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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中華民國(臺灣) 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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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 年中華民國(臺灣) 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

2021 年 10 月

(2)

目 錄

壹、前言

---3-4

貳、成效摘要

---6-9

參、2020 年辦理情形及成效

---10-52

一、積極追訴人口販運相關犯罪

---10-21

二、加強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

---21-32

三、積極預防人口販運案件發生

---32-48

四、加強國內外合作夥伴關係

---48-52

肆、未來工作重點

---52-64

一、追訴面

---52-53

二、保護面

---53-54

三、預防面

--- ---54-62

四、夥伴面

---62-64

伍、結語

---64

(3)

表 目 錄

表 1 2009-2020 年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

---10

表 2 2009-2020 年各地方檢察署起訴人口販運案件

--- ---11

表 3 2009-2020 年判決人口販運案件數

---12

表 4 2009-2020 年查處違法聘僱類型及件數

---13

表 5 2009-2020 年查處仲介違規類型及件數

---14

表 6 2020 年各地方法院受理人口販運民事求償事件 處理情形

---20

表 7 2009-2020 年安置外籍被害人數表

---21

表 8 2020 年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訪查統計表

---25

表 9 2020 年經營者違規處分情形統計表

---26

表 10 2020 年仲介業者遭查獲違規及核處之案件統計 表

---26

表 11 2020 年 1955 申訴案件處理成果統計表

---27

(4)

壹、 前言

一、由於全球人口移動已無國界限制,而各國與區域發展仍 不均衡,貧富差距問題依然存在,各國人民離開原生國 前往他國發展之現象有增無減,加上利之所趨,給予投 機圖利者機會,人口販運問題也隨之而生。

二、我國政府為加強防制人口販運工作,首先於 2006 年 11 月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2007 年 1 月成立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整合各部會資源,

並與民間非政府組織團體密切配合、全力投入執行防制 工作,2009 年公布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使我國在 防制人口販運獲得良好成效。

三、面對全球化人口移動浪潮,各國持續強化攬才與觀光產 業,我國也加入全球攬才留才競爭行列,並全力推展新 南向政策,鬆綁相關法規,開放東南亞國家免簽證後,

東南亞國家來臺觀光人數明顯增加,為免持用觀光簽證 入境之旅客來臺「假觀光、真打工」,卻慘遭誘騙成為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遽增,我國採取適當防範及管理 措施,避免外來人口淪為有心人士牟利之工具,惟仍無 法完全阻絶人口販運問題。尤其,發生在境外之人口販 運案件涉及國際司法管轄、承認與合作議題,更需要各 國共同協助。

四、新冠肺炎於 2020 年年初發生後,疫情隨即在全球發生 大流行,大幅肆虐,嚴重影響人民健康與生命,各國莫 不緊縮及嚴格管制國境人流移動,進而影響人口販運防 制工作。但為持續精進防制作為,我國在行政院防制人 口販運協調會報的平臺下,仍不斷加強交流聯繫,整合 相關資源,期增強人口販運加害人起訴及定罪力度,提 升被害者的保護協助和預防等措施,2020 年在防制人口

(5)

販運工作上,已連續 11 年獲得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評列為第 1 級國家,然而防制工作不僅需要長期持續的 努力,更需要政府、社會各界與國際間密切合作。

五、有關 2020 年我國已執行精進之防制人口販運工作重點 包含:

(一)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如送請行政院審查「人口販運制 法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通過修正實施有關被害人 一般保護與訴訟參與、「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使符合 資格之勞力剝削被害人享有更效率之民事請求紛爭解決 機制。

(二)加強雇主管理責任以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修正實施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參考國際勞 工組織(ILO)第 115 號建議書規範調整移工居住面積,

亦要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及家庭看護工 作應為其辦理參加意外保險等,以強化督促雇主責任。

(三)強化對於漁工之仲介機構連帶保證責任,並加重懲罰:

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有關漁工之仲介機構應經核准 並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 150 萬至 500 萬元之保證 金;又依據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 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及漁業政策,持續修正相關 授權子法,如國人申請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

曾犯人口販運防制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許可或廢止 許可。

六、展望 2021 年,我國將繼續與國際及社會各界共同攜手 合作,打擊人口販運,落實人權治國理念。

(6)

我國防制人口販運跨域合作機制

行政院 防制人 口販運 及消除 種族歧 視協調 會報

(7)

貳、 成效摘要

我國政府各部門於 2020 年積極推動各項防制工作,為 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並落實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 歧視國際公約之精神及相關政策,行政院於 2020 年 5 月 8 日將原會報名稱調整為「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 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統合各部會資源,並與非政府 組織團體密切配合全力投入下,各項防制人口販運作 為,成效卓著。目前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之防制對 策 , 採 取 追 訴 ( Prosecution ) 、 保 護

( Protection ) 、 預 防 ( Prevention ) 及 夥 伴

(Partnership)等四個面向(簡稱 4P 策略)執行,並與 國際防制策略接軌。

一、追訴面向:

司法警察機關 2020 年共計查獲人口販運案件 159 件,

其中勞力剝削 29 件、性剝削 130 件;各地方檢察署共 計起訴人口販運相關案件 78 件,被告 132 人。

二、保護面向:

(一)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與勞動部結合民間團 體設置 25 處庇護所:

2020 年新收外籍安置被害人計 108 名,於安置期間提 供被害人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通譯服務、法律協 助、陪同偵訊及必要之醫療協助等相關保護服務;另 於司法程序告一段落後,協調相關單位安排 17 名被 害人返回原籍國。

(二)移民署被害人安置庇護處所:

2020 年合計提供被害人醫療協助 155 人次、通譯服務 517 人次、法律協助 9 人次、諮詢服務 364 人次、陪 同出庭接受詢(訊)問 29 人次、核發被害人 58 件臨

(8)

時停留許可證、延長 48 件臨時停留許可證;勞動部 核發 69 人工作許可、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者計 80 人,順利就業者計 41 人。

(三)勞動部藉由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服務部分:

節省移工仲介相關費用負擔,2020 年計服務 5,864 名 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國人,代收及代轉 1 萬 1,368 件申請文件,現場及電話諮詢服務 4 萬 4,616 人次,估為外國人節省仲介費用總計新臺幣 (以下 同)1 億 2,091 萬元。

