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住宅火災案例調查與分析
本 研 究 在 有 關 住 宅 火 災 資 料 調 查 的 工 作 上 , 首 先 蒐 集 住 宅 火 災 防 制 相 關 的 各 種 文 獻 資 料( 註 3 - 1 , 3 - 2 , 3 - 3 )
, 其 次 並 從 消 防 署 及 台 北 市 消 防 局 取 得 住 宅 火 災 案 件 資 料 , 在 火 災 的 防 制 對 策 上 採 取 重 點 改 善 的 管 理 思 維 , 亦 即 以 一 般 性 住 宅 為 首 重 探 討 對 象 , 而 本 研 究 在 後 續 的 資 料 說 明 中 , 亦 均 以 此 為 探 討 原 則 。
3-1-1 台 灣 地 區 的 火 災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本 研 究 從 消 防 署 及 台 北 市 消 防 局 取 得 資 料 彙 整 出 國 內 自 民 國 77 年 至 89 年 底 為 止 造 成 住 宅 火 災 案 件 如 表 3-1 所 示 , 其 中 電 線 走 火 、 遺 留 火 種 、 烹 調 及 縱 火 等 原 因 佔 大 部 分 。
表 3-1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火 災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統 計 表 發 生 時 間 場 所 名 稱 死 亡
(人 )
受 傷 (人 )
起 火 原 因
77.01.12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正 路 商 店 6 0 遺 留 火 種 77.02.03 台 北 市 雙 連 街 出 租 公 寓 8 1 縱 火 77.03.13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東 崎 住 宅 5 0 煙 窗 火 花 77.07.25 基 隆 市 仁 一 路 住 宅 8 2 電 線 走 火 77.07.29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文 化 路 住 宅 6 1 炊 事
77.11.21 台 南 市 長 溪 街 住 宅 5 1 縱 火 77.12.07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住 宅 5 6 煙 蒂
註 3-1 陳 金 蓮 建 築 物 重 大 火 災 案 例 彙 編 P109-114 1999 註 3-1 廖 明 川 等 建 築 物 放 火 防 制 P2-14 P2-15 1999 註 3-1 顏 世 錫 等 建 築 物 火 災 後 調 查 與 分 析 研 究 P47-59 1992
表 3-1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火 災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統 計 表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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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火 災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統 計 表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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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3-1-2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住 宅 火 災 案 件 有 較 為 詳 細 資 料 可 資 分 析 及 彙 整 處 理 之 記 錄 計 有 如 下 七 件 , 案 例 分 述 如 下 :
「 案 例 一 」: 台 北 市 「 德 惠 街 火 災 ( 87 年 11 月 11 日 ) ( 一 ) 建 築 物 概 況 :
起 火 現 場 為 一 棟 七 層 樓 高 鋼 筋 混 凝 土 住 家 型 建 築 物 , 且 緊 臨 著 兩 棟 同 式 的 大 樓 , 起 火 地 點 為 一 樓 花 店 , 現 場 堆 積 許 多 保 麗 龍 製 品 、 花 圈 、 花 籃 易 燃 品 , 且 均 是 老 舊 式 的 出 租 公 寓 及 商 店 , 故 大 火 迅 速 延 燒 。
( 二 ) 延 燒 情 形 :
火 苗 自 大 樓 的 一 樓 花 店 開 始 燃 繞 , 由 於 現 場 有 許 多 的 保 麗 龍 、 花 籃 、 花 圈 等 易 燃 品 , 又 是 老 舊 式 建 築 物 , 因 此 大 火 迅 速 的 延 燒 , 火 勢 由 一 樓 全 面 竄 升 至 六 樓 , 並 波 及 左 右 及 後 方 三 棟 的 樓 房 , 共 延 燒 25 戶 住 戶 , 有 2 人 受 傷 方 圓 一 百 公 尺 內 濃 煙 彌 漫 。
