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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幾個享有盛名的上市櫃公司,其中甚至包含名列台灣中型一百指數 的績優上市公司,陸續爆發掏空或內線交易的重大弊案,造成經濟社會極大 的不安與動盪,據金管會表示,類似的案件還有許多在偵辦中。企業經理人、

公司監察制度以及會計師是公司弊案中重要的參與者,財務報表必須經由會 計師簽證,公司管理階層應該秉持企業倫理治理公司並誠實揭露公司財報與 重大經營決策,公司董事與監察人應善監督管理公司之經營,始能創造股東 與利害關係人之最大利益;公司財報之不實可能涉及公司經理人蓄意隱瞞、

會計師未善盡執業之職權,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未能獨立超然行使其監督的 立場。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所處理的案件中,博達、

力霸的簽證會計師都分別被處以停業或吊照的處分,弊案發生之上市櫃企業 中,其公司治理缺乏獨立超然之董監事行使其職權,而公司治理弊案發生 後,雖在犯罪事實確鑿後被股東求償巨額賠償金,受害之股東仍因為企業經 理人的惡意脫產或蓄意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下求償無門。

由於兩岸三地資訊不對稱、不透明,再加上法律對經濟罪犯的刑罰不足 以讓有心人士構成威嚇,此環境造就台灣企業型經濟罪犯之犯罪溫床,企業 經理人道德危險之事件屢試不爽,這都是台灣經濟社會近十年以來所面臨的 危機,而此危機至今仍一直存在醞釀中。國內中大型企業雖漸趨向股票上 市、上櫃且資訊開放的型態,惟大部分之企業本質仍保有濃厚的家族企業色 彩,現行之法律架構仍不夠周密完善,部份法律之漏洞反成為保護經濟罪犯 的庇護港,近幾年陸續爆發上市公司經理人掏空所引發之法律與經濟社會問 題,無論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財經法等,其刑事罰則與現今經濟犯 罪事實有不平衡之現象,對有意犯罪之預先遏阻與防範仍感不夠完備或欠 缺,以致層出不窮地衍生出重大經濟犯罪問題,法令規範反成為有心犯罪之 死角。

本文擬探討因公司經理人、董事會與監察人監理缺失,致公司治理出現 重大問題,所引起掏空上市櫃公司資產之經濟犯罪,期能整合制定具有因應 現代經濟犯罪之時空環境、犯罪形式與途徑,全面防堵並制裁公司經理人之 犯罪,有效杜絕日後台灣上市櫃公司其經理人掏空大眾公司之資產。

1.2 研究目的

企業經理人回歸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是當今台灣經濟社會 與法律界必須假以規範,也是刻不容緩不容忽視的議題,台灣企業經理人

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其基本精神「提高揭露的準確 性和可靠性」。在美國,為保障股東大眾與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經濟罪犯通 常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恩隆公司創始人、前董事雷伊(Kenneth L. Lay) 及前總裁兼執行長史基林(Jeffrey K. Skilling)因謊報公司的營收、指使做 假賬等多項罪名成立,面臨上百年的刑期;然回顧台灣,2004 的博達案、

1.3 研究方法

本文撰寫除了蒐集個案的最新資料與進度,參閱國內外公司類似個案、

國內外公司治理議題博碩士論文、書籍、期刊、文摘、也瀏覽網路資源,同 時也對本個案雅新實業之重要員工做個別訪談,再加上本研究服務於電子業 界多年,對現行電子產業狀況加以敘述說明,盼此研究能喚起我國政府對現 行上市櫃公司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美化帳面及上市櫃公司經理人的企業倫 理操守議題的重視,以預防再次類似之掏空或造假等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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