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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業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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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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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倫理與法規,第一講

新聞專業談何容易

新聞的「專業」是什麼?除了專業知識,還要正確、客觀、中立、平衡,這是老生 常談,卻又談何容易!

要談新聞的專業,可分記者的專業和媒體的專業。記者的專業,你採訪一條路線 若是夠用功的記者,應該很快就能吸收到必要的專業知識;但最重要的,在記 者自己的心態上,就是要做到上述的正確、客觀、中立、平衡。

媒體要做到專業,卻極為困難,主要的是「記者的長官」有意或無意地不專業。

像處理邵曉玲和許瑋倫的車禍新聞,媒體亂灑狗血,讓人反胃;東協十加三加 三,卻排除台灣,未見任何討論,媒體無知的程度讓人覺得可憐。這些,也許就 不是記者所能使力的事;但記者總有一天會當到「長官」的,希望有一天在記者 當到長官時能夠發揮一點作用。

壹、記者的專業

2008 年的總統大選,各位看到記者的專業了嗎?如果你沒看 0224 的電視轉 播,你只看0225 的聯合、中時、自由、蘋果,你知道兩位總統候選人的政見嗎?

各報雖然簡單整理兩人對民眾提問的回答,但只有一兩句話,其實,根本無法 表現出實際內涵。何況,讀者根本不知道這些政見的優劣如何,我們卻看不到任 何分析;好像,各報對兩人的衣著和風度還更感興趣一點,如果有個泳裝秀就 更好了!

這種情況,正像一個顧客到牛排館去,不注重牛排做得好不好,只重視擺盤的 花椰菜好不好看,不大對吧?也許你要說,這是長官的責任。但不要忘了,提出 稿單的是你;若你重視政見的實質內容,且有很好的報導和分析,誰也不敢丟 這樣的稿子。

什麼是政見的實質內容?例如,謝長廷說,他要讓青年人都住得起房子,是政 府要出錢蓋住宅?過去有政府出錢蓋國民住宅的政策,後來大轉向,一定是出 了問題,出了什麼問題?有辦法解決嗎?如果是設法壓低房價,又怎麼壓?這 些,都是記者表現專業的地方。

記者的專業,也表現在用同一個標準去批判事情。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的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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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邊站的情況是歷年來最嚴重的,尤以電視為然。我們可以看到三立和TVBS 政 論節目打對台,各擁一批名嘴,講一些一面倒的所謂評論,觀眾一定看得霧煞 煞。事情的真相如何,好像不是這批名嘴的責任,可怪了!

為什麼我這麼說?三立的大話新聞,每天打馬英九的綠卡,那些名嘴也是跟著 謝長廷的說法,「我相信」、「我認為」馬英九的綠卡是有效的。但是,要指控人,

舉證的責任是在指控的一方,而不是胡亂指控,由被指控的人去證明自己的清 白;否則,我們能不能說,謝長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大代表,請他自己證 明他不是,或者,請他自己寫信去要求中國國務院站出來說他不是?

再看TVBS 的名嘴,表面上比三立中立一點,實質上還是偏藍。例如,他們都說 反對、厭煩泥巴戰,但邱毅說謝長廷是抓耙仔,還拿出公文證明時,這些名嘴卻 是要求謝長廷要說清楚,而不是譴責泥巴戰;而且,馬英九也說反對泥巴戰,

但從來沒反對過邱毅對謝長廷扔泥巴,更不說邱毅與他無關(如果這麼說,謝 長廷就可以不必理會了),這叫面子、裡子都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綠營毫不避諱地打泥巴戰,這是謝長廷打選戰的風格,從高雄市長選舉偽造錄 音帶,到台北市長選舉猛打幾百塊錢的水電費,再到現在打綠卡,其實,還真 是一貫的真小人;但藍營呢,嘴巴高聲反對,暗地裏也還在打泥巴戰,豈不叫 偽君子?

我們的記者老爺們,有沒有批判真小人?有沒有罵罵偽君子?好像都沒有。那麼 記者的專業呢?人云亦云,不叫專業。

我還記得,2000 年總統大選,各媒體處理新聞「烏魯沐漬」是很明顯的。我在聯 合報中央台改稿時,曾看到地方發來的一則新聞,指連戰的車隊(三輛)堵塞 了交通,還被路人罵了。三輛車子就堵塞了交通,太扯了吧!

我也在華視和中視都看到地方新聞,指陳水扁演講時,有高中生昏倒,可是沒 看到聯合報有這條稿子;後來,我也看到,宋楚瑜在電視上說了一句名言,「久 違了,電視機前的朋友」,因為他的新聞被封殺了很久。

那時,我扣了連戰的那條稿子,不是認為發得不對;但如果見到阿扁有這樣的 稿子,也會扣下來;因為,我不信宋楚瑜所到之處人山人海就不曾堵過交通。

選舉期間嘛,參選人為了拜票而略微影響交通,似乎也不必太苛責他們。當時三 個人競選,聯合報的社論和老闆,都是支持宋楚瑜的,但記者幹嘛自己要選邊 站?誰當選,關記者什麼事?所以,我要說的是,記者對候選人一定要一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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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這是最起碼的中立和平衡,絕不該選邊站。

所以,我們寫稿時必須捫心自問,除了不要迎合社論的立場以外,我們如何看 待以下問題:

1.選擇新聞材料時,是否依據自己的好惡?

2.新聞的字裡行間,有沒有自己的情緒?

3.如果這個採訪對象是個人喜歡的,或社論喜歡的,就為他多寫些好話?

4.如果採訪對象是個人所不喜歡的,或社論批評最多的,就專寫些負面的報導?

  5.我有沒有用自己的筆幫特定候選人助選?

這些問題看似簡單,能全部回答「沒有」,卻不簡單。這不僅是處理總統大選新 聞的要求,而是處理任何新聞的基本要求。

貳、媒體的專業

媒體可以有「立場」,但不可以表現在新聞中。媒體應表現出「深度」和「廣度」,

不能流於膚淺,更不能成為助長社會文化向下沉淪的力量。總統大選也是媒體該 表現專業的時刻。

在2000 年的總統大選,台灣的媒體幾乎都是選邊站的。2004 年的總統大選,

報社和電視選邊站的情況較不明顯,這是個好現象;不過,兩大陣營猛打口水 戰,媒體報導膚淺,則和2000 年時一樣。今年,又是選邊站,而且,好像面臨 生死存亡關頭,一付要置對方於死地的樣子。其實,誰當選又關三立或TVBS 什 麼事?就因為媒體不公正、不專業,才會這麼荒腔走板。

本來,選舉一定有口水戰、泥巴戰的,可是媒體的責任,應該是要在一大堆口水 中去找出候選人的政見牛肉,而且,要讓讀者明白,這些政見牛肉是不是真能 吃,這就媒體花些功夫,而不是做到「有聞必錄」就好了。

大家記不記得,2003 年陳水扁為了「頭目津貼」的政見而出庭作證?因為這個 政見可能涉及賄選。後來連戰說,他當選後,勞保老年給付的一半可以享受18

%優惠利率,那麼,這個政見算不算賄選?媒體有沒有拿同一個標準來檢驗「頭 目津貼」和「老年給付優惠利率」這兩個政見?

還有,對老年給付優惠利率,藍營說,每年94億已足夠了,綠營卻說要10 00億元,不一定都對,但至少一定有一個錯了,那,到底那個誰錯或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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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公開發表的談話,即使是「個人意見」、「猛開支票」都很重要,因為這可 能是新總統的政策主張;所以,在報導兩陣營罵來罵去之餘,我們似乎也應多 做些實質的分析,讓選民知道未來可能怎麼樣。只可惜,台灣各媒體都一再大幅 重複報導口水戰和泥巴戰,我認為,這種現象也沖淡了候選人發表具體政策主 張的意願和興趣。

我在想,不知道我們有沒有機會換個方式報導總統大選新聞:我們能不能拿些 國家大政來問候選人?而不只是「你的綠卡到底還有沒有效」,或「你是否曾收 過調查局的錢,出賣自己同志」?說不定,這樣就有多一點的政策辯論。

看看今年,兩位候選人都提出洋洋灑灑的政見,但是,錢從那裏來?要不要加 稅?

