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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治後期(1921-1945)臺灣肺吸蟲病之調查與防治

第二節 肺吸蟲病研究之強化

第 五 章 : 結 論

第 二 章

近 代 醫 療 衛 生 之 引 進 與 地 方 病 之 調 查

1895 年 馬 關 條 約 簽 訂 後 , 臺 灣 成 為 日 本 的 新 領 地 。 日 本 政 府 首 先 面 對 的 , 是 臺 灣 人 的 武 裝 抵 抗 及 風 土 病 的 蔓 延 肆 虐 。 征 臺 之 役 後 , 各 地 抗 爭 行 動 大 抵 平 定 , 改 善 臺 灣 公 共 衛 生 便 成 為 日 本 當 局 的 首 要 之 務 。

面 對 臺 灣 「 瘴 癘 蠻 雨 」 的 情 況 , 臺 灣 總 督 府 援 引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 取 法 明 治 維 新 後 近 代 化 的 經 驗 , 作 為 臺 灣 醫 療 衛 生 法 規 制 定 的 基 礎 。 因 為 日 本 與 臺 灣 氣 候 、 溫 度 、 風 土 皆 不 一 樣 , 加 上 食 衣 住 行 的 習 慣 也 不 同 , 臺 灣 總 督 府 在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時 , 亦 考 量 臺 灣 情 事 , 以 求 符 合 臺 灣 現 況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日 本 領 臺 時 , 由 於 日 本 醫 學 尚 未 完 全 自 立 , 其 醫 療 法 制 亦 仍 處 於 發 展 中 階 段 , 因 此 臺 灣 的 醫 療 法 制 亦 受 到 斷 續 變 動 的 日 本 法 制 之 影 響 , 而 屢 經 修 正 。 另 一 方 面 ,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所 累 積 的 實 踐 經 驗 亦 會 回 流 日 本,兩 地 醫 療 法 制 相 互 影 響 且 同 時 進 步。此 外 , 在 臺 灣 施 行 的 醫 療 法 制 , 儘 管 源 自 日 本 相 關 法 令 , 但 往 往 「 部 分 」 適 用 於 臺 灣 , 因 此 仍 要 注 意 日 本 與 臺 灣 兩 地 醫 療 法 制 之 共 通 性 與 差 異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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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鑒 於 此 , 本 章 首 先 要 了 解 日 本 近 代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建 立 之 脈 絡 , 進 而 探 討 臺 灣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 以 了 解 臺 灣 的 公 共 衛 生 發 展 變 革 。

第 一 節 日 本 近 代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之 建 立

日 本 最 初 的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 受 到 英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與 福 利 系 統 影 響 。1874 年 起 , 原 本 由 文 部 省 兼 辦 的 衛 生 事 務 移 交 內 務 省 , 由 新 設 的 衛 生 局 專 門 負 責 。 至 1879 年 , 發 展 最 為 快 速 的 , 為 海 港 檢 疫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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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鈴 木 哲 造,〈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 以 醫 師 之 培 育 與 結 構 為 中 心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系 博 士 論 文 。 2014 年 ) 頁 6-7。

度 ; 其 餘 衛 生 行 政 未 有 重 大 進 展 。1879 年 開 始 , 時 任 衛 生 局 局 長 的 長 與 專 齋 , 開 始 進 行 官 方 指 導 的 衛 生 國 家 建 設 , 另 一 方 面 也 計 劃 以 地 方 為 單 位 展 開 「 衛 生 自 治 」 。 其 運 作 模 式 乃 以 中 央 衛 生 局 與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為 主 軸 , 以 中 央 衛 生 會 與 地 方 衛 生 會 為 諮 詢 機 關 ; 在 非 常 時 期 由 中 央 全 權 總 攬 , 而 承 平 期 交 由 地 方 處 置 , 已 達 「 衛 生 自 治 」 之 精 神 。

然 而 1886 年 的 地 方 改 正 , 將 衛 生 行 政 的 執 行 權 和 行 政 權 分 由 警 察 與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負 責 , 同 時 架 空 各 級 衛 生 會 與 地 方 衛 生 課 的 連 鎖 關 係 , 使 衛 生 會 的 功 能 僅 限 於 推 廣 衛 生 教 育 , 而 各 地 衛 生 機 關 成 為 有 責 無 權 的 單 位 。 此 舉 改 變 了 原 先 衛 生 事 業 的 規 劃 , 使 日 本 的 衛 生 行 政 結 構 , 逐 步 走 向 德 制 社 會 衛 生 學 方 面 。1890 年 間 , 因 後 藤 新 平 等 主 張 中 央 集 權 式 衛 生 行 政 的 主 事 者 影 響 , 透 過 官 制 改 正 , 將 衛 生 行 政 權 由 警 察 部 移 回 內 政 部 , 並 將 衛 生 警 察 獨 立 於 行 政 警 察 之 外 , 使 衛 生 局 負 責 衛 生 行 政 、 衛 生 警 察 負 責 執 行 。 德 制 衛 生 行 政 至 此 徹 底 落 實 ; 在 衛 生 警 察 的 大 幅 擴 權 下 , 日 本 的 衛 生 行 政 較 德 國 有 更 濃 厚 的 中 央 集 權 色 彩 。22