三、預防面向:

(一)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

整合各部會及民間資源,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國人 及外來人口對於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與了解,如移民 署、勞動部、外交部及交通部觀光局等共同響應聯合 國每年 7 月 30 日的「反人口販運國際日」,於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 日舉辦「2020 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 作坊」,邀請各國代表、國內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 NGO)、駐臺使節及相關政府機關等,參加者約 550 人 次,探討全球關注的防制人口販運議題,包含對人口 販運之關鍵打擊及預防作為、漁業勞工販運及如何防 制、杜絕在臺境外學生遭受剝削及杜絕供應鏈強迫勞 動等等,給予在場人員深刻啟示省思,有助精進我國 防制策略。

(二)研習訓練:

政府各部門亦分別於專業領域訓練中安排防制人口販 運相關課程,如移民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進階網絡及 通識基礎教育訓練共 2 場次,參訓對象為各相關機關 防制人口販運諮詢窗口,受訓人數 113 人。另為提升

(9)

力及偵緝技巧,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邀請經驗豐富之 法官及檢察官擔任講座,共辦理教育訓練 7 梯次,計 316 人參訓。警政署辦理 22 場次「2020 年防制人口 販運工作講習班」等課程,均能提升司法警察及第一 工作人員偵辦及辦識人口販運案件之專業能力。

(三)研擬法規:

1、修正刑事訴訟法: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使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刑事訴訟法 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如被害人一般保護與訴訟參 與),於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完成三讀 程序,2020 年 1 月 8 日經總統公布,2020 年 1 月 10 日生效施行,與國際人權精神相呼應,開啟我 國刑事訴訟程序之新頁。

2、制定完成勞動事件法,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訴訟權 益:保障勞工訴訟權益,制定「勞動事件法」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倘人口販運被害人與其 雇主間發生「勞動事件法」第 2 條所列民事爭議,

亦可適用該法規定以利其權利救濟。

3、函頒「接辦外來人士之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指引」:

為使第一線工作人員確實辦妥人口販運議題,盱衡 實務存在較為重大且優先須解決關鍵問題,將相關 法令、文書及資源彙整,完成本工作指引,期使第 一線工作人員迅速瞭解流程、掌握工作項目並順利 完成務,於 2020 年 12 月 30 日「行政院防制人口 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通過後,通函相關 機關實施。

(四)督導考核:

為有效整合推動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內政部每年均針

(10)

對地方政府進行督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由原來 實地考核方式調整為書面辦理,2020 年仍持續進行防 制人口販運工作成果考評,以促進地方政府對人口販 運防制議題的重視與強化相關防制工作之深度及廣 度。

四、夥伴面向:

(一)自 2011 年至 2020 年止,共有 22 國與我國完成簽署移 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議或瞭解備忘錄,包括 蒙古、印尼、甘比亞、宏都拉斯、越南、巴拉圭、美 國、索羅門群島、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日本、瓜地馬拉、史瓦帝尼、諾魯、薩爾瓦多、巴拿 馬、帛琉、聖文森、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比利時、澳 洲及菲律賓等國家。

(二)人口販運與人口跨境移動及跨國組織犯罪息息相關,

囿於我國因政治因素無法加入國際刑警組織,難以及 時充分進行國際情資交換並造成臺灣執法困難,人口 販運備忘錄之簽訂遂為我國與他國間合作之重要依 據。

(11)

參、 2020 年辦理情形及成效

一、積極追訴人口販運相關犯罪

(一)人口販運案件查緝績效

1、各司法警察機關自 2009 年起持續指定專責單位負責 統籌規劃查緝人口販運犯罪勤務,強化橫向聯繫,

妥善運用資源,針對非法仲介、外來人口易出入或 聚集處所、風化場所等潛在或可疑地點,納入查緝 目標,並將保護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 列為重點工作。

2、2020 年各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人口販運案 159 件,其中勞力剝削 29 件、性剝削 130 件;其 中,包含未滿 18 歲遭受性剝削案件及被害人,計 105 件 164 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 關規定,96 人交由社政相關單位安置或收容、71 人 由家長領回或自行返家。

3、2009 年至 2020 年查緝情形列表如下:

案件數 年度

查緝 總件數

案件類型 勞力剝削 件數

性剝削 件數

2009 88 46 42

2010 123 77 46

2011 126 73 53

2012 148 86 62

2013 166 84 82

2014 138 51 87

2015 141 44 97

2016 134 40 94

2017 145 37 108

(12)

(二)人口販運案件起訴及判決情形

1、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原則,法官對具體個案量刑之 裁量,如已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之情狀,且所 宣告之刑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亦未逾法定刑 範圍,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使法官辦理人口販運 案件能妥適量刑,兼顧罪責原則、刑罰目的,並融 入人民之觀點,司法院邀請審、檢、辯、學及被害 人保護團體,研議制定「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人 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 32 條之罪量刑審酌事項 參考表」,並將之彙整至「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 參考手冊」,於 2018 年 8 月 24 日函送各法院供法 官量刑參考。

2、又為避免量刑歧異,並提升量刑之公平與透明,司 法院已於「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內建置人 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 32 條」案件之刑 度檢索資訊,提供法官處理人口販運案件量刑之參 考,並持續促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此類案件時參 考上開量刑資料。

3、法務部統計 2020 年各地方檢察署共計起訴人口販運 相關案件 78 件、被告 132 人。2009 年至 2020 年起 訴情形列表如下:

年度 件數 人 數

(被告)

案件類型

勞力剝削 性剝削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18 133 38 95

2019 143 32 111

2020 159 29 130

表 1:2008-2020 年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數

(13)

2009 118 335 35 102 83 233 2010 115 441 41 110 76 346 2011 151 437 72 179 80 259 2012 169 458 34 57 136 408 2013 127 355 84 246 46 103 2014 102 184 21 52 88 153 2015 63 148 12 25 52 127 2016 64 166 17 44 50 128 2017 87 248 19 66 68 182 2018 71 113 24 40 47 73 2019 71 122 14 22 57 100 2020 78 132 18 31 63 105