如果不加,財源在那裏?我們有沒有看到那一家媒體在討論或質疑這些?記者 應該去報導和討論這些事,記者的長官和老闆更應該要求記者去討論或質疑這 些,表現媒體的專業。

除了政見,媒體對參選人與選民互動的報導,似乎還可以更深入。目前看到最多 的,是報導群眾場合中的「爭著與他握手」、「熱烈要求簽名」、「高喊當選!當 選!」等。這些「場面」當然是必要的,但有時也應以參選人與群眾之間的「刺激

─反應」互動關係為描述主體,參選人的什麼動作激起群眾的那些反應,而群眾 的這種反應又回饋到參選人身上產生影響?還有,群眾之間有沒有什麼互動?

此外,媒體也可再深入觀察一些有關造勢大會的狀況:群眾是自動來的?還是 被動員來的?年齡層大約如何?可能的社會階層如何?他們對候選人所發表的

「國家大政」反應如何?

為什麼要看這些?候選人的造勢場面雖然盛大,如果群眾是動員來的,搬來搬 去都是那些人,那麼候選人的這些場面只是自欺欺人,擴大票源的能力有限;

反之,如果來的群眾都是自動自發聚集,每次造勢場面都是不同群眾的動員展 現,那麼,這個候選人的後勁就有得瞧了。

這些很重要的資訊,可以觀察候選人的社會動員能力和動員特質,雖一時未必 能呈現在新聞中,但將來在分析選情發展時是極重要的資料。要當一個傑出的記 者,這種觀察力是必要的。

我們也要釐清一個觀念:候選人的政見很重要,候選人的操守也很重要,所以,

泥巴戰不是一無可取,至少也是一個檢驗候選人的項目。不過,記者的責任不是 只報導候選人說了什麼,要是要剖析清楚,設法找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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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008年2月24日前後),紐約時報刊登一篇共和黨參選人的緋聞,人家 是怎麼做的?雖然還有爭議,但至少紐約時報動員四位第一線記者,調查了幾 個月才寫出來的。我們台灣呢?好像從來沒有以類似的態度去採訪任何事情。今 年如此,過去一直如此。

還有,泥巴戰除了可以某種程度地檢驗候選人的操守,同時也考驗候選人團隊 的危機處理能力。這個團隊,將來可能就是執政團隊的核心,所以危機處理能力 當然很重要。但是,我們也很少看到媒體以同一個標準去質疑兩大陣營的競選團 隊?

我相信,到現在大多數的讀者還不知道「綠卡馬」和「抓耙謝」的問題出在那裏,

因為兩大陣營只會批評對方,對自己的問題卻不解釋清楚,輕輕以一句「抹黑」

帶過,或者去告官,好像只要告官就表示自己理直氣壯了。其實,媒體對這些問 題是不該輕放過的。

政治新聞是台灣各媒體的門面(蘋果除外)。在各類新聞中,處理起來較複雜,

最需要團隊戰力;但也最容易讓人看出這個媒體的「罩門」。媒體的「罩門」,通 常表現在它的「立場」。但是,記者寫新聞不必迎合媒體的立場,更不應有立場。

以報社而言,社論歸言論部管,新聞歸編輯部管,不必把社論當成處理新聞的

「立場準則」,因為新聞不能有立場,必須守著新聞的專業守則。美國的紐約時 報被視為自由派的報紙,但那是指它的言論傾向「自由派」,不是它的新聞有

「自由派的立場」。

言論必有立場。為何有此言論立場,報社自有考量:它可以鞏固既有讀者群、反 映並進而領導輿論、更可以做市場區隔。但是記者寫新聞時,卻不必想到這個問 題,縱然自己心中有所定見,也不能表現在新聞中,自然更不必考量是否迎合 社論立場的問題。

自由時報一向旗幟鮮明,它的立場表現在什麼地方?各位看看自由的一版到四 版,大概可以歸納為四類新聞:一、台灣很好、中國很壞;二、李登輝是好人、宋 楚瑜是混蛋;三、到中國投資的人一定虧錢;四、美國人一定支持台灣的。這不 只是自由的社論立場,也是選擇新聞的立場,但這是不對的。

「言論歸言論,新聞歸新聞」的觀念,不只是記者要有,整個社會也要有;但得 花很長時間去溝通這個觀念,將來一定會改善。在能改善之前,我們自己也要先 做到「就新聞論新聞」,表現記者的專業,也表現媒體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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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媒體膚淺化

媒體的「膚淺」問題,在蘋果創刊後更加嚴重。本來,台灣各報為了吸引讀者,

已偷偷摸摸地增加美女的清涼照片,尤其在影劇版中,充斥著八卦新聞;但蘋 果創刊後,不僅大量採用清涼圖片,更把那些女藝人「物化」了。

出現在蘋果的女人,通常會伴隨著三圍數字、多大的罩杯,或「爆奶」、「劈腿」等 字眼,這在美國大概會被告「性別歧視」的,但在台灣,各位是覺得很過癮嗎?

還是覺得對女性是嚴重的侮辱?還有,「屌」、「精液」這些字眼,過去不會出現 在標題中的,現在卻似乎司空見慣了。台灣的文化已經沉淪到這樣了嗎?

在各報的影劇版中,我們也常可看到記者拿女星的胸脯或大腿作文章,有必要 嗎?可是,你可能坐在馬桶上看它,一邊罵「無聊」,還是看完它;但你不會坐 在馬桶看完馬英九參選總統的文告。所以,媒體炒作這些膚淺的題材,似乎是為 了業務壓力,為了好賣。現在大環境不景氣,恐怕沒有那個總編輯可以抗拒得了 業務壓力。

看看媒體報導陳冠希事件,那些女藝人明明就是受害者,偷拷照片是嚴重侵犯 隱私的行為,而且,陳冠希和美女關在房間裏,愛怎麼玩就怎麼玩,關別人什 麼事?又犯了什麼錯?為什麼要道歉?但媒體的興趣似乎在照片本身如何鹹濕、

還有那個女藝人也有淫照、陳冠希的「性態度」有沒有問題,以及謝霆鋒和張柏 芝會不會離婚、謝和陳冠希有沒有打架等。雖然,每個人的心底都有偷窺慾的,

可是,媒體對提升社會文化水平是有責任的。要知道,提升社會文化的水平很難 要拉它向下沉淪卻很容易,所以,媒體要炒作這些鹹濕新聞時,實在該多想一 想才是。

立法委員吳育昇的緋聞案,同樣也是媒體膚淺化的一個實例。以「小報路線」的 觀點,必然認為這個緋聞是一則「好新聞」,尤其牽涉到讓人賞心悅目的美女及 想入非非的情節,甚至還可以有點移情作用;不過,最喜歡這則新聞的一定是 記者們,他們不必花力氣、也不必動腦子,每天輕輕鬆鬆就新聞滿檔,順利交差 了。我要說,記者怠惰是媒體膚淺化的主因之一。

我舉一家無線電視台在20091119 晚間六時播出的緋聞案相關新聞為例,至少 有六則新聞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地輕鬆交差:

一、 傳說女主角孫小姐躲在汐止的山上。於是有位記者小姐在一個不知位於 那裏住宅區中,畫面上看起來像按了一間房子的門鈴,結果當然是告訴你,

沒人應門。這是一則毫無實質資訊的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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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據說有民眾爆料,指稱孫小姐不是在教鋼琴,正職是總機小姐,想當 然耳,孫小姐的私生活不單純。不過,要以匿名消息來源指摘人家私生活不 單純,不能以「民眾爆料」這四個字為證據,舉證「不單純」的責任是在播出 的電視台,而不是讓孫小姐自己去證明自己生活單純。這則新聞內容自然沒 有孫小姐的說法,也沒有相關的查證或平衡。這是一則不負責任的黑函式報 導。

三、 某名嘴爆料說,孫小姐曾被一家傳播公司的吳老闆包養兩年,吳老闆 還為孫小姐「神魂顛倒」。媒體不查證,又是一則黑函式的報導,除了揭人 隱私,有什麼意義?這種爆料想影射或暗示什麼?這位名嘴怎知或憑什麼 說吳老闆神魂顛倒?又干這位名嘴什麼事?其實,最好是自稱曾在床底下 偷聽過,描述點細節,會更聳動、更有收視率,反正孫小姐現在也不敢出面 反駁,也不會有人對號入座。

四、 有位整形醫師爆料說,他曾為孫小姐整形過十六次,孫瘦了多少、又胖 了多少等等。一大群記者在採訪這則新聞,好像沒人在意天底下還有「隱私 權」這回事;但更嚴重的是,這位隨意洩露患者病歷資料的醫師彷彿不知道 必須恪守專業倫理。想找他美容的人可得小心了,那天他又在電視上出現時 說不定是在講你!

