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MAIL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身分證
性 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1.原住民□2.身心障礙者□3.低收入戶□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P.家庭暴力被害人
□4.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證 明 文 件 1.身分證明文件各_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_____份。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請依下列「注意事項」之「五、申請補助項目」勾選補助項目,並請參照簡 章收費標準填寫金額;若僅勾選申請證照費者,合計金額為 0)
合計 元
□證照費 160 元 ( 本 項 目 僅 供 測 試 成 績不合格,再次報名 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 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 績及格者勾選) 注意事項:
一、 請詳閱「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及「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 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規定(以最新公告辦理),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請在塗 改處簽名或蓋章(本書表可影印使用,或至https://www.wdasec.gov.tw 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二、 證明文件欄:請按申請身分別應繳交之證件,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送(寄)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 交報檢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四、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 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
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五、 申請補助項目欄:
(一)未曾申請補助者:1.申請學、術科全測: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術科測試費。2.申請免學科測試:請勾選術科 測試費、審查費項目。3.申請免術科測試: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項目,以上均免勾選證照費項目,如經測試 合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
(二)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已申請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等三項補助者:僅可勾選證照費項目,並於報名時 同時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未檢附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三)申辦合併發證者,僅勾選證照費項目,應檢附學、術科合格成績單及本申請書(含國民身分證影本(正、
反面);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 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及申辦時之當年度資格證明文件各 1 份),詳實填寫資料後,逕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審核。
六、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正生效起,開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僅限補助單件費用,請於上方職 類級別欄填列申請補助之「報檢細項」。
七、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 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八、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04-225007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申請學術科測試費及審查費用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須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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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本 (正面 請實貼)--- ---身分證影本(反面 請實貼)---
---證明身分文件黏貼處(※若證明文件尺寸超過浮貼大小,則請訂在附表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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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2-2
(應填附件 32-1 及 32-2 並檢附證明文件)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 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 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實。如有虛偽不 實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回受 補助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對象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費用。
3.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身分證
性 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1.原住民□2.身心障礙者□3.低收入戶□C.更生受保護人□D.長期失業者□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P.家庭暴力被害人
□4.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證照費 160 元(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 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
合
計 160 元 注意事項:
一、 請詳閱「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及「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 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規定(以最新公告辦理),填 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本書表可影印使用,或至https://www.wdasec.gov.tw 表 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二、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若經審 查不符資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 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三、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 屬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技檢 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正生效起,開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證照 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費,僅限補助單件費用,請於上方職類級別欄填列申請補助之「報檢細項」。
五、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 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 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六、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04-225007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 檢定科(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申 請 證 照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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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切結書
一、本人 (簽章)確實無工作,並保證詳實勾選回答下 列事項:
□ 自 年 月 日起,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 保□職災續保身分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失業期間有上述投保狀 態者請勾選並填寫此項)
□ 本人確實因家庭因素於 年 月 日(請詳述具體事由) , 退出勞動市場已逾二年以上,且目前無工作。(二度就業婦女請勾選並 填寫此項)
二、本人確實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 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
以上資料均屬實,如有不實經撤銷,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參加技能 檢定補助款,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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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本人 (簽章) ,確實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 親,如有不實,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補助款,並負一切法 律責任,特立切結為憑。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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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3-1
(應填附件 33-1 及 33-2 並檢附證明文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一、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於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補助或委託辦理勞工 相關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資料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僅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 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申請期間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相關規定依最新公告辦理】。
二、 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具之「受訓證明文件」正本或「結訓證書」影本。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