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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型態與家庭組織隨著經濟的成長而改變,由傳統農業的大家庭,

轉變為工商服務社會的小家庭,在此同時雙薪家庭的比例逐漸提高,但生育率卻逐漸的 下降。隨著家庭子女人數的減少,家長對子女莫不寵愛有加,因此在家庭所得增加的同 時,子女零用錢的數額也隨之增加,根據智富雜誌 2005 年的調查結果,有超過一半的 家長每個月會給孩童零用錢(55.3﹪),甚至有 14.1﹪的家長每個月給孩子的零用錢超過 500 元(郭莉芳,2005),這個數額已大大的超過韋雪琴在 1994 年調查時的 220 元。

零用錢的獲得是兒童及青少年接觸理財行為的起點,但零用錢的增加並未對台灣兒 童及青少年的理財行為帶來正面的幫助,胡蘭沁(1997)就指出台灣地區兒童及青少年 在金錢來源寬裕且無壓力的情況下,金錢價值觀念日益薄弱,欠缺理性判斷能力,並且 因為受到民主思潮、開放式教育以及父母工作忙碌等因素之影響,兒童自主權顯著提 高,常隨性而為,除了造成金錢使用不合理現象,更使青少年兒童問題與社會好逸惡勞、

追求物質享受之現象日益普遍。

而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台灣各縣市家庭儲蓄消長統計顯示:1994 至 2004 年間,除 少數縣市外,多數縣市家庭儲蓄金額普遍降低,總平均減少 2.4 萬元。國人家庭儲蓄金 額首度低於 20 萬元,僅有 19.8 萬元。而在消費性金融方面,根據信用卡處理中心及金 管會公佈的數據,國內信用卡流通卡數從 1994 年的 271 萬張,上升至 2005 年底的 4,529 萬張,成長速度相當驚人。另外在台灣發展歷史僅五年餘的現金卡,總發卡數已達 537 萬張。發卡浮濫,以及持卡人無法謹慎妥善使用信用,導致近幾年來的卡債以及其所延 伸出來的所謂「卡奴」問題的爆發。然而探究問題的根源,多係持卡人欠缺基本的理財 知識與正確的金錢態度所致。正如同 Dessart & Kuylen(1986)所指出:個人財務的控管 能力,是反映其理財知識的多寡,消費信用上的控制力不夠,往往是因其理財知識的貧 乏,爾後也愈容易深陷於財務困境之中。

事實上生活在這個時代,「錢」確實很重要,金錢已普遍成為交易媒介,舉凡生活 必需品、精神生活的滿足、勞務的獲得、價值的標準與儲蓄方法等,一切的收支均可以 用金錢來表示與計算。因此人人都必須對金錢有所認識,但是在求學過程中,我們學會 了金錢的種類與換算,卻缺乏如何運用與管理的指導,並未獲得足夠有關於金錢使用的 知識,亦即理財教育相當的缺乏(魏秀珍,1995)。因此如何在學校教育中有效的實施 理財教育,使學生在進入社會之前,能具備正確的理財知識、技能與態度,是當前教育 工作者必須審慎面對的課題。

此外,在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理財教育的國際研究報告中歸納了其會員國認為重要的三項議題,

更突顯目前理財教育重要性:

1. 隨著政府開始縮減國家資助的社會安全計畫津貼,以及雇主所給予固定收入計 畫的減少。日漸增多的工作者必須依賴規定的分擔退休方案,且以他們個人的

儲蓄融資供給他們的退休生活。

2. 消費者負債達到空前超高的水準以及金融市場的解除管制,導致爭取新信用卡 客戶的競爭日增。其結果是,許多年輕人在想要建立一個家庭與買一間房屋時,

就已負擔很高的債務了。

3. 隨著使用電子媒介的金融交易數量日益成長,個人至少要有一銀行帳戶也變得 日益重要。但是很多國家都有不少百分比的消費者未參與金融體系。尤其是少 數族群的百分比更高。(OECD,2005,P.11)

各國教育部門亦意識到理財教育的重要性,英國 2000 年 7 月,教育與職業部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DFEE)出版了「透過個人理財教育的理財 能力」(Financial Capability through personal financial education)一書,做為對學校的指導概 要,以協助教師達成政府所述的期望:其課程由小學延伸至中學有系統的分為四個階段

(5-16 歲),將理財能力在每一階段都視為學習的主題。

2005 年 5 月澳洲教育就業與青少年事務部會(Ministerial Council of Education,

Employment and Youth Affairs, MCEETYA)所成立之工作小組,發展出「國家之消費者 與理財素養架構」(The National Consumer and Financial Literacy Framework),此架構為 3、