五、 孫小姐透過友人,抱怨被妖魔化;電視台就訪問一堆立委、議員和女作 家,說孫是黃金獵犬,男人才是小白兔。當然,一句「孫小姐還欠吳太太一 個道歉」,講得有道理。但電視台連日來報導一大堆未經查證的黑函,當然 是在對她妖魔化,而且,還以自己掌握媒體的優勢去找打手修理人家,明 擺的就是在欺負人。

六、 對男主角吳育昇,猛修理他拿太太當擋箭版,對孫小姐翻臉不認人;

甚至吳到下鄉拜訪選民時穿得休閒一點也被拿來作文章,說是「反差太大」

前半截新聞夾敘夾議,但吳育昇現在是過街老鼠,只能認了;後半截的「反 差太大」,可就說得莫名其妙了。現在的記者要修理人,已經可以隨興所至 從心所欲了嗎?

緋聞女主角孫小姐未婚,也已四十多歲,當然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過,即 使吃了通姦官司,刑期最多一年,罪不至死。這麼多天來,媒體炒作新聞卻又懶 得查證,道聽塗說、胡亂報導,實則每天以自己的怠惰去「凌遲」孫小姐,未免 過份。

我只能說,當記者的,該勤快一點。對胡亂炒作新聞的事,能不幹就不幹,至少 不要主動去炒作;但我不會說絕對不能幹,這是個「現實」問題。現在的新聞界 好像真的「人窮志短」了;可是,至少不該「窮斯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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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倫理與法規,第二講

新聞倫理與法規的基本概念

壹、新聞倫理要求

白曉燕案,引發「新聞自由」與「新聞倫理」如何平衡的爭議。這個案子是有線電 視剛大量擴充後最大的案子,尤其被害人的母親具全國性知名度,更受矚目。白 曉燕案前,新聞界對擄人勒贖案都有個默契,總是等人質平安回來或確認人質 已遇害後才會報導;白曉燕案卻破壞了這個默契。當然,它是個「突槌」的狀況 當時各報都已知道這個擄人勒贖案,但沒報導;不料,大成報和中華日報卻不 知為何寫了出來,引發一陣惡性的新聞競爭,各報和各電視台在白家對面的房 子都搞了房間,整天有長鏡頭對著白家,有誰出入都逃不過記者的攝影,甚至 連警車出動要交款都有電視台租的直升機追踪。事後,各界撻伐,有立委要立法 限制採訪,學術界與實務界齊聲反對。(如今,大家依然遵守默契。)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說:「我們政府的基礎是人民的意見,所以最重要的,就 是使人民的意見正確地被表達。假使有二種社會,一是有政府而沒有報紙,一是 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猶疑地選擇後者。」當然,在今天他會說是各種媒 體而不只報紙,而這幾句話2002 年中也才被陳水扁引用過。

但我們看到的白案,媒體天天長鏡頭追踪、車輛追踪、直升機追踪,不顧人質死 活就曝光消息,這正是台灣媒體為了新聞競爭而濫用新聞自由的最明顯例子;

即使本案發展到後來陳進興挾持南非武官,媒體爭著訪問陳,且有電視記者把 電話佔著、有人把白冰冰的電話提供給陳進興,這是不是又濫用了新聞自由?非 常光碟事件(20031110~),媒體追不到光碟幕後製作群,連續幾天都在原地踏 步,但電視整天播光碟內容、播記者去按門鈴卻無人應門,這是不是新聞惡性競 爭下的產物?

新聞實務上有一句名言,Bad news is good news 。英國查理王子曾批評報紙報憂 不報喜:比如說,他們專報導空難,為什麼不報導希羅斯機場(倫敦的國際機 場)有多少架巨無霸噴射機平安降落呢?泰晤士報在查理王子卅歲生日那天的 第一版發表當周喜訊:92%的一級郵件均如其送達,一萬二千二百個嬰兒誕 生,沒有一家銀行倒閉,一萬六千人結婚,一處油田稅收有一億七千六百萬鎊;

還有一喜,自殺率下降。這是幽默?還是諷刺?

新聞記者的天職,是監督當道;報喜不是記者是責任,是新聞局該做的事。不過 記者要監督當道,要當「第四權」也好,或當(五權憲法的)「第六權」也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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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身都要行得正、站得正。誰來監督記者?事實上是沒有,只能 ,記者心中説 應有一把尺。記者必須自己心中先有新聞倫理觀念,才能理直氣壯地爭取新聞自 由,捍衛新聞自由。

新聞倫理,從實務界的觀點,有以下幾點可以討論:

一、 不要故意炒作「煽色腥」

Bad news is good news 是實務界的認知;學術界總有個理想,希望媒體多報導 光明面。不過,報紙要賣,電視總要有人看,所以,免不了Sensation,我們翻 譯為「煽色腥」新聞──渲染色情,渲染犯罪手法,一度是報家起家的動力來源 瑠公圳分屍案,開啟台灣報紙競爭社會新聞的時代,因而造就了聯合報和中國 時報的崛起,還有因而誕生了多位新聞學碩士(有攝影記者為了拍照,還曾躲 在被報紙影射涉案的將軍家中的水塔,等了八個小時)。

現在各報已很少大篇幅報導社會新聞,是個進步;但印刷進步,促成清涼圖片 的大量採用,從「三點不露」到露兩點,再到為女明星的寫真集吹捧,有無必要 不登,報紙賣不出去;登了,有人要指責是影響社會風氣。該不該登,新聞學可 以討論。不過,現在不景氣,恐怕沒有那個總編輯可以抗拒得了這個業務壓力。

又如,記者拿女星的胸脯作一大篇報導,有必要嗎?我只能說,當記者的,能 不幹這種事就不幹;但我不會說絕對不能幹,這是個「現實」問題。

二、不要刻意製造新聞

自導自演、閉門杜撰,是大忌。華盛頓郵報記者珍妮特庫克報導「吉米的世界」,

捏造八歲兒童吸毒的新聞,得普立茲獎。事情爆發,該報執行編輯布雷德利說:

「報紙信用是最寶貴的資產,而這種信用幾乎全靠記者的誠實。在誠實遭懷疑時 傷害至為嚴重。我們只有向讀者澄清,並向普立茲委員會致歉,同時立刻開始恢 復本報信譽的艱苦工作。」

1992 年的謝長廷大戰梁肅戎,也是記者炮製出來的新聞。立法院放暑假,記者 閒得發慌,沒事幹,在立院群賢樓喝咖啡,碰到謝長廷,閒聊時談老立委退職,

談到梁肅戎的學歷,梁為留學日本的法學博士,有人不知為何冒出一句梁的學 歷不知是真是假,謝接口說「如果是假的,我就如何如何」。純屬閒聊的事,有 記者跑去問梁:「謝長廷說你的學歷是假的,你怎麼回應?」梁大怒,反擊;記 者再拿梁的話問謝,謝莫明其妙被梁罵了一頓,自然不甘示弱,也針對梁的話 頂回去。於是,第二天出現了謝長廷大戰梁肅戎的報導,還炒了好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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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要歪曲真相

記者常會有意或在無意間導致部分事實失真,或許是因為記者聽錯,或許是未 能兩面俱呈,也可能是刻意製造聳動新聞。2002 年十月間,王金平被傳出「拒 任」馬英九競選總幹事,引起一陣混亂,原來,前一天已傳出王要出任競選總部 顧問,第二天電視記者卻去問他是不是要出任總幹事,王說「不是」,於是,加 上記者自己對王金平臉色不好看的揣測,報導就變成王金平不幫馬英九了。

記者聽錯了,固然問題嚴重;記者刻意製造新聞的聳動性,胡亂包裝新聞,卻 可能搞出更大的紕漏。(19990601)聯晚曾登一則國小學生在學校偷嚐禁果的新 聞,沒有經過仔細查證,甚至可能是為了新聞的聳動,結果嚴重傷害了這兩個 孩子。原來,他們快畢業了,在自然科教室約會;但原是一樁puppy love 的約會 兩人親了一下,卻被報導寫成發生性行為。見報後,自然是一則轟動的新聞,可 是,男孩被女方家長控告「妨害性自主罪」;女孩則對老師說,她「今天好像洗 澡要洗一億次也洗不乾淨了」。歪曲真相,不管有意或無意,對這個女孩的傷害 可能是終身的。

