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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結果

四、   藥品政策改革

近年來,日本在新藥訂價方面有一大改變。由上述所知,政府依據新藥 與其類似品在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比較來訂定價格。2008 年以前,若新藥具 有類似品,新藥訂價除了以類似品的每日藥費計算藥價,並同時參考新藥 的創新性,有用性及市場性等給予加算上限為100%。因日本「藥價算定組 織」認為日本處方藥的價格較低且創新藥品應給予好的價格,故第一項改 變為於 2008 年 4 月後,新藥的加算上限由 100%增加為 120%10

另一項改變為針對無類似品之新藥的訂價方式。於 2008 年以前,若新 藥無類似品,政府則依據藥品的平均成本及藥廠平均利潤來訂定價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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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許多無類似品的新藥可能為突破性藥品(breakthrough drugs),治療那 些以前無可醫治的疾病。因此,若僅根據藥廠平均利潤來訂價,可能抑制 藥廠研發及引進突破性藥品至日本市場的動機,因此第二項改變為若新藥 與治療相同疾病的藥相比,顯示具有較高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時,政府將以 高於藥廠平均利潤之 50%的利潤值來訂價。這項新政策為政府用來鼓勵藥 廠研發,但是否這項政策足以加速新藥的引進及研發是值得等待商榷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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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義大利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及支付制度 一、 健康保險制度簡介

義大利於 1987 年實施「國民保健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s),為 Beveridge 模型的醫療照護制度,提供全體國民一致、全面且不需付費的醫 療照護。NHS 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基層醫療服務、醫院服務及預防保健服 務等 17-19

義大利的醫療照護制度的組織,主要有三個層級: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21 個區域政府(regional government)、及 195 個地方衛生單位 (local health unit)。於 2001 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義大利醫療照護制度改為分 權制,由中央政府負責訂定一個以提供「基本照護」(essential levels of care) 為原則的醫療體系,確保義大利國民都能獲得相同的照護。在這個體系下,

區域政府負責立法並管理整個健康照護體系,而地方衛生單位則是負責直 接提供醫療照護,或是給付給提供照護的獨立醫院(independent hospital)和 教學醫院(university hospital)17,18

醫療照護資金來源主要為一般稅收以及部分負擔。一般稅收包括國家稅 收及地方稅收,佔資金來源的 97%。政府在健康照護的支出預算則依據每 年的年度預算法(annual budget law)訂定,並分配給各個區域,由區域政府 依據 age-adjusted capitation 原則分配給各個地方衛生單位。這些資金一部分 作為地方衛生單位提供醫療照護使用,另一部分則用來給付基層開業醫師 服務費、藥局的藥品費用,以及住院照護之費用 17,18。基層開業醫師不是 NHS 的員工,而是獨立簽約醫師,其支付方式採論人計酬制,而住院照護 之費用採 DRGs 支付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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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藥價核定

(一) 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相關機構

在義大利,負責藥品規範方面相關的主管機關為 Italian Medicines Agency (AIFA)。AIFA 成立於 2004 年,在衛生部及經濟部的監控下,負責 處理藥品規範相關事宜,包括藥品上市許可、藥物安全監視

(pharmacovigilance)、藥品訂價與給付、及藥品費用支出管控等。AIFA 底下 與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有關的委員會,分別是 Technical Scientific Committee (CTS)和 Pricing and Reimbursement Committee (CPR)17,18,20,21

Technical Scientific Committee (CTS)

CTS 負責決定藥品給付類別,決定藥品是否納入於正面表列藥品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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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 依據以下三類衡量標準,將藥品分為 Class A 及 Class C 兩大類。

藥品分類的衡量標準如下 17

產品特性:藥品在臨床的治療價值、藥品安全性、藥品有無類似品、

是否為處方藥、藥品專利期

經濟因素:成本效益分析、國際參考價格、內部市場預測 疾病特性:疾病之嚴重度、特殊醫療需求、潛在病人數量 另外,藥品 Class A 及 Class C 兩個類別的類別特性為18

Class A:必要性藥品(essential pharmaceutical)或是治療慢性病或病情嚴 重的藥品。由 NHS100%全部給付。Class A 下另有 subgroup H 的藥品,

這類藥品使用需受到監督,且只有於住院照護使用才能被給付。

Class C:治療嚴重度低或輕微疾病的用藥以及成藥,這類藥品不被 NHS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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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cing and Reimbursement Committee (CPR)

CPR 主要負責評估廠商申請文件,並收集 National Observatory on the Use of Pharmaceuticals (OsMED)的資料,以及與廠商協商藥價 22。由AIFA 的執行長擔任主席,組成成員為具有藥品訂價經驗或是專精健康經濟學及 藥物經濟學之專家,共 12 位17,18。委員會五年一任期,每個月開會一次17

(二) 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作業流程

在義大利,藥品收載及價格訂定是由同一個主管機關負責,其藥品收載 及價格訂定作業也在同一程序進行。首先,廠商提出藥品收載及訂價的申 請文件(dossier)至 AIFA 的 Pricing and Reimbursement Unit (PRU),由 PRU 初步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接著,申請文件傳送至 CTS,由 CTS 根據藥 品臨床效益評估,提供藥品給付分類的意見,並發出藥價協商的訊息至 CPR。

