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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滿,2004)處理一般行政事務、協助與支援學校教師之教學工作。基於學校本位 管理的精神,於員額編制相關規定都以「得設」二字賦予各校調整編制的彈性與 權責,亦為學校組織再造與人力規劃提供法源依據。

三、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試辦方案

「組織再造」的基本概念源於企業界,主要的內涵包括組織結構與運作的 再造、組織工作流程的變革、組織文化的創新等。運用於學校體系中,乃在檢視 並改變現有學校組織架構、運作方式,以因應改革需要。在美國,學校組織再造 的重點為行政措施的調整和教學層面的改革,並側重教學相關事務改革的情形;

而在我國,學校組織再造則較偏重行政組織的調整(彭添興,2004)。

自從 1995 年 7 月教師法公佈施行後,學校參與對象的擴大,行政權力的轉 移,逐漸改變學校組織運作型態。有鑑於學校組織調整之必要性,教育部於 2000 年 12 月組成「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專案小組」,進行學校組織再造方 案。預計試辦期程為五年,九十一學年度為小量試辦期,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 為中量推廣期,九十四、九十五學年度為大量實施期,透過較長的試辦期程,探 討本方案之優劣,並謀求改善(陳碧祥,2004),其實施原則如下:

(一) 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為因應學校本位課程、自編自選教材、

教學創新、合作團隊教學的九年一貫課程,而需對學校人力的配套機制 需有所調整。

(二) 落實「總員額量管制」:為利學校本位管理與績效責任制度之建構,人 力資源之發揮需進行合理有效之調整,以落實全面品質管理。學校員額 計算基準由中央規劃,地方政府與學校在實際運用員額額度時,可適切 彈性調撥。學校總量員額因應政策或有增減,但專任員額、兼任、委外 與聘僱人力等,應訂定其比例,並妥善運用合聘制度。

(三) 調整國民中小學組織與人力架構:包括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將

「處」的編制鬆綁,落實教訓輔合一制度的功能;另進一步修改「國民 教育法施行細則」,將「組」的編制訂立彈性,由各校依實際需要設置。

(四) 發揮教育經費使用效益:在最小經費規模的需求下,立即並逐步調整教 師工作內容,以呼應教師合理專業自主之訴求。

試辦方式依國民中學學校班級數區分學校類型,總共分為三類:(一)十二 班以下者為小型學校;(二)十三班至三十六班者為中型學校;三十七班以上者 為大型學校。有關學校人力配置調整說明如下:

表 2-5 不同規模學校試辦組織再造人力配置表

表 2-5 不同規模學校試辦組織再造人力配置表(續)

臺北縣政府則自九十二學年度起逐年擴大試辦學校,有意參與試辦之學 校,應就本身特性及需求暨本試辦方案之相關規定,擬定各校之個別實施計畫,

送府核備後實施。相關規定如下:

(一) 學校進行規劃、合併、調整現行學校組織架構與業務執掌,應特別考量 各單位之權責分工,能否真正達成教育基本核心功能,以確保教職員生 之基本權益。

(二) 參與試辦方案之學校「在總員額不變,且不增(減)教師授課時數之原 則下,國中 35 班(含)以下得保留員額 1 至 4 人(含教師與職員);

36 班以上學校得保留員額 5%(無條件進位);國小得保留員額 1 至 4 人(含教師與職員)遇缺不補,所節省之經費得用以進用臨時人員協助 行政(含人事主計集中辦公後學校需協助事項),或聘任兼(代)課教 師、部分時間之教學支援人員及行政人員」。

(三) 所節省之經費應於原員額人事費預算額度內支用,於經費動支基準內,

進用之臨時人員不以一人為限;人事費不得流用於業務費,聘任之教師 以教導學生為限,不得用於教師研習活動之講師費。

(四) 依試辦方案之實施原則規定,各校「在總員額量不變現況下,賦予各校 彈性運用人力空間(如妥適運用專任員額、兼任、委外與聘僱人力等),

以發揮組織應有功能。」其中「委外」係指部分工時支援行政或教學之 人力,不可以勞務委外方式處理,以免人事經費無法支應。

(五) 各區中心學校所增置之 2 名教師員額應比照組織再造聘任兼(代)課教 師、部分時間之教學支援人員及行政人員之方式辦理。惟為顧及縣府文 書及資料機密之維護,各校增置之員額中至少應以 1 人專任為宜。另經 現府核定有午餐秘書之學校,除依原規定聘用代課教師外,得依本方案 之規定進用臨時人員,並依留職停薪缺之薪資計算基準及月數規劃。