中時晚報,也曾報導「僧尼通姦」,但人家是還俗後才結婚的。這也是刻意製造 聳動新聞而對佛教人士的嚴重傷害。

大家再想想,聯合報罵李登輝與自由時報罵宋楚瑜有何不同?聯合報用社論罵 李登輝,雖然罵得有點歇斯底里,但社論本可立場鮮明;自由卻是直接在新聞 處理中「修理」宋楚瑜,而新聞卻應「兩面俱呈」,不應有立場的。這種差別,就 在於有沒有遵守新聞的專業倫理。

所以,查證、平衡,不只為了保護自己,更是記者必要遵守的新聞倫理。

四、採訪時,應儘量使用正當手段

一家電視台記者採訪文建會頒獎典禮,自己遲到了,卻要求鏡頭重來一次。記者 有權如此嗎?這個記者該受譴責;可是,會場居然真的再來一次,倒有點犯賤 了。20070105 楊渡接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電視台到教室拍畫面,即請學生補一 段鼓掌的場面;學生太純樸了,記者不該欺負學生。

在美國有一著名例子,華爾街日報聽說某一工廠生產食品極不衛生,派記者化 妝成女工,在這家工廠工作了三個月,利用藏在頭髮內的隱藏式攝影機拍下生 產過程,寫成了轟動全美的報導。工廠自然倒閉了,但老闆控告記者「侵入」與

「不當採訪」。法院的判決發人深省:報導不違法,採訪手段有所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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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美國加州19990625 的一個判例。美國廣播公司(ABC)人員偽裝成通靈諮 商師,與受雇以電話提供通靈心理諮商服務的真正諮商攀談,並以身上佩帶的 針孔攝影機與麥克風秘密錄下談話。這段錄影播出後,兩名被偷錄的諮商師提出 控訴,宣稱這段節目使他們情緒崩潰,其中一人還因酗酒過度而致命;ABC 被 求償一百廿萬美元。

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即使談話或事件內容並非完全的隱私,仍可以對使 隱藏式攝影機偷錄的行為提出控訴。法官魏德洛說:「媒體使用隱藏式攝影機是 否涉嫌侵犯隱私,關鍵在於使用的動機,電視台依然可以在合法需要的前提下,

以隱藏式攝影機採訪新聞。」

台灣的記者不太重視隱私,也不太講究採訪手段是否正當的問題;但這兩個問 題常混為一體的兩面,不能輕忽。

五、不可以透露消息來源 六、若干「不報導」的原則

1、未成年犯身分不曝光,性侵害案的受害人不曝光,連影射或聯想的線索都不 應出現在新聞報導中。

2、要顧及當事人家屬可能受到的傷害,不要亂寫、亂登、亂報導。

A、 于楓自殺,媒體不止揭發隱私,甚至有一家電視還訪問目睹自殺及搶 救過程的于楓之子,以「獨家」不斷播出。小孩子看到媽媽自殺、搶救、搶 救不成而死亡,其心理本已受到傷害;電視台再把這個過程一播再播,

對小孩子再度傷害,且可能永遠無法恢復。

B、 白曉燕案,陳進興岳母被多次訪問,連照片也上報。可憐的老人家與白 案何干?只因生了個女兒是嫁給陳進興,就要被媒體這樣凌遲?還有,

李濤把白冰冰的電話給陳進興,又為的是什麼?還不是想製造新聞、導 演新聞發展?

3、欠妥的圖片或畫面,不登。

這是攝影記者或編輯的事,但文字記者仍有義務協助把關。何謂不妥?引起 讀者或觀眾「噁心」或「不舒服」感覺,是一個衡量標準。

A、鄭南榕自焚的照片,合宜嗎?自晚登在一版!許多人說,看了這張照片 很久不敢吃烤鴨。白曉燕屍體的照片,還放大被切手指的部位,合宜嗎?

中時登在一版!

B、1976 年世界新聞照片最佳攝影獎由波士頓論壇報記者所得,作品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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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波士頓的一場火災照片,拍的是火災中一個婦女和小孩從陽台摔下 的連續照片,婦人摔死了,小孩獲救。

 許多讀者抗議,認為是「殘忍的照片」;沒有照片的報社也趁機「說明」為 何不用這種照片(這種現象在台灣更明顯,如盧德允的愛國者陣地照片,

明明在民航機上就可照到,卻有一些報紙要說自己是考慮到國家機密而 不用。台灣的媒體只會自己扯後腿)。

 該報編輯說:「你不用這些照片,會被讀者罵;用了,也會被罵。」其實 未必,因為,照片是獨家,當然要用,但不用到摔死的鏡頭,就可以了。

馮金桁的吳舜文新聞攝影獎,正只是掉下來的人在半空中,一張照片而 已。

4、肉票未釋放的綁票案,不報導。

 

5、與社會公益無關者,如妨害家庭案件,以不報導為原則。但有曲折故事的,

  例外,反而要好好寫這個故事,因為好賣!

6、流行病未證實前,不報導大流行。

口蹄疫是重大災情,要報導;但若錯了,影響甚大。幾年前台灣第一次由農 委會承認發生的豬口蹄疫,銷日的豬肉數十億元被退運。這是聯合報的重大 獨家;但農委會承認前,全台各地早已陸續有相關的豬隻死亡報導,只是 記者不敢說是「口蹄疫」,因為實在影響重大。

7、可以討論的,國防武器採購案,寫不寫?元首出訪,寫不寫?

武器採購案,未成案前不報導,因為可能見光死。已確定、未公布前,可衡 量發個參訊或發稿,要依「機密性」;美方已公布了,自然可以發。重點是

「參訊」,讓長官或老闆知道你很行,又不會發生「洩露國家機密」的問題。

元首出訪案,未成案前曝光,也可能見光死,應忍一忍;已確定後,可就 要搶了。李登輝訪中東,原要訪以色列,去不成,怪聯合報獨家報導他計畫 中東行。事實上,以色列本去不成;聯合報是在知道去不成後,才報導要去 約旦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且報導中就指明以色列去不成。李登輝藉機修理 聯合報,其他同業漏新聞卻酸溜溜地說,不要妨害元首出訪──如果他們 有這個獨家,會不登嗎?

寫或不寫,常在一念之間;要心存一念之仁,「己所不欲,勿施於

人」。

(13)

寫或不寫,沒有絕對的對錯;將心比心,心存一念之仁,就好決定了。

張作錦:「萬一府上女眷被人玷汙了,你願把她的名字公布出來嗎?你沒做的事 希望別人把它強加在你頭上嗎?你受了誤解、寃屈,希望別人給你一個辯白、澄 清的機會嗎?你做錯了事,是希望受到正直的批評,還是羞辱與謾罵?你願意 你的孩子看到一些不堪入目的畫面,或受到不良廣告的引誘而墮落嗎?依此類 推,你都可照自己的選擇而對待他人。」

此外,我們還應該做到「相關當事人都要有說話的機會」

相關當事人都要有說話的機會,最低層次的法律面,是保護自己的方法;最高 層次的專業倫理和專業道德面,是必須遵守的專業道德和專業倫理要求。

貳、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關於法規:

(一)我國是屬於以「成文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不同於以「判例法」為主的 英美法系國家。狹義的成文法律,指立法機關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

廣義的成文法律,還包括憲法及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法令在內。(立法的 程序?)

(二)「六法」指六種成文法,包括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中,有許多基礎的法學知識。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法律的名稱:法、律、條例、通則;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尚有 例外。立法院議事規則雖為「規則」,但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故屬法 律;海關進口稅則亦同。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由立法機關通過,並由 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但它不是法律。

(四)在一部完整的法典中,如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編」、

「章」、「節」、「款」、「目」。法規條文本身,在「條」之下,有「項」,不冠數字;

再下則有「款」,冠一、二、三;再下為「目」,冠(一)、(二)、(三),

但一般的法律不會訂得太細,很少訂到「目」。

(14)

(五)在社會中,法律規範人與人的關係,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與道 德不同。法律只能區分合法與非法、犯罪與非犯罪;在社會生活中,合法的 非犯罪的行為,還需要其他的行為規範來加以規範,例如,道德。(對大眾 傳播從業人員來說,實務工作上的許多行為都是法律沒有規範的,所以,

專業倫理很重要。)

二、法規的手有多長?

