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in Ranney
(1971)
人類為了達成不同的目標與滿足相對的利益所形成某 種形式的鬥爭。
G.Dessler
(1976)
衝突乃是組織中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間由於不同的 目標、利益、期望或是價值,而產生不同的的意見的結 果。
Litter (1980)
衝突是發生於當二方或二方以上知覺到與他人或他團 體的活動互動中,有相當損失的結果,且是相對立的一 種行為。
Verderber
(1995)
衝突是不同態度、觀點、行為、目標或期待,受到阻止 時所產生衝突的行為。
Wall & Callister (1995)
衝突是一種過程,在這種過程中,一方知覺到其利益遭 受到另一方的反對或負面的影響。
Barki & Hartwick (2001)
衝突是存在於相互依賴個體間所遇到的現象,為個體在 完成目標之前所遭遇到的意見不一致、阻礙與負面情 緒。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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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學者的觀點,可知衝突是在社會化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對立狀 態,衝突的發生必須牽涉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或團體在互動中,因目標的不一致 或價值觀相左,彼此產生敵對的情緒或行為的互動歷程,但對組織與個人並非是 絕對負面的影響。
然而此類定義顯然都將衝突認為是兩個不同的作用體才能產生的。雖然這些 定義清楚而且完整,都考慮到了社會學和行政學的角度,可是卻忽略心理層面的 感受,只主張衝突為「兩個人以上的角色」,並未考慮到個人內心及角色的衝突。
如果加上心理層面因素分析,則心理學定義之衝突是指在同一個人身上,同時產 生二個或以上強度相同、方向相反的反應傾向的情形,此乃個人內心的動機或慾 望的不滿足或幾個慾望動機不能並存時滿所造成的心理困境。因此可歸納衝突的 定義如下:「衝突可以是個人內心不滿足所產生的一種困境感受,也可以是兩個 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因目標、認知、情緒和行為之不同,而產生矛盾和對立 的互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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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gnitive conflict)、情緒衝突(emotion conflict)與行為衝突(behavior) 四類。後來學者再將衝突的種類歸類為以下五種(Hellriegel et al ,2003;Steers and Black , 1994):
(一)目標衝突(objective conflict):當雙方對所欲達成的目標(或期望的結果) 無法獲得一致性的看法時,將導致衝突發生。
(二)認知衝突(cognitive conflict):當一個人或團體持有與他人或團體不同的 觀念或思維時,這時衝突便容易產生。
(三)情感衝突(affective conflict):當個人或團體的感受或情緒(態度)彼此不 相容時所導致。
(四)行為衝突(behavioral conflict:個人或團體一些舉止或行為侵犯他人時,
所導致的衝突屬之。
(五)程序衝突(procedural conflict):對於解決某種事件所採用的方法或程 序,雙方意見相左且堅持己見所引起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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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溝通不良:溝通是用來調和組織成員間認知的差異所產生的行為,但不良或 無效率的溝通方式,反而引起衝突。
學者Aldag&Stearns (1991) 認為衝突的原因有:
(一)任務相互依賴
(二)目標不相容
(三)資源共享
(四)差異性
(五)環境不確定性
(六)報酬制度
韓經綸(1994)認為衝突發生的七項原因則為:
﹙一﹚任務的相互依賴性
﹙二﹚地位上的不平等
﹙三﹚管理權限模糊不清
﹙四﹚溝通上的問題
﹙五﹚對共同資源的依賴
﹙六﹚缺乏統一的績效標準
﹙七﹚人際間的差異
綜合以上論點,我們可知道人際間的衝突多半是導因於衝突雙方無良好溝 通、價值觀差異、對事物的認知不同,以及競爭行為不良等等,而綜整各學者所 提出的衝突原因如下:
(一)角色:為使每一個個體行為有所規循,而被賦予相符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期能發展渠被期望的行為。假使個體發生權利濫用,亦或不予履行義務,則 將會破壞權利義務的協調性,造成角色的偏差而形成衝突。
(二)資源:人際間的合作,有時藉由物質慾望的滿足,或是資源的分配的手段,
來達成雙方合意。但若個體感覺到資源分配不平均,亦或受到外力干擾而損 害自身利益時,則會導致衝突。