表 2:2009-2020 年各地方檢察署起訴人口販運案件數

註:案件類型自 2009 年 6 月起以複選統計,因此有案件總數與分類數加總 不同之情形。

4、法務部統計 2020 年人口販運相關案件判決確定有罪 人數為 55 人,案件有期徒刑量刑集中在 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為 26 人;1 年以上、2 年未滿者,為 12 人;6 月以下者,為 5 人。2009 年至 2020 年人口販 運相關案件判決情形列表如下:

單位:人

科刑

年度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2009 256 50 30 4 7 1 13 0 6 1 376

(14)

2010 192 37 34 4 19 0 1 1 8 4 300 2011 98 15 27 5 17 2 1 0 6 2 1 174 2012 144 16 27 3 32 2 3 0 11 62 0 300 2013 155 21 36 5 41 4 2 - 4 1 1 270 2014 97 10 20 6 30 2 1 3 5 1 0 175 2015 103 10 14 1 29 1 0 1 2 2 0 163 2016 96 13 23 4 21 0 3 1 1 0 0 162 2017 18 4 10 3 23 0 0 2 2 0 0 62 2018 9 2 14 2 21 0 2 0 0 0 0 50 2019 7 2 15 5 18 2 1 0 0 0 0 50 2020 5 4 12 1 26 1 5 1 0 0 0 55

表 3:2009-2020 年判決人口販運案件數

(三)擴大查處源頭防堵人口販運作為

1、加強查處違法聘僱移工及非法仲介:

移工來臺工作,因文化、語言隔閡及工作環境侷 限,相對處於弱勢地位,較易發生不公平對待情 事。為從源頭預防人口販運,勞動部針對移工之聘 僱及仲介,嚴密依法查處管理;2009 年至 2020 年查 處情形列表如下:

(1)查處違法聘僱類型及件數

違法聘僱類型 年度件數

非 法 容 留 外國人

聘僱未經許 可或他人申 請之外國人

以本人名義 聘僱外國人 為他人工作

指 派 外 國 人 從 事 許 可 以 外之工作等 2009

罰鍰件數 152 582 12 410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16 2010

罰鍰件數 186 777 26 545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33 2011

罰鍰件數 255 960 17 746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97 2012

罰鍰件數 305 1,136 14 768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61

2013 罰鍰件數 376 1,450 13 897

(15)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227 2014

罰鍰件數 317 1,224 20 689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74

2015

罰鍰件數 370 1,372 16 848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51 2016

罰鍰件數 390 1,563 10 664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63 2017

罰鍰件數 465 1,830 10 554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67 2018

罰鍰件數 495 1,708 3 556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83 2019

罰鍰件數 981 3,563 13 723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203 2020

罰鍰件數 910 2,171 4 701 廢 止 雇 主

許可件數 181

表 4:2009-2020 年查處違法聘僱類型及件數

(2)查處仲介違規類型及件數

違法類型 年度件數

收取規定標 準以外費用

未善盡受任事務 致雇主違反法令

非法媒介(含非 法個人或法人) 2009 罰鍰處分件數 110 52 92

停業處分家數 10 0 10

2010 罰鍰處分件數 22 52 62

停業處分家數 2 1 17

2011 罰鍰處分件數 21 58 81

停業處分家數 6 1 18

2012 罰鍰處分件數 23 60 73

停業處分家數 12 3 9

2013 罰鍰處分件數 16 64 106

停業處分家數 5 2 14

2014 罰鍰處分件數 5 65 98

停業處分家數 8 5 13

2015 罰鍰處分件數 2 83 109

停業處分家數 2 1 10

2016 罰鍰處分件數 6 58 110

(16)

停業處分家數 4 0 7

2017 罰鍰處分件數 6 65 115

停業處分家數 5 0 6

2018 罰鍰處分件數 4 77 123

停業處分家數 1 0 2

2019 罰鍰處分件數 15 65 134

停業處分家數 7 0 4

2020 罰鍰處分件數 15 81 106

停業處分家數 12 0 6

表 5:2009-2020 年查處仲介違規類型及件數

2、防制在臺(入臺)境外生遭勞力剝削,精進輔導大 專校院招收境外學生措施:

(1)教育部為確保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辦理品質及維護 學生權益,除訂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 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新南 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等規定之外,另 為維護境外學生校外實習及工讀權益,分別於 2019 年訂定「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實習 及工讀規範」及「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 範」,建立招生及實習標準作業程序,供學校辦 理專班遵循。

(2)教育部督導學校落實「親赴海外招生,不得經由 人力仲介」之招生作業,並要求學校落實招生宣 傳文件須以當地國文字訂定規範,草擬注意事項 或聲明書供學生事先閱讀及簽字,以利瞭解來臺 就讀之相關權利義務。另函發各大專校院有關

「大專校院外國學生須知」,責成學校自 2019 年 起提供外國學生新生入學時簽署。

(3)教育部持續推動專班查核(訪視)作業,督促學 校落實明確區分實習課程及學生工讀活動。如查 有疑似外國學生之勞動權益受損情事,移請勞動

(17)

部優予協助函轉地方政府進行查察,勞動部及相 關單位並提供查察情形供教育部續處,以協助學 生維護在臺權益。

(4)建置境外生輔導專屬網頁及意見信箱、設立境外 學生服務專線電話及建立跨部會通報網絡平臺。

(四)查緝起訴審判實例 1、查緝實例

案例 1.查獲刁○弘勞力剝削外籍移工案 案情簡述:

移民署臺中市專勤隊於 108 年 12 月接獲情資指稱,弘

○人力仲介公司涉嫌設立空殼公司,並以虛增國人勞工 數而提高向勞動部申請製造業外籍移工配額,成功引進 後再以低薪安排移工非法從事營造業工作。本案於 109 年 3 月獲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負責人刁○弘基於 營利意圖,夥同其公司幹部及員工等 35 人虛設多家空 殼公司,剋扣移工近半數薪資以牟取暴利超過 2,500 萬 元,並威脅有不從者即遣返回國,案經移民署臺中市專 勤隊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成專案 小組合力偵辦,一舉查獲,並救援 46 名人口販運被害 人。全案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 32 條,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並於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訴在案。