在 CPR 開會之前,PRU 先做初步評估。CPR 會再針對廠商申請書以及從 OsMED 收集的藥品支出和使用量相關資料做評估,並召開公聽會與廠商協 商價錢。藥價協商結果將傳遞至 CTS 做最後的評論,若藥價協商未達成共 識,CTS 則可變更藥品的給付分類,決定不納入給付範圍。藥品收載及藥 價訂定的最後結果由 AIFA 的 Management Board 批准,並公布於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Italian Republic18。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作業流程約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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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義大利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流程圖

Source: Pharmaceutical Pricing and Reimbursement Information, 2007

(三) 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原廠藥價格訂定

2004 年以前,義大利以參考國際價格來訂定藥價。1996 年,義大利以 平均歐洲價格(Average Europe Price)為基礎,並採取購買力平價(Purchasing Power Parity)來訂定藥價,其中藥價參考國家為法國、西班牙、德國和英國 等四國 21。1998 年,在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壓力下,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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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以參考歐盟所有國家(丹麥和盧森堡除外)的平均價格及採取實際外匯 率(actual exchange rate)來訂定藥價 21

於 2004 年起,義大利改變藥品訂價制度,放棄原本以平均歐洲價格為 基準的核價方式,改以由 CPR 與廠商議價來決定藥品支付價格基準18,20,21

CPR 依據下列因素與廠商協商價格 17,18,20

產品的治療特性(藥品適應症、給藥途徑、治療期程及藥物機轉) 藥品的治療效果

藥品的成本效益分析

與治療同一適應症藥品相比的 risk-benefit ratio 藥品安全監視的資訊

其他歐洲國家的藥價

在同治療組別(pharmacotherapeutic group)內相似產品的價格 內部市場預測及市場價值

潛在使用的病人

對 NHS 在經濟方面的影響 藥品療效創新情形

實際上,其他歐洲的藥價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21。若藥品的適應症改變,

廠商可要求重新協商價格 17

學名藥價格訂定

學名藥品價格至少低於原廠藥品價格之 20%18,20,21,23。於 2001 年,義大 利實施參考藥價制度。在參考藥價制度下,NHS 給付與藥品同成分、同劑 型、同給藥途徑、同規格的逾專利藥品組別中的最低價格。當病人拒絕使 用學名藥替代或是醫生開立的價格高於參考藥價的藥品時,病人需另行支 付差額。參考藥價制度由 AIFA 管理,參考組別和參考價格每個月更新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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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藥品支付制度

(一) 藥品支付範圍

義大利實施正面表列制度,將 NHS 給付的藥品,即 Class A 的藥品,收 載於藥品給付項目表(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ormulary)。藥品給付項目表 由 AIFA 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若藥物支出超過每年的上限標準,則每六個 月更新一次 17,18

(二) 藥品支付方式

住院醫療費用方面,義大利實施 DRG 制度,住院照護所使用的藥品成 本包括在 DRGs 給付範圍18。門診藥品方面,NHS 給付給藥局的藥品費用 為藥品淨零售價格(net pharmacy retail price)再加上一個利潤加成(mark-up),

此利潤加成為 26.7%17-19

(三) 藥品部分負擔

藥品部分負擔有兩種,一種為每一處方箋(prescription),亦即一個品項 之藥品,或每一包裝(package)的一個固定處方費用(prescription fee),稱為 ticket,由各個行政區(region)的自行訂定,目前只有一些地區實施。慢性疾 病患者、罕見疾病患者、身心障礙患者及懷孕婦女可免於藥品部分負擔。

有些地區也依據收入及年齡來做為免於藥品部分負擔之衡量標準17,18。 另一種藥品部分負擔則是在參考藥價制度下,藥品價格與參考價格之間 的差異,須由民眾自行負擔17,18。義大利並沒有藥品部分負擔的下限及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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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藥品政策改革

在義大利,主要的藥費控管機制為訂定藥費支出上限,並在藥費支出超 過上限時實施改善措施(corrective measure)。自 2001 年開始,健康照護財務 方面的權力從中央層級下放至地區層級。各地區的衛生當局需控管其藥費 預算,並自行解決赤字部分 23。自2003 年起,各地區基層照護的藥費支出 不得超過各地區醫療照護支出的 13%,整體的藥費支出不得超過各地區醫 療照護支出的 16%。當藥費支出超過上限時,改善措施包括更新或核刪正 面表列藥品給付項目表、降低藥品的藥局零售價格,或是減少廠商的淨利

17,18。另外,砍價(price cut)也是改善措施的一種。在 2006 年 1 月,所有給

付藥品價格砍了 4.4%,於 2006 年 9 月增加至 5%。2007 年開始,廠商可選 擇採用償還機制(pay back mechanism)代替砍價方式,償還給地方衛生單位 一筆費用 17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義大利實施一般的藥品政策改革,改革方向 包含重新訂定基層照護及住院照護的藥費支出上限,並且設定個別公司的 預算和償還機制。

在藥費支出上限方面,基層照護的藥費支出不得超過整體醫療照護支出 的 14%18。以國家來看,當整體藥費支出超出上限,廠商則需償還超支部分 給國家。以地區來看,各地區的藥費支出若是超過上限,地區衛生當局有 權負責 30%的超支部分,以作為獲得 3%的 NHS 基金之條件。醫院的住院 藥費支出不得超過整體醫療費用的 2.4%。各個行政區有責任管理當地醫院 藥費支出情形,任何超支部分由地區衛生當局透過減少醫院預算或是降低 其他花費來償還給 NH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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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韓國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及支付制度 一、 健康保險制度簡介

參、 韓國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及支付制度 一、 健康保險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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