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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人力資源結構之現況

一、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組織編制相關法令規定

有關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人力資源結構編制之相關規定除了依據上述 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等法規外,各縣市政府可自行頒佈單行法規,以因地制宜。因之,臺北 縣政府另行訂定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制作業要點、臺北縣立各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與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等規定,以規範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人力 資源結構之運作。

有關臺北縣國民中學教職員額配置、組織標準與各處室掌理事項等相關規 定,臺北縣分別於 93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的「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 制作業要點」與 95 年 3 月 15 日頒訂「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與國民中小 學組織規程」中有詳細之規範:

(一) 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制作業要點(第二條至第四條)

1. 校長:每校置一人。

2. 教師: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人;全校普通班十八班以下者,得增置教師 二人;十九班至九十班者,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七人;

九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教師六人;特殊班每班置三人。

3. 教師兼行政人員:(幼稚園班級數除外)

(1) 六班以下者:置教師兼教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務、資

訊、訓導組長各一人。

(2) 七至十二班者: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 教學、設備、註冊、資訊、訓育、體育衛生、輔導、資料組長各 一人。

(3) 十三班以上者: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 教學、設備、註冊、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輔導、

資料組長各一人。

(4) 六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教師兼副組長一人至三 人。

(5) 設有特殊班者:置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二)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與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 至第十二條)

1. 學校依其規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並設 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1)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 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2) 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3)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4) 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

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 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5)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2. 國民中學之組織標準如下:

(1) 六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資 訊組、訓育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

(2) 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 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 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3) 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 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3.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除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設教導處,

其下得設教務組、訓育組外,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之班 級數,定其組織如下:

(1) 六班以下: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 訊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2) 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 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 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

資料組。

(3) 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 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4) 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特教組;設技藝教育 班者,得視需要於適當處、室設技藝教育組。

(5) 學校置主任、組長、教師、輔導教師、幹事、管理員或書記、助 理員或佐理員、護理師、護士。

(6) 學校得依學校衛生法之規定,置營養師。

(7) 學校之籌設,得設籌備處,置校長、主任、組長各一人。但合併 設置之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校長及組長外,得於國中部及國小 部分置主任各一人。

(8) 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 會計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 會計員者,由臺北縣政府派員兼任。

(9) 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 管理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 員者,由臺北縣政府派員兼任。

由上述可看出,臺北縣國民中學行政人力資源結構之概要:

1. 明確規範學校行政人員編制,包括教師之編制與各處室得設置之組別 與業務,以供各校依循。

2. 因應學校需求,得設特教組與技藝教育組,以利發揮因材施教之精神。

3. 有關會計與人事人員之編制,除依規定設置外,亦明文規定未置會計、

人事相關人員者,由縣府派員兼任,以推展會計與人事集中辦公政策。

4. 在「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制作業要點」中明文規定:「六 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教師兼副組長一人至三人」。

但於「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與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則不復 見其相關規定。

二、專任職員和工友編制相關規定

在臺北縣國民中學有關專任的職員和工友編制之相關規定,主要依照「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 民中學與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和教育部 92 年 8 月 15 日台總(一)字第

0920118664 號函規定,其主要配置在總務處,或是在各處室擔任協助工作,其 編制則由主管機關與學校視情況予以調整。

(一) 專任職員(幹事)

有關臺北縣國民中學幹事、管理員或書記、助理員或佐理員等編制,依「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和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與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不同 規模學校之職員(幹事)編制如下:幹事、管理員或書記、助理員或佐理員 (含 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工藝工廠雜工等,不 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 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表 2-1 臺北縣國民中學九十五學年度各校專任職員(幹事)人數統計表 班級數 \幹事人數 不足法定人數 符合法定人數 超過法定人數

36 班以下(2~9 人) 3 所(2 人) 15 所(86 人) 5 所(65 人)

37 班~72 班 (3~13 人) 0 所 25 所(254 人) 3 所(53 人)

73 班以上 (5~20 人) 0 所 14 所(187 人) 0 所 小 計 3 所(2 人) 54 所(527 人) 8 所(118 人)

百 分 比 4.61% 83.08% 12.3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中數據可知,在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幹事人數大部分都達「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和「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 制作業要點」規定之員額,不足人數之三所學校是為尚未招生之籌備學校,甚至 有員額超過法定人數之學校。

目前臺北縣正逐步推動國小總務處組長由職員專任,並合理分配縣內國民 中小學行政人力,乃訂定「臺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職員(幹事)編制調整作業說 明」(臺北縣政府,無日期),逐步調整臺北縣國民中小學職員(幹事)編制,

其配置原則調整如下:(一)二十四班以下置二名幹事;(二)二十五班至四十 八班置三名幹事;(三)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置四名幹事;(四)七十三班以上 置五名幹事。多餘幹事員額擬由國民中學移撥調整至國民小學,移撥調整時限預 計三年完成,2006~2007 年辦理自願移撥(含空缺移撥),2008 年強制移撥(臺 北縣政府,2006),目前臺北縣國民中學各校現有幹事任用情形如下:

表 2-2 臺北縣國民中學九十五學年度各校專任職員(幹事)編制調整機制下現有 人數統計表

班級數 \幹事人數 不足法定人數 符合法定人數 超過法定人數 24 班以下(2 人) 3 所(2 人) 3 所(6 人) 12 所(98 人)

25 班 ~ 48 班(3 人) 0 所 0 所 18 所(178 人)

49 班 ~ 72 班(4 人) 0 所 0 所 15 所(176 人)

73 班以上(5 人) 0 所 0 所 14 所(246 人)

小 計 3 所(2 人) 3 所(6 人) 59 所(698 人)

百 分 比 4.615% 4.615% 90.77%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中數據可知,如依臺北縣政府國民中學幹事配置原則之規定,有 90.77

%學校為超額,在未來三年內共有四百九十位幹事需面臨移撥調整的問題,而這 四百九十位人員所留下之業務,原服務學校該如何安排人員處理呢?屆時可能對 原服務學校造成極大的衝擊。

(二) 工友

有關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工友編制,係依教育部 92 年 8 月 15 日台總(一)字 第 0920118664 號函規定,國民中學可置工友與技術工友若干人:

1. 普通工友:依學生人數配置,學生人數四百人以下者,配置工友二人,

超過四百人時,每滿六百人增置工友一人,但最多置十一人。

2. 技術工友:得視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超過前一、所定普通工友 基本員額三分之一(前 1.所定普通工友總人數,包含本 2.之技術工友 在內)。

由此編制標準來看,目前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工友人數如下:

由此編制標準來看,目前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工友人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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