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 英國個資法與資訊公開法的適用關係

在英國決定制定資訊公開法時,該法與英國個資法可能產生的衝 突即引起注意,包括資料主體如欲申請公開其本身的個人資料,究應

74 應注意者,英國早在 1958 年即制定公共紀錄法(Public Records Act),但該法將大部 分公共紀錄保密 30 年方予以公開的規定,顯然無法滿足社會對於政府資訊公開、透 明與課責的要求。See WADHAMET AL., supra note 70, at 8-10 & 16.

75 包括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及外國人。See WADHAM ET AL., supra note 70, at 36-37.

76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1(1) (U.K.).

77 See WADHAM ET AL., supra note 70, at 37-39.

78 Id. at 77-82. 關於英國資訊公開法豁免公開規定的說明,另參湯德宗,同前註 1,頁 8。至於個別豁免公開事由究竟屬於絕對豁免或相對豁免事由,英國資訊公開法則有 明文加以規定。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 2(3) (U.K.).

79 See WADHAM ET AL., supra note 70, at 78.

80 Id.

561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衝突與調和

適用何法律,以及當依據英國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他 人個人資料時,英國個資法的規定是否限制相關資訊的公開。針對上 述問題,英國特別在資訊公開法中分別明文加以規定;此外,該法更 包裹修正英國個資法有關「資料」的定義,以期使兩部法律競合問題 單純化。以下即分別就上述規定的內容,詳細加以說明。

1. 資料保護法「資料」定義的擴張

如本文第「貳」部分所述,為了解決英國個資法資料的定義與資 訊公開法資訊定義的差異─即前者不及於零散的紙本資料─全面地 處理兩部法律適用上的衝突,英國資訊公開法在立法時,特別包裹修 正英國個資法有關資料的定義,將所有政府機關所保有的資訊,均納 入個資法的適用範圍,使兩部法律有關資料與資訊的定義歸於一致,

可以一體適用後述的法律競合解決機制,避免因資料類型不同而產生 法律適用的分歧。

然應說明者,英國上訴法院在 2004 年 Durant v.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一案中,對英國個資法「個人資料」的定義,採取限縮的解 釋,認為只有可能影響資料主體個人或家庭生活隱私、商業或職業地 位的資料,才屬於英國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論者因此認為部分 政府資訊縱涉及特定個人,也可能被認定非屬英國個資法所規範的個 人資料(如:資訊中單純含有特定個人的姓名),於此情形,該資料的 公開,即無需考量英國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僅適用資訊公開法決定是 否應予公開81。若果如此,則英國立法者試圖全面解決兩部法律衝突 的精心設計,將可能部分落空。

81 Id. at99-100. 應說明者,在 Durant 案中,法院也限縮解釋了「檔案系統」的定義,非 自動化檔案系統中的個人資料,必須能夠達到與電腦紀錄一樣標準或精確的檢索方 式,才受到個資法的規範。See BIRKINSHAW,supra note 20, at282. 關於 Durant 案的討 論,可另參李振瑋、江耀國,英國資料保護法中資料所有人權利之研究─兼論我國 個資法之相關規範及案例,中原財經法學,第 24 期,2010 年 6 月,頁 52-53。

562

公法研究的世代對話:

法治斌教授逝世十週年紀念論文集

2. 資料主體申請公開其本身資訊

為解決資料主體依英國個資法及英國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其本身 的資料,所可能產生的衝突問題,英國資訊公開法特別於第 40 條第

(1)項規定,當所申請公開的資訊是申請人本身的個人資料時,該資 訊為豁免公開的資訊82。關於此一規定,有以下幾點須進一步說明。

第一,此一豁免公開的規定,屬於絕對豁免,無需再進行公開與否的 利益衡量83。第二,此處豁免公開規定的效果,並非禁止或限制資料 主體取得其個人資料,而是將該資訊公開的申請,導引回英國個資法 資料主體取得其本身資料的申請程序;換言之,受理該申請的機關,

依據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雖豁免公開該資訊,但仍須依據英國個資法的 規定,決定是否提供申請人(即資料主體)相關資料84。第三,依據 學者的見解,在上述規範下,資料主體於申請公開時,並無須表明其 申請所依據的法律為何,而是由受理的機關,按照申請內容,主動適 用適當的法律85

82 此一規定之原文為:“Any information to which a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relates is exempt information if it constitutes personal data of which the applicant is the data subject.” 應注意 者,若所申請公開的資訊同時包含「申請者」及「第三人」的個人資料時,依據英國 資訊官發布的指引,除該第三人的資料明顯可與申請者本身的資料加以區隔,該部分 可單獨適用第 40 條第(2)項的規定外,應將申請公開的資訊視為一整體,適用第 40 條第(1)項的規定,豁免公開。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PERSONAL DATA OF BOTH THE REQUESTER AND OTHERS (SECTION 40FOIA AND REGULATIONS 5(3) AND 13 EIR), 3-5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ico.org.uk/~/media/documents/library/Freedom_

of_Information/Detailed_specialist_guides/personal-data-of-both-the-requester-and-others-foi-eir.pdf (last visited June. 12, 2013). 關於此一規定的說明,可另參湯德宗,同前註 1,頁 32。

83 See WADHAM ET AL., supra note 70, at 98&102. See also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THE EXEMPTION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hereinafte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EMPTION GUIDANCE] 5 (March 18,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ico.org.uk/for_

organisations/guidance_index/~/media/documents/library/Freedom_of_Information/Detailed _specialist_guides/personal-information-section-40-and-regulation-13-foia-and-eir-guidance.as hx (last visited June. 12, 2013).

