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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實施學前特殊教育評鑑之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高雄市實施學前特殊教育評鑑之現況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據民國 87 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各教育 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兩年辦理一次」之原則,

對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進行特殊教育評鑑。

教育局於 88 學年度委託前金幼稚園(當時的特教研習中心) 辦理首次學前 特幼訪視,隔年辦理第二次訪視。並於 90 學年度上學期,教育局首次辦理身心 障礙類特殊教育之國小暨學前幼稚園評鑑,往後均採取國小及特幼合併評鑑的模 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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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本市教育局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執行,評鑑對象為本市國中小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含資源班)的學校,但不含 在家教育班及床邊教學班,目前全市設有身心障礙特教班者皆接受過至少一次此 模式的特教評鑑。

評鑑委員大致有學者專家、相關社會團體(家長)代表、教育局相關人員,

92 學年度之後,增加第一線資深實務特教教師代表,其每一類別的特教評鑑約 4 至 6 位評鑑委員。

評鑑項目共分為九大項,有行政配合、招生鑑定、師資、課程與教學、教學 資源、學生輔導、親師合作與親職教育、經費、其他(社會資源運用及其他特色)

等,但 93 學年度為減輕受評學校負擔,修正為行政配合、招生鑑定、師資、課 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創新及特色等六大項,此外自 91 學年度才開始有詳細的 評鑑指標,之後每年會進行內容指標的修正,但幅度不大。

評鑑方式均分為自我評鑑及評鑑小組評鑑兩部分,即受評學校先進行評鑑項 目的自我評鑑,之後安排半天的評鑑小組到校評鑑,其內容有聽取簡報、核閱書 面資料、參觀設備及教學觀摩、訪談教師及家長、評鑑小組會議及綜合座談等,

但 93 學年度為減輕受評學校負擔,取消教學觀摩一項。除 90 學年度分上、下學 期個評鑑一次外,其他學年度皆在下學期期中下旬(4 至 6 月)進行,其受評時 間為半天。評鑑結果的獎懲辦法有以下之方式: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三等第,

採取嘉獎鼓勵與追蹤輔導方式;評鑑為優、甲等第者給予不同獎金鼓勵,此獎勵 為特教業務費,需專款專用之。被列為追蹤輔導之學校,如經過第二次訪視仍列 為乙等以下,校長及相關人員應予議處。之後將評鑑結果編輯成冊,並列出各校 優缺點,作為觀摩及督促改進的參考,其中列入優等之學校將進行教學觀摩研習 並提供各項參考典範,列入乙等及追蹤輔導學校接到評鑑結果,依規定可就評鑑 項目欠佳者提出申請複評。94 學年度開始對前一年未通過特教評鑑之學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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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或是未通過的特教評鑑項目進行追蹤輔導,以確定其改善結果與成效,保障 特殊教育品質。

縣市合併後,100 學年度開始,評鑑方式及指標有了新的變更。主要為減少 學校困擾,及達節能減碳之功效,高雄市教育局將評鑑方式改為線上評鑑,並召 開說明會,對受評學校說明評鑑及上傳作業流程。也就是請各個受評的學校,將 所有評鑑指標之相關文件,依照時程在規定作業時間內上傳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行 政 e 化平台內已內建好的特教評鑑檔案項下,以供評鑑委員做線上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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