(一)法律,原則上是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到法律廢止時為止。

(二)憲法的生效:過去,每年十二月廿五日放假,不是放耶誕節,是放「行憲 紀念日」。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經國民大會通過,卅六 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

(三)法律或行政命令的生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機關公布之行政命 令,合稱法規,須經公布並達到施行日期才生效力。法規的施行有三種方式 1. 自公布或發布日生效。但要注意的,若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生效,仍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自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2. 自施行日生效,即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3. 授權以命令定之,即授權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四)憲法的廢止:改朝換代時,憲法會被廢止;除非發生革命,一般較為少 見。

(五)法規的廢止:有當然廢止和職權廢止兩種。定有施行期間,期滿「當然廢 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權廢止係由有權廢止的機關廢止法規。

(六)憲法的修正:過去由國民大會修憲;2005 年已改為由立法院修憲,公 告

半年後,由全國選舉人複決,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七)法規的修正: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八)法規修正時,依據法律不溯既往,修正後的規定只有修正後發生的事實 始有適用;但如法律有溯及效力的規定,則有溯及的適用。具有刑罰或懲戒 性質之法規,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

(15)

(九)刑法有「從新從輕」主義,即是將修正後之輕規定適用於修正前之犯罪行 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亦明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十)法律的「地」的效力,採屬地主義,在我國領土、領海和領空內有效,但 有兩種例外:

1. 適用特別地域的法律;

2. 刑法雖採屬地主義,但在外國領海內或公海上的船舶,仍適用內國法,

飛機亦同。

三、法規的位階:

(一)成文法法源中,以憲法效力最高,法律及條例次之,命令又次之,地方 自治規章則位於最下層。

(二)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中,如立法機關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有同等的規 範效力;倘發生適用的先後順序問題,則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等方式解決。

(三)對於命令,上級機關的命令效力高於下級機關;依憲法發布的「緊急命 令」,效力高於一般命令,甚至高於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發布的「授權命 令」,高於依法定職權發布的「職權命令」。

(四)憲法是法律產生的首要淵源,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 律牴觸者無效。

(五)下列四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四、其他的基本法規用語:

(一)但書:法律條文中有「但……」。

(二)解釋與統一解釋: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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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不是「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大 法官」是一個機關的概念;「總統」,在憲法學理上也是一個機關的概念。

(四)「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一個笑話:

在當今亞洲幾個華人聚集的地方:香港:一切准許,除非法律禁止。

      新加坡:一切禁止,除非法律准許。

       台灣:一切准許,包括法律禁止。

       大陸:一切禁止,包括法律准許。

(五)在行政法上的概念,能行使公權力的單位叫「機關」,不能行使公權力的 單位叫「機構」;所以,中央銀行是「機關」,台灣銀行是「機構」。

(六)「罰金」,是刑罰;「罰鍰」,是行政罰。

新聞倫理與法規,第三講

政府與媒體關係

壹、政府 VS 媒體

媒體在政治系統中的角色,有幾種最有名的說法,如「第四階級」、「第四權」;

在台灣,也有「第六權」的說法,但這都是相當含混的說法,用來解釋新聞界或 大眾傳播媒體(主要指報紙和廣播、電視)的「權力來源」,或傳媒與政府的互 動關係;但這些都只是一個概念或學者的看法,並不是十分具體的內容,也沒 有明定在憲法或法律中。

「第四階級」(Fourth Estate)一詞由十八世紀晚期英格蘭的柏克(Edmund Burke)所創,用來指稱新聞界所擁有的政治權力,這種權力和英國其他三種

「階級」──貴族院、教會和平民院的權力相等。「第四權」是美國的說法,意指新 聞界是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有監督三權的權力 也有監督三權的責任。在台灣,也有人說,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 憲法」的五權之外,新聞界是第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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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界的權力,或者說,媒體的權力,從何而來?來自它能發布新聞或將新聞 壓制下來,以及其它提供資訊的能力;而其核心的自由是報導與評論政府的考 量、會議及行動(政府施政),此種自由,在歐美,視其為代議民主政治與社會 進步的基石。在歐美日等先進社會(國家)中,媒體批判政府、與政府處於對立 面的關係,這似乎是一個理所當然的想法;因為,這是一種必要的監督關係,

是媒體對社會該盡的責任,也是媒體人的天職。

一、戒嚴時期

在台灣,這種關係如何?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還有報紙標題:我 軍轉戰迅速,匪軍追趕不及。《新生報》直通欄大題:請大家明天起靠右走),

為了「反共復國」,實施戒嚴,它對媒體是極不友善的。看看台灣的傳播發展史 我們可以知道,當時主要的媒體是報紙和廣播,差不多都是在國民黨的控制之 下,如《新生報》和是省政府的,《中央日報》是國民黨的,廣播電台也控制在政 府和國民黨手中。

國民黨的威權體制至少有以下幾項「特色」:軍隊是國民黨的黨軍;黨政不分,

文官系統不中立;實施黨禁、報禁,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濫用國 家資源,國庫通黨庫;將「反共」無限上綱,漠視人權,縱容情治單位濫權;經 常干涉司法。

對媒體,這個政治體制其實是又怕又愛,想盡辦法要控制媒體:一方面要求報 紙和廣播配合「政令宣導」,向人民灌輸「反共抗俄」、「大有為政府」的觀念;另 一方面又怕媒體講真話,「為匪宣傳」,所以很多單位都涉及「思想作戰」,像總 政戰部(現為國防部政戰總局)、警備總部(已撤銷)、新聞局(研議撤銷,仿 美制,改為傳播委員會)、國民黨文工會(現在叫文傳會)等,都有控制媒體、

操縱新聞發布的權力。也因此,當年的政治性大事不免都與對抗威權體制、維護 民主政治發展有關。

1987 年蔣經國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以及開放人民赴大陸探親(李登輝 的功勞,是終止動員戡亂時期),這是台灣政治發展史上最重要的一個分水嶺:

台灣的民主政治能有今天的發展,不能不記上蔣經國的這一筆。

但是,在開放報禁前,國民黨政府對媒體的策略,基本上是採「鞭子加胡蘿蔔」

的恩威並施兩手策略,來影響和箝制新聞界或媒體。這些策略包括:

(一)鞭子:

1、凍結登記證:台灣有很長一段時間,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數量是有一

(18)

定數目的。廣播和電視家數受限,還有一點「頻道」的理由;但報紙家數受 限是完全講不通的,凍結在國民黨政府遷台後的「登記證」數目上,這叫

「報禁」,其實就是箝制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的手段。也因此,在開放報 禁前,一家要倒的報紙登記證賣給了王惕吾,成為《民生報》,大賺一筆;

報禁開放後,《大華晚報》的登記證就不值一文,同樣的,《自立晚報》倒閉 誰理會它?

2、限制報紙張數:開放報禁前,台灣的報紙一直是「三大張」,所有的內容都 塞在三大張、十二塊版裏,包括廣告、副刊和要聞。所以,當時的鉛印字是 很小的,一個版容納約一萬兩千字,讀者看得很辛苦,但還是有很多內容 不能暢所欲言;現在,版面無限,由報社自己決定,字體和照片也放大了,

《聯合報》一個版約六、七千字。無論如何,限張也是限制新聞自由的一種方 式。

3、修正《出版法》:《出版法》已在1999 年廢止,但它原有若干條文是為管制報 紙、雜誌的。1948 年國民黨政府還想修正出版法,使政府能夠「不經法院審 判,就可以關閉報館」;當年四月,《聯合報》連續以社論反對違憲修正出 版法,終使政府打消念頭,至今被視為台灣新聞界爭取新聞自由的重要實 例,也是該報的得意之作。(新聞科系的學生如果未能接觸過這些資料,可 謂無從體認新聞工作的核心課題。)

4、不聽話的媒體人就得坐牢:1960 年的「《自由中國》事件(雷震案)」,是國 民黨政府過去壓制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極有名的一個實例。雷震是為了主張 要組黨,要求言論自由而被關;更不可思議的,他出獄後,他在獄中所寫 的日記居然被一個警備總部的軍官燒了,監察院也查不出個所以然來。在台 灣,為了言論自由被關的人很多,作家柏陽也是其中之一。

5、牢牢掌控媒體:除了原有的報紙和廣播,等到出現了無線電視台,第一家成 立的台視是省政府的;第二家的中視,是國民黨投資的;第三家出現的,

是國防部和教育部為大股東的華視,也算是政府掌控的。新媒體出現,仍舊 被控制得牢牢的。

(二)胡蘿蔔:

1、對記者:幾乎所有的政府單位,對記者都是一個模式,即聽話、合作的記者 給你新聞;完全聽話、充分合作的記者,給你獨家大新聞。在李登輝時代,

總統府「秘書室主任」(自封的)蘇志誠經常給自由的鄒景雯獨家新聞,即 是新聞界人盡皆知的顯例。

(19)

