改 建 以 提 昇 整 體 社 區 之 防 火 安 全 (圖 5-1),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 整 建 、 重 建 、 拆 除 等 相 關 事 項 如 5-2 節 敘 述 , 然 基 於 主 客 觀 條 件 不 能 配 合 下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不 易 , 故 本 研 究 則 偏 重 於 老 舊 住 宅 未 實 施 更 新 前 之 防 火 策 略 , 綜 合 前 述 章 節 之 探 討 及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之 意 見 ( 如 附 錄 五 及 附 錄 六 ),將 於 下 節 中 針 對 建 物 不 燃 化、消 防 安 全 與 建 築 設 備 、 社 區 防 火 避 難 空 間 、 社 區 防 火 機 制 、 防 火 演 練 、 教 育 宣 導 及 行 政 里 防 火 區 塊 等 要 素 , 提 出 務 實 性 之 防 火 策 略 , 以 保 障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在 現 有 環 境 下 之 防 火 安 全 。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重 建 整 建 管 理
維 護 是
否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防 火
社 區 防 火 避 難 空 間
防 火 演 練 與 教 育 宣 導 建 物 不 燃 化
消 防 安 全 及 建 築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及 建 築 設 備
社 區 妨 火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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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都市老舊住宅社區之更新整建與維護
一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之 更 新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六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優 先 劃 定 為 更 新 地 區 :
( 一 ) 建 築 物 窳 陋 且 非 防 火 構 造 或 鄰 楝 間 隔 不 足 , 有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
( 二 ) 建 築 物 因 年 代 久 遠 有 傾 頹 或 朽 壞 之 虞 、 建 築 物 排 列 不 良 或 道 路 彎 曲 狹 小 ,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交 通 或 公 共 安 全 。
( 三 ) 建 築 物 未 符 合 都 市 應 有 之 機 能 。
( 四 ) 建 築 物 未 能 與 重 大 建 設 配 合 。
( 五 ) 具 有 歷 史 、 文 化 、 藝 術 、 紀 念 價 值 疸 , 亟 須 辦 理 保 存 維 護 。
( 六 ) 居 住 環 境 惡 劣 ,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衛 生 或 社 會 治 安 。
而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七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時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實 際 情 況 , 迅 行 劃 定 更 新 地 區 ;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或 變 更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
( 一 )因 戰 爭、地 震、火 災、水 災、風 災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變 遭 受 損 壞 。
( 二 ) 為 避 免 重 大 災 害 之 發 生 。
( 三 ) 為 配 合 中 央 或 地 方 之 重 大 建 設 。
都 市 更 新 的 實 施 , 從 開 始 規 劃 到 建 設 完 成 , 牽 涉 之 人 事 地 物 時 間 難 以 估 計 。 而 一 項 動 輒 數 仟 萬 元 以 上 的 都 市 計 畫 事 業 , 是 否 能 獲 得 成 功 , 每 一 個 細 節 都 需 經 過 仔 細 策 劃 , 掌 握 各 項 成 功 的 要 素 , 方 能 達 到 更 新 的 目 標 。
為 使 更 新 計 畫 區 域 快 速 達 到 更 新 時 效 ,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措 施 如 下 所 示 , 以 鼓 勵 社 區 更 新 改 建 :
