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併存逾期

在文檔中 壹、 工程逾期之意義 (頁 27-31)

一、併存逾期之意義

併存逾期Concurrent Delay,即於同一時期間並有上述工程逾期之 各類型同時發生,例如可歸責之逾期與不可歸責之逾期或可賠償 之逾期同時發生,則此時業主與承包商間各應如何求償,頗有疑 義。

178 See Highland Construction Co. v. 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 638 P. 2d. 1042(Utah 1984), Quoted in B. M. Jervis & P. Levin, Construction Law, pp.129 (1988).

179 See B. M. Jervis & P. Levin, Construction Law, pp.129 (1988).

英美有學說認為,應區分不同之工程遲延之類型予以探討。例如 於可歸責之逾期與不可歸責之逾期或可賠償之逾期同時發生時,

此時承包商在可歸責之逾期的期間部分,承包商應不得要求展延 工期或請求補償。蓋此時工程之逾期雖兼具有不可歸責或可賠償 之性質,但因承包商本身行為亦有過失之因素,故工程原本即會 發生逾期之結果,是以,承包商理論上自不得以其他不可歸責之 逾期或可賠償之逾期之伴隨發生為由,免去其本應負擔之遲延責 任。例如在 Toombs & Co. Inc. v. United States 航管控制塔工程的案 例中,即因契約中對於繫牢物的政府規格部分說明不足,導致產 生窗格無法嵌入之問題,致工程懸滯。而當工程停止後,始發現 原來承包商委托負責此部份工程的次承包商自始即嚴重缺乏此方 面之技術,直到政府解決了其規格說明的問題同時,承包商始解 決其次承包商技術欠缺之問題。然此案例之承包商卻堅持主張業 主應就工程全部逾期之期間予以賠償。美國索賠法院對此認為,

雖一開始因政府的錯誤所造成逾期,而屬可賠償之逾期,然因承 包商自始即技術欠缺,故此可賠償之逾期隨即伴隨發生可歸責於 承包商之逾期,因而判決承包商就此同時發生逾期之期間不得請 求任何額外之賠償180

同樣地,在不可歸責之逾期與可賠償之逾期兩種類型同時發生之 情形,亦應作如上之解釋,即就不可歸責之逾期的期間部分,承 包商雖得要求展期,但不得請求補償,蓋在此情況下,縱使業主 無缺失,廠商亦無法工作181

二、併存逾期之型態與逾期責任之負擔

關於併存逾期之遲延責任之負擔,英美法院之判決不盡相同,有 認為當雙方就工程之逾期均有過失時,則雙方均不得請求不得請

180 See Toombs & Co. Inc. v. United States, 4 Cl.Ct. 535(1984), Queted in B. M. Jervis &

P. Levin, Construction Law, pp.118 (1988).

181 See B. M. Jervis & P. Levin, Construction Law, pp.118 (1988).

108

求賠償;有法院則認為應由實質上對於工程逾期之最可歸責之一 方負責;另有些法院則會根據雙方各自造成之逾期損害之責任比 例,判令雙方按該等比例負遲延責任182

為了更瞭解併存逾期之概念,茲就英美法下各類型工程逾期同時 發生之情形與效力分析如下183

1. 不可歸責之逾期與可賠償之逾期同時發生:例如某件工程中,

業主未能依約適時提供承包商施工場地,十天後發生連續暴雨,

持續十天才停止;又暴雨停止後,業主始提供施工用地。則前十 天逾期天數係屬單純之可賠償之逾期,自得請求合理之賠償;然 而就後十天之遲延部分,則因其屬可賠償之逾期與不可歸責之逾 期同時發生之情形,此時應認承包商雖得予展期,但不得另請求 賠償。

2. 可歸責之逾期與可賠償之逾期同時發生:例如某件工程中,承 包商無法取得開挖土方之機具,同時業主亦不能提供施工用地,

此係可歸責之逾期與可賠償之逾期同時發生,即雙方均屬可歸責 之情形,此時承包商的可歸責之逾期責任與業主的可賠償之逾期 延責任發生抵銷了之效果,故而承包商對工期之展延與費用之補 償均不得請求;而業主亦不得對承包商請求逾期罰款。

3. 可歸責之逾期與不可歸責之逾期同時發生:例如某件工程中,

承包商未能取得開挖土方之機具,因此而無法工作十天,之後並 持續下十天的暴雨,在暴雨停止後,承包商始取得該機具,並準 備開始工作。本例中前十天係屬單純屬可歸責之逾期,而當承包 商因而遲延完工之程度時,其並應對業主負責;至於其後接續發 生之十天遲延部分,則係屬可歸責之逾期與不可歸責之逾期同時 發生,此時承包商並不須負責。蓋因承包商無法工作之缺失,已

182 See McNeil Stokes, Construction Law in Contractor’s Language, pp.200 (1990).

183 Id., at 118-119.

被不可歸責之逾期所抵銷,因而在承包商無法機具工程遲延之期 間內,承包商不得要求展期,此乃因縱使沒有暴雨的發生,承包 商仍會因未能取得機具而無法施工。

三、小結

綜上所述,關於併存逾期之效果,英美法上係認為只要承包商就 工程之遲延有可歸責事由時,則承包商便不得向業請求展延工 期,主張免去遲延責任;但相對的,於業主具有可歸責事由之情 形時,業主也不得以承包商亦具有可歸責之情事為由,向承包商 課處逾期罰款。

我國工程會亦採前述見解,例如,於某一賀伯颱風災害有關房屋 修復工程中,主辦機關提出之設計圖說與工地現場尺寸及標單數 量均有多處不符合,造成廠商施工期間增加與施工人員之增配,

廠商遂向主辦機關請求追加工期。然而,廠商實際上於某段期間 內因其內部工程人力控管問題,根本無法派人至工地施工。工程 會調八八○五三號調解意見即認為,依據工程日報表內工作欄之 記載可知,該段期間內廠商根本未有工作跡象,是以,就此部分 仍不能解除廠商延誤工期之責任,故主辦機關不予展延工期係屬 有理由184

第三節 公共工程逾期常見之爭議

本節中所引用之案例雖有部分係發生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之案 例,但因工程逾期爭議係屬工程履約階段所衍生之問題,乃適用 一般法律原則解決,與政府採購法並無直接關聯,故於政府採購

184 參見工程會調八八○五七號調解意見書,轉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 購法履約爭議處理案例彙編(一),九十年三月版,第一五七頁。

110

法制定後,司法實務對此仍未改變其見解,因而本節中對逾期爭 議案例是否發生於採購法施行前後,並不加區分,而一併予以援 用。

又,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依政府採購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 之規定,主辦機關得將該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而廠商一但 經主辦機關以該款事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則該廠商自刊登之 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185。由前 述條文規定可知,廠商因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而經主辦機關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即將遭受到為期一年之停權處分,影響 其投標權益甚深。

延誤履約期限至何種程度始構成情節重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十一條明定,「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招標文 件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然而,當招標文件另為之情節重大 之認定,應規定於何種程度以上始為合理?實務上實多有爭議。

惟因本文探討之重點係工程逾期之私法紛爭,而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刊登政府公報之停權處分係屬公法行為,故此等 爭議並不在本節以下討論之範圍內,核先敘明。

在文檔中 壹、 工程逾期之意義 (頁 27-3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