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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隘墾事業的加入—金惠成墾號的參與

第三節 裁隘政策與隘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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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20股合約作廢。古文書中顯示此次再招26股,總共由68人集資,比光緒8年

(1882)時的53人還要多,而且第一次參股的53人中,有38人再度加入了向金惠 成借隘開拓五指山的行列。股夥名單中再度出現姜紹基、姜金韞(即姜紹祖)

等名,代表北埔姜家同樣也參與了金協和於光緒10年(1884)的重組,甚至在 古文書中註明除了組成26股外,要額外再將半股給姜紹基,暗示此次重組,應 是有姜紹基出面承辦墾務的關係,因此另外將這半股作為酬謝。儘管有北埔姜 家作為開墾後盾,不過金協和的二度拓墾行動也並非就此順利,後續因為費用 不足,只好再度於光緒10年(1884)、光緒11年(1885)時分別要求每位股夥再 追加銀20元、30元。一直要等到光緒16年(1890)總算開墾有成,股夥鬮分取 得土地(詳見第三章第三節)。29

第三節 裁隘政策與隘墾制

光緒12年(1886)劉銘傳推動清賦、裁隘事業,從《淡新檔案》可以得知金 惠成墾隘與其他墾戶們對於裁隘政策的抗拒、陳情,與官府交涉的過程。《淡新 檔案》還保留了完整的隘租清冊,記錄金惠成墾隘的年收租額,光緒12年(1886)、 13年(1887)兩年所需上繳的隘租詳細數目。至於裁隘對於墾隘的影響,經濟 上墾戶、墾隘首們是並沒有太大損失,地方上的社會地位依舊能夠繼續維持。

影響較大的地方為國家加強對於邊區內山的控制,墾戶、墾隘首們不再有隘的 主導權,不能自行前往內山墾拓,邊區內山的拓墾活動轉變為由國家的力量來 把持。

ㄧ、劉銘傳的裁隘政策

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為了增加財政稅收,於光緒12年(1886)展開清賦事 業,並且決定裁撤沿山諸隘,結束過去由地方有力人士主導的隘墾制度,將隘

29 吳學明,〈清代頭前溪中上游地區的土地開墾(上)〉,頁112-119。吳學明,《金廣福墾隘研究(上)》,

頁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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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抽收的隘租歸公,作為剿撫生番的費用,並將原本擔任駐守隘寮的民間隘丁,

改由官府勇營接替。30有關新竹地區裁隘政策執行的探討,李文良藉由《淡新檔 案》的探究,將裁隘事業分成造冊、收租、裁隘及清賦四個階段。第一步是造 冊,光緒12年初(1886)劉銘傳命地方士紳林汝梅徹查每座墾隘的年收租額,

且將資料編輯成冊。第二步為收租,劉銘傳宣布裁廢民隘後,自該年起隘租即 充當為撫番經費,不得由隘首徵收,起初仍是由林汝梅接續執行徵收隘租,然 而林汝梅所編造的清冊,當中的資料並非全來自他實際的調查,有些是來自於 他人的報告,因此遭質疑該清冊的正確性,便改由新竹知縣方祖蔭負責辦理,

並且重新展開編造清冊。方祖蔭還委託對於隘務熟悉且在新竹邊區有不小勢力 的黃南球,經手該年度的隘租徵收。第三步是裁隘,裁撤原來駐守在民隘中隘 丁,改由官方派遣的兵勇進駐接防。最後一步的清賦,將隘租田業併入清賦事 業中,免收隘租,取消隘墾區田園不必陞科納稅的優待,將隘墾區田園視為一 般田業陞科納糧。31綜上所述,裁隘事業可劃分為四個階段,但是裁隘牽扯到地 方民間的經濟利益、土地稅收、邊防武裝人力等各層面,因此裁隘的過程中衍 生出諸多問題。

(一)徵收隘租

面對清朝官府突然要求徵收隘租,欲將隘租歸公充作撫番經費,墾戶們無 不感到錯愕,遂在光緒12年(1886)9月,樹杞林墾戶金惠成聯合新竹縣其他內 山墾戶,上書陳情表示希望官府能夠延緩隘租的徵收。墾戶金惠成等表示,當 初他們是得到官府的准許才能夠來到該地進墾,設隘防番。接著更進一步說明,

墾戶從墾佃抽收之隘糧大租,除了作為隘丁的糧餉外,隘寮內的炮櫃、鉛藥、

撫番需費以及遭生番殺害所需的喪葬費用,皆是由隘租支付。再者,隘丁每月 的隘糧、工資及各項費用,都是在每年七月時一次發放一整年份的款項,由墾 戶先代墊或向有錢的佃戶借款,等到隔年六月收成後,墾戶才能結清前一年代

30 陳志豪,《機會之庄:十九、二十世紀之際新竹關西地區之歷史變遷》,(新竹縣:新竹縣文化局,

2010年),頁73。

31 李文良,〈十九世紀晚期劉銘傳裁隘事業的考察—以北臺灣新竹縣為中心〉,《臺灣史研究》,13:

2(臺北,2006年),8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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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的款項。由於每年墾戶們都是先墊後收,若現在宣布墾戶不得再向墾佃收取 隘租,甚至要將所有隘租歸公,墾戶將面臨該年度先墊支的款項無法領回的窘 境,遭遇莫大的損失。32