(三)差異性:個體解釋及選擇環境的歷程形成其知覺,但若此知覺與個人的人 格、態度、角色扮演等因素所形成的事實價值出現差異,則將因兩者之落差 產生不一樣的感受及行為,則會引起衝突。
(四)目標與期望:個體間存在著不一致的事物期望,亦或有著相對立的目標,若 在實現期望或目標的歷程出現互相干擾之時,就可能發生衝突。
(五)權力:當不同個體或團體間皆企圖爭取權力而互相競爭時,彼此間即可能產 生衝突。
(六)溝通:個體間的知覺差異,可透過溝通來加以協調。惟若溝通不良或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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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除無法協調差異外,更可能進一步加深誤解與不滿,因而導致衝突的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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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衝突觀念的演進
西方學者 Robbins(1996)就有關衝突觀念的演進,將之分為傳統的時期、
行為主義的時期與互動觀點的時期等三個階段。1930 至 1940 年代為傳統學派時 期,傳統學派主張衝突是有害的,組織應該盡量避免衝突。1940 年代至 1970 年 代,則是人群關係學派抬頭的行為主義時期,其認為衝突是團體中自然且無可避 免的結果,不但不會有害,反而有促進團體績效的正面效應。1970 年代至今,
則認為衝突對組織,有正面也有負面的作用,並且明確的主張某些衝突有助於提 昇團體績效,重要的是得去管理,此之謂衝突的互動觀點,茲分述三時期對衝突 觀點擇要如下:
(一)傳統的觀點(traditional view):當時衝突被視為一種團體的機能異常 的結果,乃導因於不良溝通、成員之間缺乏坦誠與信任,認為所有衝突都 是不好的,視衝突與許多負面的字眼為同義詞,因此必須設法避免衝突衝 突應該避免,因它代表團體的機能出了問題。
(二)行為主義的觀點(human relations view):霍桑(Howthorne)研究後的 人群關係學派,主張衝突是無法避免的自然現象,既然無法避免,則應學 習接受衝突,並將衝突的存在合理化。認為衝突不但不是有害的,反而對 促進團體績效有正面的功能。
(三)互動的觀點(interactionist view):演變至今的主流是互動的觀點,認 為衝突是必然也是必要,其對組織目標與績效影響可能是正功能,也可能 是反功能,對衝突持中立的看法。因此更進一步的鼓勵功能性衝突的存 在,避免組織因為長期平穩安定,而失去創新改革的動力,因此適度的衝 突對促進團體績效是不可或缺的。
表 1-3 衝突思想的演進
觀點 盛行年代 基本假定 對衝突的看法 傳統觀點 1930-1940 衝突的防治 負面的效益
必須設法避免
人群關係觀點 1940-1970 衝突的接受 自然存在而無法避免 可能會有正面的效益 互動觀點 1970-至今 衝突的激勵 絕對需要且有正面力量應
維持適當水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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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對衝突認知的演進可知,目前主流的看法認為衝突具有價值的中立性與相 對性,衝突對個人或團體有破壞性也有建設性,故其對組織或個人的利弊得失,
端賴組織或個人對衝突價值的評估,以及評估後所採取的應對或控制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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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的產生往往可能是由「緩和到激烈」的一種過程,而 Robbins(1996)
提出五階段衝突理論,把衝突的過程分為五個階段:潛在的對立,認知和情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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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就處在衝突過程的第 4 階段。這種行為必須是有企圖的和為他們所知 的。在這一階段,衝突會公開化。這一階段是一個動態的相互作用過程。
公開的衝突包括行為的整個過程,從微妙﹑間接﹑節制,發展到直接﹑粗 暴﹑不可控的鬥爭。
(五)階段 5:結果:衝突雙方之間的行為--反應相互作用導致了最後的結果。
如果衝突能提高決策的質量,激發革新與創造,調動群體成員的興趣與好 奇,提供公開問題﹑解除緊張的渠道,培養自我評估和變革的環境,那麼 這種衝突就具有建設性。如果衝突帶來了溝通的遲滯, 組織凝聚力的降 低,組織成員之間的明爭暗鬥成為首位,而組織目標降到次位,那麼這種 衝突就是破壞性的,在極端的情況下,會威脅到組織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