由 於 日 本 國 內 以 然 形 成 由 衛 生 局 負 責 衛 生 行 政 、 衛 生 警 察 負 責 執 行 的 雙 軌 制 , 因 此 殖 民 地 臺 灣 隨 著 官 制 的 改 革 , 逐 漸 走 向 由 中 央 集 權 的 衛 生 行 政 制 度 , 亦 非 難 以 料 想 之 事 。 與 日 本 雙 軌 制 略 有 不 同 的 是 , 在 臺 灣 的 衛 生 行 政 制 度 , 不 管 是 中 央 或 地 方 , 皆 導 向 由 警 察 全 面 主 導 , 顯 見 臺 灣 的 衛 生 制 度 更 加 單 一 化 , 也 更 富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 劉 士 永 在〈1930 年 代 以 前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的 特 質 〉一 文 中,則 推 論 臺 灣 的 衛 生 警 察 制 度 , 亦 受 到 軍 陣 醫 學 的 影 響 。23

日 本 國 內 保 健 衛 生 調 查 之 展 開

保 健 衛 生 調 查 會 是 依 據 1916 年 6 月 27 日 依 敕 令 172 號 設 立〈 保 健 衛 生 調 查 會 官 制 〉 設 立 , 其 會 長 由 內 務 次 官 充 任 , 委 員 由 各 廳 高 等 等 官 及 學 識 經 驗 者 擔 任 , 通 常 為 內 務 省 地 方 局 長 、 衛 生 局 長 、 內 務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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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劉 士 永 , 〈 1930 年 代 以 前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的 特 質 〉 《 臺 灣 史 研 究 》 4:1, 頁 104-105。

2 3 劉 士 永 , 〈 1930 年 代 以 前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的 特 質 〉 , 頁 115。

師 、 警 視 廳 衛 生 部 長 、 陸 軍 一 等 軍 醫 正 擔 任 及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的 研 究 者 。

有 別 於 一 般 的 衛 生 行 政 是 以 防 疫 為 主 軸 , 保 健 衛 生 調 查 會 設 立 則 是 以 積 極 地 增 進 國 民 的 健 康 為 其 目 標 , 以 提 出 慢 性 疾 病 的 對 策 為 其 任 務 。 由 保 健 衛 生 調 查 會 主 導 農 村 保 健 衛 生 實 地 調 查 , 並 提 出 「 農 村 保 健 衛 生 實 地 調 查 成 績 」 報 告 書 。 保 健 衛 生 調 查 會 的 委 員 為 二 階 堂 保 則 , 實 地 調 查 則 交 由 宮 入 慶 之 助 負 責 主 導 。2 4

日 本 國 內 寄 生 蟲 病 調 查 之 展 開

隨 著 寄 生 蟲 病 漸 受 注 目 , 大 正 初 年 起 , 日 本 各 地 紛 紛 展 開 對 人 體 寄 生 蟲 病 的 調 查 。 1918 年 ( 大 正 7) 則 由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通 令 全 國 各 府 縣 展 開 對 於 人 體 寄 生 蟲 病 蔓 延 的 狀 況 及 預 防 設 施 的 整 體 調 查 , 由 各 地 保 健 衛 生 委 員 會 負 責 調 查 , 並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

就 調 查 結 果 觀 之 , 一 般 腸 內 寄 生 蟲 的 感 染 狀 況 最 為 普 遍 , 幾 乎 各 地 達 八 成 以 上 之 受 檢 查 者 體 內 有 腸 寄 生 蟲 寄 生 , 而 這 之 中 又 以 蛔 蟲 感 染 最 為 顯 著 。 十 二 指 腸 蟲 的 部 分 , 除 了 琦 玉 縣 高 達 七 成 以 上 的 調 查 結 果 外 , 其 餘 地 方 多 半 為 百 分 之 十 到 二 十 左 右 的 感 染 率 。

