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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以高雄市學前特教教師為對象,旨在探討學前特教教師對於特殊教育 評鑑之實施意見。

本章共分為四節,分別就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名詞 釋義及研究範圍與限制來做說明。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教育可說是國家的基礎及根本,有著不可撼動的重要性,對我國來說亦是如 此,現在的教育已是普及到每一個人,也包含早期較常被忽略的特殊需求學生,

也因此特殊教育的重要性也愈發突顯。特別是近年來融合教育思潮的推動下,強 調最少限制環境及適性安置,一般校園也更重視無障礙校園環境,因此除了少數 單獨設置的特殊學校外,普通學校安置了絕大多數的特殊需求學生,特殊教育已 成為普通教育中一個次級系統(subsystem),負責為特殊需求學生提供特殊化或 調整性的教育方案及服務(王振德,1999)。

而特殊教育的發展,也隨著政府各項和特殊教育相關法令的頒佈,在服務內 容、施行細則上更加明確,細數各項法令推動時間及影響:

民國七十三年「特殊教育法」頒布,讓特殊教育的實施有了法律的基礎,對 於有特殊需求學生的受教權有了具體的保障。在民國八十四年時,教育部召開「全 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接著發佈「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教育部,

1995),第一項第五點「加強計畫執行評鑑,增進身心障礙教育成果」即載明「需 訂定各類身心障礙學校(班)評鑑標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以專業團隊 合作為原則,結合特殊教育機構與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團,定期辦理各類身心障 礙教育評鑑輔導工作」明確說明政府在特殊教育政策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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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在參考其他特殊教育先進國家的法令及其特殊教育精神 後,修訂 「特殊教育法」,此次修訂對特殊教育行政組織、特殊教育經費、特殊 教育人員、學前特殊教育、特殊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家長參與權、專業團隊及 支援服務等,有了更周全的規範,而使特殊教育的實施邁入精緻化、制度化的階 段。

民國八十七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特教評鑑工作至少每 兩年辦理一次。民國九十一年該條文增加了一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兩年訪視評鑑一 次」,因此特殊教育的評鑑乃由過去專案性、重點性的實施,轉為常態性、持續 性的工作(王振德,2004)。

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後的「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條文提到「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 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 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 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到 此主管機關在訂定特殊教育評鑑的時程和對評鑑的結果與運用可說是有了更明 確的規定。

教育行政是計畫、組織、溝通、協調及評鑑的歷程,這是一個不斷循環的歷 程(黃崑輝,2002),特殊教育行政也不例外。評鑑是健全的專業服務最基本的構 成要素之一,專業人員的服務對象應當獲得符合需要、品質良好、最新及有效的 協助。為了專業人員能夠負起責任來滿足這些標準,必須定期要求專業服務接受 評鑑(黃光雄主譯,2005)。對於長期服務特殊需求學生的主要機關學校,更需評 鑑,以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評鑑本身有檢討、改進、指導、激勵及回饋等重要 功能,也是評估績效品質的一種重要手段,透過評鑑的歷程,可釐清自我角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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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的結果,促進組織及自我的成長(江文雄,2004)。只是雖然法規已有具體的 規定,但從實務上來看,評鑑對於教育現場的老師而言,大部分都只覺得是教學 工作外的額外負擔,如此似乎失去評鑑的原意,如何在二者間取得平衡,讓評鑑 能成為輔助老師教學成效的一大利器而非負擔,是研究者想探究的,此為研究動 機之一。

此外因研究者本身於高雄市學前不分類巡輔班服務,尋找特教評鑑相關文獻 時發現目前的研究對象大多是以中小學特教教師為主,很少有以學前特教教師為 主要對象,但實際上特教評鑑時,學前特教教師亦是要被評鑑的一員,他們的意 見應也同等重要,因此希望藉由本次的研究,分析與探討以瞭解目前學前特教教 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的意見與評價。並據其做成建議提供相關單位日後辦理學 前特殊教育評鑑工作改進之參考,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研究者在自身接受評鑑的親身經歷中,常要為評鑑內容繁多而加班準備資 料,過程是耗時又費力,而在評鑑時所呈現出的資料雖是位依照評鑑指標準備,

但常面臨評鑑人員所關注的焦點不一,提出的意見有時會出現相左的現象,令受 評學校無所適從。再者評鑑結果報告真能確實反應出受評單位在辦理特殊教育的 情形嗎?因此,促使研究者想要瞭解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特教評鑑功能、

內容、原則、人員及結果與運用的看法如何,此為研究動機之三。

研究者期許透過蒐集國內外特教評鑑相關理論、研究文獻及採問卷調查方 式,以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為施測對象,藉由本研究提出相關結果與具體建 議能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與教育主管機關在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時之參考,務使 特殊教育評鑑能發揮其應有功效,進而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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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研究旨在探討高雄市學前特教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之意見,並針對此 一研究主旨提出研究目的,再依據目的列出待答問題如下:

一、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

(一) 探討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之意見。

(二) 探討不同背景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之差 異。

二、待答問題

研究者根據上述研究目的,逐一明列各項待答問題,作為本研究調查之方 向。茲列述如下:

(一)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之意見為何?

1.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整體的意見為何?

2.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功能的意見為何?

3.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特殊教育評鑑內容的意見為何?

4.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特殊教育評鑑原則的意見為何?

5.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特殊教育評鑑人員的意見為何?

6. 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特殊教育評鑑結果與應用的意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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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同背景變項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差異 為何?

1. 不同年齡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是否有顯 著差異?

2. 不同特教年資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是 否有顯著差異?

3. 不同特教背景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是否 有顯著差異?

4. 不同班級類別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是否 有顯著差異?

5. 不同學校規模之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評鑑意見是否 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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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涉及的重要概念及名詞如下:

壹、 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依據民國103年6月修正之特殊教育法(2014)界定: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 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 助者;『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是指在學齡前教育階段,擔任上述身心障礙學生的 特殊教育班級之教師。

本研究中之學前特教教師係指105學年度服務於高雄市國民小學所設立之身 心障礙類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學前語障巡迴輔導班的教 師。

貳、 特殊教育評鑑

林三木(1993)認為特殊教育評鑑即是主管教育機關利用有效之評價技術與 程序,評斷特殊教育之行政協調、福利服務、相關人員、軟硬體、課程與教學等 項目,做成有價值之判斷並提供未來改進方向之建議。

本研究所稱之特殊教育評鑑係指依特殊教育法(2009)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 定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整合學校訪視及評鑑實施計畫(2012)辦理。於91至105 學年度期間,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透過正式的行文與程序,成立評鑑小組對所屬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國民小學,進行特殊教育工作績效之評鑑、輔導訪視與考核 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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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主要探討高雄市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對於實施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評 鑑的意見為何,採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雖力求完整,但本研 究仍有限制,茲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從研究對象與研究地區,說明如下:

一、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主要以目前擔任高雄市國民小學、特殊學校及市立幼兒 園所設立之學前階段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語障巡迴輔 導班的現職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二、就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問卷調查的地區,係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5年度公布設有學前特教

本研究問卷調查的地區,係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5年度公布設有學前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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