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興櫃制度簡介
有鑑於未上市櫃股票透過盤商仲介交易弊端叢生,不僅未上市櫃股票 公司資訊不明,交易資訊亦無透明公開的揭示管道,盤商操縱股價之情事 時有所聞,另坊間亦有所謂「財務顧問公司」以直銷等方式推介未上市櫃 公司股票,造成廣大投資人嚴重受損。為解決上述問題,櫃檯買賣中心於 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二日建立「興櫃股票」交易市場(Emerging StockMarket), 提供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一個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 市場,讓投資人享受低交易風險、低交易成本和高流動性等好處。之後臺 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陸續修正相關上市及上櫃法令規定,增訂本 國公司申請上市(櫃)公司條件應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因 此興櫃市場被視為上市(櫃)掛牌前的預備市場。
依據櫃檯買賣中心 2012 年 2 月統計資料顯示,2002 年 1 月興櫃股票 市場成立時,即有 296 家公司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至 2004 年興櫃股票公 司達到 350 家,為近十年以來最多家數。然 2005、2006 年興櫃股票公司成 功轉上市櫃,或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合併等因素,終止興櫃交易家數大 於新增興櫃股票公司,使興櫃股票公司家數下滑,2009 年興櫃股票家數最 低為 223 家,惟 2010 年初次登錄興櫃股票公司開始大幅增加,興櫃股票公 司逐漸增加,截至 2012 年 2 月底,興櫃股票公司家數為 279 家,市值約為 643.42 億元。
表 2.1 2002~2012 年 2 月興櫃股票家數變動情形
圖 2.1 興櫃股票登錄程序 資料來源:櫃買中心網站 2.1.2 興櫃股票交易制度
興櫃股票的交易係採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的方式,與一般上市(櫃)
股票的電腦自動撮合交易不同。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必須先自行認購所推 薦之興櫃股票,並擔任交易市場之造市者。投資人可委託證券經紀商將其 委託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
經推薦證券商同意後進行點選成交;如其每筆交易之數量在十萬股(含)
以上,投資人亦得不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直接在推薦證券商 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交易」。另為增加興櫃交易市場之流通 性,強化推薦證券商造市者功能,現行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規定,推薦證券 商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負有雙邊報價(買進與賣 出報價均應申報)與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對其報價的價位及數量(至少二 仟股)有到價五分鐘成交義務。投資人委託的價格與數量如落在推薦證券 商的報價範圍內,推薦證券商應於五分鐘內執行點選成交,履行其義務。
另同一時點,同一家推薦證券商對同一檔興櫃股票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
差距不得超過賣出報價的 5%。
圖 2.2 興櫃股票交易流程 資料來源:櫃買中心網站 2.1.3 買賣價格限制與交易時間
興櫃股票交易價格無漲跌幅限制,依市場供需機制由買賣雙方議價決 定成交價格,因此,興櫃股票價格應能即時反應公司及市場所有相關資訊。
此外,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
2.1.4 興櫃股票資訊揭露
為保障投資人,並提升公司營運之透明度,櫃檯買賣中心規範興櫃股 票公司須將公司基本資料、營運狀況、內部人持股情形、募資情形、對外 投資、股東會、股利分派及財務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茲列舉重要 資訊揭露項目如下:
(一)財務報告:興櫃股票公司應揭露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 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月營運情形:興櫃股票公司應揭露每月營業額、背書保證金 額、資金貸與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資訊。
(三)重大訊息:興櫃股票公司如有興櫃審查準則第 34 條至第 35 條 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 息內容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興櫃股票重大訊息即時申報制 度,降低資訊不對稱性,同時提升交易市場的效率性。
2.1.5 興櫃股票制度彙整
本研究依興櫃股票之申請條件、交易面及資訊揭露,與上市(櫃)股 票比較,整理如表所示:
表 2.2 興櫃股票與上市(櫃)股票之申請條件、交易面及資訊揭露比較 興櫃股票 上市櫃股票
