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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電信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上節日本「促進電信事業競爭指針」中,對於電信事業之反競爭行為 規範上,當其行為實質上限制市場競爭時,認為已構成獨占行為,違反獨 占禁止法第三條之規定。從而,在比較我國與日本之指針或規範時,本應 將此等獨占行為納入討論,惟鑑於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頒布「電信事業 規範說明」,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係將規範重心置於日本所稱不公平交易 方法,且為求論述單純,並突顯出相較於日本法之我國現行法規範的特色,

故於以下敘述中,不再對有關獨占地位濫用規範予以分析,而僅針對公平 交易法第三章所列之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闡述 16

電信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規範-台灣與日本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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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至於獨占行為規範,由於「電信事業規範說明」中對於獨占、結合、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

亦有所規範(五至七小節),容或有進一步比較探討空間,惟為求論述單純化,如上所述,

文中不再討論。

17 見「電信事業規範說明」第八節。

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信事業之規範說明

依「電信事業規範說明」,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 範,包含對於事業之限制轉售價格、杯葛、差別待遇、不當爭取交易機會、

強制結合、聯合、不當獲取營業秘密、不當垂直交易限制、仿冒、不實廣 告、損害營業信譽等。對於電信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態樣則歸納如下17

1. 垂直交易限制:電信事業提供具轉售性質之電信服務給下游轉售業 者時(例如:批發轉售、頻寬轉售、公用電話轉售服務、預付卡或 電話卡轉售服務),若無正當理由限制下游轉售業者之訂價、交易對 象或地區,或以獨家交易協議限制下游轉售業者與其他電信事業交 易,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

2. 杯葛行為:電信事業倘為損害特定事業,促使上、下游或相關市場 之其他事業斷絕對其供給、購買,可能涉及杯葛行為。公平會將視 杯葛協議之具體內容、杯葛發起者及參與者之市場地位、杯葛實行 對被杯葛者之供給或需求造成之妨礙、及是否有合理事由等因素綜 合判斷是否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3. 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係指事業就相同之商品或勞務,以不同 之 價 格 或 其 他 交 易 條 件 , 與 處 於 同 一 競 爭 階 段 之 不 同 事 業 進 行 交 易。前開行為使同一競爭階段各事業間之競爭地位不平等,進而影 響市場競爭之公平性。電信事業倘無正當理由,對於同一競爭階段 之事業,以不同之價格、品質、折扣或其他交易條件提供服務,涉

法制論叢|第 41 期|民國 97 年元月

及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4. 反競爭之折扣優惠:事業以折扣優惠招徠交易機會,本為自由市場 慣見之競爭方式,而無須特別加以限制,惟部分折扣之實施,如選 擇性折扣、忠誠折扣、緩發折扣等,卻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 響,而形成反競爭之效果:

 選 擇 性 折 扣 : 指 僅 針 對 特 定 競 爭 者 之 既 有 交 易 相 對 人 為 施 行 對 象,以顯不合理之低價或大幅折扣,利誘其轉換交易對象,藉以 打擊特定競爭者之折扣活動。

忠誠折扣:指給予用戶之折扣優惠,係附隨於禁止用戶轉換交易 對 象 之 約 定 , 或 針 對 可 能 轉 換 交 易 對 象 之 用 戶 給 予 大 幅 折 扣 優 惠,藉以防止其轉換交易對象之情形。由於該類折扣之實施,將 造成用戶為特定事業「鎖定」,妨礙競爭者爭取交易機會。

緩發折扣:指給予在一定期間內,固定且持續交易之用戶大幅折 扣優惠,且該折扣之實現,繫於約定之交易期限屆滿,或僅與該 特定事業從事交易等條件,倘用戶於期限屆滿前中止交易,或與 其他競爭者交易,則喪失請求給付折扣之權利。

選擇性折扣、忠誠折扣及緩發折扣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以利誘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規定,惟仍須視具體個案事實,綜合行為人之意圖、目的、市場 地位、所屬市場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依 據「合理原則」判斷。

5. 贈品、贈獎活動:事業以贈品或贈獎方式提供一定之利益,吸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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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相對人與其交易之行為,本為競爭市場之正常商業活動,而毋需 多加限制。惟事業倘以鉅額贈品或贈獎利益,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商 品或服務之正常選擇,則此爭取交易機會之方式,將妨礙市場效能 競爭之發揮。為防範事業以贈品贈獎方式遂行不公平競爭,公平會 已研訂「處理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原則」,對於違反規定之贈品贈 獎案件,公平會將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論處。

6. 搭售行為:所謂搭售,係指事業要求其交易相對人,就兩項以上獨 立可分之商品或服務一併交易之行為,或以贈品、不當折扣或免費 勞務形式所為之實質合併銷售行為,前開強制搭售行為,除剝奪交 易相對人之選擇空間,亦妨礙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電信事業倘強 制 交 易 相 對 人 就 其 所 供 給 之 多 項 電 信 服 務 一 併 交 易 , 或 以 套 裝 服 務、贈品折扣之方式,不合理剝奪交易相對人單獨選擇交易標的之 機會,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

7. 不實廣告:電信事業倘在其商品或其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就其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入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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