肺 吸 蟲 病 的 部 分 , 最 早 的 調 查 始 於 1 9 0 7 年( 明 治 4 0 ), 在 大 阪 府 西 成 郡 稗 島 村 展 開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肺 吸 蟲 病 罹 患 率 約 為 5 0 % 。 鑑 於 此 , 1 9 1 0 年 1 2 月 1 9 日 大 阪 府 令 第 1 0 6 號 頒 布「 肺 吸 蟲 病 預 防 規 則 」 。 其 規 則 如 下 :

第 一 條 、 醫 師 診 斷 出 疑 似 罹 患 肺 吸 蟲 病 的 患 者 後 , 三 日 內 要 向 患 者 所 在 地 的 警 察 官 署 申 報 。

第 二 條 、 受 到 醫 師 的 診 斷 , 疑 似 肺 吸 蟲 病 患 者 的 家 要 向 其 所 在 睇 的 警 察 官 署 提 出 申 報 , 前 項 的 申 報 由 戶 籍 法 上 的 申 報 義 務 人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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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村 越 一 哲 , 〈 農 村 保 健 衛 生 實 地 調 查 の 計 画 過 程 —部 會 と 各 部 聯 合 主 查 會 の 役 割 を 中 心 と し て 〉 。

第 三 條 、 肺 吸 蟲 病 患 者 的 家 需 配 置 適 當 數 量 的 痰 壺 , 患 者 須 於 痰 壺 咳 出 唾 痰 , 並 經 過 消 毒 後 才 可 丟 棄 。 前 項 配 置 的 痰 壺 數 量 由 警 察 官 署 負 責 認 定 。

第 四 條 、 肺 吸 蟲 病 流 行 地 須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一 、 飲 用 的 井 戶 要 覆 蓋 並 設 置 唧 筒 。

二 、 雨 水 下 水 溝 的 溝 側 , 溝 底 須 以 適 當 的 防 水 材 料 來 建 構 。 三 、 受 污 染 之 水 路 、 溝 渠 , 不 得 提 供 飲 食 物 、 飲 食 器 具 洗 滌 的 用 水 ; 亦 不 得 於 其 中 游 泳 。

四 、 不 得 生 食 前 項 水 路 、 溝 渠 中 捕 獲 的 魚 貝 類 等 魚 獲 。 關 於 前 項 第 一 號 、 第 二 號 的 構 造 設 備 , 由 土 地 或 家 屋 的 所 有 者 義 務 負 責 。

警 察 官 署 有 充 分 的 權 利 對 第 一 項 第 一 號 、 第 二 號 的 構 造 設 備 加 以 認 定 , 若 有 改 造 的 需 要 , 可 指 定 日 期 與 方 法 要 求 修 繕 變 更 。

第 五 條 、 違 背 本 則 第 一 條 至 第 四 條 者 科 處 拘 留 。

第 六 條 、 前 條 所 科 處 隻 犯 罪 者 若 為 無 能 力 者 ,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表 。

附 則

第 七 條 、 本 則 的 施 行 日 期 同 發 佈 日 。

第 八 條 、 本 則 的 肺 吸 蟲 病 流 行 地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地 域 。

第 九 條 、 本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號 、 第 二 號 的 構 造 設 備 由 所 轄 的 警 察 官 署 認 可 後 可 延 期 一 年 。2 5

警 察 署 長 警 察 分 署 長 進 一 步 於 1 9 1 0 年 1 2 月 2 0 日 以 訓 示 第 3 1 號 提 出 「 肺 吸 蟲 病 預 防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 , 針 對 上 述 規 則 訂 定 更 清 楚 地 細 項 :

第 一 條 、 規 則 第 一 條 、 第 二 條 中 肺 吸 蟲 病 的 疑 似 患 者 申 報 時 需 報 告 患 者 的 住 所 、 姓 名 、 年 齡 。

第 二 條 、 患 家 配 置 的 痰 壺 數 量 應 依 下 列 標 準 適 宜 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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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編 , 《 人 體 寄 生 蟲 病 調 查 概 況 》 ( 東 京 :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 1918)

頁 23-26。

家 族 5 人 以 內 , 痰 壺 2 個 。

家 族 5 人 以 上 , 每 5 人 增 加 1 個 。

第 三 條 、 痰 壺 的 消 毒 方 法 依 明 治 3 0 年 5 月 內 務 省 令 第 1 3 號 中 生 石 灰 消 毒 規 定 , 唾 痰 的 量 加 上 十 分 之 六 的 食 鹽 加 以 攪 拌 後 , 在 丟 棄 於 便 壺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場 所 。