【其實,一般人只注意記者的工作成果,記者本身也以新聞為工作的標的,

而且幾乎是唯一標的,如果「只」因為聽話就能在報面很光彩、在螢光幕上 很風光,恐怕很少有人能抗拒得這種誘惑;何況,中間還牽涉到記者工作 標的問題,似乎也不能怪記者會自甘成為人家的傳聲筒,或者,也似乎可 以理解,一個老記者為何下不了手去修理自己主跑的單位。

  挖出「水門案」的《華盛頓郵報》記者伍華德和伯恩斯坦,都是剛出道、跑社 會新聞的記者,並不是跑白宮的大牌記者,可能和上述的記者心理有關。】

2、對媒體老闆:人都是富而好貴,加上政府喜歡以政治利益和資訊資源來影響 新聞,媒體老闆也常自甘為政府或執政黨的附庸。解嚴前,《聯合報》和《中 國時報》老闆是國民黨的中常委;《自由時報》老闆林榮三為了爭取監察院 副院長提名不成,恨宋楚瑜至今。過去,國民黨政府還有許多重要的媒體人 事任免權,如《中央日報》、《新生報》、《中華日報》、台視、中視、華視等無線 三台及中廣,以及中央社,也能透過國民黨文工會影響《聯合報》和《中國 時報》的主要人事,形成了不為人知的新聞控制手段。【趙玉明下台事件】

二、解嚴後

從威權體制到解嚴、開放報禁,之後,台灣的傳播媒體蓬勃發展,尤其在開放有 線電視台成立後,電子媒體數量大增,大家都以為從此以後政府與媒體可以各 就各位,各司其責;其實不然,政府與媒體的關係又流於另一種形式的「惡劣」

1992 年 10 月下旬,台灣的親綠陣營針對《聯合報》發動了一個「退報運動」,背 後就有總統府運作的痕跡。當時,有一個台灣的總編輯團訪問大陸,與中共的中 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座談,李談到,若台灣獨立,中共將要如何如何;第二天,

去的各報都登了這條新聞,總統府獨指《聯合報》在嚇唬台灣人民,林山田領導 的「100 行動聯盟」等綠色外圍團體立即響應發動退報。此事,問題在於:各報都 登,何獨修理《聯合報》?當年,李登輝和郝柏村鬥爭,《聯合報》站在郝柏村的 一邊,和李登輝的關係搞得很壞,因此而被修理。這個例子,依然看得到過去威 權時代那種掌控媒體的意圖。

再來看張作錦做的一個有趣的小統計,分析1994 年 7 月 29 日中午三家無線電 視台的午間新聞:

台視:1、李登輝總統接見天主教增德兒童合唱團和台北市勞工楷模;

   2、國民大會臨時會完成修憲,為重要的體制變革,確立總統直選;

   3、行政院長連戰接任院長後首度,巡視高雄地區,提出一些建設支票;

   4、經建會主委江丙坤談核能電廠,與社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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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兩岸會談即將在台進行,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巡視會場。

中視:1、李登輝接見增德合唱團;

   2、國大完成修憲;

   3、連戰巡視高雄;

   4、黃昆輝巡視兩岸會談會場;

   5、江丙坤談核能電廠。

華視:1、李登輝接見合唱團;

   2、國大修憲;

   3、黃昆輝巡視會場;

   4、大陸學歷承認問題;

   5、連戰巡視高雄

我們都知道,對新聞的取捨,在報紙上,前面的版面、較前且大的版位、較大的 標題,表示報社認為這條新聞重要;在電視,順序在前、時間較長的新聞,表示 這條新聞重要。如何取捨一條新聞、決定版位或播出順序,雖無絕對的學理標準 但在有經驗的媒體人看來,多少會有些共識,或大致相近的看法;從以上三家 電視由2到5的四條新聞安排和選擇,我們也可以看得出,的確有專業判斷的 素養和工作經驗在其中。但1的理由是什麼?為何1就沒有專業?

很簡單,媒體自己想當然耳地抱李登輝大腿,以為如此一來,可以搞好與政府 的關係;殊不知,這種作法連李登輝自己都看不過去,要媒體不要老是把自己 的新聞當頭條。1994 年,李登輝換下郝柏村,攀上權力的頂峰,媒體用諂媚的 方式表現了另一種形式的「政府與媒體的關係」。

還有,大約在1996 年前後,TVBS 曾發布過多次新聞,主動報導其老闆邱復生 參與李登輝的「球敘」;最有名的一次,是說邱請李吃飯,吃的是「三頭鮑」。

(鮑魚的大小,以一斤有多少頭有計算,越大越貴。一般人吃的,大部分是一斤 廿四頭;三頭鮑是指一斤只有三頭,因個頭大而極稀少,故價格極昂

貴。)TVBS 為何要發布這類新聞?巴結李登輝還怕天下人不知道!這是不是剛 剛講的「諂媚」呢?這種媒體,會不會盡自己的天職去監督政府,令人懷疑。

2000 年的總統大選,獨立候選人宋楚瑜曾說了一句「久違了,無線電視台的朋 友」。宋在1994 年到 1998 年當台灣省省長時,台視專門派一位記者緊跟著宋省 長,報導宋省長勤政愛民的事跡;當宋脫離國民黨自行參選時,卻遭電視台的 封殺,那句「久違了……」的話很清楚地表達了無線電視台對候選人的不公平對 待。以當時宋的聲勢,電視台其實沒必要去壓寶認為宋會輸,所以,應以國民黨 的施壓為最有可能。這也表示,國民黨直到下台前,都還有控制媒體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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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掌權大約三年後,1991~92 年間,與《聯合報》關係搞得很壞,《聯合報》

罵李甚至到了歇斯底里的地步,但只聽過李叫人不要看《聯合報》。(其實,總 統府流出來的消息說,李每天早上一定先看《聯合報》,看又罵他什麼;如沒罵 李的心情會很好。)雖然有過第一次的退報運動,但李登輝也不敢出頭,只敢叫 綠色外圍團體採取行動;在那樣惡劣的關係中,也沒發生過政府動用司法權來 修理報社。

三、政黨輪替後

民進黨執政後,政府與媒體的關係已經正常化了嗎?沒有!才幾年間,民進黨 政府發生過:1、為了劉冠軍案的報導,國安局懷疑媒體洩密,司法單位搜索

《壹週刊》和《中時晚報》,也告了《中國時報》總編輯黃清龍;2、《青年日報》記 者洪哲政,因為報導中共軍艦在宜蘭外海監視國軍漢光演習,被國防部控告洩 密;3、副總統呂秀蓮因為《新新聞》報導她涉及總統府的「嘿嘿嘿」誹聞案,控 告《新新聞》;4、高雄市議員賄選案,高雄市長謝長廷控告《聯合報》誹謗,也 發起新一波的退報運動。(一審,《聯合報》勝訴)

上述事件的原因不同,但都相同地表示了,民進黨政府與媒體的關係並不好。政 府與媒體的關係不好,如何改善?2003 年 4 月 14 日的新聞,新聞局打算推動

「媒體評鑑」,由「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評鑑若干媒體的一到四版;電子媒體則 由「廣電基金會」評鑑,採記點制,會影響執照的發給。消息傳出,引起軒然大 波,沒想到隔天的15 日又傳出,新聞要推動產業調查,調查媒體的閱報率、發 行量、收視率等。

其實,媒體評鑑沒什麼錯,但不能由政治立場不中立的團體來做;產業調查也 不是不可以,卻不宜由政府來做。這件事雖在各界抨擊後不了了之,但這事件顯 示,民進黨政府的心態仍與媒體處在對立面的,老想找機會修理媒體。

現在的媒體,也面臨另一種壓力,即廣告壓力──以經濟力向媒體施壓。過去,

當然有這種事情,像1998 年《自由時報》的 Toyota 汽車事件,只因《自由時報》

夠膽報導豐田汽車的售價,在全世界中,就台灣賣得最貴,因而被抽廣告達一 年; 1999 年《中時晚報》的千面人事件,更讓台灣的媒體人認清高愿是媒體的 霸主,因為他掌握了無可取代的通路。這些,都引起媒體本身極大的困擾,但那 還沒有政治力介入。現在,卻有一個由親綠商人操縱的團體,動輒以「撤廣告」

要求媒體,什麼該登、什麼不該不登,其實是嚴重干涉新聞自由。

媒體自己也不長進。2000 年、2004 年 2008 年的總統大選,媒體選邊站的情形極 為嚴重,這是媒體「倒持太阿,授人以柄」,自己提供人家修理自己機會。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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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這種心態,表現在新聞上,就會根據自身的利益,做自我檢查、自我規律,其 結果,比過去的文工會、新聞局、警備總部的新聞檢查,其實也差不了多少。

貳、媒體人的「愛國觀」

我國選手參加世界重要比賽,通常都是成績乏善可陳,但他們在台灣媒體上所 占的地位,通常也是明顯優於得到世界冠軍的選手。很可能,這種情形就是台灣 的媒體以「接近性」的新聞價值判斷標準,來包裝「愛國心」。

有趣的話題就在這裏:媒體人要不要愛國?能不能愛國?