( 三 )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1.現 場 為 老 舊 式 的 出 租 公 寓 及 商 店 , 防 火 性 差 。 2.現 場 堆 積 了 許 多 易 燃 品 ─ 保 麗 龍 、 花 圈 、 花 籃 等 。 3.起 火 前,有 人 聽 見 男 女 爭 吵 之 聲,不 排 除 有 人 為 縱
火 的 可 能 。
「 案 例 二 」、 台 北 市 「 西 門 內 江 街 」 鬧 區 火 災 ( 85 年 12 月 15 日 )
( 一 ) 建 築 物 類 型
火 災 現 場 為 西 門 鬧 區 , 位 於 西 寧 南 路 及 內 江 街 口 , 建 築 物 一 棟 六 層 樓 的 公 寓 附 近 多 為 木 造 平 房 。
( 二 ) 延 燒 情 形
起 火 地 點 位 於 西 寧 南 路 及 內 江 街 口 , 火 勢 猛 烈 , 由 西 寧 南 路 一 八 七 號 三 樓 往 樓 上 四 、 五 層 樓 竄 燒 , 並 波 及 到 附 近 的 內 江 街 多 戶 的 木 造 平 房 。
(三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由 於 起 火 地 點 位 於 西 門 鬧 區 , 歷 史 悠 久 , 多 為 木 造 的 平 房 , 故 大 火 延 燒 迅 速 。
「 案 例 三 」: 台 北 市 「 萬 大 路 」 火 災 ( 86 年 3 月 23 日 ) ( 一 ) 建 築 物 類 型
萬 大 路 及 西 藏 路 口 的 四 樓 的 頂 樓 加 蓋 違 建 。 ( 二 ) 延 燒 情 形
地 火 地 點 位 於 萬 大 路 及 西 藏 路 口 的 四 樓 的 頂 樓 加 蓋 違 建 , 由 於 風 助 於 火 勢 , 大 火 迅 速 的 延 燒 到 造 成 九 戶 的 頂 樓 加 蓋 違 建 住 戶 被 燒 毀 , 火 勢 歷 時 四 十 分 鐘 被 撲 滅 。
( 三 )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1.起 火 現 場 為 頂 樓 加 蓋 的 違 建 建 築 , 違 建 建 築 大 多 為 非 耐 火 的 建 材 , 故 大 火 迅 速 的 蔓 延 燃 燒 。
2.電 器 使 用 不 當 , 超 荷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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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四 」、 中 市 陸 光 九 村 大 火 , 燒 毀 34 棟 , 2 人 死 亡 ( 84 年 3 月 28 日 )
( 一 ) 建 築 物 類 型
陸 光 九 村 為 一 老 舊 式 的 眷 村 , 眷 村 多 為 磚 造 瓦 房 矮 屋 , 且 屬 於 連 棟 式 的 建 築 。
( 二 ) 延 燒 情 形
起 火 地 點 陸 光 九 村 為 老 舊 眷 村 , 由 於 建 築 物 多 為 磚 木 造 的 瓦 房 建 築 , 屬 非 耐 燃 建 材 , 且 建 築 物 本 身 為 連 棟 式 並 無 防 火 間 隔 , 因 此 大 火 延 燒 快 速 , 導 致 有 34 棟 的 房 舍 被 燒 毀 。
( 三 )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1.現 場 為 一 老 舊 的 眷 村 , 建 築 型 態 為 磚 木 造 瓦 房 矮 屋 , 且 多 為 連 棟 式 建 築, 耐 火 性 差,故 大 火 的 延 燒 快 速 。 2.眷 村 的 巷 道 狹 窄 , 避 難 及 搶 救 空 間 不 足 , 且 道 路 兩 旁
多 有 汽 機 車 的 停 放,導 致 消 防 車 不 易 進 入,火 勢 無 法 控 制 。
3.陸 光 九 村 的 消 防 水 源 不 足 , 無 法 適 時 搶 救 。 4.榮 民 縱 火 自 殺 , 造 成 起 火 原 因 。
「 案 例 五 」、 壽 德 新 村 大 火 ( 79 年 11 月 26 日 )
( 一 ) 建 築 物 類 型
壽 德 新 村 為 一 正 在 改 建 的 眷 村 , 有 十 四 戶 的 連 棟 式 建 築 , 由 於 即 將 改 建 , 故 房 屋 內 多 無 人 居 住 。
( 二 ) 延 燒 情 形
起 火 起 點 為 一 改 建 中 的 眷 村 , 在 人 為 的 蓄 意 縱 火 下,共 有 12 間 的 連 棟 房 屋 被 燒 毀,且 因 屋 內 有 天 花 板 、 家 具 等 易 燃 物 , 更 造 成 火 勢 蔓 延 快 速 , 且 在 火 警 發 生 時 , 有 延 燒 到 電 路 設 備 , 因 此 造 成 壽 德 新 村 整 個 停 電 , 使 得 消 防 人 員 搶 救 不 易 , 所 幸 原 住 戶 皆 已 遷 移 , 故 未 造 成 人 員 上 的 傷 亡 。
( 三 )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1.建 築 物 為 一 改 建 中 的 眷 村 , 房 屋 為 一 連 棟 式 的 建 築 , 雖 空 屋 內 大 多 無 人 居 住 , 但 屋 內 有 天 花 板 、 家 具 等 易 燃 物 , 火 勢 蔓 延 快 速 。
2.由 於 火 勢 延 燒 到 電 路 設 備 , 造 成 全 村 的 停 電 , 故 消 防 隊 員 救 火 不 易 。
3.有 產 權 糾 紛 關 係 的 因 素 , 而 造 成 人 為 縱 火 的 可 能 。
