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傳統之董事會制度
董事會與代表董事
傳統上,日本「商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機關之組織架 構,是採取管理機關與監督機關彼此分立之並列制,而將指揮與監 督完全分離。就公司之業務執行而言,日本「商法」將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業務執行機關分為董事會與代表董事二者(日本「商法」
第二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款),以防止權限濫用,其中董事 會為意思決定機關,而代表董事為執行機關。
首先,董事會為由全體董事所組成之會議體(日本「商法」第 二六○條第一項前段),除法定或章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個別具體 事項外,由其決定公司之業務執行,並監督代表董事職務之執行
(日本「商法」第二六○條第一項後段)54。因此,董事會為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常設及必備機關。又日本「商法特例法」對於應 提出於股東會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及虧
54 參閱永井和之,同註11,頁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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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撥補之議案等財務及業務文件,更明定大公司或擬制大公司之董 事,應於股東會開會日八週以前,先向監察人會及會計監察人提 出。而且,並應於提出上開文件後三週內,將其附屬明細書向監察 人會及會計監察人提出(日本「商法特例法」第十二條)。
其次,董事會應以決議之方式,決定其應代表公司之董事,惟 如代表董事有數人時,董事會得規定其應共同代表公司(日本「商 法」第二六一條)。換言之,在日本「商法」下,公司董事會可自 行決定是採取單獨代表制或共同代表制,而代表董事具有代表公司 之代表權55。應注意者,日本學界對於代表董事是否具有業務執行 權,則有爭議。學界通說認為,代表董事應依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 議而執行業務,且其業務執行權可分為對內業務執行權及對外業務 執行權56。相反地,少數學者則認為僅有董事會始具有公司之業務 執行權57。由此觀之,如依學界通說之見解,日本「商法」將股份 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進行分化,並期待董事會對居於最高經營 者地位之代表董事,應發揮其業務監督之功能。
至於代表董事與董事會間之權限關係,日本學界早期則有並立 機關說與派生機關說之爭論58。採取並立機關說者認為,董事會與 代表董事為分別獨立,並無上下隸屬之關係,兩者並立而分別為公 司之業務執行機關。依並立機關說之見解,董事會既為會議體,如
55 參 閱 森 田 章 , 取 締 役 會 の 機 能 の 分 離 , 民 商 法 雜 誌 , 126卷 4‧ 5合 併號 , 頁 497,2002年10月。
56 參閱加美和照,取締役の權限と責任——法的地位の總合分析,頁13,1994 年;鈴木竹雄、竹內昭夫,會社法,頁184,1994年3版;永井和之,同註11,
頁183-184。
57 參閱大隅健一郎、今井宏,新版會社法論中卷,頁130,1992年3版;森田章,
同註55,頁497-498。
58 參閱蓮井良憲,企業經營と法律——經營法學入門,頁28-30,1997年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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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行使業務執行之權限,顯不自然,且日本「商法」第二六○條 第一項僅規定「決定公司之業務執行」,而非規定「執行公司業 務」,因此應認為董事會為公司業務之意思決定機關,而代表董事 為基於董事會之意思決定,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及代表公司之機關。
質言之,公司業務之決定權為董事會之專屬職權,而代表董事則應 秉承董事會之決議,在章程及董事會之授權下執行業務,而無業務 執行之決定權。相反地,採取派生機關說者認為,董事會具有公司 業務執行之所有權限,不僅具有意思決定權,亦有執行業務權,而 由全體董事以合議制方式共同為之,惟為顧及經營之機動性及效率 性,法律上乃為權宜之計,而規定應選任代表董事。依派生機關說 之見解,董事會雖負責為業務執行之決定,而代表董事則負責具體 執行業務,但在法律、章程或董事會決議未保留由董事會決定之事 項,代表董事尚具有固有之決定權限。
另外,董事會亦得決議指定代表董事以外之董事,執行公司業 務(日本「商法」第二六○條第三項第二款),學理上稱為業務擔 當董事。亦即,隨著公司規模之大型化與經營之複雜化,實有必要 將公司業務之執行加以分工,從而公司除應設置代表董事外,並得 就內部之業務執行事項,另設置業務擔當董事(業務擔當取締役、
業務執行取締役)負責。應注意者,日本於昭和五十六年(一九八 一年)修正「商法」時,為促使董事會之活性化,尚明定董事會不 得將下列四款事項或其他重要業務執行事項委由董事決定之:重 要財產之處分及受讓。大額借款。經理人或其他重要使用人之 選任及解任。分支機構或其他重要組織之設置、變更及廢止(日 本「商法」第二六○條第二項)。申言之,就董事會之專屬決議事 項而言,除日本「商法」第二六○條第二項所列舉之四款一般專屬 決議事項外,其他於「商法」及「商法特例法」所規定之重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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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項,則屬於董事會之個別專屬決議事項59。
