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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耐震標章察證作業執行成果

第三節 耐震標章察證作業說明

耐震標章察證要點,主要為工程施工把關,要求起造人落實「建築物耐 震設計規範」之耐震工程品管專章,察證機關會依施工察證時期與檢查重點 進行該文件審查與施工現場察證;此外,亦會察證「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 解說之耐震工程品管」專章之落實程度及成果。(察證作業流程詳圖 3-5)

其中在施工察證不同於現行制度的地方為,耐震標章尚頇規定申請人(申 請人資格詳圖 3-6)聘雇獨立之第三者『特別監督團隊(有資格執行特別監督 工作項目之專業技師)』進行施工現場監督與察證之工作。

圖 3-5 耐震標章察證作業流程圖(資料來源:台灣建築中心彙整)

圖 3-6 耐震標章申請人資格圖示(資料來源:台灣建築中心彙整)

施工察證『特別監督人』制度要求如下:

1. 特別監督人頇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見圖 2-5)

(1) 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份之特別監督人可由一位以上具有 結構專業技師資格且至少 5 年以上(含)工地經驗者(如土木技師、

結構技師)組成團隊,辦理特別監督事宜。

(2) 結構專業工程長期派駐於工地現場之特別監督團隊應包含:

(a) 上述(1)說明資格之專業技師(至少 1 位)。

(b) 數位專業工程師,請依據施工規模與進度表內容,適時做人力 之配置。

(c) 以上特別監督團隊至少需有 1 位符合品管證照資格。

2. 前述專業技師依據技師法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辦 理之。

3. 建築法第 13 條、第 14 條業就建築物法定行為人訂有明文,應依照辦理。

4. 特別監督人於起、承、監造人間之組織關係參考附圖所示。

圖 3-7 特別監督人於起、承、監造人間之組織關係圖

(資料來源:台灣建築中心彙整)

依圖 3-5 耐震標章施工階段察證流程所示,執行要點包括三大部分,分 別為施工書類審查會議(需於結構工程施工前)、施工現場察證(結構工程施 工中)、施工總察證會議(結構工程完工後),其執行重點如下:

一、 施工書類審查會議

主要依據特別監督計畫書、施工品質計畫書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藉由 歷次審查結果,參照耐震委員意見表與會議紀錄彙整出施工審查重點與注意 事項,提供後續申請廠商參考與修正,使得施工審查內容與成效更加完備,

以符合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執行之精神。

圖 3-8 施工書類審查會議執行要項

(資料來源:台灣建築中心彙整)

二、 施工現場察證

主要依據各階段特別監督報告書、現場察證紀錄、結構材料品質檢驗等 資料進行察證,藉由歷次察證結果,參照耐震委員意見表與現場簡要紀錄彙 整出施工察證重點與注意事項,提供後續擔任特別監督之單位參考與修正,

提昇特別監督單位執行之品質與成效,落實耐震設計規範品管專章之規定。

圖 3-9 施工現場察證執行要項

(資料來源:台灣建築中心彙整)

1. 施工察證的時期與檢查重點

(1) 施工察證小組應依規定的頻率進行察證作業,原則上應以結構體鋼 筋綁紮/鋼骨焊接完成為察證的時機,以察證結構體施工品質符合 計畫之要求。(特別監督人檢查重點詳圖 3-10)

(2) 施工察證的基礎參照「耐震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准予核備之耐震 管理計畫(特別監督計畫與施工計畫書等),施工察證小組應察證申 請人之主體結構分項工程查核是否確實,且紀錄結果與現場相符。

(3) 施工察證以文件審查與施工現場檢核的方式進行,除了申請人(或 承造人)提供施工階段的品質管理紀錄文件,在察證進行中,察證 小組應巡視現場施工結果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尤其鋼筋工程/鋼 骨工程的重點項目應抽樣檢查,並對照申請人所提供的品質管理紀 錄文件是否一致,以作為申請人落實耐震管理計畫之證明。

(4) 相關施工察證工作負責表、施工察證項目表、文件內容檢核表以及 施工現場察證檢查重點等如下述所示。(表 3-5~表 3-8)

(5) 依據施工察證個案所提送特別監督資料內容與歷次現場施工察證委 員之建議與要求,彙整實質的『施工察證追蹤紀錄表』,包括個案察 證日期、察證委員、察證意見、特別監督單位回覆情形、修正結果 與參考文件紀錄等,確實追蹤個案現場察證之成效(如表 3-9 範本所 示)。

圖 3-10 特別監督人檢查重點

(資料來源:台灣建築中心彙整)

表 3-5 耐震標章施工察證工作負責表

表 3-7 施工察證會議文件內容檢核表

表 3-8 施工現場察證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