( 一 ) 容 積 獎 勵 :
1.獎 勵 容 積 上 限 : 法 定 容 積 之 1.5 倍 或 原 建 築 容 積 加 法 定 容 積 之 0.3 倍 。
2.分 配 樓 地 板 低 於 當 地 平 均 住 宅 水 準 得 適 度 增 加 容 積 。 3.供 社 區 使 用 之 公 共 設 施 不 計 容 積 。
4.政 府 劃 定 更 新 地 區 三 年 內 申 請 者 給 予 獎 勵 。
5.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 保 留 建 物 之 容 積 得 移 轉 至 更 新 範 圍 內 之 其 他 建 築 基 地 。
( 二 ) 容 積 移 轉 :
1.公 設 保 留 地 或 保 存 (留 )建 物 所 在 土 地 。
2.建 物 容 積 得 一 部 份 或 部 分 移 轉 至 同 一 更 新 地 區 建 築 。
( 三 ) 稅 捐 減 免 :
1.更 新 地 區 內 土 地 及 建 物 。
2.免 徵 或 減 徵 地 價 稅 、 房 屋 稅 、 土 地 增 值 稅 、 契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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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 地 信 託 時 移 轉 。
4.免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及 贈 與 稅 。 5.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機 構 。
6.投 資 更 新 事 業 總 額 20%,抵 減 四 年 度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 四 )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推 動 財 源 : 1.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2.成 立 新 都 市 更 新 公 司 公 開 募 股 。 3.上 市 公 司 發 行 指 定 用 途 公 司 債 。 4.土 地 信 託 。
5.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
二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之 拆 除 重 建
重 建 係 為 全 地 區 之 徵 收、拆 除 原 有 建 築、重 新 建 築、住 戶 安 置 、 並 得 變 更 其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或 使 用 密 度 。 窳 陋 地 區 若 劃 為 重 建 者 , 則 必 為 全 地 區 之 徵 收 , 拆 除 原 有 建 築 、 重 新 建 築 、 住 戶 安 置 , 並 得 變 更 其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或 使 用 密 度 。 重 建 一 般 均 由 政 府 推 動 , 政 府 可 於 計 畫 擬 訂 之 初 , 舉 辦 市 民 公 聽 會 , 鼓 勵 市 民 參 與,取 得 土 地 及 建 物 之 權 利 所 有 人 的 合 作 後,開 始 徵 收 土 地,
徵 收 後 的 土 地 加 以 清 理 之 後 , 可 出 售 給 民 間 開 發 人 自 行 建 設 。 民 間 開 發 人 可 為 原 地 主 或 地 區 以 外 之 投 資 公 司 , 依 所 規 定 之 細 部 計 畫 投 資 建 設 , 而 政 府 只 需 負 責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建 。
三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之 整 建
整 建 係 強 制 區 內 建 築 物 為 改 建、修 建、維 護 或 設 備 之 充 實 , 必 要 時 對 部 分 指 定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徵 收 、 拆 除 及 重 建 , 並 改 建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整 建 工 作 一 般 為 強 制 區 內 建 築 物 為 改 建、修 建、維 護 或 設 備 之 充 實 , 必 要 時 對 部 分 指 定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予 以 徵 收 、 拆 除 及 重 建 ,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四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之 維 護