學校在具體作法上,應先分析學校的困境及人力需求,在總員額總量管 制的情形下,依下列步驟而實施本方案,以達成學校基本核心功能,並解決學校 困境,以提升學校效能(武曉霞,2004)。

由上而知,組織再造與人力規劃的調整,是為目前學校組織對外在社會變 遷、財政與人力不足等因應之道,在臺北縣政府(2006b)的規劃下,授予各校 本權責自行辦理各校組織編制與人力規劃措施,在總員額不變,且不增(減)教 師授課時數之原則下得調整如下:

(一) 進行組織結構的調整(如調整處室或組別之隸屬與名稱)。

(二) 改變組織運作(如職務重新分配與業務流程調整)。

(三) 彈性運用學校人事經費。

(四) 進用臨時人員協助行政(含人事主計集中辦公後學校需協助事項)或部 分時間之行政支援人員。

(五) 聘任兼(代)課教師或部分時間之教學支援人員。

1. 分析學校目前的人力需求。

2. 分析組織分工及職掌問題。

1. 掌控學校缺額,勿聘足額。

2. 依學校發展特色自行規劃組織名稱及業務職掌。

3. 轉換適當人力(如教學支援人員、代課教師、臨時行政人員)。 4. 轉化組織運作效能。

5. 依學校發展特色自行規劃組織功能。

解決學校實際問題。

達成學校基本核心功能。

圖 2-2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試辦方案具體作 法步驟

資 料 來 源 : 因 應 環 境 變 革 — — 臺 北 縣 組 織 再 造 之 作 法 ( 頁 83-84),武曉霞,2004,北縣教育,47。

(六) 部分行政工作(如總務處以外之組長)由職員或聘請具專長人員擔任。

(七) 與鄰近學校合聘教師。

(八) 部分業務(如午餐、合作社業務等)委外。

對長期以來僵化的學校組織提供一解套途徑,讓學校得以視個別狀況自行 調整員額編制,尤其對小型學校人力長期嚴重不足的窘況,得以抒解。但過於強 調臨時人力的支援,頻繁的人事異動是否會造成校園的不穩定,這仍須待觀察和 探討。

四、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人力之培育與任用、進修、待遇與福利

(一) 學校行政人力資源的培育與任用

有關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人員之甄選儲訓與遴聘,主要為校長和主任 二類,乃臺北縣依「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臺 北縣縣立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臺北縣政府,2005b)和「臺北 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作業要點」(臺北縣政府,2005a)等相關規定,每 年臺北縣會酌情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與候用主任甄選,期能培訓相關人 力以利各校行政業務之推展。

1. 候用校長甄選儲訓與遴選(臺北縣政府,2005b)

(1) 消極資格與積極資格之限制:包括基本條件、學經歷要求與服務 表現。

(2) 甄選方式:分為初選(積分及筆試)、複選(口試)二階段。

(3) 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得於原訂錄取名額外增額錄取具原住民身 份者。

(4) 基於多元開放及食物需求,得委託學術專業機構或學校辦理臺北 縣國中小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及認證等事宜。

(5) 校長甄試錄取者,應參加儲訓(含實習),為期至少八週。

(6) 甄選儲訓合格人員由臺北縣政府發給甄選儲訓合格證書,持有證 書得參加臺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若獲遴選擔任校長時,應 依規定於校內授課。

(7) 上述甄選儲訓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如逾有效期限仍未獲校 長遴選者,取消候用校長資格(惟92年4月30日前已取得臺北縣 校長儲訓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

2. 候用校長甄選儲訓與遴聘「臺北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作業要點」

(臺北縣政府,2005a)

(1) 消極資格與積極資格之限制:包括基本條件、學經歷要求與服務

表現。

(2) 甄選方式:辦理方式採雙軌並行,分推薦甄選(經服務學校校長 推薦者)及一般甄選(自行申請參加甄選者)。其錄取名額依據 當年度調查之主任缺額訂定。

(3) 儲訓: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臺北縣 政府發給甄選儲訓合格證書,取得臺北縣主任遴聘資格。

(4) 證書效力:取得主任合格證書之人員,於受聘或待聘期間受刑 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取消證書資格。

(5) 推薦甄選錄取人員,須於原校服務至少二年。

(6) 參加候用主任一般甄選錄取並儲訓合格者,得參加他校之主任公 開甄選或申請商借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擔任主任。

(7) 主任於任期中出缺時,校長得由具主任資格之教師中再遴聘,或 具主任基本資格之教師中聘為代理主任至該學年度結束。至下學 年度之主任職務,應另聘具合格主任者,或辦理公開主任甄選,

自校外甄選具合格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

(二) 學校行政人力資源的發展——進修

有關臺北縣國民中學學校行政人員之進修,所遵循之法源依據除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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