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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因醫療照護體系、政治因素及文化背景的不同,藥品訂價政策及支 付制度皆不相同。在藥品收載及藥價核定相關機構方面,有些國家由同一 機構負責,有些國家分別由兩個不同機構執行,而機構性質皆不近相似。

我國藥品收載及藥價核定由同一個機構同一單位負責執行,即全民健康 保險局下的藥事小組。義大利與台灣類似,藥品收載及藥價核定皆由同一 個主管機關負責,即衛生主管機關 Italian Medicines Agency(AIFA),然而不 同的是,藥品收載及藥價核定由不同的單位執行;藥品收載由 Technical Scientific Committee(CTS)執行,藥價核定由 Pricing and Reimbursement Committee(CPR)執行。

多數國家分別由兩個不同的機構執行,如澳洲、韓國、德國、法國等國 家。澳洲負責藥品收載的機構為 The 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ory

Committee(PBAC),負責藥價核定機構為 The Pharmaceutical Benefits Pricing Authority(PBPA),兩者皆為獨立的團體;韓國負責藥品收載的機構為 Health Insurance Review and Assessment Services(HIRA),為獨立的半政府機構,負 責藥價核定機構為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rporation(NHIC),為非營利 組織;德國決定藥品收載的機構為 Federal Joint Committee(G-BA),為一自 治機構,決定藥品支付價格為 Federal Associations of Sickness Funds,是由 八個疾病基金會組成的聯邦協會;法國決定藥品給付率的機構為National Union of Sickness Insurance Funds(UNCAM),由法國三大社會保險機構組成,

決定藥品價格的機構為 Economic Committee for Health Products(CEPS),為 一個跨政府部會組成之委員會。在英國,藥品收載由衛生部決定,藥品價 格在 Pharmaceutical Price Regulation Scheme(PPRS)規範下,由廠商自行訂定。

在加拿大,僅專利藥品價格受到聯邦政府規範,其規範機構為The Pat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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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ine Prices Review Board(PMPRB),學名藥的價格由各省及特區管控,

而藥品處方集的訂定由各省/特區的藥物計畫決定。美國醫療體系屬私人保 險制度,藥價由廠商自由定價,藥品收載由各個保險公司負責。

我國藥品給付及藥價審核作業時間平均為 6 個月,即 180 天,藥事小組 會議以一月一次為原則。日本整體藥價訂定作業以60 天為原則,最長不高 過 90 天,新藥核價及收載作業每年四次。在歐洲,藥品申請給付及核價作 業完成時間較短。義大利的藥品收載及價格訂定作業時間約90 天,法國則 約需 150 天,若廠商使用快速價格登計系統(fast-track price notification system),作業時間則平均約 76 天。韓國與澳洲在藥品申請給付至核定生效 之整體作業時間較長,韓國藥品收載審查約 150 天,核價決定約 60 天,最 後衛生部約於 30 天內做裁決,故整體作業時間約 240 天。澳洲藥品納入正 式給付藥品清單及藥品核價約需 9 個月,即 270 天。在加拿大,CDR 藥物 審查時間平均為 94 天至 124 天。若廠商對藥價不符時,我國、日本、澳洲 等國皆可允許廠商進行申覆,然而僅有日本明確規範申覆以一次為限。

在藥價核定方面,僅美國允許廠商自由訂定所有藥品的價格,英國及德 國則對原廠藥品或專利期內藥品在某種程度也允許其自由定價。而為控制 藥費支出的成長,各國採取不同的藥價政策來影響藥品供給面,主要採取 的藥品訂價政策有三種,分別為直接價格控制、參考藥價制度及利潤控制。

直接價格控制為各國最常見之訂價政策,藥品價格主要由政府與保險人 直接核價或是與藥廠協議而定,實施的國家包括我國、法國、澳洲、日本、

韓國、義大利等。我國健保藥價政策以「藥價基準」為基礎,由藥事小組 依據「藥價基準」之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核價。日本與我國類似,以「藥 價基準」為基礎,由政府統一訂價,而法國、韓國及義大利的藥價則由政 府與藥廠協議而得。各國決定藥價的考量因素皆不同,大部分國家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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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有下列幾點:

藥品的療效價值:決定藥品療效價值的方法皆不相同,許多國家在決定 新藥申請給付核價中,都有依據藥品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決定藥品的療效 價值,如法國、義大利、澳洲、日本和我國等。其中,法國以藥品的療 效改善程度作為與廠商議價之主要因素。

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日本、法國、義大利和我國皆參考現有相同或 類似產品的價格來決定價格。其中,日本有參考同治療組別

(pharmacotherapeutic group)內相似產品之價格,目前台灣較少考量。

國際藥價比較:多數國家考量相同產品在其他國家的價格,包括日本、

韓國、法國、澳洲、義大利、加拿大和我國等,而許多國家在做國際藥 價比較法時,皆以英國作為藥價訂定參考國之一。我國及加拿大參考的 價格國際中位價,我國參考的國家為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

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十國,加拿大參考的國家為法國、

德國、義大利、瑞典、瑞士、英國、美國;日本、韓國及法國則參考國 際平均價,日本參考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等四國,韓國參考美國、