第 四 條 、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的 命 令 , 依 其 狀 況 受 指 揮 。 第 五 條 、 所 轄 警 察 官 署 依 固 定 樣 式 的 患 者 名 簿 加 以 登 記 。2 6

第 二 節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近 代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之 建 立

一 、 日 治 初 期 醫 療 衛 生 法 規 制 定 之 背 景

日 本 人 意 識 到 臺 灣 瘴 氣 嚴 重 的 情 形 , 始 於 1874 年 牡 丹 社 事 件 。 當 時 , 正 值 第 四 次 亞 洲 型 霍 亂 世 界 大 流 行( 1864~1875)的 末 期 。 這 場 傳 染 病 , 使 得 來 臺 的 日 本 兵 幾 達 半 數 患 病 而 無 力 再 戰 , 最 後 迫 使 日 本 草 草 結 束 第 一 次 征 臺 之 役 。2 7除 此 之 外 , 臺 灣 人 居 住 環 境 之 汙 穢 髒 亂 、 衛 生 觀 念 之 落 後 , 也 讓 日 本 人 印 象 深 刻 , 紛 紛 留 下 紀 錄 。2 8環 境 汙 穢 不 潔 , 家 屋 陰 暗 、 空 氣 不 流 通 等 這 個 經 驗 , 讓 日 本 當 局 有 了 心 理 準 備 。 1894( 明 治 27) 年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時 , 日 本 當 局 已 預 料 將 會 遭 遇 炎 熱 的 氣 候 、 海 上 的 風 浪 及 地 方 熱 病 的 侵 襲 。 果 不 其 然 , 出 征 遼 東 半 島 和 朝 鮮 的 日 本 軍 隊 中 爆 發 了 霍 亂 疫 情 , 病 毒 隨 著 軍 隊 的 移 動 而 擴 散 , 快 速 地 在 日 軍 所 到 之 處 蔓 延 。 此 時 , 佔 領 澎 湖 的 日 軍 , 因 為 水 土 不 服 及 氣 候 等 因 素 , 軍 隊 中 的 疫 情 更 為 猖 獗 , 病 毒 肆 虐 近 兩 個 月 才 逐 漸 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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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同 上 註 , 頁 26-27。

2 7 魏 嘉 弘 , 〈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 亞 洲 型 霍 亂 」 之 研 究 ( 1895~ 1945)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系 博 士 論 文 , 2012 年 ) , 頁 59-60。

2 8 如 海 軍 翻 譯 官 水 野 遵 之 《 臺 灣 征 番 記 》 ( 臺 灣 大 路 會 , 1930 年 ) ; 愛 德 華 豪 士 《 征 臺 紀 事 : 牡 丹 社 事 件 始 末 》 ( 臺 灣 書 房 , 2008 年 ) ; 落 合 泰 藏 , 《 明 治 七 年 征 蠻 醫 誌 》 ( 日 本 軍 醫 部 , 1887 年 ) 等 。

得 控 制 。 日 本 人 將 此 次 疫 情 的 有 增 無 減 歸 因 澎 湖 地 區 「 臭 穢 蠻 烟 」 、 島 民 衛 生 不 良 , 致 使 狀 況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2 9 馬 關 條 約 簽 訂 後 , 日 本 派 出 征 臺 的 近 衛 師 團 仍 然 受 到 這 波 霍 亂 流 行 的 影 響 , 疫 情 擴 散 迅 速 。 為 了 有 效 防 治 , 日 軍 除 了 設 立 救 護 站 與 隔 離 病 室 來 收 容 罹 病 士 兵 外 , 亦 指 派 軍 醫 監 護 , 並 加 強 軍 營 及 病 房 內 外 的 清 潔 工 作 ; 同 時 訂 立 相 關 的 衛 生 預 防 決 議 , 以 求 徹 底 撲 滅 此 次 霍 亂 之 流 行 。3 0

決 議 如 下 :

1. 各 部 隊 的 副 食 品 烹 調 必 須 依 照 日 本 固 有 的 方 式 。 2. 副 食 品 當 中 富 含 脂 肪 的 肉 類 , 必 須 分 開 食 用 。 3. 禁 止 食 用 中 國 式 饅 頭 或 不 成 熟 的 水 果 。

1. 各 部 隊 的 副 食 品 烹 調 必 須 依 照 日 本 固 有 的 方 式 。 2. 副 食 品 當 中 富 含 脂 肪 的 肉 類 , 必 須 分 開 食 用 。 3. 禁 止 食 用 中 國 式 饅 頭 或 不 成 熟 的 水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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