「 案 例 六 」、 台 北 市 「 四 四 南 村 」 大 火 ( 88 年 2 月 ) ( 一 ) 建 築 物 類 型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台 灣 最 古 老 的 眷 村 , 建 築 物 為 連 棟 二 樓 的 磚 木 造 之 建 築 , 房 屋 結 構 耐 火 性 能 不 足 。
( 二 ) 延 燒 情 形
起 火 地 點 位 於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 為 台 灣 第 一 個 興 建 的 眷 村 建 築 , 火 勢 一 開 始 燃 燒 , 由 於 房 舍 是 屬 磚 木 造 的 建 材,故 火 勢 擴 大 快 速,共 造 成 房 屋 十 戶 全 毀,五 戶 半 毀 , 其 餘 部 分 住 戶 則 是 屋 頂 受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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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1.房 屋 結 構 為 磚 木 造 建 築 耐 火 性 能 差 。
2.為 連 棟 式 建 築 無 防 火 間 隔 , 故 火 源 容 易 迅 速 蔓 延 擴 大 。
「 案 例 七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廣 福 路 」大 火( 89 年 1 月 13 日 ) ( 一 ) 建 築 物 概 況
桃 縣 八 德 市 廣 福 路 的 一 棟 三 樓 透 天 厝 住 宅 。 ( 二 ) 延 燒 情 形
起 火 處 位 於 大 樓 的 一 樓 客 廳,電 負 荷 量 太 大,因 電 線 走 火 , 引 發 火 災 的 發 生 , 整 棟 的 三 層 樓 房 , 一 樓 全 毀 , 二 樓 半 毀 。
( 三 ) 危 害 因 子 分 析
1.電 負 荷 太 大 , 線 路 老 舊 , 因 過 熱 而 引 發 火 災 。 2.道 路 狹 窄 , 且 路 邊 停 放 的 車 輛 多 , 消 防 車 不 易 進
入 , 導 致 無 法 於 第 一 時 間 內 搶 救 。
茲 將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火 災 危 害 因 子 整 理 如 下 : (一 )、 材 料 方 面
1.建 築 物 非 防 火 構 造 物 2.室 內 裝 修 材 料 非 耐 燃 材 料 3.分 間 牆 非 防 火 材 料
(二 )、 法 規 方 面
1.建 築 消 防 設 計 不 當
2.消 防 設 備 未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3.避 難 逃 生 通 道 狹 小
(三 )、 管 理 方 面
1.住 戶 缺 乏 消 防 防 護 知 識
2.住 戶 不 會 使 用 消 防 設 備 3.無 住 戶 管 理 組 織
4.人 為 縱 火 (四 )、 設 備 方 面
1.電 線 老 舊 2.電 線 超 量 使 用 3.消 防 設 備 不 足 4.缺 乏 緊 急 預 警 設 備 5.消 防 水 源 水 壓 不 足 (五 )、 建 築 空 間 方 面
1.巷 弄 違 法 佔 用 2.防 火 巷 違 章 建 築
3.防 火 巷 及 走 道 屯 積 易 燃 物 4.頂 樓 違 法 加 蓋
5.巷 弄 狹 小 6.住 戶 違 規 營 業 7.巷 弄 違 規 停 車
3-2 都市老舊住宅類別
為 提 昇 舊 有 建 築 物 之 消 防 安 全 ,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 建 築 法 於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修 正 要 求 其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消 防 設 備 應 符 合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 舊 有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問 題 近 年 來 不 斷 的 出 現 ,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的 考 量 及 保 障 大 眾 的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故 必 須 檢 討 舊 有 建 築 物 之 範 圍 及 研 討 改 善 辦 法 , 以 免 使 得 舊 有 建 築 物 成 為 安 全 維 護 上 的 缺 失 。 因 此 內 政 部 於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發 布 施 行「 舊 有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但 辦 法 施 行 至 今 , 一 直 無 法 有 效 地 對 舊 有 建 築 物 作 有 效 的 改 善 ,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依 據 辦 法 所 做 之 改 善 不 易 執 行 , 困 難 達 成( 註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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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逾 期 未 改 善 或 改 善 仍 不 符 辦 法 規 定 者 , 應 令 其 停 止 使 用 , 必 要 時 得 令 其 拆 除 或 強 制 拆 除 , 而 目 前 縣 市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為 免 民 怨 , 大 多 數 縣 市 尚 未 訂 定 分 期 、 分 區 、 分 類 的 執 行 計 畫 。