84 See WADHAM ET AL., supra note 70, at 102. 關於此一見解,在英國資訊公開法草案之解 釋 文 件 ( Explanatory Notes ) 中 , 有 明 文 記 載 。 Id. See PERSONAL INFORMATION

EXEMPTION GUIDANCE, supra note 83.

85 See WADHAM ET AL., supra note 70, at 102.

563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衝突與調和

3. 申請公開他人個人資料

至於依據英國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的資訊,含有他人個人資料,

英國相關法律應如何適用的問題,資訊公開法也有明確的規定。相較 於資料主體申請公開其本身的個人資料,將被導引適用英國個資法的 規定,在申請公開含有他人個人資料的資訊時,則適用資訊公開法相 關豁免公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然此並非表示英國個資法在此情 形全無用武之地,實際上,為了貫徹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英國個資 法所揭示的資料保護原則及規定,均被吸納至資訊公開法相關的豁免 公開規定中,間接地被適用86

(1)絕對豁免:資訊公開將違背英國個資法所定的資料保護原則 依據英國資訊公開法第 40 條第(2)項、第(3)(a)(i)項及第

(3)(b)項的規定,凡公開相關資訊將違背英國個資法所規定的任一 項資料保護原則(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該資訊即絕對豁免公開。

應說明者,上述規定所謂的資料保護原則,依據英國資訊官發布的指 引87,主要指英國個資法所列的第 1 項原則而言,亦即資訊公開必須 公平(fair)、合法(lawful)且具有該法規定的事由之一。

首先,最容易判斷的要件為「合法性」的要求。原則上只要公開 相關資訊符合後述英國個資法所規定的合法使用個人資料法定事由之 一,且沒有其他法律明文禁止公開該資訊,即屬合法88

其次,有關「公平」與否的判斷,英國資訊官認為應綜合考量以 下七項因素:A. 公開該資訊對資料主體可能造成的影響;B. 資料主體 合理的期待(包括資料被蒐集時及資料被申請公開時的期待);C. 資 訊本身的性質;D. 資料被蒐集時的情況(circumstances);E. 該資訊是 否曾經或現仍存在公共領域中(in public domain);F. 透明及課責等資 訊公開的原則;G. 在系爭案件中,公眾取得該資訊的任何合法利

86 Id. at 103. See also PERSONAL INFORMATION EXEMPTION GUIDANCE, supra note 83, at 6. 另 參湯德宗,同前註 1,頁 32。

87 See PERSONAL INFORMATION EXEMPTION GUIDANCE, supra note 83, at 7.

88 Id. at 20-21.

564

公法研究的世代對話:

法治斌教授逝世十週年紀念論文集

89。應說明者,此處的綜合判斷與一般相對豁免事由的公共利益權 衡不同,推定公開的原則也沒有適用,且結果並非一定要完全公開或 完全不公布,在個別案件中,依據比例原則的要求,可能僅公布部分 申請公開的資訊90

第三,英國個資法上合法使用個人資料的法定事由,主要規定在 附錄二(schedule 2)91,在資訊公開的情形,可資適用者僅經「資料 主 體 同 意 」 或 「 為 政 府 機 關 或 揭 露 對 象 的 正 當 利 益 ( legitimate interests)」兩者92。所謂具有「正當利益」的判斷,英國資訊官曾提出 三階段的判斷標準:A. 公開必須具備合法的公共利益(legitimate public interests);B. 公開為達成上述公益所必要(necessary);C. 公開 必須不至造成個人利益不合理之損害(unwarranted harm)93。應注意 者,上述第 A.及 C.階段的考量因素,在前述公平性的判斷中已經予以 衡量,故此處關注的重點主要為「必要性」94,而依據英國資訊法庭

(Information Tribunal)的見解,資訊公開的必要性主要取決於「是否 有其他對當事人隱私侵害較小的手段」95

(2)相對豁免:公開將對資料主體造成損害,或該資訊對資料 主體豁免公開

除前述公開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的絕對豁免事由外,在申請 公開的資訊涉及他人個人資料的情形,英國資訊公開法尚規定兩項相

89 Id. at 9.

90 Id. at 16-17.

91 應注意者,如涉及的個人資料為英國個資法所稱的敏感性個人資料,尚須具備附錄三 的事由之一。Id. at 8.

92 Id. at 17. 至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的事由,因資訊公開法第 40 條第(3)項文義 的限制,履行資訊公開法的公開義務,並不包括在內。See WADHAM ET AL.,supra note 70, at103. 詳言之,英國個資法雖有公開揭露係「為遵守法定義務所必要」的事由,

但因資訊公開法第 40 條第(3)項明文規定:「除依據本法(otherwise than under this act)應予公開外,並不得違反資料保護原則……」,故不得僅以資訊公開法本身之規 定,作為公開之事由。

93 See PERSONAL INFORMATION EXEMPTION GUIDANCE, supra note 83, at 17-18; WADHAM ET AL.,supra note 70, at104.

94 See PERSONAL INFORMATION EXEMPTION GUIDANCE, supra note 83, at 18.

95 Id.

565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衝突與調和

對豁免事由。其一,公開相關資訊將違反英國個資法第 10 條的規定,

亦即政府機關因資料主體主張相關資訊將造成其不合理的損害或精神 痛苦,已同意不使用該資訊96;其二,凡依據英國個資法規定,無須 對資料主體公開的資料,也豁免公開97,以避免出現資料主體無法取

亦即政府機關因資料主體主張相關資訊將造成其不合理的損害或精神 痛苦,已同意不使用該資訊96;其二,凡依據英國個資法規定,無須 對資料主體公開的資料,也豁免公開97,以避免出現資料主體無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