又日本平成十三年(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
「商法」,尚引進所謂外部董事制度,除就外部董事為定義外,並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選任外部董事,並得於章程中限定外部董事之 責任及其法定程序、向股東會之報告義務及給付退職慰問金之法定 程序等(日本「商法」第二六六條第十九項至第二十三項)。其立 法意旨並非追求公司經營之效率化,而在於強化對公司經營者之監
59 所謂董事會之個別專屬決議事項,主要包括下列事項:讓與限制轉讓股份之 承認、不承認及買受人之指定(日本「商法」第204條第1項但書、第204條之2 第5項、第204條之5第1項)。自己股份之處分(日本「商法」第211條第1 項)。自子公司收買自己股份(日本「商法」第211條之3第1項)。自己 股份之銷除(日本「商法」第212條第1項)。股份之分割(日本「商法」第 218條第1項、第2項)。一交易單位股份數之減少(日本「商法」第221條第 2項)。優先分配金額之決定(日本「商法」第222條第3項)。附轉換權 股份之轉換條件(日本「商法」第222條之2第2項)。附轉換權股份及附強 制 轉 換 條 款 股 份 之 轉 換 時 期 ( 日 本 「 商 法 」 第222條 之 6第 1項 、 第 222條 之 10)。附強制轉換條款股份之轉換(日本「商法」第222條之9第1項)。
股東住居所不明之股份出售及收買(日本「商法」第224條之4第1項、第224條 之5第2項)。股東會之召集(日本「商法」第231條)。書面投票之採行
(日本「商法」第239條之2第1項)。電子投票之採行(日本「商法」第239 條之3第1項)。董事會之召集權人(日本「商法」第259條第1項)。業務 執行董事之指定(日本「商法」第260條第3項第2款)。代表董事之選任及 共同代表之決定(日本「商法」第261條第1項、第2項)。董事競業交易之 承認及歸入權之行使(日本「商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董事與公司 間利益衝突交易之承認(日本「商法」第265條第1項)。董事及監察人責任 之減輕(日本「商法」第266條第12項、第280條第1項)。新股之發行(日 本「商法」第280條之2第1項)。新股認購權之發行(日本「商法」第280條 之20 第 2 項 ) 。 新 股 認 購 權 讓 與 之 承 認 ( 日 本 「 商 法 」 第 280 條 之 33 第 1 項)。新股認購權之銷除(日本「商法」第280條之36第1項)。參閱石山卓 磨,現代會社法講義,頁230,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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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功能,並鼓勵有能力之專業人士擔任外部董事60。所謂外部董 事,其資格要件是指非執行業務之董事,且過去並未擔任該公司或 其子公司之執行業務董事或執行人、經理人或其他使用人,同時現 在亦非執行子公司業務之董事或執行人,或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經 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日本「商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第七款之 二)。申言之,觀諸日本「商法」所定義之外部董事,主要是排除 過去或現在負責執行公司業務之經營者,而未完全排除與公司經營 者具有親屬關係或重要關係,乃至於與公司間具有僱傭關係、經濟 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等實質利害關係人,因此尚難確保其獨立性61。 應注意者,日本「商法」所規定之外部董事制度,並非強制規定,
而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採行之任意規定。此外,除非大公司設有 重要財產委員會,否則日本「商法特例法」並未強制大公司必須設 置外部董事62;至於大公司如有選任外部董事者,其權利及義務則 應回歸適用日本「商法」之規定。
重要財產委員會
依日本於平成十四年(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所修正之
「商法特例法」,大公司尚得於董事會下設置重要財產委員會,其 法律地位為董事會之內部機關63。亦即,日本大公司之董事會得以
60 參 閱 小 林 公 明 , 株 主 代 表 訴 訟 ‧ 監 查 役 制 度 の 改 正 と 實 務 對 應 , 頁 57-58,
2002年。
61 參閱新谷勝,取締役の責任‧株主代表訴訟制度‧監查役制度はこう變わる,
頁95-96,2002年。
62 觀諸日本法務省民事局參事官於平成13年4月18日所公布之「商法部分條文修 正法律案要綱中間試案」第15項之內容,曾建議應強制「商法特例法」上之大 公司,應設置至少一位外部董事,惟後來因反對聲浪過大而放棄。同前註,頁 63 96。
參閱平山康介、大橋宏一郎、石川耕治、近藤剛、小林廣樹、齊藤千穗、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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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將董事會之權限委由重要財產委員會代為行使。其立法目 的,一則期使董事人數較多而無法經常召開之董事會,藉由重要財 產委員會之設置,得以機動地為公司之意思決定及執行業務,二則 能反應日本大公司通常於董事會之下,尚自行任意設置有「常務董 事會」(常務會)或「經營委員會」之實務現況64。
決議,將董事會之權限委由重要財產委員會代為行使。其立法目 的,一則期使董事人數較多而無法經常召開之董事會,藉由重要財 產委員會之設置,得以機動地為公司之意思決定及執行業務,二則 能反應日本大公司通常於董事會之下,尚自行任意設置有「常務董 事會」(常務會)或「經營委員會」之實務現況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