最後再呼籲官府,各墾隘所設立的隘防線聯合起來有百餘里,沿山居民多 達十萬人,劉銘傳今欲裁撤民隘,可尚有多處官方仍未派遣兵勇前往駐紮,若 民隘先行裁撤,萬一導致生番趁虛而入,將使田園荒蕪,十萬居民流離失所。

可要是民隘不撤,又需要隘糧的供養,現又下令上繳隘租,造成墾戶的進退兩 難。基於上述種種理由,墾戶們希望政府今年不要徵收隘租,等到明年拿回代 墊款項後再配合徵收。然而,墾戶們的陳情並未被劉銘傳所認同,劉銘傳認為 這些墾戶向來藉公肥己,長期把持地方利益,抽收的隘租,也多是供養自家墾 丁。此外,墾戶們所聲稱的生番殺人事件,是因為撤隘的緣故所引起,劉銘傳 則反問墾戶們裁隘前,墾戶自行募丁守隘時難道生番就沒殺過人?並表示現在 官府派出的數千兵勇分防各個隘寮,比墾戶們自己的幾十名隘丁還更有戰力。

劉銘傳強硬的回應,表明自己言出必行,既然已經曉諭隘租歸公,就不能再任 由墾戶們把持,於是要求新竹縣儘速查明各墾戶所收隘租數目,嚴限追繳,若 敢違抗,則比照地方惡徒嚴辦。33

儘管在劉銘傳強硬的態度下,墾戶們的陳情遭到否決,然截至光緒12年

(1886)11月,新竹縣知縣方祖蔭所收到的隘租仍只有七千餘元,估計只有欲收 全額的三成左右。34不過,沒多久後便在同年12月7日的清摺中顯示:「收金惠 成,完繳番銀貳百元」。35接著,同月23日:「當查隘租細冊,有欠繳最多之陳福 成、劉子謙、張益安、金惠成各戶,即傳案押追,其餘欠繳各戶,亦即簽差協 同墾首黃南球前往各庄按戶催繳……核之年收全數,已敷五成有零……」。36金 惠成墾隘才剛繳完200元,沒過多久又再度被官府催繳。由於官府的催收,知府 吳本杰和知縣方祖蔭表示,官方隘租的徵收現已來到了五成。此外,在兩人明 查暗訪下,證實民間確有先墊後收之習,倘若要求墾戶完繳該年度隘租,將使

32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臺北:國立臺灣大學,2005年),頁310-312。

33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10-312。

34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48-349。

35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50-351。

36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6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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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戶們悉數認賠,加上日子已漸漸來到年末,兩人遂陳情稟求劉銘傳能夠免除 該年度尚未繳納的隘租,37並附上〈新竹縣轄各墾戶年收隘租額數暨現在各墾戶 繳到隘租數目已收未收清冊〉,該清冊記錄各墾隘、各庄的年收隘額,以及目前 繳納的隘租數目:「樹杞林墾戶金惠成即彭仁添、何玉雲,年收隘額谷壹仟參百 貳拾貳石參斗參升伍合。該墾由縣提追銀貳百元。又繳番銀參百元。又繳番銀 壹百元。保限正月內繳清」。38藉由光緒12年(1886)12月23日清冊的內容可知,

金惠成墾隘年收隘租額來到1,322石3斗3升5合,其年收隘租額在新竹縣地區位 居第四,年收隘租額前三高的分別是,超過五千石由北埔墾戶姜紹基所經營的 金廣福大隘,以及年收隘租皆在兩千石以上的咸菜甕墾戶連日昌、合興庄墾戶 陳福成。39此外,從清冊中還可以得知金惠成墾隘在12月7日繳交番銀200元後,

因官方的催繳之下,又在年底前分別再繳了300、100元,前後一共繳交了600元。

收到知府吳本杰和知縣方祖蔭的報告後,劉銘傳終於在26日同意今年尚未繳納 完的隘租可予以寬免,不過若明年還有拖欠者,則嚴懲不貸。40旋即在29日由新 竹縣知縣方祖蔭核發曉諭,給金惠成等各墾戶,准免今年所有未繳隘租,41結束 了光緒12年(1886)的隘租收取。

翌年光緒13年(1887)2、3月又再造清冊,除了記錄各墾戶的年收隘租,

墾戶去年年底前所繳的隘租銀數目:「樹杞林墾戶金惠成……該墾由縣提追銀陸 百元」。42以及去年年底未繳隘租谷數:「金惠成即彭仁添、何玉雲未完隘租谷七 百二十二石三斗三升五合」。43此外,金惠成墾隘在清冊上還多了一條批註:「被 水沖,每年減收六十九石」。44與浮貼一紙,文曰:「此戶被水沖,每年減收六十 九石」。45以及「前件例貢生黃南球查報,因被水沖,每年少收六十九石,理合 登明」。46從這些註記可知金惠成墾隘因為遭逢水患,影響隘租收入,清朝官府 給予每年減免69石的優待。因此光緒13年(1887)12月30日〈新竹縣光緒十三

37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67-368。

38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69-373。

39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69-373。

40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73。

41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四)》第一編行政,頁374-375。

42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五)》第一編行政,(臺北:國立臺灣大學,2005年),頁3。

43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五)》第一編行政,頁12。

44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五)》第一編行政,頁5

45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五)》第一編行政,頁5。

46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十五)》第一編行政,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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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分徵收隘租穀折價銀元數目清冊〉中記下:「樹杞林庄金惠成,本年應納隘租

年分徵收隘租穀折價銀元數目清冊〉中記下:「樹杞林庄金惠成,本年應納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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