為 便 於 了 解 都 市 中 老 舊 住 宅 現 況 研 究 , 茲 將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種 類 區 分 為 超 齡 住 宅 大 樓、舊 有 集 合 住 宅、老 舊 眷 村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宿 舍 、 教 育 單 位 職 員 宿 舍 、 整 建 住 宅 、 國 民 住 宅 其 它 等 , 如 圖 3-1 所 示 , 其 特 性 分 述 如 下 :
圖 3-1 老 舊 社 區 涵 括 圖 A、 老 舊 眷 村
過 去 因 為 國 防 戰 備 的 須 求 , 台 灣 地 區 各 地 普 遍 存 在 許 多 各 類 軍 種 眷 屬 集 中 居 住 區 域 , 一 般 民 眾 稱 之 為 眷 村 。 近 年 來 雖 然 政 府 有 鑑 於 其 屋 齡 皆 十 分 老 舊 , 而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改 建 。 但 因 原 有 數 量 龐 大 短 時 間 內 無 法 全 部 更 新 , 加 上 部 份 人 為 抗 爭 事 故 。 老 舊 眷 村 逐 漸 變 為 都 市 更 新 最 大 困 難 點 所 在 , 急 待 設 法 解 決 。 眷 村 興 建 之 初 在 防 救 災 方 面 缺 乏 整 體 考 量 , 以 致 於 維 生 管 線 系 統 和 消 防 防 護 措 施 甚 為 缺 少 , 加 以 眷 村 供 電 線 路 老 舊 , 且 建 築
註 3-4 何 明 錦 等 舊 有 建 築 物 防 火 安 全 評 估 與 改 善 技 術 開 發 P1 1998
型 態 大 多 屬 磚 木 造 房 屋,此 外 村 內 道 路 狹 窄,戶 外 消 防 栓 不 足,
再 加 上 因 單 位 面 積 過 小 , 不 足 以 提 供 日 漸 增 加 的 子 弟 居 住 , 於 是 違 建 加 蓋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 防 火 逃 生 間 隔 無 法 存 留 , 一 旦 發 生 火 害 , 搶 救 災 人 員 不 能 即 時 進 行 消 防 救 災 行 為 。 故 於 本 研 究 中 將 其 歸 納 入 老 舊 社 區 之 中 , 共 同 探 討 火 害 防 制 對 策 , 期 能 改 善 老 舊 眷 村 之 防 火 功 能 滅 少 火 害 損 失 。
B、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宿 舍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將 自 日 據 時 期 接 收 之 房 舍 , 分 配 給 各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作 為 職 工 宿 舍 。 五 十 餘 年 之 間 雖 然 不 斷 的 更 新 改 建 , 但 限 於 國 家 經 濟 因 素 的 考 量 , 以 及 人 為 佔 有 、 居 民 抗 遷 及 特 權 霸 佔 等 原 因 , 導 至 尚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宿 舍 未 更 新 改 建 。 但 由 於 房 舍 存 在 年 代 久 遠 , 相 關 防 火 設 施 老 舊 且 多 屬 日 式 木 造 結 構 , 因 其 建 築 年 代 的 時 空 背 景 因 素 , 多 數 宿 舍 區 域 並 未 配 置 適 切 之 消 防 相 關 設 備 , 稍 有 不 慎 則 極 易 引 起 大 型 的 區 域 性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將 自 日 據 時 期 接 收 之 房 舍 , 分 配 給 各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作 為 職 工 宿 舍 。 五 十 餘 年 之 間 雖 然 不 斷 的 更 新 改 建 , 但 限 於 國 家 經 濟 因 素 的 考 量 , 以 及 人 為 佔 有 、 居 民 抗 遷 及 特 權 霸 佔 等 原 因 , 導 至 尚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宿 舍 未 更 新 改 建 。 但 由 於 房 舍 存 在 年 代 久 遠 , 相 關 防 火 設 施 老 舊 且 多 屬 日 式 木 造 結 構 , 因 其 建 築 年 代 的 時 空 背 景 因 素 , 多 數 宿 舍 區 域 並 未 配 置 適 切 之 消 防 相 關 設 備 , 稍 有 不 慎 則 極 易 引 起 大 型 的 區 域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