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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剩餘財產分配時之處理

婚後「無償取得」財產之剩餘非屬分配標的

我國民法法定財產制下,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108,關於剩餘

108 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有第1030條之1第1項關於剩餘財產分配 規範之適用者,除離婚(第1058條)、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以外,尚包括 婚姻無效、婚姻撤銷(第999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第1058條),及重婚時 於第988條第3款但書情形時,前婚姻依法視為消滅之情形(第988條之1第2項 準用離婚之規定)。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同註2,頁190;戴東雄、戴 瑀如,同註2,頁188;林秀雄,通常的法定財產制,月旦法學教室,78期,

頁39、45以下,2009年4月。

財產之分配,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僅就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之負債後」的剩餘,平均加以分配,計算上 以請求分配雙方差額之半數行之。第一項但書並規定「但下列財產 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故 而,在我國法定財產制結構下,僅現存婚後財產之剩餘,且其非屬 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因「繼承」而 取得之財產、「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之情形者,始能為 分配之標的。現存婚後財產之剩餘中,屬第一○三○條之一第一 項但書所列之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不問其種類,均非分配之標 的109。在此規範結構下,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固屬第一○

一七條婚後財產,惟如有剩餘時,並非分配之標的。

夫或妻剩餘之婚後財產中,有屬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 財產者(如「無償取得」之財產),因其不屬於分配之標的,而應 從剩餘之婚後財產中扣除。故而,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現存之財 產,除須先將屬婚前財產者剔除,得出剩餘之婚後財產範疇外,如 有婚後取得之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財產剩餘在內,尚須將 此自剩餘之婚後財產中剔除,始能得出分配之標的。婚後收受第一

○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財產,倘未剩餘在婚後財產之範疇內,除 另有須依第一○三○條之二第二項因清償婚後負債而須進行補償之 情形外,其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無庸另行處理。申言之,在計算分

109 因婚前財產不分種類,均不為分配之標的,故如有婚前因繼承、無償取得或 慰 撫 金 而 取 得 之 財 產 , 本 已 依 第1030條 之 1第 1項 本 文 而 被 排 除 於 分 配 標的 外,無須援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故而,須依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來 排除於分配標的外者,僅限於婚後取得之情形。在瑞士法下,如慰撫金係在 財產制開始前取得者,學說上強調,其係構成第198條「固有財產」第2款前 段之屬於財產制開始時之財產,而非同條第3款之慰撫金。Hausheer/Reusser/

Geiser, aaO. (Fn. 72), Art. 198 ZGB Rn. 51.

配標的之範疇時,須自婚後財產加以扣除者,以無償取得之情形為 例,僅係剩餘之婚後無償取得,並非婚後無償取得之全部數額,亦 即曾經取得但不復存在之婚後無償取得並不在扣除之列。

我國法定財產制規範上,係採取前揭自始將「分配之標的」與

「非分配之標的」加以區別之立法構造,此類似瑞士民法第一九七 條以下之規範,而迥異於德國民法第一三七三條以下之規範110。 在德國法下,婚後如曾因贈與而有所取得者,即便其於夫妻財產制 消滅時並無剩餘或有所減損,或所受有利益並不具持續性者,此雖 將產生減少「終局財產」及「淨益」數額之效果111,且不問其沒 有剩餘之緣由(如嗣後因自然耗損或不可抗力而滅失等),仍須透 過加計至「開始財產」內的法定計算過程,將受領贈與時之「全部 數額」自「淨益」中扣除。德國法下此一計算方式所產生之效果,

與我國法下僅將「剩餘」之非分配標的自婚後財產中剔除之計算方 式顯然有別。

曾以婚後「無償取得」財產來清償婚後債務時,須計入婚後債務 之範疇而補償之

我國法定財產制結構上,係自始區別出「分配之標的」與「非 分配之標的」,而就夫妻「分配之標的」交互分配雙方應得之分配

110 在德國法下,凡屬於第1374條第2項所列之財產(如進入夫妻財產制後,透過 贈與而有所取得),於扣除債務後(即「淨所得」(Nettoerwerb)),將追 加計算於「開始財產」內(第1374條第2項),且其價值以取得之時為準(第 1376條第1項後段)。故而,如曾於婚後透過贈與而有所取得,不問有無剩餘 於「終局財產」內,因其無論如何都應被計入「開始財產」,經由第1373條 以「終局財產」減去「開始財產」得出「淨益」之計算過程,而全數被排除 在分配的標的外。

111 MünchKomm/Koch, aaO. (Fn. 16), § 1374 Rn. 15; Staudinger/Thiele, aaO. (Fn.

19), § 1374 Rn. 41.