5、7、9 年級設定適當的理財素養教育目標,以為學生將要面對之成年生活的理財決策 提供一紮實的基礎。

日本則由金融宣導中央委員會(金融広報中央委員会)規劃理財教育的相關課程,

並於 2002 公佈「以年齡層分類,增進對金融瞭解之課程」,針對各個學習階段,定出學 生應學習之理財概念與能力指標。

我國政府亦體認到理財教育的重要性,行政院金管會著手擬定「金融知識普及計 畫」,並於 94 年 4 月獲行政院院會通過。為具體落實「金融知識普及計畫」,金管會並 擬具「金融知識普及三年(95-97)推動計畫」,以為未來推動之藍本。其計畫綱領第三 項:「金融知識納入學校教材,以利金融教育往下紮根,建立學生正確消費及信用之價 值觀」,同時擬定「將透過各級學校各種活動推廣金融知識,即將金融知識納入各級學 校課程」的推動策略(金管會, 2005)。

關於理財教育學校教學的研究,已有相當多的實證文獻,但少有聚焦於中學階段的 理財教育課程的研究或是教學實驗。國內中學理財教育的實證研究多為對學生理財認知 與態度的研究,而少數牽涉到課程的研究,亦僅侷限於某特定理財課程主題與數位化教 學的研究。是以本研究由實務上探索以何種教學策略去連結與找出在現存課程中,那些 可能與其他科目內容並存的理財素養教材,編訂教學計畫,進行實驗教學。俾能發展出 具體可行的教學模式,以推廣應用於中學各學習領域或科目的教學中。因此,本研究之 研究目的有下列五項:

一、探究外國國中理財教育的課程內涵。

二、探究我國國中理財教育的課程內涵。

三、探討國中理財教育相關的教學策略。

四、設計適合國中階段實施的理財教育課程,並探究其教學成效。

五、綜合研究所得,對國中理財教育提出具體建議。

第二節 名詞釋義

一、國民中學(junior high school)

我國的國民教育法第 2 條規定:凡 6 歲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而根據教 育部(2007)年公佈之「中華民國學制圖」,國民教育可分成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兩階 段,其中國民中學階段依學齡來區分為七年級至九年級,而若依年齡來區分為 13 歲至 15 歲之學童。

二、理財素養(financial literacy)

有能力與時俱進的理解、分析重要的理財概念,且對金融機構、制度與服務具有一 定的實務知識以及一定程度的分析技能,同時具有做出符合個人、社會、國家需求的財 務管理決策之能力與責任。

三、理財教育(financial education)

理財教育是一個過程,藉由此過程學生增進他們對理財概念與商品的理解,透過循 序漸進、由淺而深的課程與教學,發展出符合個人需求的理財決策技能與信心,能覺察 到理財的風險與機會,學習對金錢管理的適當態度,以及學習負起理財決策的責任。

四、國中理財教育(financial education in junior high school)

針對國中理財教育課程內涵,設計適合融入各個學習領域之理財教育教學單元,並 透過適當的教學方法,教導國中學生學習相關的理財知識、技能與態度,以適應未來所 面臨的理財問題。

五、融入式課程(integrated curriculum)

所謂融入就是將一些極待教導給學生的知識或技能,結合相關課題,融入相關的課 程之中,再經由滲透的方式教導給學生,因此其中蘊含著統整的義涵(王晃三,1997)。

而融入式課程,必須從轉化型態著手,就是將需要教導的課程內容轉化成另一教學領域 的一部分,且不影響原來領域的教學。

NCEE(1997)也指出「融入」就是透過是適當的課程設計,將相似的概念和技能 安排於不同的學習領域中進行教學。NCEE 進一步提到融入式的課程設計有許多好處:

它將能有效的促進學習,因為有時候學科中的某些主要概念,在與其相關的學科中反而 能更有效的學習﹔而且它也有助於將各個學科的關聯性以及分散於各個學科中的相關 概念加以整合。

而本研究的融入式課程就是將理財教育主題,透過適當的轉化過程,融入於合適的 社會(公民)、綜合活動(童軍及家政)、自然與生活科技(電腦)、藝術與人文(音樂)、

數學與本國語文等學習領域之中,在不影響學生既有學習課程、不增加教師額外負擔的 情況下,教導學生學習相關的理財知識、技能與態度,以有效達成理財教育的教學成效。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針對前述之研究目的,研究範圍擬確定如下:

(一)就研究課程內涵而言

本研究以教育部(2003)公佈之九年一貫課程能力指標中七至九年級部分,以及英 國、澳洲、美國、日本等國家之理財教育課程內容為研究範圍。

(二)就教學課程而言

本研究以第一年協同研究者1所建構之理財教育課程內涵,配合教師問卷調查之結 果,挑選適合融入國中八、九年級課程之理財教育主題,進行教學單元設計,並透過實 際的教學活動探究其實施成效。

(三)就研究對象而言

教師部份針對研究者所任教之國中相關領域教師為研究範圍;學生部分亦以研究者 所任教之國中八、九年級各選兩班學生進行研究。

二、研究限制

二、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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