維 護 係 加 強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管 理 ,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以 保 持 其 良 好 狀 況。維 護 為 加 強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管 理,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以 保 持 其 良 好 狀 況 。
5-3 建築不燃化
一 、 老 舊 住 宅 電 力 設 備 改 善 計 劃
由 於 長 期 使 用 電 力 設 備 , 老 化 現 象 在 所 難 免 , 加 上 天 然 災 害 , 如 閃 電 、 地 震 、 風 災 及 水 災 等 災 害 的 破 壞 ; 或 人 為 誤 失 , 如 裝 璜 、 敲 擊 及 火 災 等 ; 以 及 動 物 性 破 壞 , 如 鼠 害 及 蟲 害 等 ; 再 者 由 於 電 器 產 品 生 管 缺 失 及 不 當 使 用 , 導 致 消 防 事 故 不 勝 枚 舉 , 實 為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消 防 問 題 癥 結 所 在 。 然 而 現 有 線 路 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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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時 費 工 、 且 所 有 權 歸 屬 複 雜 , 故 整 修 困 難 , 電 力 設 備 可 說 是 老 舊 社 區 住 宅 , 火 警 發 生 重 點 首 要 改 善 要 項 。 在 此 項 問 題 中 建 議 透 過 消 防 宣 導 , 輔 導 老 舊 住 戶 , 更 換 電 源 插 座 、 定 期 檢 查 線 路 、 查 驗 迴 路 負 荷 、 定 期 保 養 電 器 用 品 、 更 換 老 舊 電 表 、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及 加 裝 電 磁 開 關 。
其 次 對 老 舊 社 區 及 大 廈 部 份 , 透 過 社 區 或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之 施 行 整 合 , 作 整 體 性 修 改 ; 或 制 定 分 期 分 段 獎 勵 修 改 辦 法 , 鼓 勵 居 民 再 整 合 居 家 電 源 設 備 。
二 、 廚 房 隔 間 牆 的 修 改 建 議
一 般 住 宅 廚 房 隔 間 牆 , 大 都 以 (1/ 2)B 磚 牆 未 滿 砌 方 式 施 作 。 由 於 天 花 板 的 連 通 性 , 導 致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則 火 苗 即 到 處 流 竄 , 不 易 控 制 產 生 消 防 盲 點 。 再 則 因 其 隔 間 牆 耐 燃 性 低 , 無 法 有 效 且 較 長 時 間 隔 絕 火 源 。 又 因 為 配 合 室 內 裝 璜 , 廚 房 門 大 都 採 用 耐 燃 性 明 顯 較 低 的 木 質 門 板 。 由 於 廚 房 為 一 般 老 舊 住 宅 火 警 發 生 率 最 高 之 處 , 所 以 強 化 其 防 火 隔 熱 效 能 自 是 當 務 之 急 , 在 防 火 宣 導 上 鼓 勵 一 般 老 舊 住 宅 於 內 裝 整 修 時 , 使 用 磚 牆 滿 砌 , 且 加 裝 廚 房 防 火 門 , 將 火 源 初 期 做 有 效 的 隔 絕 , 對 消 防 搶 救 災 的 時 效 性 , 有 絕 對 的 幫 助 。 相 對 的 如 於 起 居 室 發 生 火 警 , 亦 可 阻 斷 火 源 對 瓦 斯 系 統 的 二 次 破 壞 , 於 較 長 的 時 間 裡 可 爭 取 較 有 效 的 搶 救 災 成 果 。 其 由 於 其 建 築 成 本 不 高 , 亦 可 考 慮 修 改 消 防 法 規 , 要 求 新 建 房 屋 須 加 建 。
三 、 配 合 電 力 公 司 加 強 線 路 察 查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由 於 管 線 年 久 失 修 , 且 疏 於 維 護 保 養 , 而 保 護 外 覆 表 層 膠 質 老 化 脆 裂 , 蟲 鼠 破 壞 , 亦 或 人 為 損 壞 眥 易 引 起 漏 電 走 火 現 象 , 而 引 發 火 災 危 害 民 眾 安 全 。 另 於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超 量 用 電 , 隨 意 增 加 插 頭 或 多 項 電 器 用 品 共 用 插 座 , 或 任 意 加 插 延 長 線 , 甚 至 違 法 任 意 接 線 竊 電 行 為 都 曾 發 生 , 是 故 ; 為 減 少 火 災 發 生 之 機 率 , 建 議 除 鼓 勵 民 眾 加 裝 電 磁 開 關 或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外 , 配 合 電 力 公 司 定 期 確 實 作 好 各 項 電 力 線 路 察 查 維 修 保 養 , 以 降 低 火 害 發 生 機 率 , 是 為 社 區 消 防 搶 救 災 重 要 課 題 。
四 、 輔 導 加 裝 耐 燃 隔 間