1991 年,CNN 因為報導波斯灣戰爭而成名。開戰前,伊拉克驅逐所有西方記者,

CNN 記者彼得阿奈特(Peter Arnett,這個人在 2003 年的美伊戰爭中,仍活躍地 報導這場戰爭)獲准留在巴格達。美軍開始攻擊,伊拉克以外的全世界,想要瞭 解巴格達是怎麼一回事,只能依賴阿奈特的報導。這個故事的前半截,2004 年 六、七月間HBO 播出電影《烽火傳真》,講的是 CNN 一戰成名的故事。

但電影沒有後半截故事。當時,美軍戰報說催毀了一座伊拉克的兵工廠,阿奈特 報導那是一座奶粉工廠,伊拉克的孩子因此沒有奶粉吃了;美軍說炸中一座軍 事掩體,阿奈特報導那是平民防空設施,並以幾百名老百姓的屍體做見證。阿奈 特的美國同胞罵他「叛國」、「通敵」,戰後,他幾乎回不了家鄉。

阿奈特堅持他的「專業」超越「做為一個美國人」。如果是你,你會如何:是愛國 心重要?還是客觀公正的專業倫理重要?

在台灣,我們恐怕也還不能接受一位「台灣的阿奈特」,我們的政府就更不用說 了;但以傳播媒體的專業倫理來看,阿奈特的作法是對的,歷史總要留下記錄,

也總要有人去做這個記錄,阿奈特不過是盡了他的歷史責任罷了。

再看另一個有趣的例子。1989 年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舉辦系列研討會,討論

「新聞倫理」,主持人問ABC 主播彼得詹寧斯和《六十分鐘》節目主持人邁可華 理士,一個假設性問題:

  你是一名駐外國特派員,被指派去戰地採訪,這場戰事的當事國包括美國、

美國的友邦及其敵國。你深入敵後,隨敵軍一支巡邏隊出發,恰巧碰上一支 美國巡邏隊,敵軍要狙擊美國軍隊。你怎麼做?電視攝影機要難得的獨家鏡 頭?還是警告美國軍人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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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寧斯回答:「作為一名記者,在出發之前就應該想到會遇到這樣的事,心裡早 就有了盤算才對。」主持人:「照樣說,你要拍下這場殺戮場面?」

詹寧斯看看其他參加討論的人,包括老兵、軍中牧師、宗教界人士、法官、國會議 員等,遲疑半晌,終於囁嚅著說:「我寧願放棄獨家鏡頭而要警告美國,但 這純是個人作法,別的記者也許不同。」

華理士則說:「作為一名記者的『位階』應高於作為一名美國人,所以我不認為 詹寧斯不能採訪這條新聞。為什麼一名記者只因為件事的發生與他所希望的 不一致,他就不能採訪報導呢?」

各位同學,你們贊同誰的主張?像詹寧斯一樣,放棄獨家鏡頭?還是像華理士 一樣,認為一名記者的位階應高於作為一名美國人?這沒有對錯的問題,只是 你的選擇而已!(我認為,記者自己的安全問題也應列入考慮因素。)

回到我們的主題,媒體與政府的關係,對媒體人的「愛國心」這個觀念,常會因 觀念不同而引發媒體與政府的摩擦,政府總希望所有的媒體人都要愛國,而媒 體人則有不同的想法,卻不一定不愛國。

在沒有充分民主化的國家,記者常受到一堆混淆的「愛國標準」所困擾,諸如:

「愛國」是不是就是「愛政府」?

「批評政府」是不是就是「不愛國」?

「政府」是不是等同「領導人」(總統或行政院長)?

「批評政府」是不是就是「批評領導人」?因而也就「不愛國」?

這是有趣的話題,卻是嚴肅的觀念,應該分辨清楚。我們在談媒體與政府的關係 這是頭一個該釐清的基本觀念問題,也請大家深思一番。

(24)

新聞倫理與法規,第四講

法律管不到的地方

壹、法律只是最起碼的規範

對傳播業來說,許多事情都沒有相關法令的規定,靠的是從業人員的自律;如 果從業人員失去了自律,就可能惹出大問題。例如,擄人勒贖案該如何報導,或 該等到什麼才可以報導,法律實際上是無從規定:在白曉燕案之前,為了人質 的安全,所以媒體都是等到確定人質安全或被撕票,才會報導;白曉燕案之後,

也是如此,這些都需要從業人員的自律,而且要有共識,大家都遵行這種自律 規範才行,否則,就會像白曉燕案一樣,凸槌,鬧出大亂子。

白曉燕案發展到後來,陳進興挾持南非武官,媒體爭著訪問陳,且有電視記者 把電話佔著、有人把白冰冰的電話提供給陳進興。記者的這些作為,法律都管不 到,但他們是不是濫用了新聞自由?社會又能對他們怎麼樣、怎麼辦呢?

2003 年十一月間發生的非常光碟事件,媒體追不到光幕後製作群,連續幾天都 在原地踏步,但電視整天播光碟內容、播記者去按門鈴卻無人應門,這是不是新 聞惡性競爭下的產物?但法律無法規範電視新聞應如何報導或如何包裝,也無 法規範記者應如何採訪;媒體若不知自律,就會鬧出這種狀況!

新聞記者的天職,是監督當道;為政府擦脂抹粉不是記者是責任,是新聞局該 做的事。不過,記者要監督當道,記者和媒體本身都要行得正、站得正。誰來監 督記者?誰來監督媒體,事實上是沒有!我們只能 ,記者心中應有一把尺。記説 者必須自己心中先有新聞倫理觀念,做好自律,才能理直氣壯地爭取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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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新聞自由。

貳、法律管不到報導內容

記者犯了法,法律會管;但記者報導的內容,法律是管不著的。

記者參與股市秃鷹集團,因涉嫌反證券交易法,會被起訴;郭台銘自覺被勒索,

他去告壹週刊的記者臧家宜。這些,是因刑法或相關法律有規範。

但我們沒有法律規範報導內容的正確性。即使報導錯了,也沒有處理規定;除了 因報導而毀損相關當事人的名節,才有可能被告誹謗,但這是因為刑法中有誹 謗的相關規定。

TVBS 報導的槍擊犯錄影帶案,記者造假,法律其實是管不到報導內容的;三 立報導二二八事件,把上海的鏡面移花接木到基隆,假造出一個基隆港大屠殺 的場景,事後又如何?除了幾句不帶誠意的道歉,法律有用嗎?管得著嗎?

又如,記者拿女星的胸部或美腿作一大篇報導,有必要嗎?在影劇版中,也常 可看到拿人的性器官入標題的,有必要嗎?我們的社會真走到這麼低俗的地步 了嗎?2005 年三月初爆出「周杰倫和侯佩岑戀情」,被電視新聞炒作到讓人倒胃 口,閱聽人真有興趣嗎?倪敏然自殺的新聞,不也是亂炒一通,連「觀落陰」都 出來了,法律也管不著。

2008 年初,連勝文和蔡依珊生了個兒子,媒體炒作這條新聞,找了人來算命。

又是風水、又是命盤的,都已經廿一世紀了,這種怪力亂神的事,媒體實在不該 胡亂鼓吹。也許媒體有現實的壓力,法令也管不著,但我只能說,當記者的,能 不幹這種事就不幹,否則,實在會讓媒體從業人員被人看不起。

陳冠希事件,20080227 蘋果日報的頭版,「蔡依林、蕭亞軒自清,懸賞2億找淫 照」,還配了一張大大的照片,據說是蔡依林被假造的清涼照片。這是真的新聞 還是這兩個人在藉機炒作自己的身價,很難說;但那張照片,就新聞倫理來看,

是不該刊登的(如果是為了賣報紙,當然要登,還可以再大些)。該不該登,法 律管不著。甚至,這種照片叫「淫照」,對嗎?那些女藝人是受害人,受害人的 照片怎能叫淫照!關起門來,人家愛怎麼照就怎麼照,那是隱私,不是淫照。但 法律同樣管不著這種沒水準的做法。