(18)

案例 2.破獲黃OO勞力剝削外籍漁工案 案情簡述:

宜蘭縣外籍漁工仲介黃OO為謀取不法利益,涉嫌利用 外籍漁工對臺灣環境生疏,且不諳法令的弱勢處境,擴 充渠黑市人力市場,趁為雇主辦理仲介業務的機會,將 經辦外籍漁工申報為失蹤,或謊報雇主需求漁工名單,

再納入地下經濟人力市場週轉,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基隆市調查站及移民署北區 事務大隊基隆市專勤隊等單位合力追查,全案於 2020 年 8 月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偵辦。

案例 3.破獲國人鄭○○人口販運性剝削集團案 案情簡述:

李○○等人之人口販運應召站集團,招攬外籍賣淫女子 來臺從事非法性交易,犯嫌鄭○○夥同案內犯嫌自境外 引進賣淫女子來臺後,為求控制渠等行動,以監控手 段,迫使渠等居住於特定承租處,並安排專人接送,脅 迫渠等女子非法從事性交易,全案於 2020 年 6 月間進 行收網勤務,全案將鄭嫌等 13 名國人犯嫌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經檢察官依涉嫌違反「人口販運 防制法」起訴在案。

(19)

案例 4.破獲以國人黃○○人口販運性剝削集團案 案情簡述:

黃○○等人之人口販運應召站集團,曾於 2017 年遭移 民署查獲涉犯人口販運性剝削案件,竟不知悔改,再次 夥同相關犯嫌招攬外籍賣淫女子來臺從事非法性交易,

利用網路架設色情網站,散佈媒介非法性交易之相關訊

息,為求控制渠等行動,要求渠等女子居住於旅館特定 房間,並安排專人收取性交易所得,全案於 2020 年 8 月 12 日間進行收網勤務,將黃嫌等 15 名國人犯嫌移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案例 5.破獲國人黃○○人口販運勞力剝削集團案 案情簡述:

以黃○○為首之人口販運勞力剝削集團,利用過去從事 人力仲介之背景,夥同越南籍友人,以高額仲介來臺費 用,自境外招攬來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俟渠等入境 後,利用渠等不懂我國就業服務法令與語言不通等弱勢 處境,指派渠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工作,不法工作 內容更超過法定工時,無加班費及休假,若存有疑義,

則威脅將其送回母國等語,脅迫持續提供非法勞務供其

(20)

剝削。全案於 2020 年 8 月 4 日進行收網勤務,將國人 黃嫌等 8 名犯嫌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後經檢 察官依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在案。

案例 6.破獲國人曾○○人口販運性剝削集團案 案情簡述:

曾○○等人之人口販運應召站集團,招攬外籍賣淫女子 來臺從事非法性交易,犯嫌曾○○夥同案內犯嫌,以優 渥之工作收入及不實之工作內容,自境外誘騙引進賣淫 女子來臺後,以扣留護照、積欠高額仲介費用、甚至拍 攝不雅照片等手段,脅迫渠等女子非法從事性交易,全 案於 2020 年 7 月 30 日進行收網勤務,將曾嫌等 3 人移 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後經檢察官依涉嫌違反

「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在案。

案例 7.破獲觀光來臺女子遭性剝削案 案情簡述:

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接獲民眾檢舉稱:位於雲林縣東勢 鄉嘉芳北路一帶私娼寮(俗稱豆干厝),由 3 名國人所 經營控制,該處約有平房數十間,經常非法容留外籍女 子從事性交易,案經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於 109 年 9 月 28 日執行搜索、拘提,共查獲從事性交 易女子 29 人、嫖客 8 人、皮條客(把風)2 人、拘提 主嫌 1 人,共 40 人到案;其中外籍人士共 16 人,分別 為涉嫌賣淫女子泰國籍 8 人、越南籍 5 人及涉嫌買春之 越南籍男子 3 人,經鑑別被害人共 9 名,全案於 110 年 3 月依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偵辦。

案例 8.偵辦印尼籍失聯移工遭性剝削案 案情簡述:

(21)

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於 109 年 2 月 20 日接獲印尼籍失 聯移工前來自行到案時,發現渾身是傷,遂立即協助護 送至醫院就醫,並清詢傷勢原委,發現被害人遭加害人 張○誠使用刀片架在脖子上並毆打致傷,因張嫌染有吸 毒惡習,已強行拘禁被害人多日,期間多次強逼被害人 服用不明藥物,並被迫與張嫌發生性行為,全案依涉嫌

「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強制性交、傷害等罪移 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審判實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80 號案件

案情簡述:

本案被告以強暴、脅迫暨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方 式,剝削處於孤立無援弱勢處境之被害人之勞力,且圖 謀私利,抑留被害人薪資,此舉不僅侵害外國人人權,

且有損國家聲譽,犯罪情節至為嚴重,且被告於犯後未 坦承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意,衡以 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所犯所生危害程 度;暨衡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 所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本 件判決日期 2020 年 4 月 22 日)。

3、對加害人起訴求償實例

由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2020 年間各地方法院受理人口 販運民事求償事件計有 4 件,其處理情形分述如下:

序 號

受理法院 案號 求 償 金 額 ( 不 含遲延利息)

終 結 情 形

目前審理 情形 1 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109 年 度 訴 字 第 1500 號

503 萬元 勝 敗 互 見

判決確定

2 臺灣新竹 109 年 度 訴 60 萬元 敗訴 上訴駁回

(22)

地方法院 字第 322 號 ( 未 繳 納 裁判費) 3 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108 年 度 訴 字第 685 號

130 萬元 勝 敗 互 見

判決確定

4 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109 年 度 訴 字第 136 號

100 萬元 勝 敗 互 見

提起上訴

表 6:2020 年各地方法院受理人口販運民事求償事件處理情形

二、加強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

(一)安全安心之安置保護措施 1、提供外籍被害人保護安置

(1)考量地區平衡及就近安置原則,移民署與勞動部結 合民間團體共設置 25 處庇護所提供被害人安置保 護,包含被害人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通譯、法律 協助、陪同偵訊及必要醫療協助等保護服務,更要 求協助辦理被害人服務之工作人員應具有多元文 化、性別敏感度、同理心及相關法規等專業。