數額。一方面,婚後財產中有屬婚後「無償取得」者,依第一○三

○條之一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即應剔除而改納至「非分配之標的」

範疇中。另一方面,由於「分配之標的」與「非分配之標的」被嚴 格加以區別,彼此間如有為他者之債務進行清償,致法定財產制消 滅時一部或全部不存在者,在計算上即應進行補償,而回復「分配 之標的」在計算上應有的數額。申言之,屬於「分配之標的」所生 之債務,本不應由其他財產加以清償,而仍應納入「分配之標的」

所負債務中。非屬於「分配之標的」所生之債務,亦不應由其來加 以清償,而應納入「分配之標的」中,將其補償回來112

此一想法具體展現在我國規範,首先為第一○三○條之二第一 項之規定,即如曾以「婚前財產」來清償屬於「婚後財產」所負之 債務時,計算上仍須將此納入婚後之債務內;如曾以「婚後財產」

來清償屬於「婚前財產」所負之債務時,計算上仍須將此納入婚後 之財產內113。其次,並展現於第一○三○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

即如以「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

112 在 比 較 法 上 , 瑞 士 民 法 第 209條 第 1項 即 規 定 , 非 屬 於 分 配 標 的 之 「 固 有 財 產」(如第198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其涵蓋相當於我國法之婚前財產及相 當 於 我 國 第1030條 之 1第 1項 但 書 之 財 產 ) 與 屬 於 分 配 標 的 之 「 取 得 財 產 」 間,如後者債務由前者清償,或前者債務由後者清償時,則存在著補償請求 權。瑞士民法學說指出,以此一「補償請求權」規範,來進行財產內部之清 理,係在防止法律所規定「固有財產」及「取得財產」之範疇其不可變更性 被加以規避。Hausheer/Aebi-Müller, aaO. (Fn. 72), Art. 209 ZGB Rn. 2.

113 2002年增訂第1030條之2第1項其提案說明謂:「夫妻婚前財產及債務與婚姻

共同生活及婚姻貢獻無關……」,如以婚後財產為其清償債務或其為婚後財 產清償債務,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或婚後財產之債務,「以示公平」。相同 理由,亦見於第1030條之2第2項之增訂,即「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不列入 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亦與婚姻共同生活即婚姻貢獻無關……」。立法院公 報,同註2,頁33、85以下。

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114。亦即,仍應將以

「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所清償婚後財產債務之數 額,列入婚後債務內來計算。

故而,婚後因贈與行為而有所取得時,在分配之標的的計算 上,除了有剩餘而留存在婚後財產中時,須依第一○三○條之一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將其自婚後財產中排除外,如曾以此等「婚後無 償取得」來清償屬於婚後財產之債務時,由於後者本不應由前者負 擔,而應依第一○三○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將由「婚後無償取 得」所清償之債務計入婚後債務之範疇內,而將此等無償取得補償 回來。

曾以「婚後財產」來清償「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所生債務,雖現 行法漏未規定,仍應對於前者為補償

第一○三○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相較於同條第一項,第二項並 未處理如以「婚後財產」來清償「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之 財產」(如「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所生債務時,其是否應納入現 存之「婚後財產」來加以計算的問題。本文以為,揆諸立法過程 中,並未展現出於此種情形下,排除對於「婚後財產」加以補償的

114 第1030條之2第1項、第2項中須加以補償(納入財產)或負有補償義務(納入

所負債務)之「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本文以為,

其文義上應限縮於涉及分配標的之婚後財產及其所生的債務,即婚後財產經 排除屬於「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後之財產及其所負之債務者,並非所有 婚後財產及婚後債務均該當之。以第1030條之2第1項的情形為例,如以婚後

「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之財產」來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來清 償婚後「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之財產」的債務,因同無涉分配之標的,並 無互為補償之必要。另以第1030條之2第2項為例,如係以婚後「第1030條之1 1項但書之財產」,來清償由此等財產所生之債務,涉及分配標的之婚後財 產與其負債均未因此受到干擾,並無納入婚後債務之必要。

意旨,故第一○三○條之二第二項就此雖未加以規範,仍不應被視 為有意之省略115。且論理上,「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之 財產」係不屬於分配之標的,其為「婚後財產」所負擔之債務,依 現行法規定須納入「婚後財產」之債務而能被補償回來(第一○三

○條之二第二項);反之,曾以「婚後財產」為「第一○三○條之 一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債務之情形,無由令前者終局承擔,亦 應將所曾支付之數額,加計納入現存「婚後財產」內來計算,始為 合理。

在比較法上,瑞士民法第二○九條之規定,如屬非分配標的之

「固有財產」(含婚後「無償取得」),其債務係由屬分配標的之

「取得財產」來加以支付者,「取得財產」即當然取得補償請求

「取得財產」來加以支付者,「取得財產」即當然取得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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