另外,我們也要顧及當事人家屬可能受到的傷害,不要亂寫、亂登、亂報導。這 種顧慮不是法律所規定,卻是一個傳播業從業人員最基本的專業倫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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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律管不到言論立場

報社的社論歸言論部管,新聞歸編輯部管,不必把社論當成處理新聞的「立場準 則」,因為「新聞」不能有立場,必須守著新聞的專業守則。美國的紐約時報,較 親民主黨,被視為自由派的報紙,但那是指它的言論屬於「自由派」,不是它的 新聞有自由派的立場;我們從未聽說過外界會對紐約時報的新聞質疑其有「自由 派的立場」。

大家都知道聯合報的社論旗幟鮮明,但那是報社的言論立場;基本上,聯合報 的新聞立場並不明顯,還可以算是公正。言論必有立場。為何有此言論立場,報 社自有考量;因為它可以鞏固既有讀者群、反映並進而領導輿論、更可以做市場 區隔。但是記者寫新聞時,卻不必想到這個問題,縱然自己心中有所定見,也不 能表現在新聞中,自然更不必考量是否迎合社論立場的問題。

自由時報也是旗幟鮮明,它表現在什麼地方?各位看看自由的一版到四版,大 概可以歸納為四類新聞:一、台灣很好、中國很壞;二、李登輝是好人、宋楚瑜是 混蛋;三、到中國投資的人一定虧錢;四、美國人一定支持台灣的。這不只是自 由的社論立場,也是新聞立場,但這是不對的。

我要強調的,就是「言論歸言論,新聞歸新聞」的基本觀念,也可以說是記者的 守則。大家再想想,聯合報罵李登輝與自由時報罵宋楚瑜有何不同?聯合報用社 論罵李登輝,雖然罵得有點歇斯底里,但社論本可立場鮮明;自由卻是直接在 新聞處理中「修理」宋楚瑜,而新聞卻應「兩面俱呈」,不應有立場的。這種差別 法律管不著,是有沒有遵守新聞專業守則的問題。

電視台的新聞,基本上,沒有「社論」的問題,但他們在播新聞時,夾敘夾議的 情況卻十分嚴重,這也沒法可管的事。

肆、法律管不到媒體或記者的操守

台灣法律,對記者的操守是沒有規範的;各媒體之中,只有少數有規定,卻是 標準不一,各管各的。以下的問題存在多年,卻都是沒法解決的情況:

1、記者採訪過程中,受訪對象主動或被動提供車馬費或報酬,或致贈貴重禮物   手機廠商記者會,送最新款手機,你收不收?你的主管管不管?該不該設 定一個價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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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路線的記者本身有買賣股票,他的新聞會公正嗎?有沒有內線交易?媒 體管不管這種事?

3、記者受邀出遠門採訪,所需費用由邀請者支付,如航空路線的「首航」,或 招待出國遊覽,卻美其名為考察,媒體管不管?

4、記者與政治人物的交往,失去了分寸,有一些記者成了自己主跑政治人物的 助理或部下,有一些人為政治人物寫書,那麼,他們報導的新聞會公正嗎?

5、媒體對於記者經手廣告的問題,不僅大部沒有規範,甚之於還逼記者一年要 交出若干「案子」。另外,一些記者則因廣告收入或其他私人原因,廣告新聞化 了,媒體管不管?

6、媒體刊登醫療廣告,或醫藥、健康食品等廣告,是否注意這些廣告內容,與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符合?

7、媒體是否還以「工商記者」的名義,進行廣告新聞化的業務採訪?編輯部與 業務部是否分離?規範是否明確?

8、媒體報導犯罪新聞時,對未經判決的嫌犯,是否以「未經判決者以無罪相對 待」為報導態度?對報導受害者,是否盡到保護的責任?

9、純淨新聞與言論或評論,是否明確分離?有無規範?是否夾敘夾議?

上述情形,多數為法律管不著的地方,但事關傳播業者的聲譽或尊嚴,所以,

從事傳播業者應以較法律更高層次的「專業倫理」來看待這些問題,並應設法立 下明確規範,才能使傳播這個行並受人尊敬。否則,記者與乞丐何異?在閩南語 中的發音可像得很呢!

寫或不寫,沒有絕對的對錯,也沒有法律可管;更不是法律可以管得了的事。我 們只要將心比心,心存一念之仁,就好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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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倫理與法規,第五講

新聞自由與第四權

壹、何謂新聞自由?

一、國際新聞學會(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IPI)一九六二年所下的    定義,新聞自由包括以下四個含義:

  1、自由接近新聞(Free Access to News);

  2、自由傳播新聞(Free Transmission of News);

  3、自由發行報紙(Free Publication of Newspapers);

  4、自由表示意見(Free Expression of Views)。

當然,在時空的演變下,媒體的經營早已不限報紙,而應涵蓋雜誌、廣播、電視 網際網路;新聞自由也不獨厚於新聞從業人員或媒體經營者,閱聽人也能自由 地接近新聞、自由表示意見。但綜合以上四項,我們仍可以說,新聞自由是指個 人能自由地在新聞環境裡活動,而不受外力不當的箝制;除了能夠接收、傳遞新 聞之外,(理論上)甚至可藉由所有媒體的發行或播放,將新聞往外擴散。

二、聯合國一九四八年「新聞自由會議」通過「新聞自由公約」草案第一條規定,

  締約國願:

  1、予本國人民及其他締約國之人民在本國境內依法發表或接受各種新聞與     意見之自由,不問其方式為口頭、文字、出版品、圖畫或其他合法用之     視覺或聽覺的方法,本國政府均不加以干涉。

  2、對本國人民或締約國人民之應用前款所述各種傳播工具,本國政府絕不     因政治上的原因或個人的原因,或因種族、性別、文字、語言、宗教之      不同而予任何差別待遇。

  3、予本國人民或締約國人民以在本國境內或越過本國國界以合法之工具收     聽或傳遞新聞及意見之自由,本國政府不加干涉。

  4、對其他締約國人民予以與本國人民同等之覓取新聞的自由。

  5、對於締約國間以採訪相互間之新聞而傳達於公眾為職業之人民與以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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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勵,並予以便利;此等人民請求入境亦將予以便利。

三、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

  「凡人均得享有信仰及言論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抱持任何意見而不 受干涉之自由;學習、尋求、研究、傳播各種資料及思想的自由,不因傳播方式 或其所在區域之不同而受到限制。」

四、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一七八九年九月廿五日經國會提出,一七九一年十二 月十五日經各州批准生效,目前已被世界各國視為追求新聞自由的標竿,也是 進步國家的特質之一。修正案全文如下:「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之任何法 律:(1)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2)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之自由;

(3)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陳述救濟之請願權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

在美國,不論法院實務或學理的觀點都一致同意,新聞自由為其憲法第一修正 案所明文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雖然,對新聞自由到底該由言論自由還是出版自 由所導出,美國法院實務見解或學界並無一致看法;不過,學界大致同意的是,

在修正案中雖將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及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並列,立法原意是將兩者作為以交換使用的「同義字」,而且,出版自由 只是規定言論表達的一種形式而已。因此,新聞自由顯然不是一種獨立於言論自 由之外的基本權利。

五、新聞自由主要表現在媒體上。新聞自由的核心,是媒體報導與評論政府的考 量、會議及行動(政府施政),其實也是言論自由;此種自由,在歐美,視其為 代議民主政治與社會進步的基石。因此,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中,媒體批判政府 與政府處於對立面的關係,似乎是一個理所當然的想法;這是一種必要的監督 關係,是媒體對社會該盡的責任,也是媒體人的天職。

拜新聞自由之賜,就新聞做為一個現代社會的主要資訊來源而言,新聞是人們 瞭解社會現實的主要依據,因此,傳播媒體在某種程度上已具有權威的力量,

而且許多民眾也相信這種力量;可是,儘管大眾媒體是現代社會的公共領域,

提供人民意見的交流和匯集,但傳媒本身在尋求成熟的過程中,以現在我們所 看到的台灣媒體,它們大都缺乏足夠的省思(傳媒的許多問題都不是法律所能 規範),與它們所擁有的社會威權比較起來,實顯得極為矛盾。

在整個大環境中的思考中,有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定義,應以美國憲法第一條 正案所表達的精神最值得探討。它的目的,在使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成為公民社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The New York Times)、 《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英國金融時報》(The Financial Times)、 《日本產經新聞》(産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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