(2)勞動部以提供持工作簽證被害人之保護服務為主,

2020 年合計新收安置被害人 77 名,分別為女性 50 名、男性 27 名,被害人以印尼籍 36 名最多;移民 署則以提供非持工作簽證被害人之保護服務為主。

2020 年合計新收安置被害人 108 人,女性 76 人、

男性 32 人,被害人以印尼籍 41 名最多。

(3)2009 年至 2020 年相關統計數據列表如下:

安置性別.國籍

年度.剝削類型

新 收 安置 人數

性別 國籍 男 女 印

2009 年

遭性剝削 85 0 85 45 12 1 0 27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244 71 173 120 73 6 14 0 9 22 0 0 合計 329 71 258 165 85 7 14 27 9 22 0 0 2010 年 遭性剝削 45 5 40 14 4 6 2 19 0 0 0 0

(23)

合計 324 66 258 161 75 12 39 21 13 2 1 0

2011 年

遭性剝削 56 0 56 20 1 1 1 33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263 90 173 155 83 9 13 0 0 3 0 0 合計 319 90 229 175 84 10 14 33 0 3 0 0

2012 年

遭性剝削 152 0 152 131 1 0 0 20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310 66 244 225 59 1 23 0 2 0 0 0 合計 462 66 396 356 60 1 23 20 2 0 0 0

2013 年

遭性剝削 121 0 121 110 1 0 1 9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245 47 198 166 64 6 7 0 0 0 0 2 合計 366 47 319 276 65 6 8 9 0 0 0 2

2014 年

遭性剝削 86 0 86 67 4 2 0 13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206 52 154 95 61 4 43 2 1 0 0 0 合計 292 52 240 162 65 6 43 15 1 0 0 0

2015 年

遭性剝削 64 0 64 53 4 0 1 6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122 64 58 83 29 0 10 0 0 0 0 0 合計 186 64 122 136 33 0 11 6 0 0 0 0

2016 年

遭性剝削 40 5 35 21 0 10 3 6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116 64 52 55 30 0 30 0 0 0 0 1 合計 156 69 87 76 30 10 33 6 0 0 0 1

2017 年

遭性剝削 61 9 52 14 5 39 3 0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135 53 82 94 14 6 18 0 0 3 0 0 雙重剝削 12 0 12 1 1 0 10 0 0 0 0 0 合計 208 62 146 109 20 45 31 0 0 3 0 0

2018 年

遭性剝削 29 1 28 15 8 4 0 0 0 0 0 2 遭勞力剝削 79 35 44 59 15 0 4 0 0 1 0 0 雙重剝削 12 0 12 11 1 0 0 0 0 0 0 0 合計 120 36 84 85 24 4 4 0 0 1 0 2

2019 年

遭性剝削 30 0 30 11 8 11 0 0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61 24 37 43 11 0 4 0 0 0 0 3 雙重剝削 1 0 1 1 0 0 0 0 0 0 0 0 合計 92 24 68 55 19 11 4 0 0 0 0 3

2020 年

遭性剝削 38 0 38 11 4 23 0 0 0 0 0 0 遭勞力剝削 64 32 32 24 30 0 10 0 0 0 0 0 遭雙重剝削 6 0 6 6 0 0 0 0 0 0 0 0 合計 108 32 76 41 34 23 10 0 0 0 0 0

表 7:2009-2020 年安置外籍被害人數

2、提供本國成年被害人相關服務

(24)

(1)安置處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 署)協調各地方政府優先就現有庇護處所予以安置,

若仍不敷或不適使用,則請各地方政府結合非政府 組織辦理,建立完整的安置服務網絡。2020 年度計 安置保護 2 名 2 人次,並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陪 同訊問等服務。

(2)必要之經濟補助:社家署配合提供必要之經濟補 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教育補助、安置補 助、法律訴訟補助、醫療補助、心理治療補助等費 用。另各地方政府設有委任律師,可視個案狀況提 供法律諮詢等。地方政府曾提供 2 名 2 人次女性接 受保護安置服務、協助 4 名 20 人次之諮詢服務、1 名 1 人次之陪同訊問、1 名 1 人次就業服務及郵寄 相關資訊給 1 名被害人等服務。

(3)支持性服務活動:社家署於每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 助作業要點,訂定「人口販運被害人支持性服務」

項目,請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被害人支持及 治療性團體、知性成長課程及其他服務活動,提供 心理輔導相關活動,2020 年未有團體申請辦理。

(4)被害人自行返家之後續服務:

A.社家署前已函請各司法警察機關 (警政署、海巡 署、調查局),如遇有無意願接受安置而自行返家 個案,務必先徵詢被害人同意接受轉介後,填具轉 介單,傳真至地方社政窗口,由社政體系提供後續 必要服務。2020 年提供 1 名 1 人次就業服務及郵寄 相關資訊給 1 名被害人等服務。

B.為確實保障被害人返家後之求助權益,社家署已函 請各司法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時,將「本國人口

(25)

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遞交被害人留存參 考。

3、提供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相關服務:

2020 年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受理約 198 件 屬於疑似人口販運之有對價性交猥褻行為之兒少性 剝削案件通報,主管機關均依法提供被害人陪同偵 訊、安置必要性(含家庭功能)評估、安置保護、轉 介相關服務資源、返家後輔導處遇及追蹤等服務,

以維兒少權益。

(二)動態清詢疑似被害人

為澈底清查疑似被害人,移民署各專勤隊及收容所,

針對所內受收容人依規定進行再度清詢,如發現疑似 被害人旋即轉請原案件查獲機關再次鑑別,如鑑別為 人口販運被害人,將依規定立即辦理安置。

(三)充分提供停(居)留許可

為使被害人安心留臺作證,打擊犯罪,並儘早融入社 會,爰提供合法在臺停留身分,2020 年核發被害人臨 時停留許可證 58 件,延長臨時停留許可證 48 件。

(四)確實保障工作許可及有關權益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第 5 項規定及「人口販 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獲內政部 核發 6 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 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得申請工 作許可,以合法身分停留在臺工作,以維持經濟上之收 入。2020 年核發工作許可人數計 69 人。另勞動部核發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一併函知安置單位轄區公立 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就業服務,2020 年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提供服務計 80 人,就業 41 人。