設立年限 無 有
獲利能力 無 有
股權分散 無 有
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經櫃檯買賣 中心總經理核准
實地審查,經審議會 及董事會通過
漲跌幅度 無限制 7%
交易時間 9:00~15:00 9:00~13:30
成交方式 人工議價 電腦系統競價
給付結算時間 T 日 T+2 日 資訊揭露 中度資訊揭露 高度資訊揭露 2.2 承銷後段作業介紹
興櫃公司向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上櫃後,若審查期間無重
大異常情事,一般約需 4~5 個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董事會將 通過其上市上櫃案。而之後向證期局申請現金增資案至掛牌後五日穩定價 格操作階段,實務稱為承銷後段作業。因盈正豫順初次上櫃掛牌前大漲,
而掛牌後卻大跌的情形,引起各方關注及檢調單位進行調查是否有違法情 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遂於 99 年 12 月 22 日 邀集專家學者、證券週邊單位、證券商及券商公會等,召開「初次上市(櫃)
承銷制度及興櫃交易制度改進方案」公聽會,其主要決議與初次上市(櫃)
公司掛牌後股價影響有關者,包括承銷價格與興櫃價格連結、調降單一配 售對象認購數量上限、提高公開申購比例上限至 60%,前述改進方案於 100 年 2 月起陸續實施。以下分別就 100 年承銷新制有關承銷價格、詢價圈購 與公開申購等措施,以及承銷商維持價格穩定方式,做一簡單介紹:
圖 2.3 申請上市上櫃作業程序
2.2.1 承銷價格
原承銷法令規定,初次上市(櫃)案件之承銷價格,應充分考量公司
興櫃股票登錄 送件申請上市上櫃 交易所或櫃買中心董事會通過上市上櫃案審議會通過 證期局核備上市上櫃 向證期局申報現金增資案 向券商公會申詢價圈購約定書(
-T
11日)
公開申購抽籤日
(承銷價格完備
,
-T
4日
) 上市上櫃正式掛牌日(
T日)
首五日穩定價格操作
最新財務狀況、參考詢價圈購結果、一個月內之興櫃市場價格及主、協辦 承銷商之研究報告等,與發行公司議定承銷價格,並應與國際慣用之市價 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比較。所訂之承銷價格與訂價日前一個營業 日之興櫃價格差距達 50%者,承銷商應具體說明訂價理由。惟因部分案件 承銷價格與掛牌前興櫃價格差距過大,引發外界對承銷價格訂定之合理性 疑慮,100 年初次上市(櫃)承銷新制遂明訂「承銷價格不得低於向本公會 申報詢圈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1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 七成」。此項規定,提供發行公司內部人拉抬興櫃價格,以訂定較高承銷價 格之有利誘因,或是市場投資人有動機刻意壓低興櫃價格,以訂定較低承 銷價格,同時參與詢價圈購,待定價確定後,股價上漲,以獲取利潤。
2.2.2 詢價圈購
詢價圈購作業係投資人填寫圈購單,表達認購初次上市(櫃)公司股 票股數及認購價格區間,並遞交給承銷商,由承銷商統籌詢價圈購結果,
承銷商可藉此瞭解初次上市(櫃)案件投資人願意認購的張數及價格區間,
判斷初次上市(櫃)案件是否能順利銷售完成,做為承銷價格訂價的重要 參考。承銷價格訂定後,承銷商將考量初次上市(櫃)案件對外承銷提撥 詢價圈購數量、投資人詢價圈購認購數量及價格、投資人與承銷商之業務 往來關係等因素後,配售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圈購投資人。然詢價 圈購作業仍為人所詬病,因為一般散戶投資人即使遞交圈購單,也無法獲 得承銷商配售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因為配售對象完全由承銷商主觀 決定。100 年承銷新制規定,為避免詢圈配售過度集中及提高一般投資人參 與配售之機會,公開申購比例達 30%以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專業投 資機構認購數量上限由 10%降為 5%,一般圈購人認購數量上限由 5%降為 2%。此舉表示初次上市(櫃)公司流通在外股權將更為分散,造成初次上 市(櫃)公司掛牌後的賣壓增加。
2.2.3 公開申購
公開申購即為一般所稱之公開抽籤。100 年初次上市(櫃)承銷新制實 施前,初次上市(櫃)案件同時採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承銷作業 時,原申購比例上限為 30%。考量部分案件因一般民眾參與公開申購踴躍,
卻因申購比例上限為 30%,造成中籤率過低,使一般民眾無法藉由公開申 購參與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為提升承銷公平性及增加一般民眾參與 初級市場之機會,100 年初次上市(櫃)承銷新制將公開申購比例上限提升 至 60%,並調降倍數級距。然投資人的參與公開申購係以短期獲利為目的,
其行為深受股市行情影響,當股市行情熱絡時,投資人皆積極於參加申購,
以獲取利潤;股市行情低迷時則擔心遭受損失,而不願參與公開申購,或 立即於公司掛牌後出售股票,故提高公開申購比例後,表示初次上市(櫃)
公司散戶股東增加,流通在外股權更為分散,對初次上市(櫃)公司掛牌 後的股價形成更大的賣壓。
2.2.4 維持價格穩定
承銷商為維持初次上市(櫃)公司掛牌後股價的穩定性,避免股價跌 破承銷價格,可運用限制股東賣出股票及過額配售等兩種方式,藉由減少
承銷商為維持初次上市(櫃)公司掛牌後股價的穩定性,避免股價跌 破承銷價格,可運用限制股東賣出股票及過額配售等兩種方式,藉由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