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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壹、製造與特性資料

一、 製造原料

對於製造細胞產品時所使用的各種原料應詳細敘述其來源,及摘要列出對其 原料所進行的檢驗。各種原料的說明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 細胞

1. 自體細胞(autologous cells)與(或)同種異體細胞(allogeneic cells):

(1) 細胞來源:組織與細胞類型。

(2) Mobilization protocol:細胞是否在捐贈者體內驅動(mobilized)

或活化(activated)。

(3) 收集方法:描述取得細胞的程序,例如手術、白血球分離法

(leukapheresis),及收集機構的名稱與地點。若產品須經過運 送至其他機構進行處理,須描述運送的條件。

(4) 捐贈者篩檢:所採用的篩檢程序應提供適當的安全性,並列出已 實施的檢驗。捐贈者應實施的特定病原篩選(donor screening)

與檢驗(donor testing)項目,可參考並依循捐贈者合適性判定 相關規範。選擇捐贈者細胞之標準及各項特定病原之檢驗如下列 說明:

 自體細胞:

使用自體的細胞因無傳染疾病給自身之虞,可不須進行捐贈 者合適性判定,並非代表不須進行捐贈者篩選或檢測,這些 資料係非作為「判定」捐贈者合適性之用,乃為保護接觸者 的安全和製造環境的風險管控,仍須進行捐贈者篩選或檢測,

以評估捐贈者細胞或組織是否有傳染疾病的風險,才能適當 管理。

若接受自體細胞治療之病人本身未實施特定病原篩選與檢 驗或其檢體經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應評估製造產品時所 採 用 的 細 胞 培 養 方 法 是 否 會 增 生 病 毒 或 外 來 病 原

(adventitious agents),而須採取必要的防禦措施,以避免

病毒或外來病原蔓延傳染至自體細胞接受者以外的其他人, 病原的篩選(donor screening)與檢驗(donor testing)。篩 選項目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與肝炎高危險率、退化性海綿狀腦病變(CJD)

以及肺結核;檢驗病原項目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 第二型、B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C型肝炎病 毒(hepatitis C virus, HCV)、梅毒(treponema pallidum)以 及其他相關特定病原,若捐贈者係捐贈富含白血球之細胞或 組織,例如:造血幹/前驅細胞或血液等等,則應額外檢驗 巨細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CMV)、人類T細胞白血病病 毒(human T cell leukemia virus, HTLV)第一型與第二型。

所需的特定項目,可參考「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相關特殊傳染 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 HLA)之基因多型性鑑定

(typing for polymorphisms)之課題。

當使用臍帶血或其他源自於母體的組織時,應對捐贈母親實 施相關的檢驗。

2. 細胞庫系統:

細胞庫系統包含種源細胞庫(Master Cell Bank, MCB)以及工作細 胞庫(Working Cell Bank, WCB)。當需要建立細胞庫時,則應提供

建立細胞庫系統之細胞來源及歷史(origin and history of cells)、培 養過程(procedures)、特性鑑定(characterization)與外來汙染物之 檢測(testing for contaminating organisms)結果。細胞庫系統的特性 鑑定應包含細胞的生長動力學(growth kinetics)、族群倍增時間

(population doubling time)、細胞型態(cell morphology)、繼代培 養細胞的滿度(percent confluence at passage)、細胞數目(cell counts)、 存活率(viability)、表現型(phenotypic expression)、基因型(genotype)

例 如 分 子 指 紋 ( molecular fingerprinting ) 及 染 色 體 安 定 性

(chromosomal stability)以及功能評估等。細胞庫系統的品質及特 性 鑑 定 檢 測 項 目 可 參 考 ICH Q5D (R1) 「 Deriv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ell Substrate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 」和Q5A (R1) 「 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1) 種源細胞庫:

應詳述種源細胞庫的特性,包括合適的檢測來證實細胞的安全性、

鑑別、純度及安定性。也應評估有無實施檢測以證實下列事項:

 產品的微生物特性:包括無菌性、黴漿菌、及外來病毒的體

內(in vivo)與體外(in vitro)檢測。

 防止特定病原汙染:對人類細胞應檢驗特定病原,如人類免

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

巨細胞病毒、人類 T細胞白血病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EB病 毒(Epstein-Barr virus, EBV)、B19微小病毒等。當細胞製造 過程中曾使用源於牛或豬的成分(血清、血清成分、胰蛋白

a. 培養的條件,包括製造時所使用的各種培養基、試劑/成分 的文件,並附上相關檢驗成績書(COA)。

b. 種源細胞庫的低溫冷凍、儲存與復原:提供包括與細胞密 度、冷凍的安瓿(ampules)數、儲存溫度、及細胞庫地點 等有關的資料。

c. 種源細胞庫經多代後,應檢測基因型與表現型的安定性,

及細胞經低溫冷凍後的存活率。

(2) 工作細胞庫:

工作細胞庫可能源自種源細胞庫的一個或多個安瓿。如前所述,

工作細胞庫所需提供確認其特性的資料量,會比種源細胞庫較少。

如已建立兩段式細胞庫系統時,對工作細胞庫應實施下列各項檢 測:

 無菌性:細菌與黴菌

 黴漿菌

 外來病毒性病原(adventitious viral agent)

 適量的鑑別檢測(limited identity testing)

如未建立細胞庫系統時,計畫主持人仍應評估生產之細胞有無外 來病毒汙染之疑慮,例如當細胞製造過程中曾使用源於牛或豬的 成分(血清、血清成分、胰蛋白酶等),應對生產之細胞實施牛 或豬的特定病毒檢測。