英國、瑞典、日本、法國、德國、義大利等七國,而法國的創新藥品訂 價則需以德國、英國、西班牙及義大利的平均價為上限且不得低於德國、

西班牙、義大利及英國之最低價。

對財務/預算的衝擊:澳洲、韓國、義大利和我國在訂定藥品價格時,

皆考量藥品預算衝擊分析。

政府或保險人除了考量上述幾點因素來決定藥價外,亦有與製藥產業簽 訂藥品價量協定(price-volume agreement),即若藥廠的銷售數量超過一定時,

則需降價,或是將超過的銷售金額歸還政府或保險人。法國的 CEPS 針對銷 售量可能較高的藥品與廠商簽訂價量協定,並且每年年底針對超過既定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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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量的藥品,由廠商以還款(rebate)的型式表示降低藥品價格。目前,我國 亦有針對某些藥品與廠商簽訂藥品價量協定。

針對新藥訂價部分,法國、日本及我國皆有將藥品分類,並依據藥品的 類別來決定藥價。法國將藥品依其療效改善程度分為五類:ASMR I (major)、

ASMR II (important)、ASMR III (moderate)、ASMR IV (minor)及 ASMR V (no improvement),並依此分類與廠商議價;日本則分別依據藥品的創新性、有 用性及市場性,給予 70%-120%的創新性加算、35%-60%的有用性 I 加算、

5%-30%的有用性 II 加算及 10%-20%或 5%的市場性加算;我國則將新藥分 為三類,分別為創新性新藥、療效類似新藥及延伸性新藥,並依據藥品分 類採用國際藥價比較法、療程劑量比例法或規格量換算法等不同方式核價。

在加拿大,PMPRB 則於 2010 年將採用新的分類方式,將新藥分成具突破 性療效(Breakthrough)、具顯著的療效改善(Substantial Improvement)、具中 度療效改善(Moderate Improvement)、輕微或沒有改善(Slight or No

Improvement)四大類,作為審核藥價是否有過高之情形。

另外,日本與澳洲有依據藥品成本作為核算藥價之基礎。在日本,若新 藥沒有類似品可以互相比較時,藥價計算則依據藥品之材料、製造、研發、

銷售及流通等費用,分別給予一個比率,加上營業利益及消費稅等來計算 藥價。在澳洲,具成本效益之 stand-alone 的藥品也以成本加成法來計算藥 價,其價格為依據廠商製造成本及以 30%毛利率算之。

參考藥價制度為另一個控制價格的策略,然而此制度並不是直接的價格 控制;直接價格控制主要是針對個別產品來規範藥價,而參考藥價制度則 是政府或保險人針對同一組別的藥品訂定一個價格,此價格稱為藥品參考 價格,為政府或保險人在同一組別藥品中能夠給付之上限價,若藥品的市 場價格超過藥品參考價格,則病人或私人保險需另行負擔參考價格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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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之間的差額。在參考藥價制度下,雖藥廠能夠自由訂定藥品的價格,

但是在與完全給付的藥品市場競爭之下,加上民眾對價格變動較為敏感,

藥廠必須承擔藥價過高可能造成市場占有率降低之風險,因此這使得廠商 具有強烈的誘因以藥品參考價格為基準來訂定較低的藥價,藉此也間接影 響藥費支出的成長,故此政策可視為政府管制與市場機能的結合。實施參 考藥價制度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加拿大 BC 省及澳洲等國,多數 實施於學名藥的訂價,主要為鼓勵民眾使用學名藥、促進藥品市場之競爭 及誘發藥廠提供低價。

唯一使用利潤控制策略來控制藥費支出的國家為英國,主要方式以透過 PPRS 的規範來控制廠商的利潤。在 PPRS 規範下,廠商能夠自由訂定專利 處方藥品之價格,然而廠商能獲得的目標報酬率卻受到規範,若廠商的利 潤超過規定的上限,則需降低藥價,若利潤低於下限,則可提高藥價。PPRS 主要作用在於確保廠商以合理價錢提供藥品給NHS 同時可提供藥品市場的 競爭性,然而 PPRS 是否對 NHS 能獲得較低的藥價方面具有影響是未確定 的。許多報導也表示PPRS 對藥價控制沒有太大影響,因為藥品預算從 1967 年至 1997 年間每年約增加 10%,且根據 2002 年的報導,英國整體的藥品 價格在歐洲是最高的 96

另外,面對藥費支出的增加,政府或保險人除控制藥價以影響藥品供給 面外,也於支付制度方面實施不同的政策藉此影響藥費支出,包括藉由實 施影響病人需求面的政策,如建立藥品給付項目表來規範藥品給付,以及 實施病人部分負擔,並甚至針對學名藥採取較低廉的部分負擔等,或是藉 由影響醫療提供者藥品使用的行為,如訂定醫師藥費總額、限制醫院的藥 費支出的上限及鼓勵學名藥使用等,來抑制藥費成長。此外,對於治療效 果較不確定或是具有潛在高成本的藥品,政府或保險人亦與廠商簽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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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攤協定(risk-sharing agreement)決定藥品的支付情形,藉以控管藥品費用。

本研究探討之國家皆有實施藥品給付項目表或建立處方集,來限制藥品

本研究探討之國家皆有實施藥品給付項目表或建立處方集,來限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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