(26)

(五)妥善轉介參與或自行辦理職業訓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持續對於已取得工作許 可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主動聯繫安置單 位,瞭解其參訓意願及提供職訓課程招生資訊,以協助 參加適性之職業訓練,並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2020 年共計服務 69 名取得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其 中已就業者計 29 人、已返國者計 10 人、媒合工作中計 10 人、輔導就業中計 18 人、1 人無參訓意願,另有 1 人失去聯繫。

(六)有效即時之 1955 勞工申訴諮詢專線設置及相關訪查機 制

1、勞動部於 2009 年 7 月 1 日建置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 線,該專線配置具備中文、英語、越南語、印尼語及 泰語等 5 國語言專長之人員,提供 24 小時(含假日) 雙語免付費電話諮詢申訴服務、法律扶助諮詢資源、

轉介保護安置、提供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並於受 理申訴後,採電子派案方式至地方政府查處及申訴個 案追蹤管理,並提供就醫、洽公、工作或生活所需線 上即時通譯服務。2020 年受理諮詢及申訴話務量,總 計 20 萬 9,641 通,其中諮詢服務案件計 18 萬 7,872 件、一般及緊急申訴服務案件計 2 萬 1,769 件。另移 工透過該專線協助成功轉換雇主之案件,共計 2,985 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透過問卷

(中文、英文、印尼、菲律賓、越南及緬甸語問卷)

方式,以瞭解經營者及仲介是否確實遵守管理辦法之 相關規定,2020 年訪查 658 名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

,共計船數 124 艘次,如下表所示:

訪查數統計 2020 年 總計

(27)

國內港口 國外港口 公海登檢

船員數 560 95 3 658

漁船數 102 20 2 124

表 8:2020 年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訪查統計表

3、針對前述訪查中有疑似違規之漁船,漁業署再進一步 調查後,對確定違規者核予處分;倘經營者或仲介有 違規疑慮,漁業署將專案進行調查。2020 年處分情形 統計如下 2 表所示。另有 6 艘漁船,因涉及違反「人 口販運防制法」告發地檢署偵辦。

違規樣態 違規件數 累計罰鍰金額 累 計 收 照 月

未經許可僱用 126 1,234 萬元 -

違反工資相關規定 7 155 萬元 6 個月

違反工時相關規定 - - -

未置備工資清冊 2 10 萬元 -

從事與漁業無關之勞

1 5 萬元 -

未依規定對非我國籍

船員負監督管理之責 3 35 萬元 -

非我國籍船員發生傷 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 件未依規定即時通報 相關單位

4 100 萬元 8 個月

契約期滿未重新簽訂

新約 1 5 萬元 -

表 9:2020 年經營者違規處分情形統計表

違規樣態 違規件數 罰鍰金額

(28)

未經許可僱用 0 -

非法仲介 0 -

違反工資相關規定 3 300 萬元

表 10:2020 年仲介業者遭查獲違規及核處之案件統計表

4、2020 年漁業署辦理勞動部函轉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 員 1955 申訴案件統計如表所示:

表 11:2020 年 1955 申訴案件處理成果統計表

(七)多方協助移工追討應得薪資

經統計 2020 年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及各縣市移工諮 詢服務中心,已協助移工協調雇主或仲介返還積欠薪資 費用案件計 9,279 件,追回薪資相關費用共計 2 億 8,139 萬 6,606 元。

(八)警檢法落實查偵審工作事項

1、為加速辦理被害人即早返國,法務部持續督促所屬檢察 機關檢察官於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人口販運案件移送時,若有被害人受安置者,於分案 時應於卷宗記載「本件有被害人安置中」,以督促承 辦檢察官儘速偵辦,且研考單位應比照羈押案件加強 管考。

(2)有被害人安置之人口販運案件應儘速偵結,若被害人 請求返回原籍國(地)時,應審酌一切情況,儘量同意 被害人返回其原籍國(地)。

1955 申訴 案件

案件數 辦理情形

結案數 尚 在 處理

非 本 國 籍 漁 船 僱 用 之 船 員 申 訴案件數

總件

取回薪資

取回保證 金(新法實 施前)

取回 護照

2020 年 44 件 4 件* 27 件 75 件 31,138 美元 3,600 美元 19 本 備註:4 件仍在持續追蹤中。

(29)

(3)人口販運案件應詳實調查,必要時應使被害人與被告 進行對質。且對移送單位、安置處所、受安置人查詢 案件進度時,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前提下,應予妥適 答復。

(4)接獲安置處所函文或被害人之書狀時,應注意內容並 儘速妥適批示處理。

(5)案件偵結後,應檢附書類函知移送單位、安置單位及 函知鑑別被害人結果與同意被害人返回原籍國(地);

若案件係提起公訴者,並應告知「案件已移審,被害 人是否繼續安置請逕詢院方」。

2、法務部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於陪同人口販運案件被害 人出庭或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之社工、通譯等人員,於 報到時注意其身分資料及人身安全;為具體落實陪同人 之身分保密措施,宜斟酌具體個案妥適運用「陪同人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3、法務部持續研議加速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即早返國之精 進作為並協助外交部研議辦理利用駐外館處對被害人進 行遠距視訊可行性等相關議題,以調和被害人返鄉權及 被告對質詰問權。

4、有關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或法官審理因作證 而延後返鄉之時間,對於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之不便,

然對於人口販運之查緝及訴追仍有其必要性。為調和被 害人返鄉權及被告對質詰問權,法務部於 2013 年函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促所屬檢察機關於辦理有被害人安置 之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儘速偵結,若被害人請求返回原 籍國(地)時,應審酌一切情況,儘量同意被害人返回其 原籍國(地),並應比照羈押案件加強管考。另定期轉知 移民署及勞動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逾 3 個月之名冊,

(30)