由 於 建 築 材 料 的 進 步 , 以 及 防 火 需 求 的 增 加 , 消 防 法 規 日 益 嚴 謹 , 因 此 有 關 防 火 建 材 耐 燃 度 的 要 求 亦 更 明 確 , 且 價 格 方 面 和 一 般 建 材 相 去 不 遠 , 故 輔 導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居 民 於 房 舍 修 建 之 時 , 多 加 利 用 耐 燃 材 料 在 被 動 性 防 火 上 ,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防 制 效 果 。 尤 其 在 頂 樓 違 建 部 份 , 缺 乏 消 防 警 報 與 搶 救 設 備 , 然 而 適 當 的 鼓 勵 民 眾 加 裝 耐 燃 隔 間 , 可 有 效 防 止 火 害 迅 速 漫 延 , 延 長 搶 救 災 及 逃 生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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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消防與建築設備
一 、 輔 導 加 裝 防 火 警 報 及 監 測 系 統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因 現 況 機 能 性 的 限 制 , 除 非 整 體 拆 除 更 新 , 否 則 在 消 防 設 備 的 加 裝 上 , 一 般 而 言 所 需 要 花 費 的 金 額 比 新 建 結 構 物 高 出 甚 多 , 而 成 效 又 不 一 定 顯 著 。 況 且 某 些 情 況 下 又 因 可 能 影 響 結 構 安 全 , 而 須 作 專 家 評 鑑 與 安 全 檢 討 , 加 以 改 裝 時 所 造 成 生 活 上 的 不 便 , 在 在 都 導 致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居 民 對 增 設 消 防 設 備 的 意 願 低 落 。 然 而 ; 以 加 裝 防 火 警 報 系 統 而 言 , 無 論 其 為 自 動 或 手 控 型 式 , 在 安 裝 方 面 所 須 修 改 的 部 份 較 少 , 且 費 用 和 新 建 房 屋 差 距 極 為 有 限,值 得 鼓 勵 推 廣 ;社 區 監 測 系 統 的 設 立 亦 有 相 同 的 功 效 性 。 目 前 台 北 市 區 已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社 區 也 已 裝 置 完 成 並 使 用 一 段 時 間 , 且 效 果 非 常 顯 著 , 尤 其 對 人 為 蓄 意 或 非 蓄 意 縱 火 部 份 的 監 搜 管 制 , 及 社 區 內 消 防 治 安 的 盲 點 消 除 , 和 火 害 通 報 時 效 的 掌 控 。 都 有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果 展 現 , 著 實 值 得 特 別 推 廣 。
二 、 增 設 小 型 機 動 消 防 車 輛
六 米 以 下 巷 道 由 於 過 於 狹 小 , 且 為 住 宅 社 區 道 路 , 一 般 而 言 大 抵 至 少 會 單 邊 停 車 。 如 遇 社 區 火 災 事 故 則 消 防 車 輛 無 法 進 入 火 場 , 小 型 機 動 消 防 車 輛 應 為 救 火 最 好 的 方 式 。 重 點 為 取 其 機 動 性 高 、 載 重 大 、 可 提 供 火 場 滅 火 、 載 運 較 多 之 滅 火 器 材 。 因 其 能 透 過 改 裝 加 設 各 項 消 防 搶 救 設 備,例 如:加 壓 抽 水 馬 達、
發 電 機 、 大 型 滅 火 器 、 消 防 水 管 、 油 壓 剪 、 緊 急 照 明 系 統 、 廣
播 系 統 、 爬 梯 、 氧 氣 桶 、 甚 或 小 水 箱 及 部 份 消 防 人 員 … 等 等 。 可 於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事 故 搶 救 作 業 上 , 發 揮 更 機 動 有 效 的 功 能 。 相 較 於 大 型 消 防 車 輛 , 其 造 價 更 具 競 爭 性 。 尤 其 如 重 型 摩 托 車 除 載 重 須 再 減 少 外 , 其 機 動 性 更 是 傳 統 消 防 車 輛 所 難 以 匹 敵 。 相 信 在 分 秒 必 爭 的 消 防 搶 救 災 任 務 之 中 , 增 設 小 型 機 動 消
播 系 統 、 爬 梯 、 氧 氣 桶 、 甚 或 小 水 箱 及 部 份 消 防 人 員 … 等 等 。 可 於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事 故 搶 救 作 業 上 , 發 揮 更 機 動 有 效 的 功 能 。 相 較 於 大 型 消 防 車 輛 , 其 造 價 更 具 競 爭 性 。 尤 其 如 重 型 摩 托 車 除 載 重 須 再 減 少 外 , 其 機 動 性 更 是 傳 統 消 防 車 輛 所 難 以 匹 敵 。 相 信 在 分 秒 必 爭 的 消 防 搶 救 災 任 務 之 中 , 增 設 小 型 機 動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