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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新聞採訪與隱私權

在文檔中 新聞專業談何容易 (頁 61-64)

有人主張,新聞自由應該「大於」隱私權;換言之,在新聞自由的訴求下,隱私 權不應比新聞自由還重要。所以,國內一些媒體在新聞自由的大帽子下,任意侵 犯別人的隱私權,一點也不覺得於心不安。這樣對嗎?

隱私權是新聞自由中出現的一個問題。如果新聞自由獨大,個人的隱私權就會被 新聞自由摧殘得體無完膚了;但反過來說,隱私權若高於新聞自由,則新聞自 由將變得有名無實,這也是新聞工作者不願接受的。

台灣的記者不太重視隱私,也不太講究採訪手段是否正當的問題;但這兩個問 題常混為一體的兩面,不能輕忽。基於新聞自由,記者採訪新聞的方法是可以變 通的,尤其,為了挖掘新聞的真相,記者不免涉及侵犯了某些採訪對象的隱私,

這當中如何折衝?或許,把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等量齊觀,而以「與公眾利益有 關」為折衝的標準,則可能維護了新聞自由,又不致侵犯大多數人的隱私。

在美國有一著名例子,華爾街日報聽說某一工廠生產食品極不衛生,派記者化 妝成女工,在這家工廠工作了三個月,利用藏在頭髮內的隱藏式攝影機拍下生 產過程,寫成了轟動全美的報導。工廠自然倒閉了,但老闆控告記者「侵入」與

「不當採訪」。法院的判決發人深省:報導不違法,採訪手段有所不當。

大家想想:「侵入」是頗嚴重的,因為侵犯別人的財產權和隱私權;但華爾街日 報記者為何可以如此採訪?美國的法官在想什麼?關鍵應在於:「是否與公眾利 益有關」!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即使用點不正當手段,社會上會原諒的;反之 社會不能接受。所以,採訪時應儘量使用正當的手段(我不說「一定要用正當的 手段」。)

再看美國加州19990625 的一個判例。美國廣播公司(ABC)人員偽裝成通靈諮 商師,與受雇以電話提供通靈心理諮商服務的真正諮商攀談,並以身上佩帶的 針孔攝影機與麥克風秘密錄下談話。這段錄影播出後,兩名被偷錄的諮商師提出 控訴,宣稱這段節目使他們情緒崩潰,其中一人還因酗酒過度而致命;ABC 被 求償一百廿萬美元。

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即使談話或事件內容並非完全的隱私,仍可以對使 隱藏式攝影機偷錄的行為提出控訴。法官魏德洛說:「媒體使用隱藏式攝影機是 否涉嫌侵犯隱私,關鍵在於使用的動機,電視台依然可以在合法需要的前提下,

以隱藏式攝影機採訪新聞。」

自從《壹週刊》引進了狗仔隊以後,狗仔跟拍的風氣,在台灣可謂越來越盛,公 眾人物的隱私大受侵犯。不過,既為公眾人物,如政府官員、演藝人員、運動員 等,他們的隱私本就受到限制,這在美國早有許多討論的先例,結論大致就是 這麼認為;尤其那些演藝人員,他們是靠著的媒體上的曝光產生知名度,且因 頂著這頂光環,錢財滾滾來,隱私權自然更受限制。

請再想想,周傑倫在街頭打狗仔,為的是他的隱私受到侵犯。他憑什麼?公眾人 物,尤其是演藝人員,他們可以保有的隱私權,底線在那裏?我們再以陳冠希 事件為例,那些女星的照片是否屬於隱私權範圍?港台的媒體,有沒有侵犯了 她們的隱私權?為何媒體關注的焦點卻在於:還有沒有未曝光的女星?陳冠希 是不是性變態?陳冠希有沒有謝霆鋒打架?

對「非志願性公眾人物」的穩私權又如何?

非志願性公眾人物即使成為新聞焦點,也未必都會喪失隱私權。美國的「巴勃爾 VS.時代雜誌」是一個有趣的例子。巴勃爾女士進了醫院,她告訴醫生,她經常 覺得餓,她不斷地吃,但仍然瘦下去。這件事,成為一則很好的醫藥新聞。時代 雜誌報導了這位病人及照片(不顧她的抗議而攝取的)。被時代雜誌編輯標定為

「饑餓中的老饕」的這位女士,對時代雜誌提出侵犯隱私權的控告。時代辯稱,

巴勃爾之事極具公眾興趣,使她成為公眾人物;但法庭仍認為時代無理。法庭承 認這種病有新聞價值,但原告的姓名和照片並非新聞的必要部分,她的姓名和 照片並不傳達醫藥資料。

由此例可知,非志願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可能受到限制,但這必須是新聞的必 要部分;如果沒有必要,還是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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