促請各地方檢察署儘速偵辦,行政措施上已儘量縮短人 口販運案件之偵辦時間。

5、臺灣高等檢察署定期更新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人口販運案 件聯絡人名冊,以建立查緝起訴及安置保護網絡資料。

6、法務部積極強化現職特約通譯之職能,確保傳譯品質,

持續督導各檢察機關審酌特約通譯對於通譯倫理、檢察 業務、刑事實體及訴訟法是否具有足以勝任司法通譯職 務之基本常識,並適時辦理通譯倫理、法律常識及偵查 程序概要之講習,以確保通譯傳譯之正確性,期使通譯 執行職務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函請檢察機關之檢察 官,於偵辦案件遇有特殊方言之通譯需求時,可聯繫相 關駐臺代表處或有公信力之團體協助提供通曉該語言之 在臺人士名單,據以聯繫到場通譯,以維護外籍人士之 訴訟權益。

7、促請各法院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注意外國籍被害人之 返國權益:

為保障外國籍被害人返國權益及便利主管機關儘速將其 安全送返原籍國(地),司法院於 2020 年持續促請所屬 法院法官於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時,應注意「人口販運防 制法」第 30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作業流程,法院於認無繼續協助審理之必要時,宜主 動通知移送機關或其函詢時,明確回復該被害人是否已 可返國,以確實保障外國籍被害人返國權益。

8、對被害人之法律扶助

(1)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及訴訟基本權,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自 2008 年起成立「人口販運被害人法律扶助專案」,對於經 安置合法居住在臺灣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於符合「法

(31)

計 71 件,經准予全部扶助者(含訴訟代理及辯護、

調解)共 68 件(含嗣後撤回 3 件),准予扶助率約 95%。

(2)為深化法扶基金會扶助律師及同仁對於人口販運議題 之認識,該會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於 2020 年舉辦人口販運實務課程,並針對扶助律師辦理 2 場 次「移工處境」課程,以利扶助律師深入瞭解移工易 遭剝削之脆弱處境。

(3)法扶基金會自 2007 年起參與民間人口販運防制聯盟

,協助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程序,且持續參與聯 盟會議,關切人口販運相關議題,並參與民間人口販 運防制法修法工作。

9、各警察機關於查獲人口販運案件時,依規定由通譯人員 隨旁協助製作筆錄,以維護其權益。警政署 2020 年查 處之人口販運案件中,協助提供通譯服務 137 人次、陪 偵服務 301 人次。

(九)受託安置保護及民間團體之服務成果 1、庇護機制

(1)各司法警察、海巡、移民機關偵辦案件,係依照人口 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根據被害人國籍及所持簽證類 別轉介由社政、移民或勞政機關提供安置,再由各安 置處所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 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案件偵查或審 理中陪同詢(訊)必要之經濟補助、轉換雇主及其他必 要之協助。

(2)2020 年新收外籍被害人安置人數總計 108 人,其中 勞動部安置 77 人,移民署安置 31 人。

2、南投庇護所服務成果

南投庇護所於 2009 年 10 月成立,由善牧基金會延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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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逾 10 年時間,至 2020 年止總計服務被害人 433 人 (安置服務對象大部分為非持工作簽證被害人,少部分 為持工作簽證被害人)。有關提供服務成效說明如下:

(1)身心休憩與支持

以復原力為服務的核心價值,提供被害人所需的相 關服務,被害人在遭受不當對待及剝削的過程中,

其身心靈受到的創傷,容易造成被害人生(心)理 受創及社會的不適應,透過持續提供關懷與醫療健 檢了解被害人的身心狀況,適時協助就醫及後續疾 病治療;透過持續的情緒支持、關懷會談等,協助 被害人重新建立信任與接納他人;藉由年節慶祝、

戶外活動辦理,讓被害人忘卻不愉快的剝削過程,

並透過長期陪伴,以及與被害人共同工作,協助被 害人重新認識臺灣社會。

(2)培力(Empowerment)與穩定就業

為協助被害人能回歸社會生活,並有足夠的經濟安 全保障與規劃未來的能力,庇護所積極發展就業服 務,結合技能訓練、專家講座、心理諮商、就業媒 合、家庭代工等多元服務,回應被害人個別需要,

提供學習專業技能的機會,從多元面向的服務提升 被害人的能力,培力被害人了解其優勢,使其將來 更有能力面對問題及挑戰。

(3)司法權益保障

針對被害人的問題提供相關法律資訊,必要時協助 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服務;向被害人說明相關權並 提升被害人對現階段身分認同。

(4)預防再遭販運

預防被害人再度被販運是更積極工作的目標,為避

(33)

被害人關於人口販運的相關資訊,對於計劃再出國 並成為移工,提供外國工作的相關資訊,帶領被害 人從自身的經驗出發,發展自我保護計畫,避免再 次成為人口販子的目標。

(5)團體性活動

於被害人安置期間,依照被害人的安置狀況,舉辦 支持性、探索性等團體活動,使被害人透過團體的 支持與回饋,提升自我。並藉由活動的辦理,促進 團體的凝聚力和信任感。

(6)跨國合作與返鄉

透過拜訪印尼及泰國當地政府及民間團體,進行被 害人返鄉後的相關資源連結。被害人在返國前,在 所內能先與印尼及泰國當地服務多年的修女進行會 談,由修女提供原國目前的生活資訊;被害人於返 國後,能依需求至各單位尋求相關必要協助。

三、積極預防人口販運案件發生

(一)多元多語宣傳管道與作為 1、勞動部

(1)於桃園及高雄兩處國際機場內設置移工機場服務 站,提供雙語協助服務、移工入境指引通關服務、

工作權益及法令諮詢服務。另機場服務站對於入境 移工實施 10 分鐘法令宣導講習,透過觀看宣導短 片、輔以平面文宣及人員說明,可使其迅速了解我 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 生活,降低在臺工作的不安與焦慮。另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疫情而實施邊境管制措施,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移工入境採強制接機,為避免移工群聚暫 停法令宣導講習,改以發送移工宣導手冊宣導在臺

(34)

工作權益及相關法令,經統計 2020 年入境移工宣導 人次共計 9 萬 4,290 人次。

(2)為協助移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補助地方政府設置 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移工母語人員提供移 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或 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 助資源。移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 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 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政府或所屬之移工諮詢服務 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