(二) 試劑

應列出製造產品時使用的所有試劑。包括對細胞生長、分化、選擇、

純化或重要製造步驟所需,但不打算列為最終產品一部分的各種成分。

這些試劑的例子包括:胎牛血清、胰蛋白酶、生長因子、細胞激素、

單株抗體、 抗生素及培養基與其成分。尤其是當這些試劑可能導入不 純物或外來病原時,將會影響最終產品的安全性、效價(potency)與 純度(purity)。

1. 製造時使用試劑的表格:

應表列出產品製造時使用的各種試劑,包括加入培養基內的試劑。 胞株(feeder cell line)與人類細胞治療產品之細胞共同培養,應 提供餵養細胞之品質相關文件。如使用豬來源的試劑,應提供檢 驗成績書,或豬來源試劑已進行檢驗的文件,來證實該產品不具 豬小病毒(porcine parvovirus)、豬環狀病毒(porcine circovirus)

或其他豬來源病毒。當某成分源自反芻動物時,應記錄是否來自 發生牛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

或有相當風險存在有牛海綿狀腦病變的國家。有關BSE與其他動

3. 其他事項:

通常避免在製造過程中使用盤尼西林(penicillin)或其他β-內醯胺類

(beta-lactam)抗生素,以避免病人產生過敏反應。如必須使用此類 抗生素時,應於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放入適當的排除條件(exclusion criteria)及正確的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來處理病人 可能的敏感性。或考慮是否使用別的抗生素來替代。

(三) 賦形劑(Excipients)

最終產品活性成分外的非活性成分稱為賦形劑,如人類血清白蛋白

(human serum albumin)或是DMSO(dimethyl sulfoxide)等。應列出 所有在最終產品內非活性成分與最終濃度,並提供檢驗成績書。如無 人類使用經驗,則須提供完整之化學、製造與管制及非臨床試驗之科 學性文件以支持其品質及安全性。

(四) 儀器設備

應表列出製造細胞產品時使用的所有儀器設備,例如細胞分離器材。

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的儀器設備,則可採用此儀 器設備製備細胞產品。若採用未核准上市的儀器設備,應於製程中執 行製程確認(Qualification),以確保所製造的細胞品質,並提供各種 儀器設備的下列資訊:

1. 賣方/供應商。

2. 品質相關文件。

二、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的製造與製程管控

應對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製造與純化時所使用的各種程序作詳細的描述。計 畫主持人應提供製造過程的流程圖(flow chart),並在圖中指出生產與純 化過程,及製程中與最終產品的檢測。應在製程中的關鍵步驟或中間物,

設定製程中管控以管理整個製造程序,並說明製程中管控所使用的分析方 法、允收標準及檢測結果,分析方法可參考本章第貳節之內容。

(一) 細胞之製備

計畫主持人在臨床試驗申請中應說明下列事項:

1. 細胞採集及處理程序:

應說明採集捐贈者器官/組織檢體的數量或組織大小,並描述處理步 驟,例如使用機械器具(instruments)或酵素消化(enzymatic digestion),

及 使 用 的 各 種 細 胞 選 擇 或 分 離 器 材 , 包 括 密 度 梯 度 ( density gradients ) 、 磁 珠 ( magnetic beads ) 、 或 螢 光 激 發 細 胞 分 選 儀

(fluorescence activated cell sorting, FACS)。

2. 細胞培養:

應提供培養條件及批次大小,如細胞培養的溫度、時間及培養的最 大繼代數,並證明細胞培養程序的一致性及重複性,若有不同,應 說明。當細胞培養過程添加生長因子(growth factors)時,須特別 考量次細胞族群(cell subpopulations)是否因而獲得生長優勢。

3. 最終採收:

如果最終細胞採收有經離心處理,應描述其清洗條件及使用的介質。

應確定細胞在調配後有無冷凍處理,或於調配後立即供病人使用。

如果最終採收物有儲存的必要,應描述其儲存的條件與儲存時間。

4. 製程時間與中間物儲存:

應估算從細胞採集,至最終採收每個步驟所需時間。重要的是要知 道每個製造步驟的時間限值,以判定是否須實施製程檢測。當細胞 注入病人體內前有冷凍處理時,應納入此部分的資料,及各項安定 性研究的資料。應記錄細胞採收至最終採收間,儲存的時間與條件。

應採取適當的程序,以確保大量採集時儲存的安定性。

5. 細胞修飾:

當給予細胞物理性及化學性處理或基因修飾時,應提供其處理方法,

並於製程管控中監測製造及操作程序對細胞特性的改變程度。

若細胞之基因經過基因修飾,其製造與管控應遵循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基因治療相關管理規範。

6. 複合性細胞產品:

當細胞生長於支架模板(matrix/device/scaffold)時,應考量該支架

模板對細胞生長、功能及完整性之影響,且該支架模板若為生物材 料,其降解速率為另一考量重點,故其細胞培養程序也應於第三期 臨床試驗時執行確效試驗,以確保細胞培養製程的一致性。

7. 最終配方:

應詳細敘述最終產品的配方,並說明最終配方中有無包含生長因子 或人類血清白蛋白等賦形劑,並指出其來源。應詳細敘述這些賦形 劑的賣方,及最終濃度。也應確定最終產品所使用的細胞密度或濃

應詳細敘述最終產品的配方,並說明最終配方中有無包含生長因子 或人類血清白蛋白等賦形劑,並指出其來源。應詳細敘述這些賦形 劑的賣方,及最終濃度。也應確定最終產品所使用的細胞密度或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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