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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訴面

(一)移民署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種子教官培訓

鑑於每年各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案件數顯少,加以第一線 司法警察人員異動頻繁,不利查緝偵辦品質,2020 年 頒 訂 「內 政部移 民 署偵 辦人口 販 運案 件薪火 傳 承計 畫」,期以強化偵辦案件經驗傳承,精進教育訓練與案 件品質,由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提報經驗豐富辦案人

員,經遴選後擔任種子教官(1 屆 2 年),以訓練並提供 偵辦人員指引意見。

(二)司法院啟動研議「刑事案件量刑基本法」

為提升量刑之妥適性及可預測性,適當發揮刑罰之功 能,於 2019 年 6 月召開「量刑委員會籌備諮詢會 議」,2019 年 12 月 5 日籌組「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 議委員會」,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起至 7 月 27 日密集召 開會議,並於 2021 年 1 月 25 日、2 月 8 日、3 月 8 日 繼續召開,評估研議未來設立量刑委員會之組織架構、

任務目標及職掌權限,以期委員會訂定量刑相關準則,

促進量刑法制之發展,進而提升量刑之妥適、公平及透 明性,爰草擬「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名稱暫 定),如立法通過,將使量刑改革向前更邁一大步,期 能完善我國刑事案件量刑法制工程,成就公平信實的司 法。

(三)警政署積極查緝人口販運犯罪

警政署將賡續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反奴計畫」,

持續查緝人口販運案件,並以查緝主嫌、人頭配偶或其 他犯罪嫌疑人成員達 3 人以上具有組織性、集團性之人 口販運集團為查緝重點。

二、保護面

(一)提升疑似人口販運案件協助鑑別之效能

各司法警察機關辦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階段,必要時 得邀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陪同偵訊 並協助鑑 別,移民署將持續研議擴大陪同偵訊人員資料庫,包 含結合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協力支援陪同偵訊案,

並統合即時派遣人員,以利疑似被害人於詢(訊)問案 件階段,能獲得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穩定情緒,

清楚說明受害情境,並知悉可獲政府提供保障之服務 權益。

(二)落實被害人保護作為

1、警政署將賡續要求各警察機關於查獲人口販運案件時,

應依法務部所訂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及「人 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先行鑑別。

2、為避免於鑑別過程中因語言隔閡,產生誤解或誤判情 形,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於調查人口販運案件 時,務必依規定通知通譯或陪偵人員到場協助,以維護 被害人權益。

3、警政署將賡續要求各警察機關督飭所屬於發布新聞時,

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及被害人隱私保護事項。另被害 人於安置處所或出庭作證時有安全維護需求時,應派員 執行安全維護。

(三)針對 18 歲以上本國籍成年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 務統計,社家署自 2016 年起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每半年填報人口販運本國及成年被害人服務統計表,並 持續辦理,以利統計執行成果。

三、預防面

(一)積極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人口販運防制法」自 2009 年 6 月 1 日施行迄今,未曾 作實質修正,惟為優化被害人權益有關保障,符合國際 人口販運議定書標準,期使本法與國際規範與趨勢更緊 密結合,並提升被害人人權保障,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 於 2020 年 12 月 24 日函報行政院審查,重點略述如下:

1、 修正人口販運定義不以違反本人意願為要件,以符 合「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 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

定 書 (The consent of a victim shall be irrelevant)」概念。

2、 為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增設被害人之再次鑑別機 制,以完善疑似被害人之申訴機制。

3、 將 6 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修正為 1 年效期 之居留許可,以利被害人謀職,給予健保保障,並 強化其留臺作證意願。

4、 提供非機構式多元安置服務,允許被害人與親友同 住或單獨居住,並有相關房屋租金補助等必要經濟 協助。

5、 尊重被害人意願,確保被害人返鄉權不因司法機關 要求配合訴訟為由變相限制出境。

6、 強化被害人隱私權益之保護,增列不得揭露、報導 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資訊之義務人範疇與處 罰規定。

7、 提高罰則(最低本刑 6 個月有期徒刑修正為 1 年有期 徒刑),以嚴懲人口販運加害人並彰顯對於防制人口 販運之重視。

(二)協力實施「2021-2022 反剝削行動計畫」

1、我國延續採取 2 年擬定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之方針,

納入國內外人權團體、國際社會、美國國務院關切議 題,於 2021 年 1 月 14 日及 4 月 12 日函頒各部會實施

「2021-2022 反剝削行動計畫」。

2、本計畫以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政策(追訴、保護、預防及 夥伴四個面向)為基礎,針對各界所提持續待解決人口 販運議題,已研議 25 項方案策略,茲摘述策略重點如 下:

(1)檢討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 辦法」,對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之外籍漁船限 制進入我港口。

(2)檢討修正「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船 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爭議訊息受理通報及處理 標準作業程序」,更明確及加速通報處理。

(3)研議增加遠洋外籍漁工疑似被害人在臺接受安置安 排及留臺協助期間,爭取案件破獲機率。

(4)參照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擬定外籍漁工 強迫勞動鑑別指引,強化查察機關執行同仁之識別 重點。

(5)臺灣籍沿(近)海漁船於境內僱用之外籍船員,依

「就業服務法」管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範,

並持續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針對境 內僱用船員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衛生進行勞動檢 查。

(6)臺灣權宜漁船於進我國內港口時,研議建立有關機 關聯合查察機制。

(7)1955 專線規劃建置「智能客服 APP」即時回應詢問 對象所提疑問。

(8)加強宣導移工來臺工作前之母國仲介費與相關費用 (含借款項目),及來臺工作後之工資與相關費用,

均應記載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並由勞雇雙方及國內外仲介公司各方簽署,並須經 來源國政府驗證。

(9)規劃較可能潛藏之人口販運徵兆之航空公司、鐵路 單位、規模較大計程車單位,提供防制人口販運文 宣。

(10)加強口詢確認外籍旅客與陪同人之關係,或無陪同 人時來臺目的。口詢結果認有高度疑慮,即依人口 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啟動鑑別程序;認有疑慮但查

無具體事實者,確認陪同人等完整聯絡資訊後查驗 入境。

(三)加強深化境外僱用漁工權益之防制

1、增加檢查能量,落實法規之執行:國內港口持續以 專案計畫,增加對我國籍遠洋漁船外籍船員訪查次 數,查核遠洋漁船之幹部與船主是否遵守漁業相關 法規及涉嫌人口販運情事;國外港口持續透過外交 部協洽港口國同意,增加派駐專員。

2、訪談以被害人為中心:漁業署對訪查員及調查業務 人員每年施以最少 4 小時訓練課程,並依訪查標準 化作業流程告知船員受訪者資料不公開,訪談時與 船主及幹部隔開,使安心受訪,必要時偕同司法警 察單位,於漁港邊或海上進行船隻檢查時,進行以 被害人為中心之訪談,以篩濾外籍漁工受到強迫勞 動之情形。

3、強化對權宜船之管理:漁業署修正「非我國籍漁船 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涉及人口販運 或強迫勞動之外籍漁船限制進入我港口;就臺灣權 宜漁船進我國內港口,研議建立有關機關之聯合查 察機制。

4、宣導使用多元化之船員申訴管道:漁業署於勞務契 約(計有中文、英文、越南文及印尼文版)中,載 明「1955 勞工申訴諮詢專線」號碼;發放前述申訴 專線之宣傳小卡(計有中文、英文、越南文及印尼 文版),並配合勞動部就 1955 專線規劃建置 APP 時,提供建置所需資訊。漁業署另將建置外籍船員 網路互動機制。

5、加強漁民宣導教育:漁業署除向漁民辦理宣導活 動、法規說明會外,亦於我漁船幹部及船員教育訓

練及定期回訓時,安排課程向渠等宣導應視外籍漁 工為海上工作的重要夥伴,宣傳企業社會責任意 識,維持共善關係。

(四)優化移工權益之保障

1、為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並減輕失能者家 庭照顧負擔,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於 2019 年 9 月 24 日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

符合經縣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 第 7 級至第 8 級者,得免除空窗期 1 個月始得申請 喘息服務之限制,外籍家庭看護工短期休假,即予 以給付喘息服務補助,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

又為擴大保護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再次擴大喘息服務適用範疇,經評估為 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者,如因外籍家庭看 護工請假而無法協助照顧時,可申請喘息服務,以 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及被看護者照顧權益。勞 動部未來將配合國內長期照顧制度,持續推動家事 移工權益保障措施。

2、為建立移工生活照顧服務規範,加強移工生活照顧 服務,勞動部已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以督促雇主依外 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相關項目執行,並課予地 方主管機關檢查管理之責,以確保移工在臺工作及 居住權益。為強化移工工作與居住安全,勞動部已 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裁量基 準,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15 號建議書規範,

2、為建立移工生活照顧服務規範,加強移工生活照顧 服務,勞動部已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以督促雇主依外 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相關項目執行,並課予地 方主管機關檢查管理之責,以確保移工在臺工作及 居住權益。為強化移工工作與居住安全,勞動部已 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裁量基 準,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15 號建議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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