(3)為使我國雇主、移工、仲介業者及一般民眾,瞭解 移工聘僱業務、權利維護及相關法令資訊,勞動部 已建置 5 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 泰文)之「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使移工 便於查詢相關法律權益及諮詢申訴管道,保障自身 權益。

(4)2020 年委託 5 家廣播電臺,製播中、菲、印、越、

泰語等共 13 個廣播節目,內容包含防制移工遭受人 口販運與人身安全侵害、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相 關諮詢申訴管道等議題,適時宣導政府施政、相關 法令及與民眾互動溝通,以加強雇主、仲介業者及 外國人之法治觀念,2020 年收聽人次共計 462 萬 900 人次。

(5)更新製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宣導短片,於移工入境 我國時進行宣導,另亦送請各移工來源國於母國辦 理職前訓練之課程時播放,透過影片之宣導,協助 移工瞭解在臺工作相關法令、指導移工自我人身安 全保護,及遇有困難時可以透過申訴管道尋求協助

(35)

(6)編印移工在臺工作須知,分送各地方政府、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各國在臺辦事處、移工機場服務站等 單位,提供移工瞭解相關諮詢申訴管道及自身權 益。

2、交通部

(1) 交通部觀光局每年於導遊、領隊等觀光從業人員職 前訓練時,加強宣導通報職責及對民眾宣導於國內 外觀光時不得進行商業性剝削行為,除將「防制人 口販運」等議題之相關資料,置於觀光局網站,供 觀光從業人員閱覽,並列為導遊、領隊人員職前訓 練宣導課程,於相關課程中,將「人口販運防制 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觀念,納 入結業測驗範圍,請學員於將來帶團時,對入出國 旅客加強宣導不得從事商業性剝削行為,2020 年受 訓之領隊及導遊人數,共計 3,088 人。另於觀光旅 館定期檢查時,直接向觀光旅館從業人員做相關法 令宣導,2020 年已向 10 家觀光旅館宣導,觀光旅 館從業人員計 150 人參加。

(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 屬各航空站於機場內利用多媒體設備(電子看板、跑 馬燈等)播放「防制人口販運」各式文宣,以提升社 會大眾意識,預防人口販運事件發生。

(3)航港局所屬各航務中心於港口內布告欄張貼防制人 口販運海報,提供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讓到港辦理業務、遊憩之民眾加強防範意識,預防 人口販運事件發生。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配合進行防制人口販運之標 語宣導:

(36)

A. 於轄下各港口之旅客服務中心或辦公大樓使用電 子看板、跑馬燈等設備,持續播放防制人口販運 之宣導標語。

B.2020 年宣導期間觸及人次約達 135 萬,達到良好 宣導效果。

3、漁業署

2020 年辦理反人口販運宣導活動如下:

活動主題 宣導方式 舉辦單位 舉辦日期 參 與 人

受益對象 成 效 與

影響 私部門參與程

關 懷 外 籍 漁 工 共 同 辦理義診

義診

漁 業 署 、 移 民 署 、 宜 蘭 縣 政

2020.11.1 300 外籍船員

使 外 籍 船 員 瞭 解 勿 受 人 蛇 集 團 引 誘 從 事 非 法工作

國防醫學院三 軍總醫院、國 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 及慈濟醫院提 供診療資源,

蘇澳區漁會協 助籌辦 臺 灣 遠 洋

漁 業 的 挑 戰 與 展 望 研討會

研討會 台 灣 水 產 協 會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2020.11.19 76 遠 洋 漁 業 產 業 團 體 、 業 者 、 外 籍 船 員 仲 介 業 者 、 漁 業 行 政 人 員 、 專 家、學者

宣 傳 及 提 高 對 漁 業 上 強 迫 勞 動 事 件 的 認 知 及 如 何 避 免 發

海洋大學、鮪 魚公會、魷魚 公會、圍網公 會、臺灣鮪延 繩釣協會、高 雄區漁會

2020 年度 外 籍 漁 工 權 益 宣 導 暨 關 懷 列 車計畫

聯 歡 晚 會 、 服 務 工作坊

漁 業 署 、 台 灣 國 際 海 員 漁 民 權 益 保 護 協會

2020.3.1 至 2020.12.31

850 人

境 外 聘 僱 之船員

使 外 籍 船 員 提 升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 減 少 剝 削 受 騙 情 形發生

台灣國際海員 漁民權益保護 協會協助籌辦

誰 漁 爭 鋒 -2020 年 漁 港 盃 籃

聖誕活動 漁 業 署 、 高 雄 市 海 洋 局 、 台

2020.12.18 /2020.12.2 0

100 人

境 內 、 境 外 聘 僱 之 船 員 、 新

外 籍 船 員 在 新 冠 肺 炎

台灣國際海員 漁民權益保護 協會協助籌辦

(37)

員 漁 民 權 益 保 護 協

業 相 關 團

間 , 登 陸 後 行 動 範 圍 受 限 , 此 活 動 可 助 於 紓 解 壓 力 與 思

愁。

異鄉海人 廣播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 漁 業 廣 播 電

2020.1.1- 2020.12.31

21,000 外籍船員 提 高 外 籍 船 員 人 口 販 運 之 認

中 央 廣 播 電 臺、漁業廣播 電臺

4、衛生福利部

(1)於 2020 年「精神醫療網區域輔導計畫」中,責成精 神醫療網核心醫院於所辦理心理衛生行政人員、醫 事人員專業知能訓練課程,納入人口販運及其被害 人保護服務之議題,計辦理 2 場次,每場次 1 至 2 小時,共 201 人參加。

(2)透過全國各鐵、公路車站之 LED 電子看板,以搭乘 運輸工具之旅客及通勤者為宣導對象,進行防制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國內外旅客不得與兒童少年為有 對價性交猥褻行為之宣導,2020 年申請刊登 6 則。

(3)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10 月 6 日分別召開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第 2 屆第 3 次、第 4 次會議,

邀集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家 學者與民間團體,檢討 2020 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 宣導辦理情形,並促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 市、縣(市)政府賡續依計畫執行。

5、教育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 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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